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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戴維斯(1795~1890)

香港二十八總督 张连兴 16540 2018-03-16
戴維斯(1795~1890),又稱德俾士等。英國人。他是一位中國通,18歲就到了廣州,在東印度公司任職。 1816年作為英國使團隨員到過北京。 1833年英國成立駐華商務監督署,被任命為商務監督。他對中國文化很有研究。戴維斯給自己起的中文名字叫德庇時。晚年,他隱居布里斯特爾,潛心中國歷史文化的研究。 1876年獲英國牛津大學榮譽博士學位。 1890年去世,終年95歲,是享年最高的一位港督。一生著作不少,有《中國詩歌論》、《中國人:中華帝國及其居民概述》、《中國見聞錄》、《交戰時期及媾和以來的中國》等。 戴維斯雖是中國通,人稱精曉漢學的港督。但在任職期間因為登記戶口證,徵收地稅、專利稅、財產稅等繁瑣政令,被後來新聞媒體冠以歷史上最不受香港居民歡迎的總督之名。當然,這只是一種形容,戴維斯的後任也不見得就受到歡迎。

璞鼎查留給後任者的是一個亂攤子。戴維斯接任時,香港堪稱是問題成堆,法制鬆弛,秩序混亂,管理不善。然而,最為棘手的問題還是財政狀況。戴維斯離開倫敦赴任時,英國政府曾告訴他,為了維持這塊新的殖民地,政府每年都要花去大量的金錢;雖然香港一下子難以在財政方面做到自給自足,還必須由英國政府撥出資金,去維持香港駐軍的費用,但香港公務員的薪金、各項公共建築及其他方面的開支,則要由香港自身來承擔。英國的殖民地大臣也告訴他,璞鼎查未能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倫敦方面對此是很不滿意的。希望他不要重蹈覆轍,而要想辦法解決好香港的財政問題。 第二任戴維斯鴉片專賣開拓財源mngyjh 香港財政收入,最初以拍賣土地為主要來源,數量有限,入不敷出。據統計,1844年~1854年間,香港政府累計支出512804英鎊,年平均46618英鎊,而收入年平均23539英鎊,支出大於收入近一倍。如何增加財政收入,以減輕英國的沉重負擔,並逐步做到自給有餘,是港英當局在很長時期內面臨的重大課題。

義律在港時公示,香港為自由港。鴉片是香港早期轉口貨物的最大宗,從不課稅。島上消費所需煙土,視同一般貨物,最初任由商販經營,不受限制;港英當局照例向鋪戶收取規銀,但為數甚少。 1844年2月,英國殖民大臣斯坦利向戴維斯提議,課徵榷稅,增加港府收入,鴉片零售業首當其衝。同年6月,戴維斯函告斯坦利,擬向當地鴉片商販發售牌照,或實行包稅制,招華人承攬,使他充當港府“無可匹敵的最佳稅收人”。 11月,立法局製定條例,決定向鴉片商販開徵牌照稅。法例規定,在香港水陸各處,“只准整箱販賣菸土”,但持有牌照者可零售整箱以下鴉片,牌照由總督核發;申請人一經批准並繳費若干,即享有上述特權;無照經營者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12月,輔政司發布通告,進一步規定,鴉片零售業務,可由一人承攬,願者應向輔政司署報價,包稅權“以出最高價者得”。香港境內整箱以下鴉片零售業務,由此完全合法。 1945年2月,港英當局又制定《零星包賣鴉片細則》,對開燈煙館設置地點、營業時間與交易方式等作了詳細規定,於是煙館也被置於法律保護之下。

1845年3月,英國人都爹利和馬丁?馬地遜根據上述法規,以每月710元的高價,向港英政府承攬了在港零售鴉片一年的特許權,香港其他鴉片商販均需向他們購買營業許可證,方可開舖售菸。都爹利和馬丁?馬地遜成了香港最早的鴉片包稅人。都爹利和馬丁?馬地遜要保障其經營特權,維護其壟斷地位,必須有足夠的人力和必要的手段,來防止或阻止其他鴉片商號的侵越行為。他們感到力不從心,於當年6月合同屆滿前主動放棄包稅權。與此同時,戴維斯發覺上述法例中關於零售鴉片“以供消費”的規定,文字含混,無照煙販常詭稱其鴉片“用於出口,非供本埠消費”,繼續經營零售業務,從而損及鴉片包商的壟斷地位,影響包稅制度,減損政府收益。因此,立法局於同年7月制定當年第5號法例,除正式規定以拍賣或招標方式出售包稅權外,刪去了原法例中“以供消費”字樣,以保障包商利益,保護稅源。 8月,買辦馮亞蒂?盧亞貴以每月1710元、為期一年的高價奪標。總計實行包稅制的頭兩年,港英當局假手鴉片包商輕而易舉地為香港歲入新增六千五百余英鎊,約占同期香港年收入的13.1%。鴉片包稅收入已成為僅次於售地收入的第二大項。

戴維斯滿意地向英倫政府報告:鴉片包稅是香港“歲入的最豐富的源泉”之一。 1846年11月,新任殖民地部大臣格雷致函戴維斯,認為鴉片作為“消費品”,是“最合適的”收稅項目,他對香港實行的包稅制度表示首肯。這表明英國新政府在鴉片問題上將承襲上屆政府的政策。然而,實行包稅制後,香港鴉片總歸承包者“一家發賣,煙價索勒高昂”。三昌、麗源等10家商館聯名於1847年1月禀報香港當局,要求“撤散煙土公司”,由眾商各自“領牌販賣菸土煙膏”。英國大鴉片商吉布等也抱怨說,實行稅制後,香港鴉片零售價高於鄰近地區,一些中國煙販改由他處進貨,香港銷售量急劇下降,他們不得不為存放船上的鴉片支付水上保險金和每箱每月20先令的儲存費。另一方面,鴉片包商為維護特權,以查禁私煮私售鴉片為名,僱用偵探和武裝船艇搜查民居民船,干擾了當地貿易,使正處於不景氣狀態的香港經濟蒙上了更大的陰影。英國政府和洋商為此深感不安。戴維斯的鴉片包稅政策一時成為輿論界眾矢之的。 1847年3月,英國議會成立對華商務關係特別委員會,進行調查後,認為只有最大限度地進行自由貿易,才能使香港繁榮,實行包稅制是“不明智之舉”。有鑑於此,戴維斯接受總巡理府希利爾的建議,於1847年7月決定,將現行壟斷經營製改為牌照制。牌照共分三類:零售整箱以下煙土者,月納規費30元;煮賣鴉片煙膏者月納20元;開設吸煙館者月納10元。牌照由巡理府向零售商直接發售,數量不限,有效期均為一年。

香港一開埠,就宣布是無稅港口,但實際上香港內部稅例繁多。早期港督,就想出各種名目增加稅收。 1844年7月,戴維斯上任不到兩個月,港英當局就陸續公佈了《土地登記條例》、《公眾沽飲肆及售酒領照營業條例》以及《售鹽鴉片當押業拍賣商業牌照稅條例》,徵收土地稅、牌照稅,等等。 8月,港府在沒有徵詢任何方面意見的情況下,立法局通過一個人口登記法例,規定全島居民,不論華人、洋人,貧窮富貴,一律每年向港英政府總登記官辦理姓名、地址、職業登記一次,領取登記證。洋人一律收費每人5元,華人每人1元。法例公佈後,立即遭到中外市民強烈反對。華人反對自然無足輕重,洋人反對,要麻煩得多。葉靈鳳先生有篇文章詳細介紹了這一事件的情況。

對於這樣一道法令,香港的英籍居民的反感是不難想像的。他們認為,他們的自尊心、民族的榮譽,以及個人的自由,都遭受了蹂躪,情形的惡劣比在廣州時期受清朝官吏的限制更甚。因此召開了一個居民大會討論此事。與會人士一致認為,這條納稅登記的法令,不僅對英國人苛酷無情,而且不符合英國立法傳統。全體英籍居民一致反對,並且組織了一個委員會,起草了一份意見書呈遞戴維斯。 事有湊巧,就在英國人呈送抗議文件這一天,港府憲報登出該法令的中文譯文,把人頭稅每年一次錯成每月一次。真是火上澆油,使已經沸騰的民憤更加劇烈。當時的《中國之友》評論說:“中國人向來逆來順受,慣於忍受任何敲榨。可是這次由於譯文的錯誤,使他們誤認為每月要將辛苦的收入繳納一半給政府,實在無法忍受,自然不免想起還是回國內的好。”

10月30日,香港的中國商人和工役全體罷市。商店都關了門,客運和貨物的船隻都停止開行,僕役和阿媽也罷了工,以致一切生意都停頓了。中國商人表示,如果政府11月1日實行徵收人頭稅,他們便全體離港。英籍商人也表示,如果政府堅持執行,他們決意遷回澳門去住。 戴維斯在各方面壓力下,被迫做出讓步。 11月13日,立法局通過了人口登記修正案。首先,人口登記免除一切費用;其次,規定凡是公務人員、軍人、專業人士、商人、店員、廠主、房東,或每年收入達500元以上的人士,不論中國人外國人,一律豁免登記。只有那些貧苦大眾,收入微薄的居民,才必須辦理人口登記手續。修正案例於1845年1月1日正式生效。顯然,法例維護了英國人和富人的利益,廣大的貧苦中國居民仍然受到損害。

1846年,港英政府又發表佈告,佈告規定了通用貨幣及其相互比值。 (一)西班牙本洋、墨西哥鷹洋、印度盧比及其破碎銀屑,中國通用銅錢,均為法定通用貨幣;(二)所有上述貨幣不論價值低昂,或屬於任何種類,或是否完整,或已打印,如各有同等質量,即具同等通用之效能;(三)規定每銀圓等於2盧比又1/4;(四)規定每銀圓等於銅錢1200枚,每半圓等於600枚;每盧比等於銅錢533枚,每半盧比等於266枚,每1/4盧比等於133枚;(五)其他貨幣未列入上項規定之內者,均不能作為在本港合法通用貨幣;(六)第四款規定之銅錢,得向商務總監公署或香港庫務司署領換,惟不得逾50元。凡屬英國通用貨幣,不論紙幣或硬幣,一律為本港合法通用貨幣。

這些規定,充分保障了英國政府和英國商人的利益,而對中國人設置了種種限制。 為了解決財政困難,戴維斯又發布《徵收警捐條例》、《煙販牌照條例》等多種條例,廣開稅源,以各項稅收增加財源。到1846年,香港政府每年稅收達到27046英鎊。 戴維斯的稅收舉措,目的本來是搜刮中國香港人的民脂民膏。但也損害了部分英國人的利益,所以首先遭到英國商人的反對。登記法例風波平息不久,11月20日,戴維斯又在立法局會議上通過了另一個法令,規定香港殖民者可以無須經過立法局的通過,隨時下令宣布戒嚴。連英國人也不懂得戴維斯為何要如此緊張,因為當時香港實在沒有這樣採取非常措施的必要。果然,後來倫敦對於這條法令予以否決,於是這位中國通總督又在中外居民面前出了一次洋相。

1847年1月,港英當局再公佈《市場販物牌照條例》。 5月4日,渣甸洋行首腦馬地臣向英國下院呼籲,要求英倫督促戴維斯改變政策,減收地租,只徵收維持警察部隊的費用為限,其餘費用均應由英國政府負擔。英國政府自然不會答應,反而逐漸增加對香港的索求。 到戴維斯離任的1847年,港府各種稅收已達31078英鎊,折合港元372936元。 香港的妓女從開埠初期就存在。在香港開闢為商埠以前,澳門是中外貿易的一個中心,到澳門的中外商人在那裡可以尋歡作樂。英國強佔香港島,將其闢為商埠以後,澳門許多妓女紛紛來到香港。 1845年初,香港英國當局接到舉報,警察有收受賄賂、包庇娼妓的行為。經過調查證明,事實確鑿,但為了港府的顏面,調查報告結論卻說,屬於“娼家情願繳納,而非出於勒索行為”,因而對警察不加追究。後來當局意識到這是一條財路,於是決定由警察公開徵收妓捐,而名義又說,所收捐稅款項,用來開辦花柳病院。 根據1845年6月性病醫院的報告,全港有妓院31家,每家月捐5元,有妓女一百多人,每人月捐一元半。當時一元錢相當頂用,可買幾十斤白米。每年妓捐收入數目很大。當時香港社會人士對此表示不滿,認為這項稅收沒有得到英國法律許可,不是正式稅收;此外,每月妓捐用作病院開支的僅屬少數,大部分支出用途不明。雖然興辦了花柳病院,但只辦了兩年,就因經費不足而停辦了。根據香港社會人士的意見,1847年,英國議會曾派人到香港就此事進行調查。不久,英國政府通知香港總督戴維斯,由他下令取消徵收妓捐。 雖然按照命令妓捐停止徵收,但戴維斯當政期間不僅妓院未被取締,而且越辦越多。這畢竟是英國人斂財的一種門路。 後來,駐港英國海軍司令詹士史德陵發現,英國軍人和海員患花柳病的人數與日俱增,於是向香港政府建議頒布條例,控制性病流行。戴維斯採納了這個建議,港府於1857年11月24日公佈了《檢驗花柳傳染病條例》。 1864年1月19日,港府建立西營盤海員宿舍,專門收容患性病的海員。儘管採取了上述措施,性病流行的狀況還是沒有明顯變化。 1867年7月23日,英國殖民部諭令香港政府重訂《取締花柳傳染病條例》,規定實行妓女登記、檢查身體等事宜。隨後,香港立法局又決定向妓院和妓女徵收營業牌照稅。從此,賣淫行為在香港進一步公開化、合法化。當時負責發放營業牌照的是總登記官兼撫華道高和爾,他曾藉發放牌照之機,大飽私囊,廣置房產。 自從有了妓女憑牌照營業的製度,香港的妓女便有了公娼與私娼之分。有牌照的叫做公娼。她們經常被迫驗身,因為妓院老闆怕她們染上性病,降低了身價,影響妓院榨取錢財。當年香港的妓院又有大寨(高等妓院)和細寨(中等妓院)之分。大寨集中在水坑口,細寨分散於荷里活道。大寨是只有富商闊少才有資格光顧的場所。因為到那裡尋歡作樂必須飲宴,一擲數百金,排場很大。大寨的妓女分為三種:1.琵琶仔。這是十四五歲的雛妓,通常是貧苦人家的少女。鴇母把她們當作待價而沽的搖錢樹。 2.半掩門,又稱尖先生,意思是不大不小的妓女。通常是琵琶仔接過客人以後,看上去還是少女,其實已是“大人”,所以叫尖先生。她們是鴇母的高價搖錢樹,不公開接客,所以叫半掩門。 3.老舉。廣州話稱妓女叫老舉,“舉”是妓的轉意,她們是公開接客的正牌妓女。至於細寨的妓女,日夜都接客,日間收費2元,夜間收費4元,所以細寨又叫“二四寨”。 私娼是無力交納營業牌照稅的妓女,她們的處境比公娼更悲慘。她們的活動地點多在橫街窄巷的住宅樓宇裡,旅館客棧中,甚至在海旁小艇上,每次出賣肉體的代價不過是幾毫錢。她們往往與正當居民雜居,有的嫖客深夜喧鬧不止,攪得四鄰不安。 香港高等法院雖然在1844年3月4日開始審訊第一宗刑事案件,但嚴格來說,實際上還不能算是高等法院正式成立。因為被告沒有律師替他辯護;高等法院的條例也還未齊全,只是憑著陪審員的直覺去判斷被告是否有罪。因此,一些研究香港歷史的學者,認為高等法院雖由第一位港督璞鼎查創立,但正式成立高等法院,應在第二位港督戴維斯任期內。 戴維斯於1844年5月7日乘英艦“批夫”號抵港時,和他同來的有3位官員,一位是新任輔政司布魯士,一位是正按察司曉吾,還有一位就是高等法院登記官羅拔奇。 戴維斯抵達香港後,即著手改革香港法制。他首先把裁判司威廉?堅的職權局限於違反警律和簡易民事範圍,削除了他以前在司法裁判方面的權力。 大約一個月後,戴維斯委任正按察司曉吾為立法委員,由他著手研究草擬高等法院條例。這時候,香港真正熟悉法律條文的人才很少,曉吾缺乏助手,工作進度頗為緩慢。到了該年7月28日,新任律政司史德陵來港,並被委任為行政司委員。在史德陵協助下,高等法院條例終於完成,在1844年8月21日公佈。這時候,高等法院才算正式成立。 香港高等法院,最初設在中環威靈頓街前近德忌笠街與石板街之間。它在1844年10月1日開幕,舉行了非常隆重的開幕盛典,所有在香港的外國人均穿禮服參加,總登記官羅拔奇致了開幕詞。 原定在開幕這天要開審一件刑事案,但因當時香港還沒有律師執業,按察司曉吾認為,這樣的審訊,對於被告不公平,便把這件刑事案押後審訊。 高等法院成立後,按察司曉吾首要的工作,是要確立香港的律師制度,先批准律師執業。依照英國製度,律師有律師與狀師之分,狀師也被稱為大律師,這種制度在香港一直沿用。 高等法院第一天批准執業的第一位律師是甘氏,律政司史德陵則為大律師。 有了律師之後,高等法院於10月2日,正式開庭審案。 這宗香港首次依照正式法律程序審訊的案件,是誘拐少女落娼寮作妓女案。被告是一對華人夫婦,住在港海的貨船上,常登岸購物,因此和兩個少女認識。一日,這兩個少女被該夫婦誘到船上,綁於船艙內運到廣州,以每人90元的價錢賣給廣州的娼寮。兩少女設法通知在廣州的親戚,親戚花錢把她們贖回。 被拐賣的兩少女返回香港後,偕同父母去報案,警方拘捕了那對夫婦。 高等法院開庭審訊時,那對被告夫婦仍然沒有大律師替他們辯護,但因案中各人的口供相符,均能陳述被拐誘和運往廣州販賣的經過,陪審團一致認為罪名成立,法官宣判被告夫婦各判入獄18個月。當時香港還沒有正式監獄,便只好將罪犯解往上環差館裡警署內的拘留所去監禁。 依照英國法例,警署拘留所只能看管疑犯一段時期,卻不是用來監禁罪犯的。 當時的香港警署設於上環荷里活道,所以,那裡還有一條橫街做差館裡。威廉?堅就管轄這間警署,他不但指揮警察,還任裁判司,又兼任監獄官的職務。 那時候,上環差館裡的警署,和中國清朝的縣衙門差不多,既是警察工作的地點,又是裁判司開庭審案的地方,警署的後面便是拘留所,也就是當時的監獄。 這種情形和英國體制大不相同。英國的縣長只負責行政,法院只負責審案,都不負責管理監獄,管理監獄另有監獄官。 港府覺得威廉?堅不能以裁判司兼任監獄官,一來警署的拘留所作為罪犯的監獄,顯然不是英國的製度;二來上環差館裡的警署,也是極簡陋的建築物,香港的罪案隨著人口增多而激增,監禁罪犯的地方便不夠用了。因此,港府便著手物色地點,建築一間真正的監獄。 香港第一座監獄叫做維多利亞監獄,設在中環奧卑利街的一處山坡,到1857年才建成。 佔香港?據舟山?舉棋不定 鴉片戰爭時,英國軍隊侵占了舟山和鼓浪嶼,依照《南京條約》,割讓香港後,英軍應撤出舟山和廈門。但英軍遲遲不肯撤退,因為英國要把舟山和鼓浪嶼當作抵押品,申明要等中國將賠款全部付清之後,才肯交還這些地方。 1844年,清政府第5次交付賠款的時候,英軍突然提前退出鼓浪嶼,而將駐鼓浪嶼的英軍一部分移到舟山,一部分撤返香港。戴維斯竟說這是“實為和好起見,並無別情”。實際並非如此,當時香港的生活環境還相當惡劣,英國人不能適應,逃兵很多。英國政府和港英政府中,有人主張放棄香港而佔領舟山,而鼓浪嶼只是個無實際作用的小島,在舉棋不定之際,先撤出鼓浪嶼,做出歸還鼓浪嶼的姿態,實為加強舟山兵力,為以後的抉擇做準備。 耆英當時也對英國人提前撤出鼓浪嶼有所疑慮,他向道光皇帝奏稱:“本年五月間,德酋(指戴維斯)初來廣東,即有俟十二月銀項交足,鼓浪嶼先行退還之議。奴才以夷情叵測,今無故將鼓浪嶼先還,焉知不為異日緩交舟山地步?”足見當時中國朝野對於英國人的這一行動,已有所警惕。 中方將賠償鴉片戰爭的賠款已完全交清後,英軍卻依然留在舟山不肯走。這樣一來,道光皇帝再三催促耆英向戴維斯交涉。戴維斯推搪了幾次,最後不得不照會耆英,叫他到香港討論。 1845年10月,耆英收到戴維斯的照會,內稱英國不交舟山,是怕法國侵占,並邀請耆英去香港商談。耆英信以為真,立即向道光皇帝奏報。其實,戴維斯遲遲不撤退駐舟山英軍,是英方尚未最終決定長期佔據舟山還是香港。 耆英於1845年11月20日,二次來到香港,與他同行的,依然是升任巡撫不久的黃恩彤,還有趙長齡、潘仕成等。他們在香港住了4天,到11月25日才離港返廣州。 後來英國政府決定,放棄舟山而集中經營香港,因為舟山方面的英國軍官亦有報告書向倫敦呈送,說舟山的地理環境遠不如傳說中那樣理想。英軍駐守舟山4年,曾在當地廣招人馬以鞏固其統治,但並沒有什麼進展。資料記載稱,他們雖飭令紳士充當董事,“安良緝匪,並逐日交給字條,令其捐銀建設書院、育嬰院、養濟院、孤老院、埋葬屍棺,延請男女塾師,教訓學生,並捐銀給予差役”,但是,仍然是“英夷日與定海居民為仇”,人民反抗情緒不減,英國統治十分脆弱。所以,最後由英倫敲定,棄舟山,佔香港。戴維斯要耆英到香港來見他,首先要談的是撤出後如何保障舟山地方與英國有關係的人員的安全,其次才是談交還舟山的細節問題。 耆英到港後,向道光皇帝奏報在香港的談判情形。奏稱:“德酋於次日率領夷目多人來見,執禮甚恭。臣告以本年應交洋銀尾數業已備齊,可定期來取,舟山亦應如期交還,以符成約。該酋復稱銀兩應俟屆期再行請領,舟山必定如約交還。惟英兵在舟山數年,該處人民多與往來,交還之後,乞弗深究。臣等答以該處民人皆天朝赤子,和約內已經載明,凡系中國人與英人往來者,概準免罪,豈有舟山退還之後將該處人民苛待之理?當為出示曉諭,俾共釋然無疑,可以無庸過慮。” “該酋復稱:還交舟山,最有關係,應派大官前往接收,方為妥協。臣思該夷佔據舟山數年,現當交割接收,撫綏安緝,自不可稍涉率忽,必須熟悉夷情之員,前往妥為辦理。查現任江蘇常鎮道咸齡,前隨奴才辦理夷務,素為該夷所信服,當向該夷告知,擬派咸齡前往接收舟山如何?該夷酋復稱咸齡既係熟人,又係道員,實屬妥當,極為欣喜。” 英國每從殖民地撤出,一方面要對曾經為他們的侵略出過力的當地人給予安排,這既對得起奴才,又能長期保持英國在當地的利益,英國雖然只經營舟山幾年,還是為其奴才爭取權益。另一方面,來時威風,走時也要神氣,所以提出“大官接收”,“光榮撤退”。 耆英奏報又稱:“該酋復稱:舟山一島,應請大皇帝明降諭旨,英國歸還之後,斷不給別國駐守。因詢其何以慮及於此?該酋惟稱:奉硃批以安本國人心等語。當諭以舟山本系中國土地,既經收回,斷無給與他國之理,豈得以憑空懸擬,率登奏牘?況地歸中國,應由中國主持,又豈外國所宜干預?若代為陳奏,必奉大皇帝嚴飭,並恐他國聞知,轉生猜疑,尤為未便。復經趙長齡、潘仕成等再三曉諭,該酋始領悟,不復堅求。……” “臣恪遵歷奉諭旨,堅守條約,如約者即為應允,違約者概行駁斥。該酋均一一聽受,並無異言,隨備夷筵,恭敬款待。又據該國水陸兵頭等更番邀請,臣亦置酒相答。連日酬酢,該夷等均極歡洽。臣與委員等隨時宣布皇仁,用言開導,諭以中國既與該國和好,斷無暗相圖謀之意。嗣後惟宜恪遵條約,安分貿易,諸事無庸疑慮。該酋等頗知感激,均於席間舉觴舞蹈,恭祝萬壽,情形似尚真誠。” 耆英奏章,每次都寫得天衣無縫,但每次英方都得寸進尺,從無滿足的時候。而耆英則沾沾自喜,覺得取得了大勝利。 當時耆英以為到香港與戴維斯談妥交還舟山問題,便萬事大吉,不料耆英和戴維斯剛剛共同“舉觴舞蹈,恭祝萬壽”數日,又有新的變故。耆英回到廣州以後,戴維斯突然又提出廣州入城問題。原來廣州人民一直堅決拒絕英國人進城。耆英非常焦急,1845年12月20日,他向道光皇帝奏稱: “今年夏間,該酋(戴維斯)復有進城之議,旋因向阻中止。臣等即慮其屆交舟山之際,或生枝節。臣耆英是以前赴香港,與之面議。該酋於交還舟山一款,堅稱如約,毫無遲疑,至進城一節,則更端以請,並不牽及舟山一字。今接據來文,乃竟牽合為一,藉以挾制,於屢次成約,均佯為聾聵,概置不理,實非始料所能及。臣等竊思該夷駐兵舟山,所費不貲,寧波雖已通市,貿易甚屬稀少,似無久行佔據,徒滋糜費之理。惟現既藉端要挾,求進粵東省城,若不允所謂,恐未必即肯退還;而粵省民情浮動,若不俟眾議允洽,驟允夷人入城,又恐易滋事端。臣等日夜籌思,與同城司道各官,悉心酌議,權利害之輕重,審時勢之緩急,舟山固應如期收復,而民情未協,亦未便操之過蹙。似不如稍寬時日,相機辦理……” 耆英知道無法壓制廣州百姓堅決拒絕英國人入城的行動,只好向戴維斯說了個大謊,許諾3年之後,一定准他入城,僵局才算打開。最後,戴維斯與耆英在虎門簽了交還舟山協定。直到1846年5月9日,耆英派員到香港,與戴維斯約定交還舟山的一切細節事宜,然後在6月10日,才正式收回定海城。 戴維斯自知耆英推諉之詞含義,又知廣州百姓的抗英志氣,一時沒有辦法,只能俟機行事。 10個月後,1847年4月3日,戴維斯看準了時機,藉口6名英國人於3月間在佛山被群眾驅趕一事,突然派遣軍艦侵入廣州,向清政府提出准許英國人進入廣州及租借廣州河南地方等7項要求。兩廣總督耆英竟全部同意,只是進入廣州城一項,擔心人民反對,推遲兩年後再實行。 5月15日到17日,戴維斯派人在廣州河南洲頭咀丈量土地,插旗標界。 17日,廣州群眾數千人在雙洲書院集會,抗議英國的侵略行為。 20日,河南48鄉的群眾三千多人聚集在英國商館前示威,隨後,廣州市民10萬人示威聲援。戴維斯迫於形勢,只好暫停在廣州建立租界。 1849年,3年之期已到。這時,中英雙方在廣州、香港的主要官員,都已經換人。耆英調回北京,徐廣縉接任兩廣總督。戴維斯1848年離職,般含繼任港督。般含到任後首要的任務是突破英人進入廣州城這一關。 1849年2月,般含率領軍艦三艘,在虎門外要求廣東當局履行前約。兩廣總督徐廣縉起初還想拖延推搪,而般含逼之甚急,難於應付,但他又害怕民眾,心裡十分矛盾,據記載,他和葉名琛商量,認為“無拂百姓以順夷理。且民情若是其堅且眾,夷一動則民傾刻生變,勢難終日,官府無立身之地。惟有拒諸城外,縱有他故,亦官與城為終始。”“今我兩人和衷一致,順民心以行之,復何疑之有?”於是,徐廣縉拒絕了般鹹的要求。英國軍艦直入省河,要和徐廣縉在廣州衙署會談。徐廣縉答應在英艦上與般含會談。般含施加各種恐嚇,說如果不准進城,就要“北上詢問”,而且封鎖運河,截斷江南對北京的糧食供應。徐廣縉只好上奏道光皇帝。道光答复含糊其辭,說“只得暫入,不得滯住”。徐廣縉知道,如果暫入,就不可能再叫英國人離開。廣州老百姓知道後,群情激憤,珠江兩岸聚集了十萬多群眾,怒吼震天,反對英國人進城。廣州的情況傳到香港,香港的民眾也準備起來反抗。般含看到中國民眾的憤怒情緒,不敢前進,只好乖乖退回香港。 戴維斯繼承其前任璞鼎查的衣缽,繼續歧視和虐待香港中國居民。 1845年10月6日,香港政府頒發港口管理章程十六條,其中第十五條規定:每晚9時以後,非有特別護照,不准行船;船上有外國人者,不在此限。第十六條規定:違反章程者,港務司有權給予25元以下的罰金或一個月以下的監禁。顯然,香港當局的這些規定是專門對付華人的。 香港當局歧視和壓迫中國居民的另一項內容是濫施笞刑。動不動就對華人實行公開鞭笞刑罰。據記載,1846年2月25日,一天內竟有54人被執行笞刑,刑後並被剪去辮子以示懲罰。除公開執行笞刑外,還有“遊街”、“立木籠”、“戴枷”等侮辱人格的刑罰。港府濫施殘酷刑罰的情形,諾頓?凱希所著《香港法院法律史》一書中有所記載。書中說,當時“肉刑施行頻繁”、“笞藤使用範圍之廣幾乎令人難以置信”。經常“為了細微的過失,中國人就被判決公開執行笞刑”。 對於中國居民的虐待,諾頓?凱希所著《香港法院史》的記載摘錄如下:“1845年3月間,令人憎厭的公開鞭笞示眾行為差不多成為城中每天必有的事。有一次,下午日落之前一小時左右,在皇后道上,有一個可憐的傢伙被縛在一間公共建築物的門柱上,這人被剝去衣服,背上被藤條抽得傷痕縱橫。這裡並無人認為這事不雅觀或有礙觀瞻之意,但是裁判官的這麼濫用鞭笞卻是值得反對的。警察法庭的記錄,你如加以調查,將發現若以人口為比例,香港將是全世界施行鞭笞最多的地方。” 1846年10月27日,英國商人鄧肯報案說,家中遺失了200元錢,懷疑是家中廚師偷款逃往澳門,要求警方到海上截攔船隻搜查。於是警方會同鄧肯及其若干友人在海上截查船隻。在西環海面見到一艘中國帆船便喝令停船,帆船不聽,繼續加速行駛,警方從後面追趕。中國船上的人慌了起來,紛紛棄船跳海。經過檢查,船上並沒有被懷疑偷錢的廚師,但是警方卻在船上查獲一些武器,便認定這些中國人都是“歹徒”,將他們拘捕控告。後來泅水上岸的船員向警方證明他們是一艘合法的商船,除船員外都是正當乘客,船上的武器是防海盜自衛用的。至於為何聽到喝令不停船,船員稱,船上人員當時聽到後面有船追趕,誤認為是海盜船,所以不得不棄船逃命。經清點船上人數,已經有5人失踪。 後來在海上撈獲了4具屍體,經船上人員辨認,證明都是這艘帆船上的乘客。當時的驗屍官是麥克斯威尼,因為文件上說船上疑已溺死五人,雖然事實上僅撈獲4具屍體,驗屍官卻想當然的填寫已有5具屍體被驗明是溺死的。明明只有屍體4具,卻簽發了5具屍體的證明,另一名乘客是死是活,便置之不管。對此,居民十分不滿,法官、律師也群起指責,當局只好把麥克斯威尼撤職了事。 gfhfghfghjr 港府的“醫官剖驗屍體”、“死因法庭研究”,以及驗屍官的報告,往往是港英當局用來掩飾自己殺人罪行的一種手法。香港有名的黃祥水事件,就是一例。小商販黃祥水被官差踢傷,脾部腫脹而死,結果經過所謂醫官的屍體剖驗,以及死因法庭研究,死因竟確定為“脾部腫脹”,死於疾病。黃祥水明明是被官差踢傷而死,驗屍官卻倒因為果,不說他被人踢死,卻說他死於脾部腫脹。脾部因何而腫脹致死,無人過問。類似草菅人命的案例時常出現。 香港歷史上第一個有案可查的貪官就出在戴維斯時期。戴維斯政府對這個貪官進行了百般袒護。香港處於英國的殖民統治之下,初期政府高級官員全都是由英國人擔任,政治制度又不民主,沒有人能夠對他們進行及時和有效的監督,因此,貪贓枉法行為相當盛行。 香港島上有一條很長的街道——堅道,就是用這個貪官威廉?堅的名字命名的。威廉?堅在璞鼎查時期就已經在港府任職,是英國人統治香港初期的首席裁判司,屬於港府高官。他利用一個名叫盧亞景的中國人當走卒,向商人和“海盜”索取賄賂。盧亞景自恃有首席裁判司撐腰,橫行霸道,趾高氣揚,因此得罪了一些英國商人。英國商人便向法院控告了威廉?堅及其走卒。 據香港法院的檔案記載,在1847年6月間,盧亞景的上司威廉?堅被另一個英國人控告,說他用人不當,利用他手下的這個盧亞景,向市場上的中國商人和其他租戶索賄收規,同時更有“縱盜”和“誣良為盜”之嫌。當局接受了這個控告,下令組織調查委員會,對威廉?堅被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調查。自然,主要的證人是盧亞景。不料,這一切全是裝模作樣的,在正式開庭調查之際,盧亞景突然“失踪”了,據說是已回內地。主要證人既然失踪,調查工作也就無法進行,只好宣布威廉?堅被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威廉?堅的罪名既然不能成立,控告威廉?堅的那個英國人當然有“誣告”嫌疑了。於是威廉?堅就反過來告他一狀,使這個英國人既罰款又坐牢。此案既了,盧亞景忽然又出現在香港。 就這樣,威廉?堅的貪污瀆職行為沒有受到任何懲罰,後來他反而得到升遷。在1858年11月和1859年5月,先後兩次被委任為代理總督,代理行使香港總督的權力。 戴維斯時期,繼威廉?堅之後的另一個大貪官是前邊提到的高和爾。高和爾是威廉?堅的好友。高和爾本來在廣州和新加坡經商,1840年英國遠征艦隊從新加坡北上進攻舟山群島,威廉?堅和高和爾兩人同船,來到中國,從此成為好友。 1843年,由於威廉?堅的推薦,高和爾開始在香港政府任職,成為港府裁判司的翻譯,而當時的裁判司就是威廉?堅。他於1846年再升任副警司,1856年又被任命為總註冊官和撫華道。高和爾索取賄賂的手段與威廉?堅如出一轍。牽涉高和爾貪污受賄的重要案件還有杜亞寶案件和黃墨洲案件。 hfghgfhgfh 1847年4月,商船“加路連號”及“柯美加號”駛經尖帽灣時,遭海盜搶劫,船員全部遇害。高和爾逮捕了三名嫌疑犯,但定罪的證據不足。這時警署破獲另一起行劫案,高和爾便授意行劫案犯杜亞寶出庭作證,指控前案三人是他參與尖帽灣海盜案的同黨。審判官認為證詞疑點很多,但陪審員認定三被告海盜殺人罪成立。杜亞寶因此事立功獲得釋放。之後,高和爾便利用他充當破獲海盜的眼線人,進行敲榨勒索,受賄收規。捕獲海盜後,僅以杜亞寶的只言片語為證,即可定人罪名。 “他說是,雖良善難冀超生;他說非,則真盜也可倖免。”1847年10月,杜亞寶向船民沈亞熙勒索80元,沈傾箱倒篋如數給他。事後,沈亞熙向高和爾密告此事,高和爾置之不理。第二年1月,杜亞寶又向沈亞熙勒索100元,並聲稱這是轉給高和爾的。沈亞熙實在無力拿出這筆在當時說來數額很大的款子,杜便誣陷他為尖帽灣海盜,將其逮捕。直到杜亞寶索賄罪行敗露,被判處3年徒刑的沈亞熙才獲得釋放。而杜亞寶的後台高和爾卻照常高官穩做,繼續貪贓枉法。 戴維斯任內修建了跑馬地,為香港以後的賽馬、騎馬活動打下了基礎。 在英國推行殖民主義擴張的全盛時期,英國式的賽馬在世界許多地區流行。香港的賽馬就是英國人首先倡導的。 《南京條約》簽訂不久,香港舉行過賽馬。根據第一任港督璞鼎查的記事冊所載,1842年和1843年,香港舉行過兩次賽馬。當時香港還沒有馬場,比賽是藉用澳門的馬場舉行的。最初的賽馬完全是一種體育活動,有跳欄和其它馬術比賽,而且一年只舉行一次,因此叫做“週年大賽”。 在早年的香港,馬是重要的交通工具。香港政府要員及大商人經常以馬代步,每人往往不只有一、兩匹馬。因此,考察香港早年的賽馬記錄,冠軍馬多半屬於知名人士。例如,香港第三任總督般含的一匹名叫“誘惑”的馬,從1850年起,得過多次冠軍。 1853年,大鴉片商顛地的一匹名叫“金手指”的馬,也奪得多次錦標。怡和洋行大老闆羅拔?渣甸的一匹名叫“錫克”的馬,從1852年至1856年,連續五年贏得“婦女銀袋”獎。有這些達官富商參與,馬賽自然興旺。由於賽馬逐漸成為經常性的活動,於是,成立了賽馬會。 香港的跑馬場是1844年開始修建的,1848年投入使用,地點選在香港島的黃泥湧。這一帶叫黃泥湧峽,一股山溪從山上挾同黃泥沿峽谷滾滾而來,進入海面,這山溪就叫黃泥湧。溪畔有個黃泥涌村,村民在峽穀種稻田、蔬菜,養豬和家禽,利用黃泥湧的水來灌溉,利用山上的石頭砌牆蓋屋。英國人佔據香港後,見這一帶風景秀麗,就在黃泥湧峽山上,開闢英國人的住宅區,建起洋樓。可是,英國人住進後,多數得瘧疾等病,死亡不少。港府認為,這是因為黃泥湧谷的水田滋生蚊蟲,傳播疾病,就硬把村民的稻田草園填掉,強迫村民遷徙。到戴維斯時代,就把填平的谷地闢成為跑馬場。 跑馬地的英文名字就是HaPPy 6allEy,意思是快活谷,與倫敦附近一所墳場的名字相同,含有“極樂世界”的意思。 1842年至1843年間,許多駐港英軍和商人患瘧疾而死,死後就葬在黃泥湧的山邊,可能因此稱做“快活谷”。現在馬場對面仍然是墳場。 hfghgfhgfhgfh 據巴圖所著《別了,港督》一書記載,戴維斯是為了迎合英國商人,修建了賽馬場,並且每個週末都舉行賽馬活動。戴維斯的這一做法,顯然是討好英國商人的舉動。因為這是英國商人們十分喜愛的一項娛樂活動。但他卻沒有想到,就是在賽馬場上,英國商人們大大地出了他一次醜。在1845年的一個週末,戴維斯為了籠絡英國商人,表示自己將親臨賽馬場,為比賽的優勝者頒獎。他滿以為此舉必然反響強烈,但結果卻出乎他的意料之外。當戴維斯興沖沖地到達賽馬場時,迎接他的即是一個十分冷清的場面。原來那些商人得知此次賽馬是由戴維斯前來頒獎時,竟採取了聯合抵制行動,不讓一匹賽馬參加這次比賽,使戴維斯感到十分難堪。 1890年,賽馬開始有投注,正式變成賭博工具。第一次世界大戰後,馬場修建了觀眾台,跑道增設排水設備,跑道周圈內鋪植了草皮,還可做為高爾夫球場。賽馬會開始廣泛吸收會員,富有的華人也可以成為會員或馬主。 當年,英國《泰晤士報》特派駐華通訊員庫克,曾經記述香港賽馬的盛況:“如果要看良好的舊花樣的賽馬,其中沒有橫衝直撞、勒馬牽韁,而且每一匹馬都是為著競賽取勝而出馬的,恐怕只有到香港來才可以看得到了。”“當我們第一次看見快活谷裡的賽馬場,幾乎忍不住地嚷著,這是整個世界上景色最豐富多彩的地方。司令台、看台、馬厩、草坪和一切設備,加上那難以忘懷的午餐和香檳,所有一切都是第一流的。快活谷和維多利亞城之間相距一英里半的馬路上,在賽馬日那天,擠滿了車輛、騎士和行人。”熱鬧的情景於此可見一斑。 戴維斯任期內最大的風波,是他同大法官曉吾的衝突。他利用總督的特權停止大法官行使職權,以致大法官返英向女王控訴,結果戴維斯因此而引咎辭職。 大法官約翰?曉吾,1844年5月與戴維斯一同自孟買乘船到港履職。香港政府按察司,高等法院正式成立,他是第一任大法官。 在這之前,香港只有警察法庭,裁判司禀承總督的意旨行事。當時的裁判司是威廉?堅,他幾乎是總督的行政左右手,不像是一個獨立的司法官。曉吾抵港後,高等法院成立,他的地位與總督分庭抗禮。裁判司是大法官的屬下。而戴維斯仍然習慣於直接指揮裁判司,威廉?堅也一直以總督的屬下自居。曉吾認為這是越權,侵犯了司法獨立精神,所以從一開始就與總督在職權上發生磨擦,雙方因為案件發生矛盾的事件接連不斷。香港英籍人士習慣於英國的法治制度,因此都站在大法官一邊。 1846年底,兩艘中國船在港內相撞,理虧的一艘畏罪逃去,另一艘從後追趕,鳴槍警告。水警船以為發生海盜劫案,便向在逃的一艘開砲轟擊致沉,溺死5人,生捉13人。裁判司不分情由將13人當作海盜,各打一頓藤條,然後押解給九龍的中國官廳完事。可是驗屍官研究5個溺死人,證實他們確是良民,被笞藤後遞解到內地的13個人更是無辜的良民。於是,高等法院依據驗屍官的結論,指責警察方面犯了誤判錯誤,同時發現裁判司法庭判案的律條,竟是在1845年早已明令廢止了的。香港英籍居民聞訊大嘩,他們早已不滿意裁判司貪贓枉法的行為,現在更諷刺地勸威廉?堅應該再去學習幾年法規再來任職。 1847年8月16日,戴維斯與大法官曉吾發生口角,因為一起案子,戴維斯表示,他有權決定海事法庭的開庭日期,大法官則不予承認。大法官堅持他應該被稱為“法官閣下”,而戴維斯則拒絕承認這個尊稱。戴維斯威嚇曉吾說,要對大法官提出停職的處分。 gfhgfhgfhfghgf 其實,一系列案件衝突發生之後,戴維斯已經寫信給英國首相帕瑪斯頓,暗中彈劾大法官有嗜飲的習慣,時常酗酒鬧事。這封信本來是密呈的,帕瑪斯頓卻將戴維斯的私信當做官式報告,交給殖民地部大臣格雷,要求嚴格查處。格雷隨即通知戴維斯,表示對他關於曉吾的酗酒報告將予以正式徹查。戴維斯本是想暗中中傷曉吾的,現在卻弄假成真,要公開調查。於是他趕緊回复殖民地部,向格雷表示這事不必深究,因為“自從曉吾夫人離港返英以後,大法官的情狀已經改善了,因此不必再繼續追究。”可是格雷堅持表示,大法官的清白聲譽是不能遭受玷污而不予查究的。關於這事的處理辦法只有兩條路可走,一條是戴維斯向曉吾道歉,另一條是他舉出證據證明並非誣告。戴維斯選擇了後一條路。 根據英國殖民大臣的命令,港府行政局審查大法官會議成立,總督自任主席,同時又是原告,成員還有英軍駐港陸軍司令德忌笠,輔政司莊士頓,裁判司威廉?堅等人,同時他們又是原告證人、陪審員。這樣的會議對曉吾當然不利。 1847年11月22日,大法官曉吾接到通知,命他出席會議,答辯總督對他的彈劾。戴維斯彈劾的罪名有三項:一、1845年冬,曉吾曾經在海軍少將柯訖郎在軍艦“亞金科特”號上舉行的餐會中飲醉了酒;二、1846年7月,在陸軍司令德忌笠少將家中飲醉了酒;三、經常嗜酒醉酒。 11月25日至27日,審判會進行,在會議上,最先被查問的是第一項罪名。總督所邀請的證人多數是當時在場參加宴會的海陸軍官員,被盤詰的結果,正好與戴維斯的彈劾相反。一位軍官承認先後曾與大法官共席18次之多,而每次都沒有醉酒,神智清楚,禮貌非常周到。其他證人也都證明大法官在“亞金科特”號宴會上實在沒有醉酒。只有總督的左右手威廉?堅證明曉吾在軍艦上曾經飲醉了酒。戴維斯所彈劾的第二條罪狀,被主要當事人否定。參加這次會議的德忌笠因為總督將大法官在他家中的私人宴會也列入彈劾內容之一,非常不滿,憤慨指責總督侵犯了他的私生活界限,違反了社交禮貌。同時參加這天宴會的賓客作證,曉吾並無醉酒之事。唯有威廉?堅證明曉吾是飲醉了酒,許多當晚在場的軍官反駁了威廉?堅的說法。第三項罪狀亦被許多證人否定,證人中包括軍官、大商行負責人、律師、醫生,以及常到法庭採訪的記者。他們都證明曉吾在法庭上態度鎮靜,有耐性,細心靜聽中國證人瑣碎的敘述,對於法律判斷的運用非常正確。絲毫沒有醉酒人那種神經錯亂的表現。 在這種形勢之下,一般人認為,戴維斯雖然極想利用自己的權力停止大法官的職務,但他也許顧慮這樣做影響太大,不敢貿然行事。因為他要負全部責任。出人意料的是,戴維斯竟不顧一切相反的證據,利用行政會議主席的資格,宣布曉吾被彈劾的罪名成立,將其職務暫時停止,留待呈報倫敦後再作最後決定。他所根據的理由是,所彈劾第一項罪名成立。 戴維斯對大法官的假公濟私的報復行為,引起了香港各界的強烈反感。大法官被停職的當天,香港的英國居民全體出動到曉吾住宅,放下各人的名片,表示慰問,並有三百餘人發出慰問簽名宣言,香港高等法院的全體特別陪審員、大律師,分別於12月2日和聖誕節聯名寫信給曉吾,向他慰問並致敬意。 曉吾被停職後,於1847年12月30日乘鐵行公司的“北京”號輪船離港回倫敦,聽候英倫的最後決定。在他登輪時,香港的外籍商民都到碼頭送行,並且大放鞭炮。 戴維斯因大法官之事鬧得滿城風雨,不得民心,面子失盡,挽回面子的唯一辦法,只有向倫敦提出辭職,總比萬一被撤職好得多。戴維斯在香港的任期本來還有兩年才滿任。但是,因為不得人心,不得不提早自動辭職,而倫敦方面也毫不挽留的予以批准了。 曉吾離港後返英,因交通不便,路程需要2個月,幾乎到倫敦剛一登岸,殖民大臣即宣布恢復他的香港大法官職務。 1848年6月16日,曉吾又抵港任職。而總督戴維斯,於1848年3月30日卸任離港,港府百官送行,軍隊派出儀仗隊。據早期港報記載,官員們歡呼送行的口號,聲音非常不起勁,看熱鬧的居民群眾更是一點表示也沒有。就這樣戴維斯離開了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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