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中國歷史 天朝的崩潰·鴉片戰爭再研究

第29章 第七章平等與不平等

作為鴉片戰爭結束標誌的1842年8月29日在南京江面上簽字的中英和約,被後人名之為“南京條約”。它共有十三款,無疑是一項苛刻的不平等條約。 若從具體條款來看,南京條約之所以為不平等,主要是三項內容:一、割地(第三款);二、賠款(第四、六、七、十二款及第五款後半部分);三、赦免“漢奸”(第九款)。而第一款宣布和平,第十三款規定批准程式,並不涉及平等或不平等;第八款釋放英囚也合乎當時和現在通行的國際法慣例;至於條約第十一款平等國交,反是這項不平等條約中的平等條款。 除去以上今天比較容易判別的條款外,該條約還有三項規定:一、五口通商(第二款);二、廢除行商(第五款前半部分);三、新定稅則(第十款)。這些關於經濟貿易的條款,很難簡單地以平等或不平等來界定。

從今天通行的國際關係準則而言,一個國家選擇何種方式進行對外貿易,本是主權範圍之內的事。就此而言,英方強加中國的這些規定,無疑是強權的表現。 從社會經濟發展史的角度來看,一口通商、行商制度束縛了中國對外貿易的發展,不利於中國從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轉向市場交換的工商經濟;廣州的關稅由吏員和行商操縱,使每一次關稅交納都成為討價還價的灰色交易,外商受害,國家無利。這些難道還應當繼續保留? 因此,從理論上講,最佳方案是清政府自身改革,作好內部準備後主動開放,並在具體做法上與國際接軌。但在歷史現實中,這種可能性等於零。 後來的歷史說明,西方的大潮衝擊了中國的舊有模式,民眾的生產和生活(主要在沿海地區)為之大受損害,在此哀曲中又萌生出中國前所未有的種種社會經濟現象。五口通商、廢除行商、新定稅則,作為英國此戰的主要目的,反映出其欲將中國納入世界貿易體系的企圖,使倫敦、曼徹斯特和孟買的老闆們大發利市,致使中國在毫無準備和防備的情況下倉促開放。這對中國有不利的一面,但在客觀上為中國提供了擺脫循環的新途徑。

我們不妨設想一下,中國的開放若不是在上世紀中葉而是更晚,中國的現狀又會怎樣? 歷史學家應當具備遠距離的思辨力。 然而,以上認識只是今人的一種分析,與當時人的思想是不搭界的。 前一章提到的張喜,在其對條約談判的詳盡記錄《撫夷日記》中,除對賠款的殺價外,另外只記了一條清方的抗辯:“黃(恩彤)、咸(齡)兩大人出城,與夷人會議,不許夷人攜帶家眷。”這可能是張喜知識有限,不能理解條約內容的意義。而時任江蘇布政使李星沅看到條約的反應,不得不讓人深思: ,且約中如贖城、給煙價、官員平行、漢奸免罪,,千秋萬世何以善後……(重點為引者所標) 李星沅當時是主和的官員。他沒有對條約內容直接評價,只是“大書特書”使之恥辱,大約這些事是可以私下做而不能公開說的吧。他最看不慣的,是“夷婦與大皇帝並書”,作為一名飽學經史的儒吏,本能地感到無法向歷史交賬。在戰爭緊要關頭以病求退,歸田後又著述甚豐的前江蘇巡撫梁章鉅,此時尚在歸途,得到消息後,致信福建巡撫劉鴻翱,對福建須開放兩處口岸憤憤不平:

梁氏為福建長樂人,恰恰位於福州出海的閩江口端,福州的開放使之恐懼。 相比之下,浙江巡撫劉韻珂對條約的感受顯然“深刻”得多,他給南京的耆英、伊里布、牛鑑寫了一封長信,一口氣提出十個問題: 一、對英條約簽訂後,其他國家望而效尤,清朝又不知底細,該怎麼辦? 二、英國已在廣東“就撫”過,並給過銀兩(指義律—奕山停戰協定),此次若其國王認為郭士立(清方一直將此人視為主謀之一)、璞鼎查辦理不善,別生枝節,該怎麼辦? 三、英國屢言北上天津,此次未將天津列為口岸,如何“能杜其北上之心,方可免事後之愧”? 四、各通商口岸皆有章程輸稅納課,今後若英國阻勒商船,清政府管不管?若清政府採取措施,豈不又引起釁端?

五、今後若有民、“夷”爭訟事件,英方拒不交兇,如前林維喜案,又該如何“戢夷暴而平民心”? 六、各省戰後重修海防工事,英方若對此猜疑而阻撓,該怎麼辦? 七、赦免“漢奸”之後,若有匪徒投靠英方而擾害民眾,英方又予以庇護,該怎麼辦? 八、若英人潛入非通商口岸地區而引起民眾抗拒,英方必歸罪於清方,“起兵問罪”,該怎麼辦? 九、英人在舟山“建造夷樓”,“大有據邑之意”,若各通商口岸均如此,致使“轉盼之間,即非我有”,該怎麼辦? 十、中國之凋敝在於漏銀,新開口岸後漏銀更易,清方若禁銀出口又會挑起釁端,該怎麼辦? 這是一篇新的“十可慮”,是對戰後中外關係的深層次的思考。本無國際知識的劉韻珂,所提出的問題以今日之眼光觀之十分可笑,不若前一篇“十可慮”分析清朝內部問題那般實在,但卻真實地道出一名負責任的官員對未來中外格局,尤其是通商口岸地方官員如何處理“夷務”、解決民“夷”糾紛的憂慮。

劉韻珂的這封信,沒有直接評價南京條約(這也是他一貫的辦事風格),但用提問題的方法曲折地表達了他對條約的看法:這份條約太簡略了,在許多具體的問題上缺乏具有長遠眼光的明確規定,因而在操作上有其任意性,稍微處置不當就有可能引起釁端。這次戰爭已使他打怕了,最懼再起兵刃。他在信中說: 至於如何防止這些“流弊”,他沒有具體說明。我不知他是沒有對策,還是有辦法不說,只是將問題原原本本地交還給耆英、伊里布和牛鑑。 由此,我們不僅要問,劉韻珂寫這封信的真實意圖是什麼?他僅僅是對耆、伊、牛訂立的條約表示不滿?抑或讓三大憲作補救?三憲均為主持談判的官員,劉氏是暗示他們繼續與英方交涉?從而對他提出的十個問題作更具體的規定?

這可是一個危險的信號。 在中國的歷史上,南京條約畢竟是亙古未有之事,各色人等議論紛紛當在情理之中,況且在專制社會中,臣子們的意見往往無足輕重,真正有效用的是聖旨。 道光帝因一份偽造的告示而最後決計主和,江寧將軍轉呈的常鎮道禀帖,使之知曉英方的條件,遂下旨:一、煙價在廣州已付,軍費和商欠不准賠;二、平行禮可以通融;三、香港“暫行賞借”(不是割讓),閩、浙沿海暫准通商,但不許長久居住。這是他對未來和約的最初設想。 1842年8月18日,道光帝收到耆英的奏摺,更清晰地了解到英方的要求,作了一些讓步:一、廈門、寧波、上海准其貿易,但再次強調“不准久住據為巢穴”;二、福州不准開放,不得已可改為泉州;三、香港仍堅持“賞借”;四、對於賠款不再反對,只是詢問款項如何籌措。該諭旨8月24日送至耆英處。

8月22日,道光帝收到耆英報來的“酌辦各條”清單,下旨曰:一、行商制度“毋庸更改”;二、商欠由官府“查明追還”(而不是賠償);三、英船關稅由副領事赴海關交納而不經手行商一事,再行妥議具奏;四、香港問題在諭旨中沒有提及,大約已同意由“賞借”改為“讓與”,五口通商問題仍堅持原議。值得注意的是,諭旨又提到另外三項內容:一、“沿海之廣東、福建、台灣、浙江、江南、山東、直隸、奉天各省地面”(當指非口岸地區)“不准夷船駛入”;二、戰後各省修復海防工事,“係為緝洋盜起見,並非為防禦該夷而設,不必妄生疑慮”;三、其他各省因不明訂立和約而對英艦實施攻擊,“不得借為(開戰)口實”。此諭旨8月27日到達耆英處。

9月1日,道光帝收到耆英的奏摺,全面讓步,“各條均照所議辦理”,但又下旨曰: 道光帝這段話的意思不很明確,似乎是命令耆英等人在條約完成後,繼續與英方商議“一切緊要事件”。他沒有說明“一切緊要事件”的具體內容,但似乎認為條約還不能“永絕後患”。從這個意義上講,他與劉韻珂在思想上有著驚人的一致。該諭旨9月7日到達耆英處。 9月6日,道光帝收到耆英呈遞的條約,注意力已從條約本身轉向條約之外,下旨:一、關於“商欠”,今後英商與華民交易,一切欠款自行清理,清朝對此不再負責;二、關於赦免漢奸,“倘該民等別經犯罪,我國應當照例辦理,與該國無涉”;三、關於關稅,“各海關本有一定則例”,即使中國商人運送英國貨物往內地,“經過關口自有納稅定例”(道光帝似未看懂條約第十款的規定,諭旨的文字和語氣似乎否定這條款存在的必要性);四、“所稱銀兩未清以前,定海之舟山海島,廈門之古(鼓)浪嶼小島,均準暫住數船,俟各口開關後即著退出”(道光帝似乎要求英方退還舟山、鼓浪嶼的期限,由五口開放、賠款交清兩項條件改為五口開放一項條件)。這一次的諭旨,道光帝講得明明白白:

,必須明白簡當,力杜後患,萬不可將就目前,草率了事。 (重點為引者所標) 也就是說,在條約簽訂之後,道光帝依舊命令耆英就有關事項繼續向英方交涉。該諭旨於9月13日到達耆英處。 從以上一系列的諭旨中,我們可以看清道光帝對南京條約的態度。這份條約的內容與他原先的設想差之霄壤,可六朝故都的南京已成了風前之燭,不得不予以批准。但是,他心有不甘,於是命令耆英等人繼續交涉,挽回一些“天朝”的利益。災禍由此萌生。毫無國際知識的道光帝並不知道國家利益之所在!他所要求交涉的內容或為不得要領,或為不著邊際。 儘管條約已經簽訂,已獲御筆批准,但道光帝卻別出心裁地想出一個新辦法——在條約上“添注”。 位於今日南京市中心長江路上的兩江總督衙署,是一處很大的院落。它後來成為太平天國的天王府、南京臨時政府的大總統府和國民黨政權的國民政府,地位顯赫異常。直至今日,仍是江蘇省的政治決策中心。多少年來,不知有多少決策由此產生,多少政令由此發出。

而在1842年夏秋之際,兩江總督衙署亦充當了歷史的見證人。下榻於此的欽差大臣、廣州將軍耆英,四品卿銜乍浦副都統伊里布和這裡的主人兩江總督牛鑑,正在恐懼和憂慮之中商議對英和約事宜。 儘管伊里布的家人張喜認為“伊中堂”是決策的主謀,牛鑑的助手江寧布政使黃恩彤感到“牛制軍”是和議的中堅,但真正的權柄僅操之耆英的手中。他是唯一的欽差大臣。 耆英為宗室,即努爾哈赤之後裔。其父祿康做過東閣大學士、戶部尚書、步軍統領等職。顯赫的家世背景,使之仕途坦蕩。自1806年以蔭生授宗人府額外主事後,一直在京官上遷轉,先後擔任過50多種職務。其中最讓人感興趣的是,他做過兵部侍郎、署理藩院尚書、禮部尚書、工部尚書、戶部尚書、吏部尚書,僅僅在刑部沒有任職的經歷。 1838年,耆英由熱河都統調盛京將軍。不久,鴉片戰爭爆發,他在加強海防方面也頗賣力氣,沒有絲毫主和的氣味。 1842年2月24日,道光帝調其為廣州將軍。當他交代一切,依例於3月28日進京請訓時,正恰道光帝收到劉韻珂的“十可慮”奏摺。我們不知道道光帝派他去廣州的真實用意,但可以看出,他的到京日期,改變了他後半生的命運。 作為滿人,作為皇親,耆英比起那些中過進士,入過翰林的正途官員,少一些儒教的氣味。這在當時的中國社會中,無可爭辯地是一大缺陷。或許也就是這種缺陷,使之在思考問題時也少一些性理名教的色彩,更具直接性和功利性。至浙江幾天后,他便看穿戰敗的必然,不計“夷夏”之大義,一心欲與“逆夷”講和。這與同為皇親貴族的伊里布、琦善相一致。 在前一章中,我們可以看出,耆英對道光帝主“剿”的一系列諭旨不太放在心上,暗中保持與英方的聯絡,舉止一如廣東談判期間的琦善。但他不像琦善那樣直接,那麼直率。大約他身邊精明的伊里布也給他出了不少主意。而到了最後,與琦、伊不同,他的一切行動都得到批准,這主要是形勢使然,同時也讓人領略到他在政治操作上的技巧。 就南京條約內容而言,耆英是違旨的。這從前引道光帝對條約的一系列諭旨中可以認定。 1842年8月29日當耆英簽約時,收到的僅是8月22日的諭旨。儘管他也派黃恩彤等人對英方交涉,要求不開放福州,但遭拒絕後便不再動作。至於諭旨中規定的各通商口岸不准“久住”、行商制度“毋庸更改”等項,他乾脆就沒有向英方提出。然而,若作為享有“便宜行事”權限的欽差大臣,耆英簽約的行為似又並不違旨,因為從經典、律條、祖制中,都找不到對“便宜行事”四字的界定。 就歷史的現實而言,南京條約雖是一項苛刻的不平等條件,但作為簽訂人的耆英並無罪責可言。城下之盟,別無選擇。作為戰敗國,再苛刻的條件也不能不接受。 沒有勝利希望的戰爭,越早結束越為有利! 但是,條約簽訂之後,兩江總督衙署內的氣氛並沒有因此而緩和。耆英面臨兩大難題:一是如何向道光帝交賬(他還沒有收到道光帝批准簽約的諭旨),二是條約簽訂後的中外格局當如何辦理。沒有理由認為他對條約內容是滿意的,他也像劉韻珂、道光帝一樣,正在思索下一步的種種問題。道光帝的諭旨中還有一段勸激的話: 其實,即便道光帝不說,他也完全明白自己的身份,其榮辱福禍係於“天朝”。很可能經歷了再三的思量,他決計繼續與英方交涉,對條約已經規定的內容和尚未明確的事項進行補救。 1842年9月1日,即南京條約簽訂後的第三天,當耆英焚香拜折向道光帝奏明簽約情況的同時,另一道致璞鼎查的照會也送出了兩江總督衙署的大門。也就是,在他未收到道光帝命其繼續交涉的諭令、未收到劉韻珂對條約內容充分憂慮的信函之時,便主動行動了。 杭州、北京和南京完全想到一起去了。 我在前面詳細摘錄了劉韻珂的信函,具體排列了道光帝的諭旨,在此還將更加詳細具體地引用耆英給璞鼎查的照會。因為,在這些文件中,潛藏著不亞於清朝在戰爭中軍事失敗的外交失敗。耆英的照會尤為嚴重。它是我所見到的中國近代史上最要命的外交文件。 耆英的照會分正文和附單。正文提出了交涉的理言: 這段話的意思是,英方提出的條件,清方已答應了,為使條約能“永久遵行”,清方也有“盟言”,須與英方預先約定。言詞中不無希望英方“知恩圖報”的意味。看來,耆英對國際條約的意義似乎不太清楚,剛剛簽字又提交涉。而“盟言”一語,又讓人回想到古代“戢兵會盟”之形式。 照會所附清單中,提出了十二項交涉內容: 一、通商五口中,除廣州已給英人香港居住外,福州、廈門、寧波、上海應在港口建“會館”,英船來港貿易時供英人居住,貿易結束後,英人應“回船歸國”,“不必常年在會館居住”。 [釋評] 此項交涉可見於道光帝8月18日和22日的諭旨。耆英想按照先前的廣州模式來處理其他口岸英人居住權問題。文中的“會館”即為商館。按廣州以往的做法,來華外國人只能在商館區活動,貿易結束或冬季停止貿易時應回船歸國或前往澳門居住。但是,耆英提出的方法,直接違反了南京條約第二款: 我不知道耆英是沒有弄清楚英方擬定的這一條款的含義,還是據道光帝諭旨要求修改了條約的內容。 二、今後如有中國商人欠英商款項情事,“止可官為著追,不能官為償還”。 [釋評] 此項交涉肇因於南京條約規定賠償“商欠”300萬元。道光帝8月22日和9月6日的諭旨皆要求下不為例。據耆英奏摺,條約簽訂前,他曾派咸齡等人向英方交涉,獲口頭允諾。耆英怕不保險,此次想用文字的形式予以確認。 三、通商五口只准貨船往來,“未便兵船遊奕”,五口以外地區,英方貨船、軍艦皆不得駛入。 四、清朝戰後在沿海駐軍及修復海防工事,“實為防緝洋盜起見,英國既相和好,不應有所疑慮,或行攔阻”。 五、廣東、福建等地因不知已訂和約而攻擊英艦,不應成為“口實”,“以乖和好”。 [釋評] 此三項交涉依據道光帝8月22日的諭旨,而第三、四項又見於劉韻珂信函第八問和第六問。但是,按照國際慣例,第三、四項屬國家主權,既然南京條約沒有給英方這些權利,那麼清方根本不必與英方商量。 六、和約訂立並付清本年度賠款,英國應從南京、鎮江撤軍,退還閩、粵、浙等地。英方暫據的舟山、鼓浪嶼亦“不便多泊兵船”,英軍“仍宜在船駐紮,不必上岸別居”。 [釋評] 英方的撤軍問題,南京條約第十二款已有明細的規定。耆英就此再度交涉,反映出他對英方能否履行條約的擔心,這與劉韻珂的心情是一樣的(見其信第二、九問)。南京江面的英艦,是耆英頭上的懸劍,因而在條約已作規定的情況下,要求英方再次保證。或許,這都不對,他根本沒有仔細研究墨跡未乾的條約? 七、舟山、鼓浪嶼的英軍“不得侵奪於民”,也不得對中國商船“再行攔阻抽稅”。 [釋評] 此項交涉的前半部分,即喪失治權的清政府要求英方不擾害舟山、鼓浪嶼的民眾,當屬正當要求;而後半部分已在南京條約第十二款作了規定,“不再行攔阻中國各省貿易”。大約耆英認為這些嗜利的“逆夷”不會見利不取,而劉韻珂對此更是大發議論(見其信第四問)。 八、“英國商民既在各處通商,難保無與內地民人交涉獄訟之事。從前英國貨船在粵,每以遠人為詞,不能照中國律例科斷,並聞欲設立審判衙門,如英國之呵壓打米挐一樣。但查乾隆十九年仏(佛)蘭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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