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傳記回憶 大法官是這樣煉成的:哈里·布萊克門的最高法院之旅

第12章 第九章被神化的“女權鬥士”

1992年,布萊克門已被世人看做“美國婦女權益的晴雨表”透過他的司法經歷,人們見證了女性墮胎權利的起伏變遷。在“羅伊訴韋德案”中的表現,強化了他的女權鬥士形象。人們普遍認為,布萊克門不僅挺身桿衛婦女的墮胎權益,還在為女性的其他各項權利而戰。其實,哈里·布萊克門之所以成為女權主義者的偶像,更大程度上是無心插柳的結果。那些在他司法生涯晚期,盡力“神化”他的人,總喜歡在各類晚宴或演講中,奉上老套的溢美之詞,但他們所稱頌的對象,初衷並不像他們想像的那樣。在“羅伊訴韋德案”中,布萊克門最初關注的並非女性利益,而是醫生權利。這一真相,已逐漸被記憶的迷霧和刻意製造的神話所遮蔽。重新審視“羅伊案”的判詞,我們或許可以一窺布萊克門的原始意圖:

本判決維護的是醫生根據其專北判斷而實施治療的權利,醫生的這一權利應當受到保護,直到州有足夠合理的理由,為維護州的利益而進行干涉……但在州進行干涉之前,墮胎的決定,歸根結底是一個醫療判斷,它完全取決於醫生的診斷。 的確,1970年代初期,布萊克門曾花大力氣研究女權運動者輸送到最高法院的案件,有時甚至比對墮胎案、死刑案更加上心。墮胎案、死刑案涉及的議題,布萊克門通過常識就能理解,比如:合法而安全的墮胎的必要性;死刑可能導致的社會問題。但是,性別平等議題就不一樣了。這類案件挑戰的,通常是些行之有年,又彷佛合情合理的政策。相關問題不涉生死,甚至瑣碎細微,令布萊克門頗為頭疼。對於女權主義者的訴求,他並非有求必應,但一直保持關注。

當然,布萊克門並不排斥女權主義。他有一個女兒擁有法律學位,另一個女兒則是心理學博士。他們一家住在羅切斯特時,多蒂·布萊克門就已是一家名為“設計女人”的商舖的合夥人,這家商舖專門接受女性顧客預訂,為她們訂製各類服裝。那一時期,性別歧視的思想仍根深蒂固,但布萊克門卻非常讚賞身邊女性的成就。截至他退休時,他僱用過的女性法官助理數量,超過了其他在任大法官所僱女性助理數量的總和。他在最髙法院的最後十年中,絕大多數助理都是女性。 另一方面,布萊克門從沒有刻意與女權運動過不去。 1970年代初期,女權運動正如火如荼,相關人士不斷製造議題,吸引各方關注,並陸續將問題焦點引至法院,希望藉此清除妨礙女性參與社會活動的障礙。最高法院自然是最好的目標,人們通過精心策劃各類案件,試圖從司法上徹底掃除性別歧視,就像當年廢除種族歧視那樣。不過,這些“被策劃”的案件,引起了布萊克門的警覺,甚至令他非常反感。在他看來,這些案件人為操縱痕跡過重,原告的論調往往居高臨下,咄咄逼人。較早的一起案件,是“里德訴里德案”上訴人請求最高法院撤銷愛達荷州一部法律,根據這部法律,在逝者沒有留下遺囑的前提下,男人比女人享有優先的房產繼承權。代表上訴人莎莉·里德出庭的,是來自“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法學教授露絲·巴德·金斯伯格。當事人上訴到最高法院,當然不止是為了解決一起不幸的家庭糾紛。在“里德案”中,一對夫妻長期失和,養子自殺後,沒有留下任何遺囑。這起官司的目的,是想讓大法官適用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就像當年對待種族歧視一樣,宣布任何包含性別歧視的法令都是違憲的。

布萊克門對本案一開始就抱懷疑態度。 “這起案件,根本就是一個測試性案件,完全是沒事找事。”1971年10月,他在庭審前寫道,“本案涉及的房產價值,連1000美元都沒有。有必要小題大做,用這樣的案子來折騰四級法院麼?” 他同樣抱怨了金斯伯格提交的訴狀,說它“傲慢無禮”而且“拖沓冗長,充滿了情緒之見,以及關於女性卑下地位的歷史描述”說實話,對一份訴狀來說,68頁的篇幅確實算得上歷史之最,而且用在這麼一起布萊克門認為“無足輕重的案子”上,言辭也的確誇張了些。訴狀聲稱,“美國女性在歷史上一直被打上下等階層的烙印,今天亦遭受普遍深入的歧視。一個人生為女性,意味著她終身無法擺脫下等階層的命運。” 雖然布萊克門對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提交的訴狀非常不滿,但是,他對此案還是非常看重的。他的立場,也受到訴狀很大影響。他撰寫的審前備忘錄只有4頁,卻彷彿是一篇內心獨白,裡面充滿自相矛盾的段落,從中可以解讀出這位法官在本能與偏見之間的內心掙扎。 “總之,我傾向於認為,與種族一樣,以性別劃分人群,屬於一種可疑分類。”他寫道。

不過,這並不意味著每一條以性別為區分標準的法律都是自動無效的。我們必須設定一個前提,那就是,任何性別分類都是可以質疑的,支持者必須提供強有力的理由,證明這種分類的合理性。毫無疑問,歷史上,無論在哪個領域,女性都處於被壓制的地位。 以第十四修正案為分析工具,當然很令人著迷。也就是說,這部法律存廢與否,都取決於第十四修正案。但是,這部法律在一百年前通過時,立法初衷可能與性別之分無關。可以想像,這個案子如果出現在1890年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們根本不會適用第十四修正案。另一方面,在我看來,憲法條款具有一定的彈性,甚至可以進行擴張性解釋,因為從理論上講,我們對平等這一概念已經有了更加深入的認識。

最終,布萊克門還是說服自己,認定愛達荷州相關法律違憲。他寫道:“我們完全可以用一份簡短有力的判決解決問題,我可不想被牽扯進一場費時耗力,又帶有情緒色彩的女權大討論。上訴人撰寫的過分冗長的歷史資料,完全可以忽略不計。” 最高法院很快就“里德訴里德案”達成一致意見,庭審之後還不到一個月,案件就宣判了。伯格主筆的判決意見僅有6頁,內容並不涉及深層次的討論。意見指出,愛達荷州在指定房產繼承人選時,格外偏向男性,相關規定武斷專橫、不盡合理,但是,對這類案件犯不著適用“嚴格審查”標準,動用司法審查。 1972年,國會通過了憲法層面上的男女平權修正案,並送各州批准。如果有四分之三的州批准這一修正案,就能實現美國公民自由聯盟試圖通過“里德訴里德案”實現的夢想:對歧視女性的法律動用嚴格的司法審查標準,直接判令其無效。

不久,圍繞這條修正案的所有爭議,都濃縮到最高法院受理的一起新案中,即“弗龍蒂諾訴理查森案”本案一審原告是位空軍女軍官,她為爭取住房、醫療福利,必須證明丈夫受她撫養,但是,按照軍方福利方面的法規,男性軍人可以直接主張妻子受其撫養,但女性軍人若想證明配偶受撫養,必須證明丈夫生活費的一半由自己負擔。 “這樣的規定必須被廢除,”1973年1月17日,布萊克門在審前備忘錄上寫道,“問題在於,用什麼方式,分寸如何掌握。”是否應當把性別分類,與種族分類一樣,視為一種憲法上的“可疑分類”呢?最高法院內部的爭議持續了幾週,除倫奎斯特外,其他大法官都不贊同軍方規定中的性別分類。布倫南打算適用“嚴格審查”標準,在他看來,早在“里德訴里德案”中,就該這麼乾了。但伯格表示強烈反對,他不贊成在性別平等案件中輕易動用“可疑分類”的概念。

在“弗龍蒂諾訴理查森案”中,露絲·巴德·金斯伯格提交了一份70頁的訴狀,極力敦促最高法院適用“嚴格審查”標準。布萊克門的法官助理詹姆斯·齊格勒認為這份訴狀非常有說服力,建議大法官將性別分類界定為“可疑分類”但布萊克門不同意這麼做,他認為,靠理性基礎標準已足以應付這一問題。 1973年3月5日,他告訴布倫南:“這案子困擾了我很久,經過一番內心掙扎,我覺得我們沒必要將性別標準與種族、籍貫、國籍問題歸為一類,並列人可疑分類的範疇。對我來說,參照'里德訴里德案'下判即可,無須因為這個案子去攪男女平權修正案這攤渾水。” 布倫南一直在關注男女平權修正案的命運,當時,已經有11個州拒絕批准這條法案,只要再有兩個州表示拒絕,足以令其胎死腹中。布倫南認為,最高法院如果想有所作為,現在正是大好時機。道格拉斯、懷特和馬歇爾都讚同在“弗龍蒂諾案”中適用“嚴格審查”標準,但布倫南始終無法湊夠5票。布萊克門加入了鮑威爾、伯格和斯圖爾特的協同意見,認為軍方的福利規定必須講求平等。倫奎斯特單獨發表了異議意見,意見只包含一句簡短聲明:贊同下級法院的看法,軍方在管理、經濟方面設置的男女差別待遇都是合理的。 1973年5月14日,儘管最高法院以8票對1票宣布軍方規定違憲,但最高法院並未打算在性別歧視案件中適用新的審查標準。

類似案件陸續湧入最高法院,對九位大法官來說,處理難度一點兒也未減輕。這一次,他們面對的是政府內部施行多年的歧視政策,這些政策一直被視為天經地義、合情合理。比如,在許多學校,女教師一旦懷孕(通常是孕後第5個月,孕婦身型初顯時)就得被強制離職,而且沒有孕後復職的保障。這類規定很快受到質疑,1973年開庭期伊始,就有兩起這樣的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一起來自克利夫蘭市,一起來自弗吉尼亞州的切斯特菲爾德郡。 多數大法官認為,這樣的強制離職政策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從憲法層面上討論,又很難確切指出問題的癥結所在。在這起名為“克利夫蘭教育局訴拉弗勒案”(Cleveland Board of Education v.LaFleur)的案件中,布萊克門在審前備忘錄內分析了不同理論,令他困惑的是,這個案子是否應被視為一起性別歧視案件?

任何關於懷孕的法規,都自動帶有性別差異。我不確定其中有必然性,但是,這類法規本身就是在女性之間設置差別,也就是說,劃分出孕婦和非孕婦,而不是區分男人和女人。這有點兒類似軍方某些條例,要求男性軍人不得留鬢角、蓄鬍鬚。這樣的條例呈現的是男人與男人間的差異,而不是男女之別。 另一方面,只有女人才會懷孕。因此,任何涉及懷孕的法規,都會被認為是侵犯女性利益的差別性規定。 不過,在提到上述可能性後,布萊克門又進行了自我否定: 上述思路,貌似挺有吸引力,但根本不符合邏輯。我個人更傾向於使用其他分類方式。比如,將人們劃分為因懷孕而喪失教職者和因健康原因而喪失教職者。按照這種分類方式,一個人如果選擇離職,會基於不同原因。那麼,懷孕有什麼不同嗎?當然不同,懷孕是種自願行為,而健康原因則是非自願的。此外,一些選擇性的外科手術也包含自願成分,如切除前列腺、整容手術、切除癉瘡、扁桃腺胖大、拔牙,等等。這類手術,都是患者選擇方便時段進行的,而非逼不得已,被動為之。

如果這個分類是合理的,那麼,克利夫蘭市教育系統強令懷孕者離職的政策,不具備任何彈性,違反了憲法平等保護條款。 布萊克門最終加人波特·斯圖爾特撰寫的多數意見,判定強制離職政策無效,但是,裁判的憲法依據,並非平等保護條款,而是正當程序條款。 1974年1月21日,最高法院用一個判決,同時解決了“克利夫蘭案”與“科恩訴切斯特菲爾德郡教育委員會案”(Cohen v.Chesterfield County School Board)中的問題。斯圖爾特大法官在判決中寫道,強制性離職政策“武斷專橫”給婦女受憲法保護的生育選擇權造成了“沉重負擔”有意思的是,判決中並未出現“歧視”一詞。一年前,最高法院才剛剛自信滿滿地宣布要維護墮胎權,如今,在保障懷孕女教師的權益方面,大法官們卻再次止步不前。 1973年開庭期,露絲·巴德·金斯伯格又將一起名為“卡恩訴謝文案”(Kahn v.Shevin)送入最高法院。這次她代表一位男性原告,挑戰佛羅里達州的一部法律。根據這部法律,州政府每年應自動向寡婦提供500美元財產減免稅,但鰥夫們卻得不到這個優惠。佛州最高法院認為這部法律“有助於縮小男女之間在經濟能力方面的差異”所以宣布其有效。而對包括布萊克門在內的多數大法官來說,州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不存在什麼問題。布萊克門聽完金斯伯格的庭審陳述後,給了她“B-”的評價,這可比她在“弗龍蒂諾案”中的“C+”表現要好。而她在佛州這起案件中的對手,佛州司法總長得到的評價則是“C”本場庭審中,布萊克門對金斯伯格表現的評語是:“冰雪聰明!”在這個案子裡,布倫南、馬歇爾和懷特贊同適用“嚴格審查”標準,推翻佛州立法,但布萊克門支持道格拉斯的觀點,認為這部法律“設計合理,目的是藉助性別分類舒緩喪偶者受到的財務衝擊,特別是因為喪偶而承擔不合比例的沉重負擔者”。 1976年開庭期,最高法院在“克雷格訴博倫案”(Craig v.Boren)中邁出關鍵性一步,開始對種族歧視立法適用“中度審查”標準。 1976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以7票對2票宣布,廢止俄克拉荷馬州一部法律。根據這部法律,男性最低飲酒年齡為21歲,女性則為18歲。布萊克門加人了布倫南執筆的多數意見,認為“以性別為劃分標準,必須具備重要的政府目標,相關規定與目標實現必須有實質上的關聯”。 1976年開庭期,金斯伯格又將“卡利法諾訴戈德法布案”(Califano v.Goldfarb)送入最高法院,這是一起涉及社會保障的案件。本案庭審時,金斯伯格已是第五次參加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算大法官們的“熟面孔”了。 “紅色裙裝出場。”布萊克門在庭審記錄上寫道。這一次,金斯伯格的客戶又是男性。里昂·戈德法布是一位退休的聯邦僱員,她已故的妻子曾是紐約市公立學校的秘書,支付過25年的社會保險稅。如今,戈德法布想以鰥夫身份,領取社會救濟金,卻被政府拒絕。理由是,他過去並非由妻子撫養。另一方面,一些寡婦卻無須證明受配偶撫養,即可直接領取救濟。 事實上,最高法院對這類案件已漸生倦意。布萊克門在備忘錄中感嘆:“又來了。”庭審後的內部會議上,波特·斯圖爾特說:“我簡直要被這些社會保障法案件煩透了,這類立法充滿專斷與任意性,簡直像催淚彈。”布萊克門不覺得這項立法存在什麼問題。他在備忘錄上寫道:“對一般領域的問題,我的基本立場向來是交給國會去解決。我不喜歡動用憲法,來給那些分類抬高身價。如果相關分類是錯的,國會應該直接糾正。我認為,讓鰥夫證明曾受配偶撫養,而不讓寡婦這麼做,自有其合理性。再說,很少有人會被這樣的問題困擾。”雖然布萊克門這麼想,最高法院還是以5票對4票推翻了相關法規,布萊克門加入了倫奎斯特、伯格和斯圖爾特組成的異議方。 1979年,最高法院審查了馬薩諸塞州一部法規的效力。這部法律賦予退伍軍人一項絕對的、終身的優惠權。也就是說,任何退伍軍人只要符合州政府確定的公職服務標準,就可比非退伍軍人優先被政府僱傭。這樣的法規,當然對女性非常不利。聯邦地區法院認為,州法過分偏向某一特殊階層,這一階層傳統上往往將女性排斥在外,所以宣布州法無效。布萊克門談起這起名為“馬薩諸塞州人事廳訴菲尼案”(Personnel Administrator of Massachusetts v.Feeney)的案件時,在備忘錄上寫道:“這種優先權過於極端,而且令人討厭。”另一方面,從形式上看,這部法規“形式上是中立的”州政府就辯稱,這麼做是基於兩個目的:一是為促進徵兵工作,二是幫助退伍軍人回歸社會。所以,布萊克門也力圖論證這類法規的合理性。 “女性在軍方的數量也在增加,或許會減少這樣的差別。”他寫道。他還在一位法官助理就此案撰寫的備忘錄上寫道:“我們敢去侵犯軍人們的優先權麼?”他最終與其他六位大法官投票支持這部法規,只有馬歇爾和布倫南表示異議。 不久,這起案件多數方的七位大法官,收到明尼蘇達州聖彼得市一位名叫凱瑟琳·克里斯滕鬆的女性的來信。 “女性,從夏娃時代開始,就被告知要孕育嬰孩,而非攜帶武器。”她在信中寫道,“如今,許多開明的社會已經認識到,持槍上陣和照顧家庭已不是成年男女們的惟一選擇。然而,你們卻認定,男人應享受更多恩惠,僅僅因為他們一直扮演著社會長久以來分配給他們的角色,與他們相比,女性實際上正變相受罰。”布萊克門沒有回應這封信。兩年後,他在“羅斯特克訴戈德堡案”(Rostkerv,sGoldberg)中,加入了6票對3票的多數方,贊成軍方只對男性進行兵役登記的條例。 1981年,桑德拉·戴·奧康納進入最高法院。外界都很好奇,最高法院第一位女性成員,會對性別歧視案件持何態度?奧康納可沒把自己看作一位女權主義者,當然,布萊克門也沒指望她是。她上任後的第一個開庭期,檢驗她對女權問題態度的案件就來了。 “密西西比女子學院訴霍根案”(Mississippi University for Women v.Hogan)挑戰的是單一性別學院的合憲性。喬伊·霍根是個男生,女子學院的護理學院拒絕了他的入學申請。他為此提起訴訟,位於新奧爾良的聯邦上訴法院判定,州政府無法證明,將男性排除在護理專業之外,“與政府管理目標有實質上的密切關聯”密西西比州女子學院隨即上訴到最高法院。 布萊克門的助理姬特·金玻斯勸他維持原判,允許男性進入護理專業。為了讓布萊克門放心,她寫道,“這個判決不會有太大影響,”因為除密西西比州外,全國祇有兩家單一性別的高校,即德州女子大學和弗吉尼亞軍校。 布萊克門不為所動,決定推翻原判。 “儘管法官助理與我意見相左”他在審前備忘錄上寫道,“而且,這部法規充滿陳詞濫調,案子也比較棘手”但是,“我並無資格判定,就教育本身來說,按性別分類是否合理,雖然這個問題很有爭議。” 1982年3月22日,庭審期間,布萊克門簡略記下他對本案的預測,他認為,奧康納會加人己方陣營,贊成推翻原判。但是,他錯了。內部討論會後,奧康納宣布她贊同布倫南的意見,認為密蘇里州女子學院的入學政策違憲。最高法院內部意見出現嚴重分歧。布倫南、奧康納、懷特、馬歇爾和斯蒂文斯支持原判,伯格、鮑威爾、倫奎斯特贊成布萊克門推翻原判的意見。不過,鮑威爾認為,本案原告完全可以報考密蘇里州其他學校的護理專業,但他沒有這麼做,所以才成為所謂性別歧視的受害者。 最高法院以5票對4票,宣布維持原判。布倫南指定奧康納撰寫多數意見。她在交付傳閱的意見初稿中,強調密蘇里州女子學院的招生政策背離了時代發展,拒絕招收男生進入護理專業的做法,將把“護理工作完全變成一個專屬於女性的職業”“彷彿女性天生就該從事護理行業”奧康納援引了這所學院1884年制定的章程,說學院的教學目的,就是按照州政府的要求,訓練女性從事縫紉、簿記、速記、電報和打字工作,“將來把她們安置到這些行業中去。” “貌似有些道理。”布萊克門在奧康納初稿的空白處寫道。儘管助理金玻斯勸他加入奧康納那份“說服力強、分析透徹、相對克制的意見”但他還是堅持異議。在異議意見中,他表示:“這所學院早就該換換當年的辦學宗旨了,至少得與20世紀的時代發展保持同步。”但是,“我們有必要在性別歧視領域推進那麼遠嗎?如果我們禁止一個州剝奪某些人的替代性選擇,將這些機會只提供給某一類人,這種教條主義會不會導致我們失去,或者摧毀某些對後者來說至關重要的價值。”他警告說,要避免以追求平等為名義,去施行“不必要的一致” 1983年,奧康納在“阿克倫市案”表態後,布萊克門注意力的重心,又回到墮胎問題上。這起案件讓他意識到,他必須付出更多努力,保護“羅伊訴韋德案”的判決不被推翻,在此過程中,他逐步把自己視為婦女權益的捍衛者。 1986年,布萊克門在“索恩伯勒案”多數意見的結尾處寫道,與女性墮胎的決策相比,“很少再有比這更加私密、更加個人、更關係到個人尊嚴與自決的決定了”在“羅伊案”判詞中還略顯客觀、超然的語氣,如今已變得更富激情。現在,布萊克門已更加關注女性們,而不是醫生們的權利了。 在1989年的“韋伯斯特案”中,布萊克門的異議意見內首次出現了“平等”、“自由”字樣。他原本預計“羅伊案”會被多數方推翻,所以在異議意見初稿中寫道:“我為這一天感到悲傷。我悲嘆這種傷害女性自由和平等的暴行。”後來,由於奧康納拒絕加入倫奎斯特一方,“羅伊案”才得以保全。布萊克門遂修改了自己的意見,最終公佈的版本是:“我對未來深感畏懼。我擔心在'羅伊案'年代誕生,如今已滿16歲的百萬女性,害怕她們的自由和平等會在未來受到損害。” 1991年,布萊克門撰寫了一則多數意見,判定雇主不得隨意開除或拒絕招募孕期婦女,哪怕她們工作時會曝露在化學毒素下,並有可能傷害到胎兒。布萊克門認為,某些企業的政策貌似是為保護胎兒健康,其實帶有強烈的家長式專制色彩,甚至變相逃避對員工安全提供保障的義務。他在“汽車產業工人訴約翰遜控制公司案”(Automobile Workers v.Johnson Controls)的判詞中寫道:“關於孩子利益的決定,應該留給孕育、撫養他長大的父母,而不是他父母的雇主們。”之後不久,他收到芝加哥女律師菲·克萊頓的來信,後者也是一位積極捍衛婦女墮胎權益的人士。她在信中說,布萊克門的判決讓她“深感欣慰”“在此之前,女性長期被以'為她們的利益著想'為藉口,被排除在法律行業之外”她提到一起臭名昭著的案件,1873年的“布萊德威爾訴伊利諾斯州案”(JBradwell v.Illinois)。當時,伊利諾斯州律師協會以“女人天性膽怯、怕羞”為由,認為女性不宜擔任律師,拒絕接納國內首批女律師之一邁拉·布萊德威爾人會。聯邦最高法院居然在這起案件中支持了律協的決定。克萊頓在信中說:“一個世紀後,約翰遜控制公司又以為他人利益著想為藉口,試圖把女性排斥在外。謝謝您告訴他們,這不是雇主們可以代勞的決定。” 布萊克門對自己被視為女權事業的重要推動者,感到非常開心。一周後,他在給克萊頓的回信中說:“我認為本案的判決結果是適當的,並為未來類似案件指明了方向。哪怕過程比較艱難,所有努力也是值得的。是時候讓'布萊德威爾訴伊利諾伊州案'壽終正寢了。” 1993年6月,比爾·克林頓總統提名露絲·巴德·金斯伯格接替拜倫·懷特,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在1970年代,她由於經常出庭,一直是最高法院的常客。 1980年,她被吉米·卡特總統任命為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法官後,一度遠離了最高法院。有意思的是,懷特一直反對“羅伊案”而他的繼任者,卻是美國女權主義的領軍人物,布萊克門本應為此慶幸,但他卻非常審慎,對金斯伯格的立場持冷靜觀察態度。 的確,從學術立場上看,金斯伯格贊同“羅伊案”的判決結果,但她對本案的分析思路卻持不同意見。 1985年,她曾在一篇法學評論文章中寫道,“這份意見過分關注醫療自治權,忽略了憲法上的性別平等問題”1993年,她又在紐約大學法學院的一次演講中重申了上述觀點。她被列為最高法院提名人選後,《華盛頓郵報》摘錄了那次演講中的相關內容。布萊克門讀到這篇報導後,在日記中寫道:“她在挑'羅伊案'的毛病。是的,如果以憲法平等保護條款來裁判,或許效果更好。但是,也可能無法達到目的……這只是一位教授在20年後放的'馬後砲'罷了。人們必須置身當時的戰場,才能體會到壓力所在。如今,她也即將成為我們的一員。她能扛得住AS麼?”AS,當然是指安東寧·斯卡利亞。眾所周知,金斯伯格與斯卡利亞(小名尼諾)兩人在特區上訴法院共事期間就是好友。

露絲·巴德·金斯伯格大法官
不過,金斯伯格履任後第一個開庭期的表現證明,她並不打算為取悅老友尼諾,而對他妥協。當時,最高法院正審理“jEB訴阿拉巴馬州案”(jEB v.Alabama),該案涉及的問題是,憲法是否允許因性別原因更換潛在的陪審員。七年前,最高法院曾在“巴特森訴肯塔基州案”知)中,禁止以種族為由,對潛在的陪審員申請無因迴避。 “jEB案”原本是一起父親爭奪子女撫養權的案子,該案審理前,阿拉巴馬州一位檢察官動用無因迴避權,將男性排除在陪審團外。當然,這樣的策略在類似案件中很常見,因為女性通常會贊同檢方主張,而男性一般會同情爭取撫養權的父親。由於陪審團成員皆為女性,這位父親在阿拉巴馬州法院輸了官司,他隨即提起上訴,指控州政府侵犯了他受憲法平等保護的權利。 對布萊克門來說,那名父親的勝訴理由非常充分。 1993年11月,他在審前備忘錄預測本案結果時寫道:“勝訴理所當然。”內部討論會上的爭論十分激烈,斯卡利亞的情緒尤其激動。他說,如果禁止用性別標準遴選陪審員,將是“30年來最激進的判決”這樣“實在太可怕了”不過,投票結果最終還是6票對3票,推翻阿拉巴馬州法院的判決,將禁止用種族標準遴選陪審員的先例效果延伸到性別標准上。斯卡利亞、倫奎斯特和托馬斯三人為異議方。 拜倫·懷特退休後,布萊克門成為最高法院最資深的聯席大法官。所以,當首席大法官位於異議方時,他有權指定判決意見的主筆者。 在這起案件中,他決定親自撰寫判決意見。 “我們認為,與種族標準一樣,用性別來判斷陪審員的能力和公正,是違憲的做法。”他寫道。他在意見中,系統回顧了司法系統處理性別歧視案件的歷史,並援引了露絲·巴德·金斯伯格代理過的四起案件。他在一個腳註中指出,能否對性別歧視案件動用“嚴格審查”標準,仍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當然,這個問題不必在當前這個案件中解決,因為用性別因素剔除陪審員的做法,連中度審查標準都通不過。 “我很樂意加入您的意見,尤其是腳註6。”金斯伯格對他說。 斯卡利亞發布了一份言辭激憤的異議意見,他忿忿不平地指出,多數方適用的是一種“不分男女的教條主義”以“反男性沙文主義的雄辯之詞”進行狡辯,試圖達到“公然向性別平等主義妥協”的目的。桑德拉·戴·奧康納雖然加入了布萊克門的意見,卻又單獨發布了一份協同意見。她始終認為,此案的約束重點,應該是那位檢察官,作為“州政府官員”他沒有必要介入這樣一起民事案件。 金斯伯格甚麼話也沒說。她也沒必要再說什麼。哈里·布萊克門已經替她表達了她所有想說的話,放在過去,這一幕幾乎不太可能出現,但現在卻確實發生了。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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