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中國歷史 天朝的崩潰·鴉片戰爭再研究

第30章 二邁入陷阱:中英虎門條約

極盡炫耀的南京條約簽字儀式在英艦皋華麗號上結束後,英軍鳴放了禮炮。全權代表璞鼎查心中的喜悅隨著禮炮的轟鳴而陣陣湧來,他已經完成了他的使命。 南京條約的中、英文本都是由英方擬定的,包括了巴麥尊訓令中全部要求。我在第三章曾提到巴麥尊頒下的對華條約草案,不妨將之與南京條約相對照: 一、中國開放廣州、廈門、福州、上海、寧波為通商口岸(條約第二款中實現)。 二、英國可在通商口岸派駐官員,並與中國官員直接接觸(條約第二、十一款中實現)。 三、割讓島嶼(條約第三款中實現)。 四、賠償被焚鴉片(條約第四款中實現)。 五、廢除行商制度,並賠償商欠(條約第五款中實現)。 六、賠償軍費(條約第六款中實現)。

七、賠款分年交付,未付部分以年利百分之五計息(條約第七款中實現)。 八、中國皇帝批准條約後解除對華海上封鎖,賠款付清後英軍方撤離(條約第十二款中實現)。 九、條約用中、英文書寫;文義解釋以英方為主(前一項在執行中照辦,後一項因清方官員不懂英文且條約中文本由英方擬定,已無以英文解釋為主之必要,故在條約中未載明)。 十、條約由兩國君主批准(條約第十三款中實現)。 由此可見,璞鼎查嚴格遵守了訓令,且條約排列順序也大體遵照巴麥尊草案的規定。 在巴麥尊條約草案之外,璞鼎查還另加4款: 一、釋放戰時被囚英人,即條約第八款。 二、赦免戰時與英方交往的“漢奸”,即條約第九款。 三、清朝制定並頒布一部新的海關稅則,即條約第十款(此款為巴麥尊條約草案中,作為放棄割佔海島的五項交換條件之第二項)。

四、兩國官員平等交往,即條約第十一款(巴麥尊條約草案無此內容,但訓令中有此精神)。 可以說,璞鼎查超額完成了英國政府交予的任務。 南京條約簽字時,巴麥尊因政府更迭而去職,他看到條約後在私函中稱為“滿意的結果”。新任外交大臣阿伯丁伯爵(LordAberdeen)一直強調巴麥尊先前的訓令仍舊有效,收到條約後,在訓令中表示對璞鼎查的工作“深為讚許”,並“完全認可”。 此時在璞鼎查的面前,已不再有叢山峻嶺,僅剩下兩宗遺案需要處理: 一、鴉片貿易合法化。巴麥尊訓令中提出了這一問題,但又規定,英國政府“並不作任何要求”,指示璞鼎查利用一切機會和證據,勸說清朝放棄禁煙法令。南京條約簽字前後,璞鼎查進行了一系列的遊說活動。據璞氏後來的報告,耆英曾做出保證,清朝今後將禁煙範圍“局限於本國兵民”,也就是說,不再對英國鴉片販子採取行動。

二、子口稅。巴麥尊訓令對此有明確指示,但由於談判時間短促,更兼英方對內地關稅情況不明,因而南京條約第十款對此無明確規定: 在具體數額前空了一格。此即後來作為南京條約附件的“過境稅聲明”的由來。 但是,當璞鼎查收到耆英9月1日發出的十二項交涉的照會後,銳利的眼光一下子發現了新的機會。看來他進行了認真的研究,於9月5日復照耆英:對其照會中本屬中國主權或符合國際慣例且無關緊要者,如第二、四、五、六、七、十二項予以同意;對於拱手相讓的第八項(治外法權)表示歡迎;對於不符合南京條約的第一項予以拒絕;而對於第三、九、十、十一項(內容大多為中國主權或內政)或進行辯解,或設置障礙。無知的耆英絲毫沒有意識到他將本屬清朝可自行決定的事項,拿去與英方交涉,就潛藏著需由對方點頭的意思,就已經損害了自身的權益。

在璞鼎查的複照中,有兩點須特別注意。 一、關稅問題。璞鼎查明明知道耆英照會第十一項交涉違反了南京條約,但他沒有正面拒絕,反偽言哄騙: 之委,詳論出口入口內地之餉稅,,乃言明其所念矣:稅之太重者,則走漏之弊,稅之太輕者,則以為不足算,均所不悅。乃除所須以資用之外,有盈溢歸帑之數,系所心願。 (重點為引者所標) 璞鼎查在此巧作“毫無偏性”的“中人”狀,引誘耆英商談清朝可以自行決定的關稅問題。因為南京條約規定,該條約批准且付清第一筆賠款,英軍須退出長江,璞鼎查深知此類談判不會速戰速決,提議談判地點在廣東。又為使此談判具有法律效用,提醒耆英,談判代表應是“由內閣奉諭”有“便宜行事”之權的欽差大臣。

二、另訂條約。璞鼎查在照會結尾提出: 。以便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均準施行。此乃本公使之意見,而貴大臣等如無異意,本公使即,以便為也。 (重點由引者所標) 也就是說,璞鼎查要求在南京條約簽訂後,另與清朝訂約,且新條約由他來起草。 璞鼎查在照會中設置了兩個陷阱。他的兩項提議即“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約”(虎門條約)之由來! 中英南京條約的性質是和約。按照當時的西方和現時的世界所通行的戰爭法慣例,和約一旦簽訂,兩國關係即由戰爭狀態轉入和平狀態,此後戰勝國不得再向戰敗國提出有關戰爭賠償的要求,提出的其他要求也必須符合和約的文字和精神。換言之,此後清朝完全可以依據南京條約的文字和精神,拒絕英方沒有和約依據的要求。可是,這些道理,在“天朝”裡面,又有誰曉得呢?

耆英收到璞鼎查復照的同時,也收到了道光帝命其對“一切緊要事件”進行“妥議”的諭旨。交涉本是他的主動行為,按他的觀念(即“天朝”的觀念),根本不可能識破璞鼎查的詭計,反感到英方已接受了他的許多要求,並為今後的談判敞開了大門。比起先前動輒以炮轟南京要挾的姿勢,璞鼎查此時的面孔似顯得可親可愛。道光帝諭旨中的懇切言辭,又使他感到臣子的責任感。他決計努力挽回清朝的“權益”,在折衝中施展身手,使中英關係在戰後建立在一個結實可靠的基礎上,不留後患。 由於資料的缺乏,我們不太清楚這一階段中英談判的細節,但從李星沅日記中看到: 黃恩彤是此時中英交涉的干員,他在信中透露,清方先與英方達成協議十一條,後又改為八條。

而耆英9月20日的奏摺又大體載明八條協議的內容,其中包括道光帝特別看重的今後商欠不由官還等項。在該折的最後,耆英又稱: 看來耆英除“善後事宜”(即八條協議)外,又照著璞鼎查給他指明的方向前進,準備與英方談判“五處馬頭”(即通商五口)有關事宜了。 道光帝收到該折,對八項協議予以批准,“俱著照所議辦理”,另下旨: 儘管道光帝還不知道耆英將如何就“五處馬頭”事宜與英方交涉,卻已批准了他下一步的行動。 至1842年9月底,清方已付清第一筆賠款,按照南京條約,英國應當撤軍了。璞鼎查於是照會耆英等人,提醒他不要忘記廣東談判: 9月29日,璞鼎查來到南京城內正覺寺辭行,耆英又向他當面保證:“所有稅餉一切事宜,俟十月內(即公曆11月)到粵,再行妥議。”

從10月2日起,英軍由南京逐步退出長江,入海南下廣東。為此而鬆了一口氣的耆英,於10月13日一下子上了五道奏摺和兩份夾片。明明是他未經請旨擅允英方廣東談判的提議,他卻援引5個月前道光帝命其由杭州南下廣州的諭旨,要求批准他攜帶欽差大臣關防,前往廣州將軍本任,繼續與英方“申明要約”,妥辦“五處馬頭通商事宜”。在這一大堆折片中,有一道奏摺頗有意思,透露出耆英對未來條約程式的設想: ,是以允俟請用後賚赴廣東交給。查現在夷船業經全數退出長江,應即前赴廣東分幫回國。臣等謹,敬求賞用,仰懇隨折發下,以便原弁賚回,探明臣耆英、臣伊里布行抵何處,即交臣等捧赴粵東。 ,再將原奉諭旨,俱著照所議辦理七字,敬謹節錄黃紙之上,御寶之前,,用昭信守。 (重點為引者所標)

我在檔案館最初看到此折時,如墜雲霧之中。 “御寶”指加蓋國璽之事,“按照尺寸,備有黃紙”當為按照條約簽字文本的尺寸準備加蓋國璽的黃紙,“冠列首頁”指加蓋國璽的黃紙列入條約簽字文本首頁。有跡象表明,南京條約的簽字文本並未進呈朝廷,耆英只送了抄件,因而這一切似不難理解。但是,耆英讓英方“詳細寫明”的“應行添注之處”(即條約簽訂後雙方的協議)又該寫在何處?而“應行添注”的內容與“黃紙”“御寶”又有何關係呢? 當我讀到耆英為此事專給軍機大臣的咨文時,方可明白,除了“黃紙一副”外,耆英還同時送去了“貼說一紙”。原來,他打算讓“添注”的內容寫在“貼說一紙”上,再與南京條約簽字文書粘為一體。 道光帝諭令“添注”,璞鼎查提議“附粘”,耆英準備了“貼說一紙”。儘管耆英仍使用“添注”的說法,但在做法上與“附粘”更為接近。

由此看來,耆英奏摺中“所議各條均關緊要,一經頒給御寶,轉難更易”一語,應當理解為,一旦英方獲得南京條約蓋璽的批准文本,就可能使對條約內容有所“更易”的“所議各條”(即已商定的八條協議和即將開始的廣東談判)“轉難”。老奸巨猾的璞鼎查又不知施展了何種手段,使得本應英方謀取的新約,成為耆英亟欲獵取之物:只有英方“詳細寫明”“添注之處”後,方可獲得“冠列首頁”的“黃紙”。 在“天朝”中,耆英絕不是愚笨拙劣的人士,但在中英交涉中表現出來的顢頇,使人感到,他已邁入陷阱卻自以為走向光明。 熟悉道光帝脾氣的人都知道,他在戰爭期間積鬱的怒氣,戰後必有一次大的宣洩。果然,他收到耆英奏摺,得知英軍已退出長江,便首先向兩江總督牛鑑開刀,下令革職拿京,罪名是對長江防禦未儘早部署。 儘管從軍事史的角度來看,牛鑑無罪,但從當時官場的遊戲規則來說,牛鑑必有此懲。開戰以來,廣東已辦了兩人(林則徐、琦善),福建亦兩人(鄧廷楨、顏伯燾),浙江三人(烏爾恭額、伊里布、餘步雲),江蘇還不應當奉獻出一隻羔羊? 道光帝沒有同意耆英去廣東,而是命其留在南京,繼牛鑑出任兩江總督。這非為對耆的不信任。自1798年宜興在江蘇巡撫任上被革後,宗室不放外任已成慣例。守成的道光帝此次破例,是出於對兩江一職的格外看重,說明他的思想由戰時轉為平時。這與他先前在廣東禁煙緊要關頭調林則徐至兩江的情形,十分相似。 按照耆英的奏摺,廣東談判由他和伊里布共同負責。道光帝似乎不太看重這次談判,讓伊里布一人赴粵,也將耆英的官、差轉給了伊,只是讓耆“通盤籌畫”後向伊交待清楚即可。從諭旨的文字來看,他也不太清楚這次談判的意義,僅稱“辦理餉稅(即關稅)及一切通商事宜”。這與耆英奏摺中的措辭完全一致,也與璞鼎查的心願暗合。 道光帝已為耆英所左右,而耆英又被璞鼎查牽著鼻子走。 伊里布此時由四品卿乍浦副都統一躍為欽差大臣、廣州將軍。 10月21日奉旨後,由浙、贛南下,於1843年1月19日到達廣州。他是鴉片戰爭中獲罪官員開復重用的第一人。 可是,在此期間,接連發生了三件事: 一是璞鼎查得知耆英改放兩江,恐廣東談判不能如其心願,便提出異議,經一番解釋後,方認可了伊里布的談判資格。 二是台灣奉旨殺英俘事件,鬧得幾至決裂,結果清方派大員調查,將台灣軍政官員逮問解京,才算平息。 三是1842年12月7日廣州民“夷”糾紛,民眾火燒英國商館,最後以賠銀子了事。 在這些交涉中,璞鼎查步步緊逼,言辭激烈,為了安撫這些桀驁不馴的“逆夷”,不致再啟釁端,沿海各省疆吏乃至道光帝左遮右擋,防不勝防。在這些事件的陰影下,清朝上下似乎已經忘記了廣東談判本是為了挽回某些“權益”(儘管尚不知真正的權益之所在),而是不明不白地轉向追求民“夷”相安的局面。 民“夷”相安,即中外在各通商口岸相安共處,這確實是一種良好的願望。但如何讓宗教信仰、價值觀念、行為準則截然不同的人們相安共處,又是清朝官員難以琢磨之事。由於不懂國際慣例,在許多事務上他們似乎聽任英方的擺佈。儘管談判涉及的範圍極其寬泛,但從清方主要談判代表黃恩彤的回憶錄來看,只有兩件事引起其重視而留下記載:一是廢除行商,這在南京條約中已有規定,然行商的取消,意味著作為廣東官員大宗收入陋規的頓減,由此引起的震盪不亞於今日機關發不出工資。二是關稅稅率,清方自以為計的對策是大宗貨物加增,冷僻貨物議減,以保證國家充裕。看不出他們對英方暗中擬定的“值百抽五”原則(已是當時世界上最低稅率)有何感受。至於英方提出的花樣百出的條文,病入膏肓心力憔悴的首席代表伊里布既不明白,也不想弄明白,曾向黃恩彤密授機宜: 至1843年3月5日,伊里布終於在廣州病故。 英國全權代表璞鼎查不願眼看煮熟的鴨子再飛走,揚言駕艦北上,與兩江總督耆英繼續談判。英方這種指定談判對手的做法,也是他們對清朝官僚集團的一種分析。道光帝聞此,於4月6日授耆英為欽差大臣,前往廣東,“辦理通商餉稅章程”;並對伊里布賜卹,“追贈太子太保銜”,“任內一切處分悉予開復”,為這位老臣作徹底平反。 耆英於4月17日由南京起程,但到達廣州尚需時日,為了穩住璞鼎查不致北上,黃恩彤向英方提議,可就當時最棘手的關稅稅率重開談判。璞鼎查聞此不免喜出望外。於是,談判地點由廣州轉至香港,而站在黃氏對面的是曾在大鴉片商查頓手下做事,深悉中英貿易環節,時任璞鼎查中文秘書的羅伯聃。 黃恩彤,山東寧陽人,1826年進士,在刑部做過主事等官。 1839年授江蘇鹽道。 1842年7月,即江蘇戰場最危急時,遷江蘇按察使,未久署江寧布政使。他的出場,非常偶然。先是耆英、牛鑑嫌張喜等微末員弁,擬派大吏出面,而本應充任的江寧知府犯有口吃,便讓黃出為談判代表。這位年輕官員的表現,也引起了英方的注意: 這裡講的是他的風度,非為評價其智慧,況且英方對談判對手的欣賞,亦有其利益角度,有時也可以反過來理解。 南京談判結束後,由耆英提議,黃恩彤奉旨前往廣東,作為伊里布對外交涉的助手,後來又成為耆英的助手和謀士。可以說,中英虎門條約及以後的中美、中法條約的具體談判工作,主要是由他負責的。 黃恩彤是個聰明人,悟性很強,但他的個人經歷和知識結構,決定其對國際法則的無知,因而不可能是羅伯聃、馬儒翰的對手。怎能指望他保住中國的權益? 耆英於6月4日趕至廣州,6月23日,他由黃恩彤等人陪同,前往香港。次日起,與璞鼎查會談。 6月26日,中英南京條約批准文本在香港互換。 6月28日,耆英一行由香港回到廣州。至此,中英有關事宜已經基本談妥。 此後的事情發展,以今人的眼光觀之,就不免有些怪誕。 7月12日,耆英上了一折兩片,向道光帝報告香港談判的大體情況,聲稱已與英方達成海關稅則,並據伊里布先前作出的承諾,同意英方於7月27日(夏曆七月初一日)按新定章程“貿易輸稅”。可是,耆英並沒有隨奏附呈新達成的海關稅則,反而稱: 曾為戶部堂官深知其中吏員刁難利害的耆英,為使海關則例能在部議中順利通過,不惜先造成事實再送條約文本,這在實際上剝奪了部議駁詰之權。道光帝硃批:“所辦可嘉”,“深得大臣之體。” 7月22日,璞鼎查在香港率先公佈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關則例”。兩天后,24日,耆英上了四折一片,附以條約全文。道光帝8月11日收到後,下令軍機大臣會同戶部核議。 8月16日,據穆彰阿等人的核議予以批准。 9月7日,耆英收到批件。可該章程已實行了42天! 耆英7月24白奏摺中,附有一片,謂: 。且尚有未盡事宜,必須一併要約明白,,以免將來藉口。現與該酋議明,,仍照前蓋用關防戳記,,以昭信守。 (重點為引者所標) 由此可見,耆英完全同意了璞鼎查另訂新約的要求,並以“無餘頁可添注”為由,否定了道光帝“添注”的指示,也放棄其先前的“貼說”設想。在此片中,耆英還稱: 這就是說,耆英準備先簽訂條約,再進呈條約文本,而且是僅供“御覽”。 從伊里布離開南京,至耆英簽訂新約,共有將近一年的時間。但我在檔案中找不到伊、耆就新約的具體內容向道光帝請旨的奏摺。我不知伊、耆為何如此獨行專斷,也不知他們如此行事是否合乎清朝的規矩。但是,可以肯定地說,伊、耆此時不再享有“便宜行事”的權力。 10月8日,耆英與璞鼎查在虎門簽訂了“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約”,又稱虎門條約。先前公佈的“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也作為該約的附件正式成立。 12天后,10月20日,耆英才將條約文本附奏進呈。 11月7日,道光帝收到條約令軍機大臣議复。 11月15日,道光帝據穆彰阿等人的核議,同意“照所議辦理”,但又指出香港通市一節“不免有逾越之弊”,責令耆英“再行悉心妥議具奏”。此時,耆英已完成廣東談判,正返回其南京兩江總督任所,行至廣東曲江,收到該諭旨,急忙上奏辯解。道光帝只能不了了之。 “天朝”稀里糊塗地接受了一項新的條約,自己在脖子上套上一道繩索。 中英虎門條約,即“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約”共有16款,另附“小船定例”3款;其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共有15款,另對26類貨物稅率作出規定。從條款數目和文字篇幅來看,已是南京條約的數倍,其內容主要針對五口通商、廢除行商、新定稅則諸事務。其中很多條款確也符合當時西方和今日世界通行的慣例。就此意義上講,璞鼎查、馬儒翰、羅伯聃作了伊里布、耆英、黃恩彤的老師。但這些老師同時也是騙子,他們在傳授國際知識的同時,夾雜著一整套的詐騙術。這裡,舉一個例子,最能反映該條約特點的是第六款,載明: ,不准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凡系水手及船上人等,俟管事官與地方官先行立定禁約之後,方准上岸。倘有英人違背此條禁約,擅到內地遠遊者,不論系何品級,即聽該地方民人捉拿,(重點為引者所標) 這是根據清方的要求而寫入條約的。按照國際慣例,清朝不開放的五口以外地區本屬內政,可以國內法自行定之。深悉此理的英方,因此同意將此項載入條約,卻又作了手腳:一是五口的開放範圍要由雙方“議定”,清朝無權作主;二是違禁英人的處治由英方決定。特別是“不得擅自毆打傷害”一段文字,清方的要求經談判後,性質發生逆轉。 綜合中英虎門條約及其附件,我們可以認定,清朝至少喪失了四項重大權益: 南京條約中文本第十款規定: 這段話的意思不太清楚,主要是“秉公議定”一語,後人亦有將此誤解為協定關稅的依據。其實不然。查該約英文本,此款文句為: 直譯為現代漢語,當為: 由此可見,“秉公議定”一語是指清政府在製定新的關稅則例時應秉以“公平”的原則。南京條約的這一條款完全符合巴麥尊的訓令。據此,清政府只需制定一部“公平”的關稅則例即可。其製定權和公佈權完全屬於清政府。 前引耆英十二項交涉的照會指出,新開各通商口岸的稅率,“照粵海關輸稅章程,由戶部核議遵行”。 “由戶部核議”,並不違反南京條約,因為戶部本是清朝主管經濟的職能部門,更何況條約中文本還規定,新定關稅則例應由戶部“頒發曉示”;但“照粵海關輸稅章程”則違反了條約,因為該約中、英文本都明確規定須制定新例。這反映出,耆英在與英方交涉時,竟連剛剛簽訂的南京條約都沒有認真進行研究,或者乾脆看不懂。 璞鼎查對耆英的提議不是依據條約加以拒絕,或說明條約讓清政府照辦,而是誘之談判。不消說,耆英等人由此步入陷阱。在廣東談判中,伊里布、耆英、黃恩彤認為耗時最多、最費心思的關稅交涉,若比起今日之烏拉圭回合又可謂無比神速和順利。結果,談來談去,談出個棉花進口每擔徵銀4錢,茶葉出口每擔徵銀2.5兩(均比以前增加),便自以為得計,連忙向道光帝報功。他們絲毫沒有意識到,他們與英方議定的“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將26類160餘種貨物稅率 親手擬就南京條約完全明悉條約內容的英方,為其利益,在踐踏條約時也毫無顧忌。這不僅表現在製定權上,而且表現在公佈權上,儘管他們又用南京條約處處卡鉗清方。 早在鴉片戰爭前,對華商務總監督義律即以中英法理不同為由,拒絕將被控殺人罪的英人,交予中國司法當局審判。巴麥尊訓令提出,條約內應有英國自行設立法庭獨立審判英人的規定,但又指示,若清政府同意割讓海島,條約內可不提此要求。由此,南京條約對此並無任何規定。 前引耆英照會第8項,白白將對英人的司法審判權拱手相送。究其原因,自然是中英司法糾紛一直是雙方長期爭執的難點,是可能引起釁端的禍患。耆英打算讓英官管束英民來避免糾紛,殊不知後來事與願違,領事裁判權恰是19世紀西方列強製造釁端的主要藉口之一。 從某種意義上講,耆英的提議也並非全是獨創。 1689年中俄尼布楚條約(拉丁文本第2條,滿文本第4條,俄文本第6條)、1727年恰克圖界約(第10條)、1768年修改恰克圖界約第10條、1792年恰克圖市約(第5條)都有兩國民人由其本國官員定罪懲處的規定。但中俄之間的情況與中英大不相同,當時中俄間司法實踐主要針對兩國的逃人、逃犯和越境作案的罪犯,從某些方面來看,有些類似今日世界通行的罪犯引渡條約。而耆英的做法完全破壞了中俄條約中的合理因素。他沒有要求對在英及其殖民地(如香港)被控華人的司法審判權,僅要求將逃往香港及英船的中國罪犯,交還清方審理,這就完全不對等了。 璞鼎查對耆英的提議不免喜出望外,復照中大為讚揚,“足表貴大臣求免爭端之實心矣”。並具體提議: 由此,中英虎門條約的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第13款規定: 這就將在華英人完全置於中國法律體系之外,置於中國司法審判權之外了。 巴麥尊訓令中曾提到片面最惠國待遇,但又指示,若清朝同意割讓海島,條約內可不提此要求。 1840年義律與琦善談判時,也提出過類似的要求。南京條約的簽訂,使英國獲得了遠勝於他國的權益,因而該約對此並無規定。 前引耆英交涉照會第10項,表示只准英國在福州等新闢4口通商貿易,而對他國前往4口的要求,由英方出面“講解”以勸阻。璞鼎查拒絕了這一提議,復照中稱: 璞鼎查如此作复,是遵照本國政府的訓令。 南京條約簽訂後美國與法國的活動,使耆英看出無法阻止美、法前往福州等4口貿易,準備予以美、法同等權利。此時他的心情,與當初恰好相反,惟恐英方會阻止4口向他國開放,便要求將璞鼎查復照中“毫無靳惜”一語明載條約。由此,中英虎門條約第8款稱: 這實際上是通過條約形式宣布,英國將不反對他國前往新闢通商口岸貿易。這麼做雖不合國際慣例,尚與中國無害。 可是,就在中英條約簽字前,英方送來的條約文本中,在此條款後加了段“但書”: 這實際上提出了片面最惠國待遇的要求。為使這一要求能從清方順利通過,英方不惜在條約中文本措辭上表示卑順,裝扮成一副領受“聖恩”的模樣。 耆英自然看不透英方的詭計。他從“天朝”大皇帝的視角出發,“懷柔遠人”當應“一視同仁”,“用示平允”;他又從“天朝”臣子的視角觀察,設或英“夷”或他“夷”頻頻向大皇帝請求“恩施”,又成何體統。於是,在英方的“但書”之後,他又加了一段“但書”: 由國際法的角度來看此條款的3項內容,可以認定:第一項毫無必要,清朝與他國打交道,可以也不應與英國商量;其第三項無約束力,“任意妄有”這類情緒性的語詞沒有準確統一的解釋;只有第二項才是真實的。英國的計謀成功了。耆英又上了一當。 前引耆英交涉照會第三項,要求英艦不得進入各通商口岸,這是完全正當的。但從國際慣例來看,此事不必進行交涉,完全可用國內法決定之。 狡詰異常的璞鼎查,卻從交涉本身看出此中的機會,復照中稱: 用本國軍艦來“管束”在他國的僑民,理由實屬荒謬,但一心希望英官“管束”英民的耆英看來,這一說法又成為合情合理的方法。於是,中英虎門條約第10款規定: 由此,在“約束”僑民的幌子下,各通商口岸成為英艦自由往來的碼頭。後來的事實說明,英艦並未被其外交官用以“約束”本國僑民和水手,反成為手中隨時向清朝施加壓力的工具。又由於這一規定,在此後的中外戰爭中,各通商口岸成為清朝無法設防的城市。 以上四項,乃是中英虎門條約及其附件損害中國權益犖犖大端者,此外還有細碎多項,如引水權的喪失、海關驗貨權的分割等等,這裡就不一一詳論了。 中英虎門條約及其附件是一項不平等條約。它給中國帶來的損害,不亞於南京條約,從長久來看,還甚於南京條約。南京條約規定五口開放,既有損害,又是機會,但在關稅不自主、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待遇、軍艦自由出入諸規定下,開放必伴生太多的災難。可此項不平等條約卻是在戰後兩國“平等”相商締結的。 依據古今中外的法學原理,詐騙的定義應是,利用對方對某些知識或己方權益的無知而侵占其利益,英方的行徑與詐騙無異。道光帝“添注”旨令,耆英交涉照會,展現了他們的無知,成為璞鼎查施展騙術的大好時機。 然而,我們今天所作的批判與檢討,已經離開了“天朝”氛圍,與當時人、當事人有歷史的隔膜。談判、簽訂條約的耆英、伊里布、黃恩彤,審核、复議條約的軍機大臣、戶部等部堂官們,及最後批准條約的道光帝,對親手出讓的權益都沒有絲毫的覺察。傳統的“天朝”觀念,遮擋了他們的視野,近代國際知識的缺乏,又使之看不見認不清真正的國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之所在。 正因為如此,就在中英虎門條約簽訂後不久,耆英、黃恩彤召見美國領事福士(Paul S. Forbes)、法國領事拉地蒙冬(Benoit Ulysse Ratti-Menton),“宣布皇恩”,准許美、法商人前往新闢口岸貿易,“一切章程悉照英吉利辦理”! 可是,事情並未到此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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