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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第五章軍國鬥爭之新局面 戰國始末

國史大綱 钱穆 5457 2018-03-16
春秋以下,迄於秦始皇二十六年統一告成,其間共二百四十六年,後世目為“戰國時期”。 本時期的歷史記載,因秦廷焚書,全部毀滅。西漢中葉司馬遷為史記,已苦無憑。 史記六國表自序曰:“秦既得意,燒天下詩、書,諸侯史記尤甚,為其有所刺譏也。其後詩、書復見。而史記獨藏周室,以故滅。獨有秦記,不載日月,其文略不具,然亦有可頗採者。餘因秦記,踵春秋之後,起周元王,表六國時事。”按,史公本秦記表六國時事,本屬不得已。惟秦自孝公以前,僻在雍州,不與中國諸侯之會盟,中國諸侯以夷翟遇之。其時秦與東方各國交涉既疏,故秦記載東方事必略而不免於多誤。今六國表於秦孝公前幾於無事可載者以此。至宋司馬光為通鑑,托始周威烈王二十三年,自左傳終至通鑑始,中間缺去六十四年,無詳確之編年史。又通鑑雖托始周威烈二十三年,而記載殊疏略,至周顯王三十五年以下,記載始可得而詳。故顧炎武日知錄謂此一百三十三年,史文缺佚,考古者為之茫昧也。

晉代於汲縣古塚發見竹書,內有紀年十五篇,實為未經秦火以前東方僅存之編年史,惟後亦散失。 因此本時期史事,較之上期,有些處轉有不清楚之感。 大略言之,本時期歷史,又可分為前、後兩期。 第一期是周代宗法封建國家之衰滅。 此承春秋晚期大夫專政之局面而來。晉分為三家,齊篡於田氏,魯則三桓強於國內,公室僅如小侯。衛勢日削,自貶其號曰侯。吳滅於越,陳、蔡滅於楚,鄭滅於韓、史記所譜春秋十二諸侯,能繼續保持其重要地位者惟楚、秦二國而已。大抵春秋宗法封建國家之文化,最高者為魯、衛兩國,其次為齊,又其次為晉。秦、楚則自始即以蠻夷見於諸夏。 魯、衛以文化維持當時宗法封建國家之傳統尊嚴,齊、晉則以武力維持當時宗法封建國家之傳統地位。楚、秦則代表相反對之一種勢力也。諸國中受封建傳統文化束縛愈深者,其改進愈難,故魯、衛遂至積弱不振。其受封建傳統文化束縛較淺者,其改進較易,故齊、晉相繼稱霸於春秋,亦不能如魯、衛之久保其君位之傳統,而見篡於大夫;而經君統篡弒以後,更得急速改變其國家之內部組織,自宗法封建國家激轉而為新軍國,秦、楚則以受封建傳統文化之熏陶更淺,故其國家可以不經內部君統篡易而亦追隨改進為新軍國焉。

最要的是齊、晉兩國之君統篡易,維持春秋以來二百數十年封建文化之霸業,遂以中歇。 諸夏和平聯盟之鎖鏈已斷,各國遂爭趨於轉換成一個新軍國,俾可於列國鬥爭之新局面下自求生存。 此一時期中,春秋城郭聯盟之舊國際形勢已破壞,以後軍國鬥爭之新形勢未完成,在中間成為一個過渡時期。即是春秋末以迄於魏武侯卒年,凡共九十年。前一段亦可說是越國的稱霸期;後一段則是三晉分立,魏國漸盛期。 第二期是新軍國成立以後之相互鬥爭時期。 此時期又可分為四期:第一期是梁惠王稱霸時期,亦可說是梁、齊爭強時期。此期自梁惠王元年至齊、魏徐州相王,凡三十七年。 魏承文侯、武侯長時期之國內建設,任用李克、吳起諸人,成為戰國以後第一個簇新的新軍國。地處中原,又為四戰衝要之區。自謂承襲晉國,開始第一個起來圖覇;遷都大樑以爭形勢。次謀統一三晉,恢復春秋時代晉國之全盛地位。不幸伐趙、伐韓、皆為齊乘其後。梁既再敗於齊,乃於齊會徐州相王。平分霸業。

第二期是齊威、宣、湣三世繼梁稱霸期,亦可說是齊、秦爭強時期。此期自齊、魏相王下迄齊滅宋,凡四十八年。 齊自田和纂位稱侯,傳兩世,至威王,兩敗梁國,遂繼梁惠而稱王。其子宣王繼之,國勢大盛。而其時秦亦漸強,用張儀,專務離間梁、楚以孤齊。於是漸漸造成秦、齊勢力均衡之局面。而齊則志在北進侵燕,南侵宋以自廣。至齊湣王滅宋,國際均勢破裂,此下遂起大變局。 第三期為秦昭王繼齊稱強期,亦可說是秦、趙爭強時期。此期自齊滅宋下至趙邯鄲圍解,凡二十九年。 齊宣王滅燕,國際均勢動搖,各國環顧不安,宣王終於不敢吞燕而止。及齊湣王滅宋,國際均勢再度破壞,燕人崛起,乘機復仇,樂毅聯合秦、魏、韓、趙五國之師入齊。湣王走死,自是齊遂不振,而秦勢獨強。其時趙國經武靈王胡服騎射滅中山,國勢驟盛。其時東方有力抗秦者遂推趙,於是有長平之戰,趙為秦敗,於是秦並天下之形勢遂成。

第四期為秦滅六國期。此期自秦解邯鄲圍後迄秦始皇二十六年,凡三十六年。 附戰國時期週帝系表:
從春秋以前之宗法封建,轉移到戰國時代之新軍國,相應而起的,有政治、社會各方面激劇之變動。 第一是郡縣制之推行,政府直轄下的郡縣,代替了貴族世襲的採地。 郡縣制已見於春秋。晉自曲沃篡統,獻公患桓、莊族逼,盡殺群公子;驪姬之亂,又詛“無畜群公子”,故晉無公族。而並地日大,於是,遂行縣制。及頃公時,六卿弱公室,又盡滅公族,分其邑為十縣,各令其子為大夫。則晉之推行縣制已久,故三家分晉,即變成新的郡縣國家。楚亦久行縣制,蓋內廢公族,外務兼併,為封建制破壞、郡縣制推行之兩因。郡則其先為邊方軍區,較縣為小。及後邊郡日見大,腹縣日見小,亦為軍國進展應有之現象。

郡縣政令受制於中央,郡縣守令不世襲,視實際服務成績為任免進退,此為郡縣制與宗法封建性質絕不同之點。自此貴族特權階級分割性之封建,漸變而為官僚統治之政府。 故相隨於郡縣制度而起者,第一即為貴族世卿與遊仕勢力之更迭。 宗法封建時代,君權未能超出於宗族集圍之上。故君、卿、大夫之位,相去僅一間,君位廢立,常取決於卿、大夫之公意。郡縣制的國家,則君權漸脫親屬關係之束縛,一面是君權之演進,而又一面則是遊仕之得勢。 其次,則有軍民之漸趨分治。 翟璜曰:“君欲伐中山,臣進樂羊。中山已拔,無使守之,臣進李克。”將軍與守臣之分職特派,此即軍民分治之見端。封建時代貴族即軍長,無此分別也。 又有食祿之新制度。

既不與采邑,則官吏必食祿。魏成子為文侯親弟,“食祿千鍾”,則亦無封土矣。史記趙奢傳:“奢,趙之田部吏,收租稅,平原君家不肯出,趙奢以法治之,殺平原君用事者九人。曰:'縱君家不奉公則法削,法削則國弱。諸侯加兵,君安得有此富?'平原君賢之,言於王,使治國賦。”據此則戰國貴族縱有封邑,仍必向公家納租稅,與春秋封建采邑不同。 食祿者必受職,其有祿無職者,則惟當時之養賢制為然。 此始於魏文侯之於子夏、田子方、段干木之倫,而極盛於齊之稷下制度,為尚賢觀念代親親貴貴而起之徵象。 第二是井田制之廢棄。 古者方百里為大國,百里之地有城郭邑落、山澤林藪、封疆棄地,不能盡墾。即盡墾,亦不過萬井,九百萬畝。其間尚有君、卿、大夫、士等諸級,各有分地。則百里大侯,有田無多,亦如後世一業主。其民若今之佃戶。分田選受,並非難事。即如近世一墾牧公司,圈地招墾,亦必均派一家若干畝,不令隨便多少。故封建制度下之農民無兼併,無貧富。若已有兼併貧富,則封建制亦復失其存在矣。

分封貴族之採地漸次取消,則直屬國家之耕土漸次擴大,於是以前貴族圈地分區小規模的井地,不得不解放為整塊的農田。 商鞅廢井地而開阡陌封疆,“阡陌”即是大田岸,“封疆”猶如大圍牆,為古代貴族封建分割性之主要標幟。一方方的井地,相互隔絕在此種格子線之裡。現在政治上已由封建變為郡縣,自可打開格子線,剷除田岸圍牆,化成一片。此即李悝“盡地力”之教。 大整塊農田之形成,即是封建井地之破毀也。 井田制度之破壞,另一原因,則在稅收方法之改變。 大抵最先有一種公田制的“助”法。 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田所入歸公,私田所入歸私。此制度之最要意義,厥為田畝所有權之全屬於貴族封君。所謂“四封之內,莫非王土;食土之毛,莫非王臣”也。方方正正的一井九百畝,此為一種標準的敘述。一井之內,主要者為公田。依理言之,正因助耕公田,始得享有其私田之收穫。其時貴族特置農稷之官,頒歷明時,辨土壤,擇穀種,教稼卹農,巡野督耕。蓋正因視四封之內皆其私物,故勤懇教督。而農民智昧力弱,失卻貴族之指導扶助,亦無以善其私田。因此貴族、農民在此制度下相安於一時。

其次,則為“履畝而稅”。 履畝而稅者,廢公田,轉就私田徵稅,視其田畝之實收而抽收額定之比率。蓋貴族階級田畝日廣,則生活日奢淫,志行日懶惰,不肯再理農事。而農民階級則智慧日開,能力日強,於是各自盡力於私田,而公田收成轉惡。於是乃廢去公田,履畝而稅。如是則不必方里而井,亦不必嚴格還受。雖便於大數量之徵收,而已為井田制度破棄之先聲矣。 履畝而稅,則可以只認田,不認人,於是民田得自由買賣,而土地所有權,無形中轉移,成為耕者所自有,而兼併亦隨之而起。 第三則為農民軍隊之興起。 封建時代,貴族為采邑之大地主,同時亦即成一武裝集團。 春秋時代軍隊之組織,即本族制。城濮之戰,晉有“中軍公族”;鄢陵之戰,楚有“中軍王族”。楚若敖氏有“六卒”,晉“樂、範以其族夾公行”,可見一軍隊即一宗族也。

軍器製造,如車、如甲,及戰馬之養育等,皆為貴族保持地位之一種事業,平民無力參與。 鄭莊公伐許,“授兵於太宮”。衛懿公禦狄,“使國人受甲”。鄭子產“授兵登陴”。楚武王“授師子焉以伐隨”。此皆甲仗兵器不在民間之證。僖十五年,“晉作州兵”;昭四年,“鄭作邱賦”;成元年,“魯作邱甲”,皆是一種額外增賦,以造甲兵。然仍是貴族別使專匠造之,非民間自造也。 農民耕田納稅,遇戰事徵車、牛,捉夫力,謂之“賦”。農民只為軍隊中之附隨,並無正式編配入軍隊之權利與資格。 隨武子云:楚國“荊屍而舉,商、農、工、賈不敗其業”,此農不為軍也。城濮之戰有“輿人”,左襄公三十年有“輿尉”,輿尉者,輿人之尉。輿人即隨軍之輜重與夫力也。

貴族階級漸次奢侈安逸,國際戰爭漸次擴大劇烈,農民軍隊之編制,遂成一種新需要。車戰漸進而為步戰,即為貴族軍隊與農民軍隊交替之一種表記。 左傳所載諸大戰役,如秦、晉“韓”之戰,晉、楚“城濮”、“邲”、“鄢陵”之戰,晉、齊“鞍”之戰等,皆當時貴族式的戰爭,可說為一種藝術化的戰爭。惟晉為御狄,已有步兵。鄭亦步兵,至戰國則全以農民步兵為主。 三晉與田氏以大夫篡位,舊貴族失其地位,漸次設立以軍功得官之製度。 左哀二年,趙簡子誓眾:“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遂者得進仕,免者去廝役,此即商鞅“尚首功”之先聲。蘇秦說齊:“三軍之良,五家之兵,進如鋒矢,戰如雷霆,解如風雨。”又荀子議兵篇:“齊人隆技擊,其技也,得一首,賜贖錙金,無本賞矣。”是齊亦尚首功。五家之兵,疑猶秦之一甲首而隸五家。 吳起在楚,商鞅在秦,亦嚴行以軍功代貴族之新法。 起相楚,使封君三世,而收其爵祿,以撫養戰鬥之士。商頓相秦,所定二十級爵,即以代古者貴族五等封爵之製。此皆欲以戰士為新貴族也。 以前是貴族任戰士,現在是戰士為貴族。農民軍隊之配練與井田制之廢棄,為新軍國圖謀富強之兩要端,而即以促進宗法封建費族之崩潰。 第四是工商業大都市之發展。 春秋時,工商皆世襲食於官,蓋為貴族御用,非民間之自由營業。 左昭十六年,鄭子產告晉韓宣子:“我先君桓公與商人皆出自周,世有盟誓,相保至今。”晉語:“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皁隸食職,官宰食加。”昭二十二年,王室亂,“單子盟百工於平宮。百工叛,伐單氏之宮,敗焉。反伐之東圉。”杜注:“百工所在。洛陽東南有圉鄉。”故知工商皆居國中,世襲,食於官,僅去貴族一等也。 封建貴族漸漸崩漬,而自由經商者乃漸漸興起。 子貢“不受命而貨殖”,即自由經商也。其後如范蠡、段干木、白圭諸人,類皆賴藉政府上之地位,而乾商販之新事業。 舊貴族沒落,“商賈”與“軍人”二者代之而興。而商業大都市亦陸續興起。 自春秋以迄戰國中期,歷時三、四百年,人口繁殖,耕地日闢,游牧之戎狄漸次同化,或消滅,或避去,此疆彼界之封建,已變為壤地相連的幾個大國,此皆當時商業都市驟盛之原因也。舉其著者,如臨淄、邯鄲、大樑、郢、陶等。其間惟陶因交通關係,特殊發展,餘皆各國之首都。 大抵東方各國,漸從商業資本轉入文學遊仕,始終獎勵農戰的國家惟有秦。 因此竟以併吞東方。 第五是山澤禁地之解放。 與商業發展有相互關係者,尚有禁地解放一層,亦為當時一種極重要之變遷。 封建時代之貴族采邑,除井地外,一應山林藪澤,大概全列為禁地,農民惟有耕稼為生。 周官有山虞、林衡、川衡、澤虞,皆掌山澤之守禁。齊語亦謂:“澤立三虞,”晏子春秋謂:“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澤之萑蒲,舟鮫守之。藪之薪蒸,虞侯守之。海之鹽蜃,祈望守之。”此乃貴族封地之私產。孟子所稱“文王之政,澤梁無禁”,晏嬰謂“山林陂澤,不專其利”,則皆一種理論也。 農民漸漸游離耕地,侵入禁地,尋求新生業,貴族不能禁阻。 其先目之為盜賊,如鄭子大叔“興徒兵以攻萑苻之盜”是也。攻之不能止,乃不得已而加以一種徵收。故“徵商”之徵,即“徵誅”之徵,古人目工商業為奸利者由此。秦漢政府“大司農”與“少府”分職,大司農掌田租,為國家公入,少府掌山澤之稅,為王室私入,亦由此種禁地觀念演變而來。 新生業之分化,與民間工業之進步,亦為自由商業促進之一因。 如捕魚、煮鹽、燒炭、採鐵、鑄錢、伐木,種種新生產事業,皆由農民侵入禁地而始有。 第六是貨幣之使用。 因商業發展而貨幣之使用遂興,亦為一新形態。 左傳所所記列國君臣相饋贈、賄遺、贖罪、納懼,大抵為車馬錦璧鐘鼎寶玩,乃至女妾樂師而止,絕無以黃金貨幣相投報者;有之,皆自戰國始。六國表秦惠文王二年“始行錢”,距春秋末已一百五十五年。蓋其時東方諸國已先有錢貨, 總之春秋以至戰國,為中國史上一個變動最激劇的時期。政治方面,是由許多宗法封建的小國家,變成幾個中央政權統一的新軍國。社會方面,則自貴族御用工商及貴族私有的井田制下,變成後代農、工、商、兵的自由業。而更重要的,則為民間自由學術之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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