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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人權運動”始末

胡適傳 易竹贤 8383 2018-03-16
《新月》是一個以文藝為主的月刊,鼓吹所謂“為藝術的藝術”,與當時的左翼文學相對峙。但胡適是“發憤要想談政治”的人。 1929年,他便在《新月》雜誌上發起了關於“人權問題”的討論。 首先出馬的是胡適本人,他發表了《人權與約法》一文。 ①這開頭一炮頗為猛烈,直對著國民政府、黨部機關,以致蔣介石本人,對國民黨政府侵犯人權的狀況有所揭露。 他這文章是由國民政府的一道命令引起的。那時,屠殺共產黨、侵犯人權的事,本來屢見不鮮。 “在這個人權被剝奪幾乎沒有絲毫剩餘的時候”,國民政府卻要裝模作樣,於4月20日下了一道“保障人權”的命令。語意含糊,其中只提到“個人或團體”均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人權,卻不提及“政府機關”。胡適看了很失望,在文章裡寫道,“今日我們最感覺痛苦的是種種政府機關或假借政府與黨部的機關侵害人民的身體自由及財產”,在這方面完全不給人們什麼保障,豈不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嗎?胡適的文章,矛頭明確地對著了國民黨政府。

文中列舉了三件事實。一件是報載國民黨三全大會的一項提案——“嚴厲處置反革命分子案”。其中說到,法院往往過於拘泥證據,致使反革命分子容易漏網,故提案說:“凡經省黨部及特別市黨部書面證明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就應該以反革命罪處分之。如本人不服,可以上訴。但上級法院如接到黨中央的書面證明,即當駁斥之。 ②胡適認為,這樣以黨代法,“只憑黨部的一紙證明,便須定罪處刑”,豈不是用黨治代替法治,實際上根本取消了法治嗎? 一件是駐唐山的軍隊一五二旅,隨意拘禁商人,嚴刑拷問,使其致傷致殘,而商會的代表只能去求情,人身權利完全沒有法律的保障。 另一件是安徽大學的校長劉文典,受蔣介石召見時,稱蔣為“先生”,而不稱“主席”,被蔣以“治學不嚴”為藉口,當場拘押。 “他的家人朋友只能到處奔走求情,決不能到任何法院去控告蔣主席”。胡適說,“只能求情而不能控訴,這是人治,不是法治。”③什麼是法治呢?胡適認為,法治絕不只是對著老百姓和民眾團體的,也應該是對著政府、黨和軍隊的所有官員的。他指出:

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為都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權限。法治只認得法律,不認得人。在法治之下,國民政府的主席與唐山一五二旅的軍官都同樣的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權限。國民政府主席可以隨意拘禁公民,一五二旅的軍官自然也可以隨意拘禁拷打商人了。 ……在這種狀態之下,說什麼保障人權!說什麼確立法治基礎!④因此,胡適呼籲:“快快制定約法以確定法治基礎!快快制定約法以保障人權!” 如果有侵犯人權的,“無論152旅的連長或國民政府的主席,人民都可以控告,都得受法律的製裁”。 這篇《人權與約法》登出以後,以它對國民黨政府批評的尖銳和勇氣,在當時影響頗大。國內外報紙有的轉載,有的翻譯,許多讀者給《新月》寫信,於是,關於人權問題的討論,便以《新月》為中心展開了。

在討論中,胡適還就國民黨“以黨治國”,進一步提出了黨與法的關係問題。他說: 不但政府的權限要受約法的製裁,黨的權限也要受約法的製裁。如果黨不受約法的製裁,那就是一國之中仍有特殊階級超出法律的製裁之外,那還成“法治”嗎?⑤他對國民黨中國的“黨治”與“法治”的關係,分析確是一針見血,頗為深刻。 接著,又陸續發表了胡適的《知難,行亦不易》、《我們什麼時候才可有憲法》、《新文化運動與國民黨》,羅隆基的《論人權》、《告壓迫言論自由者》、《專家政治》,梁實秋的《論思想統一》等一系列文章。這些文章也都尖銳潑辣,提出了法治、憲法及思想言論自由等許多重大問題。 他們批評國民黨的所謂“訓政”,主張實行“憲政”。胡適指出,孫中山先生的《建國大綱》只講“訓政”,取消約法之治,這是“中山先生的根本大錯誤”,“無憲法的訓政只是專制”。他認為,“訓政”不能只訓人民,黨國的袞袞諸公尤其要有憲法的訓練,法治的訓練。他說:

人民需要的訓練是憲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與黨部諸公需要的訓練是憲法之下的法治生活。 “先知先覺”的政府諸公必須自己先用憲法來訓練自己,裁制自己,然後可以希望訓練國民走上共和的大路。不然,則口口聲聲說“訓政”,而自己所行所為皆不足為訓,小民雖愚,豈易欺哉?⑥羅隆基也說,如果對政府官員沒有憲法和法律的限制,則“某個人,某家庭,或某團體霸占了政府的地位,打著政府的招牌”,來蹂躪人權,那就比“明火打劫的強盜,執槍殺人的綁匪”更加可怕!所以,他主張“爭人權的人,先爭法治;爭法治的人,先爭憲法”。 ⑦總之,法治和憲政,是他們這次人權討論始終注意的一個中心。 他們又大力鼓吹思想言論自由,對國民黨有相當尖銳的批評與指責。胡適在《新文化運動與國民黨》一文中指出:

新文化運動的一件大事業就是思想的解放。我們當日批評孔孟,彈劾程朱,反對孔教,否認上帝,為的是要打倒一尊的門戶,解放中國的思想,提倡懷疑的態度和批評的精神而已。但共產黨和國民黨合作的結果,造成了一個絕對專制的局面,思想言論完全失了自由。上帝可以否認,而孫中山不許批評。禮拜可以不做,而總理遺囑不可不讀,紀念週不可不做。 ⑧ 胡適甚至宣告,“從新文化運動的立場看來,國民黨是反動的”,國民黨的中央宣傳部長“是一個反動分子,他所代表的思想是反動的思想”!這批評夠尖銳,夠嚴重的了。 羅隆基的文章,題目就火辣辣的:“告壓迫言論自由者”!而且拉出孫中山先生來做擋箭牌,說中山先生是擁護言論自由的,因此“壓迫言論自由的人”,就是“反動或反革命”。羅氏又舉出中國的宣統皇帝、洪憲皇帝,以及外國的許多專制帝王,沒有一個不壓迫言論自由,但也沒有一個不以失敗而告終。 ⑨只有梁實秋的調子相當和緩。他鼓吹思想自由,反對思想統一。文末還追加了一個宣傳文藝自由的尾巴,既反對“三民主義的文學”,也反對“鼓吹階級鬥爭的文藝作品”

;他認為,凡是宣傳任何主義的作品,都沒有多少價值:“文藝的價值,不在做某項的工具,文學本身就是目的。”⑩這是梁實秋的一貫主張。 他們又鼓吹專家政治,抨擊中國目前的政治是“武人政治”,“分贓政治”。他們指出,從中央到地方,從國家的行政到黨的行政,都由一班毫無政治知識,毫無政治訓練的武人支配,其結果自然可悲了。特別是: 如今中國這幾十萬官吏,從最高的院長,部長,一直到守門的門房,掃地的差役,是怎樣產生出來的?既沒有選舉,又沒有考試,這幾十萬人是不是由推薦,援引,夤緣,苟且的方法產生出來的?試問一個國家的官吏,專靠推薦,援引,夤緣,苟且的方法來產生,這是不是拿國家的官位當贓物?這種制度是不是分贓制度?

這種批評,可說是擊中了中國官制的要害,觸到了中國專制制度的一種很深的遺毒。他們主張用“正當的選舉和公開的考試”,來建立真正的專家政治。而且斷言,在20世紀的今天,“只有專家政治,才能挽救現在的中國”。說得自然也有道理,而實際上也反映了他們一班人參政的願望,是《努力》時代“好人政治” 的延伸。 這次人權討論,最引人注目的一個突出內容,是對國民黨的締造者、“國父”孫中山先生的公開批評。胡適不僅指責孫先生取消“約法之治”的《建國大綱》,指謫他頌揚中國固有文明的保守態度,還寫了《知難,行亦不易》一篇專文,批評孫氏的“知難行易”學說。 《知難,行亦不易》一文,從政治角度,對孫文學說也有所肯定,說:

行易知難的學說是一種很有力的革命哲學。一面要人知道“行易”,可以鼓舞人勇往進取。一面要人知道“知難”,可以提倡多數人對於先知先覺者的信仰與服從。信仰領袖,服從命令,一致進取,不怕艱難,這便是革命成功的條件。所以中山說這是必要的心理建設。 胡適認為,孫中山死後,北伐之所以成功,正是奉行他的遺教,建立“共信”的功效。 但是,胡適的文章,重點是批評“行易知難”說的錯誤。他指出:“行易知難” 說的第一個根本錯誤,在於“把'知''行'分的太分明”。把“知”“行”分做兩件事,分做兩種人做的兩類事,這是錯誤的。 “因為絕大部分的知識是不能同'行'分離的,尤其是社會科學的知識”。 “行易知難”說的第二個根本錯誤,是因為“知固是難,行也不易”。尤其是治國,是一件最複雜最繁難最重要的事,知行都很重要。鹵莽糊塗,胡作胡為,自然要害國害民;就是有了良法美意,而行之不得其法,也會禍民誤國。但在國民黨政府裡,有些人借“行易”之說,把治國看得太容易,“故紈子弟可以辦交通,頑固書生可以辦考試,當火頭出身的可以辦一省的財政,舊式的官僚可以管一國的衛生”。這樣怎麼談得上治國呢?所以,胡適指出:

今日最大的危險是當國的人不明白他們幹的事是一件絕大繁難的事。以一班沒有現代學術訓練的人,統治一個沒有現代物質基礎的大國家,天下的事有比這個更繁難的嗎?要把這件大事辦的好,沒有別的法子,只有充分請教專家,充分運用科學。然而“行易”之說可以作一班不學無術的軍人政客的護身符! 當時,胡適的一些朋友看了他的這些文章,擔心事涉當局不許批評的孫中山先生,怕惹麻煩,都勸他不要發表;並要那時做《新月》編輯的梁實秋把稿子抽出。 上海暨南大學文學院長陳鍾凡看了文稿,對著胡適吐舌頭,說,“了不得!比上兩回的文章更厲害了!”他也勸胡適暫時不要發表,“且等等看”。但胡適還是堅決要發表。後來,果然招致麻煩,而胡適還居然大膽聲言:

我們所要建立的是批評國民黨的自由和批評孫中山的自由。上帝我們尚且可以批評,何況國民黨與孫中山? 這就很有一點資產階級自由派的膽略與無畏精神,在當時知識界思想界和政界影響極大。許多人寫信給胡適,稱讚他的文章有聲有色,有識見,又有膽量,連高夢旦家最守舊之九兄也稱讚說:“不特文筆縱橫,一往無敵,而威武不屈,膽略過人,兄擬上胡先生諡號,稱之為'龍膽公',取趙子龍一身都是膽之義。” 胡適等人搞的這場所謂“人權運動”,其實只是一班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的呼聲,表現出相當強烈的法治和民主自由精神,當然有它的積極意義。但對於廣大被壓迫的勞苦大眾,對於被“圍剿”被屠殺的共產黨人,他們並沒有說什麼話。對於國民黨當局雖有某些微辭,有所指責,有的也還相當尖銳,但他們其實也只不過希望蔣介石的黨國搞一點西方的資產階級民主政治而已。胡適等人的態度也是很明白的,他說:“我們的態度是'修正'的態度,我們不問誰在台上,只希望做點補偏救弊的工作。補得一分是一分,救得一弊是一利。” 然而,黨國治下,即使像胡適《新月》那樣談人權,也是不允許的。一時上海的《民國日報》、《光報》、《時事新報》、《大公報》、《覺悟》、《星期評論》等許多報紙都刊文批判胡適;並由上海市第三區黨部發難,呈請將中國公學校長胡適“撤職懲處”;接著又有上海、青島、天津、北平、江蘇、南京等幾個省市的黨部,呈請政府“嚴予懲辦”;國民黨中央常會,中央執行委員會,國民政府,行政院,層層公文訓令,最後由教育部出面警告胡適。部令中引了六件公文,有的說: 查胡適近年以來刊發言論,每多悖謬,如刊載《新月》雜誌之《人權與約法》、《知難行亦不易》、《我們什麼時候才可有憲法》等等,大都陳腐荒怪,而往往語侵個人,任情指謫,足以引起人民對於政府惡感或輕視之影響。 ……胡適殊不能使之再長中國公學。而為糾繩學者發言計,又不能不予以相當之懲處。 有的則說: 查胡適年來言論確有不合,……不諳國內社會實際情況,誤解本黨黨義及總理學說,並溢出討論範圍,放言空論。 ……任意攻擊,其影響所及,既失大學校長尊嚴,並易使社會缺乏定見之人民,對黨政生不良印象,自不能不加以糾正,以昭警戒。 ……並通飭全國各大學校長切實督率教職員詳細精研本黨黨義,以免再有與此類似之謬誤見解發生。 隨著,國民黨中央常會又制定了一個《各級學校教職員研究黨義暫行條例》,通令全國各級學校教職員學習黨義,並規定“平均每日至少須有半小時之自修研究”。這便是因胡適“人權”案而引起的,國民黨最先創造的“天天讀”。 胡適接到教育部上述訓令之後,特別將令文中的錯誤一處,別字二處,標出改正,並謂“該令殊屬不合”,“含糊攏統”,駁回教育部。 到1930年2月,上海市黨部又奉中央宣傳部密令,沒收焚毀《新月》雜誌;5月,剛剛出版不久的《人權論集》,也遭國民黨中宣部密令查禁。各種報紙又紛紛登載要懲辦胡適、通緝胡適的議案和消息,鬧得滿城風雨。 《新月》不保,新月社人心惶惶,“人權運動”也就無可奈何,偃旗息鼓了。 ①《人權與約法》載《新月》雜誌第2卷第2號;後收入《人權論集》,上海新月書店1930年2月出版。本則引文未註出處者均見此文。 ②此提案由上海特別市黨部代表陳德徵提出,曾載上海各報紙,其內容如下: 上海特別市代表陳德徵向三全會提嚴厲處置反革命分子案,原文如下:〔理由〕反革命分子包括共產黨、國家主義者、第三黨及一切違反三民主義之分子。此等分子之危害黨國,已成為社會一致公認之事實。吾人應認定對反革命分子,應不猶疑地予以嚴厲處置。查過去處置反革命分子之辦法,輒以移解法院為惟一歸宿,而普通法院因礙於法例之拘束,常忽於反革命分子之實際行動,而以事後證據不足為辭,寬縱著名之反革命分子。因此等之結果,不獨使反革命分子得以逍遙法外,且使革命者有被反革命分子之攻擊危害之危險。均應確定嚴厲處置反革命分子之辦法,俾革命勢力得以保障,黨國前途實利賴之。 〔辦法〕凡經省及特別市黨部書面證明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理機關應以反革命罪處分之,如不服得上訴,惟上級法院或其他上級法定之受理機關,如得中央黨部之書面證明,即當駁斥之。 (轉引自《胡適來往書信選》,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5月版,上冊,第509~510頁。) ③參看《人權論集》,上海新月書店1931年8月4版,第4~7頁。 ④同上書第8頁。 ⑤《“人權與約法”的討論》(胡適答諸青來),載《新月》雜誌第2卷第4號; 見《人權論集》第18~19頁。 ⑥《我們什麼時候才可有憲法?》原載《新月》雜誌第2卷第4號;見《人權論集》第30~31頁。 ⑦羅隆基《論人權》,原載《新月》雜誌第2卷第5號;見《人權論集》第51頁。 ⑧《新文化運動與國民黨》,原載《新月》雜誌第2卷第6、7號合刊,見《人權論集》第124頁。 紀念週,是國民黨統治中國時所規定的,於每周星期一上午,各機關、團體、學校人員集會,紀念孫中山先生的一種儀式。每次都照例須念“總理遺囑”,然後“靜默三分鐘”,然後由主管人員訓話,訓話又大多千篇一律。後來紀念週便成為例行公事,頗類宗教的禮拜,只沒有那種宗教的虔誠罷了。 ⑨羅隆基《告壓迫言論自由者》,原載《新月》雜誌第2卷第6、7號合刊;見《人權論集》第113頁。 ⑩梁實秋《論思想統一》,原載《新月》雜誌第2卷第3號;後收入《人權論集》。 羅隆基《專家政治》,見《人權論集》第179頁。 《我們什麼時候才可有憲法?》一文的副標題即是“對於建國大綱之疑問”。 參看《新文化運動與國民黨》,見《人權論集》第130~137頁。 《知難,行亦不易》一文有副標題“孫中山先生的'行易知難說'述評”,原載《吳淞月刊》,《新月》雜誌第2卷第4號轉載,後收入《人權論集》第145~168頁。 陳鍾凡,字玄,時任暨南大學文學院長兼中國文學系主任。他勸胡適的事,見《胡適的日記》手稿本,台北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9冊,1929年11月19日。 (三版註) 參看梁實秋著《憶新月》,載《秋實雜憶》,台北傳記文學出版社1971年5月出版。 《人權論集?小序》,載該書卷首;後收入《胡適論學近著》第1集,卷五,上海商務印書館1935年12月出版,改題為《人權論集序》。台北遠東重版本《胡適文存四集》刪。 參看蔡元培、張孝若、史濟行等致胡適的信,見《胡適來往書信選》,上冊,第515、522~524、540、543~544頁。 高夢旦九兄1930年舊曆“醉司命夕”致11弟(即夢旦)的信,高夢旦轉給胡適,故附貼在《胡適的日記》裡,見台北遠流版,手稿本第9冊,1930年1月29日後。 (三版註) 《胡適的日記》手稿本第8冊,1929年7月2日。 (三版註) 1929年9月23日上海《申報》載中央社消息: 上海私立中國公學校長,最近在《吳淞月刊》及《新月》雜誌上發表《人權與約法》、《我們什麼時候才可有憲法》及《知難行亦不易》等篇文字,攻擊本黨黨義及總理學說,各省市黨部如上海、青島、天津、北平、江蘇、南京等處先後呈請中央嚴予懲辦。中央亦以胡適言論不諳國內社會實際情形,誤解本黨黨義及總理學說,並溢出學術研究範圍,放言空論。其影響所及,既失大學校長尊嚴,並易使社會上缺乏定見之人民對黨政生不良印象。業由中央訓練部函請國民政府轉飭教育部加以警告,並通飭全國各大學校長,切實督率教職員詳細研究本黨黨義,以免再有與此類似之謬誤見解發生。 國民政府教育部遵令於1929年10月4日,發出訓令(字第1282號),對胡適加以警告。舊中國的這類玩意,今日青年難以見到,錄如下: 教育部訓令字第1282號令中國公學為令飭事:奉行政院第3276號訓令開: 案奉國民政府訓令,內開: 案準中央執行委員會訓練部函開: 徑啟者:頃奉中央常會交下上海特別市執行委員會來呈一件,內稱: 案據職會屬第三區黨部呈稱:“查屬區第三次全區代表大會決議案呈稱(?)市執行委員會轉呈中央,諮請國民政府令飭教育部將中國公學校長胡適撤職懲處案,附具理由:胡適借五四運動倡導新學之名,博得一般青年隨聲附和,迄今十餘年來,非惟思想沒有進境,抑且以頭腦之頑舊,迷惑青年。新近充任中國公學校長,對於學生社會政治運動多所阻撓,實屬行為反動,應將該胡適撤職懲處,以利青運。等因,合亟繕呈鈞會,祈察核轉呈”,等情前來: “查胡適近年以來刊發言論,每多悖謬,如刊載《新月》雜誌之《人權與約法》、《知難行亦不易》、《我們什麼時候才可有憲法》等等,大都陳腐荒怪,而往往語侵個人,任情指謫,足以引起人民對於政府惡感或輕視之影響。夫以胡適如是之悖謬,乃任之為國立(?)學校之校長,其訓育所被,尤多陷於腐舊荒怪之途。 為政府計,為學校計,胡適殊不能使之再長中國公學。而為糾繩學者發言計,又不能不予以相當之懲處。該會所請,不為無見。茲經職會第47次常會議決,准予轉呈在案,理合備文呈稱(?)鈞會,祈鑑核施行。 ”等因: “查胡適年來言論確有不合,如最近《新月》雜誌發表之《人權與約法》、《我們什麼時候才可有憲法》及《知難行亦不易》等篇,不諳國內社會實際情況,誤解本黨黨義及總理學說,並溢出討論範圍,放言空論。按本黨黨義博大精深,自不厭黨內外人士反复研究探討,以期有所引申發明。惟胡適身居大學校長,不但誤解黨義,且逾越學術研究範圍,任意攻擊,其影響所及,既失大學校長尊嚴,並易使社會缺乏定見之人民,對黨政生不良印象,自不能不加以糾正,以昭警戒。為此擬請貴府轉飭教育部對於中國公學校長胡適言論不合之處,加以警告,並通飭全國各大學校長切實督率教職員詳細精研本黨黨義,以免再有與此類似之謬誤見解發生。事關黨義,至希查核辦理為荷。等由,準此,自應照辦,除函復外,合行令仰該院轉飭教育部分別遵照辦理。”等因,奉此,合行令仰該部即便分別遵照辦理,此令。 等因,合行令仰該校長知照。此令。 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四日部長€讇讇? (據《胡適來往書信選》上冊第548~550頁排印的胡適保存的抄件錄出,令文中的三處〈?〉,即係胡適所標出該令文的錯誤和別字) 該條例經1929年10月21日國民黨中央第44次常會通過;《人權論集》把它附錄在羅隆基作《告壓迫言論自由者》一文後面,大約是當作“壓迫言論自由者”的一個實例罷。見該書第115~117頁,讀者可以參看。 參看胡適致蔣夢麟信,載《胡適來往書信選》上冊,第547~548頁。 1930年2月5日,國民黨上海市黨部致新月書店公函,全文如下: 徑啟者:本部頃奉中央宣傳部密令,內開:“為密令飭遵事:查最近在上海出版之《新月》第2卷第6、7期,載有胡適作之《新文化運動與國民黨》及羅隆基作之《告壓迫言論自由者》二文,詆本黨,肆行反動,應由該部密查當地各書店有無該書出售。若有發現,即行設法沒收焚毀。除分行外,合亟密令,仰該部遵照嚴密執行具復為要。”等因,奉此,查該刊累載反動文字,早經本部查禁在案。茲奉前因,相應備函轉達,即希貴局勿為代售,致幹禁令,為要。此致新月書店中國國民黨上海特別市執行委員會宣傳部1930年2月5日1930年5月3日,國民黨上海特別市第四區執行委員會發出訓令,查禁《人權論集》等書,錄如下: 中國國民黨上海特別市第四區執行委員會訓令宣字第37號令各區分部宣傳委員為密令飭遵事:案奉市宣傳部密令行字第12號內開:“案奉中央宣傳部密令:飭為查禁大眾文藝編輯、上海四馬路現代書局發行之《大眾文藝新興文學專號》及上海新月書店出版之《人權論集》兩刊物等因,奉此,除呈复並分令外,仰該員切實遵照查禁為要”,等因,奉此,除分令外,令仰該員遵照查禁為要。此令。 中華民國19年5月3日宣傳委員趙少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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