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傳記回憶 曾國藩的正面與側面·公務員版

第31章 第四節諸將皆富,大帥獨貧

其實,曾國荃只是貪名最大,論起經濟實力,他在湘軍將領中,絕不是最富的。平定太平天國之後,湖南各地豪宅紛起,曾國荃的大夫第相比之下,已經毫不起眼了。 湘軍早期軍紀之嚴明,有許多證據可以證明。但咸豐八年之後,違紀現像開始增多。咸豐八年,湘軍在江西因紀律敗壞,激起民憤,竟然被民眾暗中殺死百多人。及至後期,湘軍整體上開始趨向腐敗,綠營中那些致命的惡習,比如“吃空額”、剋扣士兵等也開始在湘軍中出現了。唐炯《成山老人自撰年譜·卷四》說:“大都帶勇專為牟利。其虛籍克餉,智計百出,視綠營又加厲焉。” 鮑超軍隊在湘軍中紀律最差,吃空餉也最突出。同治元年,鮑超軍萬餘人,病故傷亡逃走共減員四千餘,為總數三分之一,但仍千方百計領取全餉。曾國藩對鮑超的伎倆看得很清楚,曾說,鮑超霆軍軍餉“積欠本已不少,而該營哨每於發餉之時,借劃邊米價為名,又復多方剋扣”。左宗棠也說鮑“位尊金多,自為之念重”。

曾國藩對這種情況心知肚明,卻表示難以處理:“亦有所聞,欲求一破除情面之人前往點名,殊不可得。近日各營弊端甚多,不僅缺額一事。鄂中積習更有甚於此間者。若軍務不速完竣,正不知遷流之何極耳。”曾國藩的這種態度表示,當時的湘軍確已腐敗到了相當的程度。 其實不靠這種惡劣手段,一樣可以致富。除曾國藩之外,湘軍中最清廉的高級將領,當屬彭玉麟了。然而正是從他的案例,我們可以發現,作為湘軍高級將領,如果想發財,會多麼易如反掌。 《彭玉麟集》之第四十四、四十五頁,有《賦性》二首。其中有“污吏貪官仇欲殺,賢人君子敬如神”及“眼孔著高看義利,分明黑白好安身”之句,以示自己的清廉。詩下自註說: 軍務告竣,除已報銷餉項及陣亡卹賞養傷各銀外,下餘應歸私囊銀近六十萬,悉留協濟長江,不敢攜分厘以貽害子孫,諮明六省督撫在案。

也就是說,打完仗後,除了已經報銷餉項及陣亡卹賞養傷各銀外,剩餘可以歸入私囊的白銀近六十萬兩。他把這筆錢全部留作公用,沒有帶回一分。那麼,他這六十萬來源於哪裡呢?查《彭玉麟集》下冊,可知,因為軍餉沒有來源,清政府允許彭玉麟部“以鹽抵餉”,以食鹽專賣權充軍餉,通過販賣此項權利,積累了六十萬存銀。從詩中的自註可以看出,按當時人的觀點,這筆錢他是可以自由取用,視同私囊的。則湘軍軍官的灰色收入空間之大由此可見。其他湘軍軍官的發財之道,可以推知一二。 豐厚的薪俸,再加上巨大的灰色空間,使湘軍將領,不論清廉與否,都迅速發家致富。 “故一充營官統領,無不立富,家中起房造屋,水面連舟宗大舟,四出營利,而士卒恆半菽不飽,人心思亂。”征戰十餘年後,湘軍將領“人人足於財,十萬以上殆百數,當領未發之餉輒公輸縣官,計銀動數十萬”。就是說有十萬家產的可達一百人之多,許多人的欠餉後來捐給國家,動輒幾十萬兩。優厚的兵餉制度造就了大批“湘軍富翁”。

天京城破之後,大批湘軍將領榮歸故里,長沙城內頓時“甲等崢嶸”、“簪纓疊起”,新增“宮保第”十三家之多。曾國荃在長沙也修建了多處房產,像1882年移居的貢院西街住所就是其中之一。其他將領如郭松林、楊厚庵、盧俊三等在長沙也有多所豪宅。 湘鄉一縣更是翻天覆地。如前文曾提到的率軍“惟知掠奪”的幾員大將,如彭毓橘、易良虎、彭椿年、蕭孚泗、張詩日等,無一不是湘鄉人。許多湘鄉將領紛紛回鄉置田建莊。除了曾國荃外,黃田鄉章合才,官至提督,在白田一帶置田六千餘畝。同治三年至光緒三年,建成一百零八間和九十四間的莊園各一棟。橫洲鄉陳於同治三年六月獨領一軍攻入南京,搶劫金銀財物,船運至家,置田數千畝,人稱“陳百萬”。湘潭的郭松林,因戰功被封一等輕車都尉,“出軍中獲資,置田宅值十餘萬”。臨湘人劉,入湘軍後,官至台灣道,後革職抄家時,抄出田契四百三十一張,值銀六千二百九十兩,房產六十間,值銀四千五百八十八兩。

湖南風俗原本敦樸,耕農之餘,遊閒甚少。然自軍功紳士成批湧現之後,長沙府縣之人則“衣必綺羅,出必輿馬,宴客必珍味,居處必雕幾。故近市鎮而擁素封者間亦有之”。湘潭“及寇平,諸將擁資,還博戲倡優相高以侈糜。嚐一度輸銀至巨萬,明日舉典商部帖嘗之,傳以為豪。” 湖南士子楊恩壽在其日記中記載過的一件旅途佚事也說明了這一現象: 舟子湘鄉人矣,昨夜高僕與之談鄉曲事。渠盛誇湘鄉之以軍功得顯秩者以千計,並言:某公由負販起,今則買田萬頃矣!某公由廝養起,今則買田萬頃矣。科甲某公連歲買田不下十萬,近猶出重價以購。 接這個邏輯,曾國藩應該成為湖南最大的富翁了吧?並非如此。就在上述引用的日記中:“高僕曰:之數人者,皆拔自曾中堂乎?則應曰,諾。高僕曰,然則中堂之田,不更不可以畝計乎?舟子驟然改容曰,子失言。子不知中堂固清官乎?依然祖遺之業四百石也。”

由湘軍起家的這一批新紳士,只有曾國藩一人保持了舊鄉紳的道德臉面。何以如此? 再出之後,除了允許曾國荃適當撈錢之外,曾國藩還有一個變化,那就是在人情應酬上花錢比以前周到了,咸豐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在家信中他說: 餘此次在外,一切俱照舊樣,惟於人情應酬上略周到些(如胡中丞丁艱送二百,龍方伯送一百之類,向來所無,此後家中親戚族人中如有慶吊,亦當致情,望弟先寫信告知)。 當年十二月初三日,他按每年慣例,“付回銀一百,寄送親戚本家”,另“附銀六十兩”,用於慶弔之事: 以三十兩寄蘭姊家,內二十為蘭姊五十壽辰賀儀,十兩為七甥女出嫁奩儀。以三十兩寄蕙妹家,補往年奠待聘妹夫之儀。望即日送去。嗣後親族家如有應行致情者,望寫信告我為囑。

十二月十三日,又“寄銀百兩與劉峙衡之嗣子。我去年丁艱時,峙衡穿青布衣冠來代我治事,至今感之,故以此將意”。 這一變化,也可以看出曾國藩與外界交往態度之變是多麼全面。 不過變的是對他人、對外界的方式和方法,對自己,曾國藩依然故我,固守初心,不改前轍。咸豐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他在致澄弟、季弟信中說,兄弟們想分給他的幾處產業,他都不能接受。除了為了使季弟安居可以出資資助季弟蓋房之外,他將一守上次出山的舊規而不改: 季弟遠隔紫甸,餘總不放心。湯家屋場之業及各處田業,餘皆不願受。若季弟能在近處居住,或在老屋之上新屋之下中間擇買一屋,與季弟安居,我則願寄錢文至家辦成此事。否則,餘守舊規不敢少改也。

前文我們說過,曾國藩家居時期得知家中困窘情狀後十分後悔,何以再次出山後,仍然“守舊規而不少改”呢?他自有他的邏輯。 在九月二十八日致澄弟季弟書中他說: 餘去年在家,見家中日用甚繁。因憶先大夫往年支持之苦,自悔不明事理,深虧孝道。今先人棄養,餘豈可遽改前轍?餘昔官京師,每年寄銀一百五十兩至家,只有增年更無減年,此後擬常循此規。明知家用浩繁,所短尚巨,求老弟格外節省。現雖未分家,而吃藥、買布及在縣在省托買之貨物,必須各房私自還錢,庶幾可少息爭尚奢華之風。 他之所以痛悔,是因為讓老父為難,有虧孝道。而今,老父已經去世,無由盡孝,何必反多寄錢回家? 因此,咸豐八年再出之後,曾國藩家書中要求家裡勤儉的語言,比以前更稠厚了:

吾家後輩子女皆趨於逸欲奢華,享福太早,將來恐難到老。嗣後諸男在家勤灑掃,出門莫坐轎;諸女學洗衣,學煮菜燒茶。少勞而老逸猶可,少甘而老苦則難矣。 咸豐八年底分家,曾國藩分得“黃金堂”宅院,因為他屢次嚴命弟弟不可為他添買田產,所以只分到田五十五畝。曾國藩表示滿意。 因此,連普通舟子,提到曾國藩之清廉,都“驟然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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