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傳記回憶 大法官是這樣煉成的:哈里·布萊克門的最高法院之旅

第9章 第六章大風暴紛至沓來

哈里·布萊克門與沃倫·伯格間的微妙關係,隨著開庭期的更迭,變得日趨緊張。他們之間,似乎已不存在任何理性討論的基礎,更別說化解二人的立場分歧了。到1980年代,兩人嫌隙日生,漸至無法調和的境地。多年後,布萊克門承認,1974年夏天,當最高法院因“水門事件”陷入內部危機時,兩人持續多年的友誼終告完結。 布萊克門本人對尼克松政府在道德上的徹底破產深表驚愕。 1973年8月,在華盛頓舉行的美國律師協會年會早餐禱告中,他刻意以《尼希米記》(Ne—)為禱文,毫不隱晦自己借古喻今的意圖。公元前446年,先知尼希米從巴比倫流放歸來,發現耶路撒冷已經成了一片廢墟。掀開“水門事件的棺罩”布萊克門告訴聽眾,“大家會發現時代沒什麼變化”他補充道:“令我們感傷的是,貌似牢固的政府架構,如今卻即將崩解。究竟誰會取得先機呢,借用林肯的話,是'我們本性中更好的天使還是遠比這些糟糕的事物呢?'”

律協年會之後那11個月發生的事情,令人們更加失望。首先,尼克鬆在1973年10月底發動了“週六夜間大屠殺”(Saturday Night Massacre),解除了“水門事件”特別檢察官阿奇博爾德·考克斯的職務,並拒絕交出考克斯索取的白宮錄音帶。 (這些正是證明尼克松妨礙司法,掩蓋“水門事件”真相的證據。另一位特別檢察官里昂·賈沃斯基繼續要求白宮交出錄音帶,總統則以行政豁免權為由拒不從命。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約翰·斯里卡乾脆發出強制令,要求白宮將64盤錄音帶作為呈堂證供,但總統仍公然抗令。為提高效率,最高法院直接從地區法院接手此案,並於1974年7月8日聽取了言詞辯論。威廉·倫奎斯特因為曾經是尼克松政府內閣成員,主動申請迴避。

庭審次日召開了內部會議。會前,大法官們內心都很清楚,總統的命運,乃至整個國家的命運,已掌握在他們手中。 儘管八位大法官對如何處理這起案件思路迥異,但大家一致認為,總統主張的行政豁免權不能成立,他必須交出所有的錄音帶。伯格決定親自撰寫判決意見,並承諾7月15日完稿。很快,他開始逐章將初稿送同事們傳閱,並附言稱:“我歡迎——其實是邀請——您發表高見。”劉易斯·鮑威爾和波特·斯圖爾特認為初稿的分析部分較為薄弱,試圖尋求更妥當的替代方案。伯格所擬初稿的事實陳述部分(判決意見會在開篇簡單、概括地陳述案件事實與法律爭議)不僅不夠精確,還有斷章取義、混淆真相之嫌。鮑威爾與斯圖爾特希望布萊克門就事實陳述部分重寫一份“修正稿”後者迅速拿出一份言簡意賅、直截了當的初稿。


1974年7月22日的《時代)〉雜誌封面上。尼克松總統與法院的大法官們對峙的畫面:(第二排右數第一人為布萊克門,因為倫奎斯特申請迴避所以照片上只有八位大法官)
儘管在附言中說了客氣話,但當伯格發現自己起草的判決意見的核心部分已由別人代勞時,意外之餘,也很有幾分不快。布萊克門7月12日附在初稿上的那封信,令他非常不安。 收到布萊克門的初稿後,斯圖爾特迅速給伯格發去一份備忘錄,並將復本抄送其他大法官,他將初稿稱為一份“完美精煉之作”這份備忘錄是一個明確信號,意味著“布萊克門版”的意見將成為最高法院意見的一部分,7月24日,“美國訴尼克松案”(United States v.Nixon)宣判,至少從形式上給外人的感覺是,判決由伯格一人起草。這一天,布萊克門的秘書轉來一則他的小女兒的留言:“蘇西來電說:'謝謝。'”

多年後,布萊克門談到此事對沃倫·伯格的打擊。 “那一定是他職業生涯中最難捱的一個夏天,”他回憶道,“怨恨與誤解不期而至。”伯格對那個夏天發生的事“一直懷恨在心”尤其是布萊克門,居然與他人聯手,試圖從伯格手中拿走此案。 “從那以後,我們倆就正式分道揚鑣了,”布萊克門說,“我太了解沃倫·伯格了,在某些方面,我比他本人更要了解他。” 布萊克門的這番話,默認了兩人的友誼已近完結。出於謹慎,又或情感方面的考慮,他並未多言。後來,再有人公開問及他對伯格生活或事業方面的評價,他總會用懷舊的口吻竭力褒獎其成就。事實上,如果回溯至代頓的布拉夫年代,乃至上訴法院時光,他對兩人綿延數十年的友情,確實有緬懷之意。更重要的是,大法官們向來把最高法院視為一個大家庭,作為一名紳士,布萊克門當然不會自曝家醜。

不過,一旦回到辦公室這樣的私密空間,他從不掩飾自己和伯格的緊張關係。從他的筆記中,可以讀到他潦草寫下的對伯格觀點的批評。就連他的法官助理,也或是自發,或是被鼓勵,時有針對首席大法官的不敬之詞。 “毋庸諱言,首席對這起案件的看法簡直荒謬可笑。”1977年,理查德·威拉德在一份寫給布萊克門的便函中,批評了伯格在一起勞動法案件中的觀點。 1986年,伯格關於“卡拜拉訴布洛克案”(Cabana v.Bullock)的意見傳閱期間,帕梅拉·卡拉蘭告訴布萊克門:“首席的意見已開始傳閱,他就像那些極端保守的波旁派,緊緊揪住老觀念不放,固執己見,拒絕吸收任何新資訊。” 1978年,布萊克門70歲生日那天,法官助理們模仿伯格的語氣,草擬了一份宣布給布萊克門辦公室全體職員放假的通知。通知上說:“我最近得知,你們老闆的生日被排在周日,也即1978年11月12日這天。”通知抬頭上寫著:“布萊克門大法官先生的所有助理、秘書及其他職員”結尾說:“我,僅就我本人而言,樂意加入你們'相對狹義'的生日賀詞。”

布萊克門對伯格主筆的判決意見,常會寫下語氣刻薄,甚至略帶嘲諷挖苦的批註。 1979年,伯格針對將病人強制關入精神病院的案件,撰寫了一份判決意見,布萊克門在意見書上批道:“精神病專家!”(他同時還給意見評上了“C-”等級。1978年,伯格在一則行政法案件的判決意見內,加入了大量腳註與法理分析。布萊克門評論道:“這簡直是一篇大學法學評論上的論文!”末了還添上一句:“這根本就不是沃倫·伯格本人寫的。”他總會在伯格的意見書空白處標註出各類問題。 布萊克門出席大法官會議時,也會在筆記中評價伯格的言行舉止。比如,“首席大法官又在喋喋不休了。”(1975年)或者在伯格名字下寫道:“說,就會不停說。”(1979年)“首席大法官根本控制不住會議局面。”(1980年)

布萊克門的“重要大事記”儘管有時會語焉不詳,卻完整記錄了他與伯格友誼惡化的全過程。 1977年12月16日,布萊克門寫下的是:“與首席大法官關係緊張。”除此之外,未作其他解釋。此時,他剛剛接受過前列腺癌手術,還未完全康復。涉及平權政策,且頗具爭議的“巴基案”也正在審理之中。 1980年,伯格在羅納德·裡根和喬治·布什參選的總統大選中的活躍表現,令包括布萊克門在內的幾位大法官都覺得十分過分。 1980年11月19日,已經當選,但尚未履職的正、副總統拜訪最高法院,布萊克門當天記下:“首席大法官與過去一樣,以極為誇張的方式安排著一切。”1981年1月9日,他寫道:“首席大法官'指示'大家,要著正裝出現總統就職典禮。我說,我穿西裝、套法袍即可。拜倫·懷特說他要戴一頂'匹茲堡鋼人隊'的隊帽,外加一對禦寒耳套。威廉·倫奎斯特號稱要戴一頂絨線帽。”十天后,“倫奎斯特告訴我,政權交接小組請他週三上午參加白宮舉行的宣誓儀式,他說那天上午得開庭,如果一定得出席,時間可能得安排在下午3點之後。但那幫人說,首席大法官已經代表大家答應了。他對此非常生氣。”最後,他在1月23日寫道:“首席大法官簡直有病——為總統就職典禮這麼折騰。”

個人風格上的差異,加劇了兩人的隔閡。正如本書第四章所提到的,布萊克門曾懷疑伯格1972年冬天故意拖延“羅伊訴韋德案”的判決時間,免得讓即將參加連任就職典禮的尼克松面上無光。伯格雖然指定布萊克門撰寫“羅伊案”判決意見,他本人卻不支持最後出爐的意見,甚至加人了批評者陣營。更令布萊克門惱火的是,“羅伊案”使他成為爭議焦點,在現實中備受煎熬,而伯格不但不出手相助,反而經常火上澆油。 另一件讓布萊克門怒火中燒的事,與律師廣告議題相關。布萊克門對自己在“貝茨訴亞利桑那州律師協會案”中起草的多數意見頗為自得。這起1977年的案件,將律師的商業言論納入了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範圍。但是,伯格卻多次在公開場合,嚴厲批評此案判決。美國律師協會1985年年會上,伯格公然宣稱,律師做廣告是種“不擇手段的訟棍行為”布萊克門一直保留著刊有伯格演講內容的那期《華盛頓郵報》的頭版文章,以及一周後刊發的社論。社論不但批評了首席大法官的觀點,還大贊律師打廣告的行為“值得提倡”。

至少在兩人關係剛剛趨向微妙的那段時間,伯格仍表現出一副健忘的姿態。 1974年11月12日,當布萊克門認為伯格正為自己在“尼克松案”中的做法懷恨在心時,伯格給他發來的生日祝福里,卻讀不出絲毫抱怨意味。 “若不是你在這裡,我很難相信自己會在這個地方一直待下去。”伯格說道,並落款稱:“一如既往的,沃倫。”1976年6月10日,布萊克門加入最高法院六週年之際,伯格寫來了親筆信,開頭是:“儘管本開庭期了無生趣,但這些年總體還是很棒的。”他接著提到第八巡迴上訴法院,“你還渴望在第八巡迴上訴法院時那種和平與寧靜麼?如今,你已在這裡6年了,我很高興你一直在此。無論如何,這裡是沒有和平與寧靜的,如果我們必須身居風暴之中,那就讓大風暴來得更猛烈些吧!風暴越猛,樂趣越多!一如往常的,沃倫。”

伯格與布萊克門都沒有料到,一場大風暴確實已悄然襲來。整個1970年代,關於高等教育界種族平權政策的討論日漸升溫。人們爭論的焦點是,學院或大學在入學考試中給予少數族裔特別優惠,是否侵犯了白人學生的平等保護權利? 1973年,最高法院原本打算通過審理“迪方尼斯訴歐德加特案”(DeFunis v.Odegaard),回應上述問題,最終卻在第二年做撤案處理。此案原告是一名白人學生,因認為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的入學政策不公,憤而提起訴訟,但是,最高法院審理這起案件前,他即將從法學院畢業,判決對他的個人利益已沒有影響。 1976年,加州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撤銷了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醫學院對少數族裔學生的優惠政策,加州大學隨後上訴至最高法院。這起訴訟最初是由白人學生艾倫·巴基提起,他兩度申請入學被拒,卻發現學院在每100個錄取指標中,會留下16個專門提供給少數族裔,巴基認為這樣的入學政策構成了“反向歧視”違反了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 巴基的訴求,博得了廣泛同情,而醫學院對少數族裔實施的優惠政策,由於太過僵硬,反而將種族平權政策逼入險境。 1977年1月,當最高法院考慮受理加州大學的調卷複審令申請時,即便是威廉·布倫南、瑟古德·馬歇爾這樣的平權政策堅決支持者,也不得不採取迂迴戰略,反對受理此案。伯格和布萊克門之所以反對受理,則是出於另外一個原因:他倆對下級法院的判決都挺滿意。布萊克門在審前備忘錄中說,這類案件承載的是“社會政策議題”沒必要由法官來決定。他衷心希望,“幾年之後,這個國家能以更為成熟的態度,採取更加合理的入學政策,所有申請人都是根據自身實力和未來可能取得的成就,通過公平考試,接受評判。” 但是,斯圖爾特、懷特、鮑威爾、倫奎斯特和斯蒂文斯均投票表示要受理此案,“加州大學董事會訴巴基案”很快被安排在1977年開庭期的待審案件表內。案件在十月開庭審理時,布萊克門的立場已發生明顯變化。既然最高法院已受理此案,他便從法律角度,對相關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思考。儘管略有些勉強,但他仍然決定支持戴維斯分校的招生政策。這起案件涉及醫學院的招生問題,而布萊克門非常熟悉醫療行業的種族歧視歷史。 1977年10月7日,庭審一周後,他預先草擬了一份多數意見提綱,強調“包括醫學界在內的諸多職業領域,都需要更多少數族裔參與其中”布萊克門指出,“梅哈里醫學院與霍華德大學醫學院一直堅持這麼做”梅哈里醫學院位於田納西州首府納什維爾,霍華德大學醫學院位於華盛頓特區,當其他醫學院排斥黑人學生人學時,這兩所學院一直致力於培養黑人醫生。 “人學政策需要具備一些彈性。”布萊克門寫道。此外,司法界對教育政策並“沒有什麼特別理解”但必須“在反對不公平做法上有所作為,問題是,戴維斯分校的入學政策真的不公平嗎?”不是,他說道,因為“在這裡強調種族優惠,就是為了從整體上增進公平……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單獨強調中立是不夠的” 經過開會討論,大法官們初步決定維持原判,但尚未確定由誰撰寫多數意見。一周後,伯格發出一份備忘錄,建議最高法院維持加州最高法院判決,但應在盡可能窄的基礎上進行。伯格認為,戴維斯分校的入學政策在種族問題上過於機械,應當廢除,但是,最高法院“沒必要過分管制各州、大學或任何教育機構的入學政策”他建議,最高法院可以以違反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章為由,宣布入學政策無效,根據這一章的要求,任何接受聯邦資助的教育機構,都不得採取種族歧視政策。至於這類政策是否違憲,可以留待日後再議。首席大法官認為,“為當下這些問題找出理性解決途徑,恐怕得耗去數年時間,既然如此,不如暫時擱置。這也是我們必須付出的代價。”最高法院的日程不應被那些“情緒激動的媒體”左右。 十二月底,伯格開始傳閱他草擬的一份35頁的判決意見。不過,傳閱對象並非全體大法官,只包括斯圖爾特、倫奎斯特、斯蒂文斯和布萊克門四人,很明顯,他認為這四個人可以爭取到自己一方。在給布萊克門的附函中,伯格寫道:“哈里——我得強調,這可是一份我親筆撰寫的初稿,內容、格式、結構等方面難免會有瑕疵。我衷心希望,我給出的思路能說服其他四位同僚。如果你大致贊成我的思路,請用紅藍鉛筆進行修改。新年快樂!”布萊克門用一支普通鉛筆在意見草稿上批註道:“我不會加入這份意見。” 對布萊克門來說,1977年的冬天非常難熬。整個十二月,他都在梅奧診所接受前列腺癌治療,沒有出席最高法院的庭審。雖然癌細胞並未擴散,醫生也認為療效顯著,但是,布萊克門畢竟已經69歲,術後康復仍然需要幾週時間。一月,當他重返最高法院時,發現自己得花上很多精力,才能趕上“巴基案”的審理進度。除了伯格早先提交的意見,懷特、斯蒂文斯、倫奎斯特、布倫南和鮑威爾的意見也已開始傳閱。數十個社會組織也向最高法院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見書。布萊克門開始著手撰寫自己的意見。 1978年5月1日,他函告全體大法官,說他將投票支持校方。 “我認為戴維斯分校的入學政策符合憲法,但也許只是符合憲法的底線。”他在這份13頁的備忘錄中寫道。此時,最高法院的投票形勢又變為4票對4票。四位大法官(懷特、布倫南、馬歇爾和布萊克門)認為校方政策合憲,四位大法官(斯蒂文斯、伯格、斯圖爾特和倫奎斯特)認為根據“民權法案”第六章,校方的政策違法,應當命令戴維斯分校醫學院接受巴基的入學申請。鮑威爾的立場與大家都有所不同,他認為,“民權法案”第六章與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沒有什麼區別。戴維斯的入學政策既違反憲法,也違反了“民權法案”加州最高法院關於巴基可以人學的判決完全沒錯。但是,該法院錯誤地認為,大學在招生過程中,可以完全不用考慮種族因素。鮑威爾指出,一個健全的招生機制,不能為某一族群設定固定配額,但是,為了兼顧學生來源多元化的需要,可以將種族作為一項“附加”因素考慮,這麼做也是符合憲法的。 5月2日,伯格將一份備忘錄交大家傳閱,上面說:“關於這起案件的表態情況,比爾·布倫南和我認為公平起見,應採取'聯合'指派的方式。目前一方有4票,另一方也有4票,劉易斯分別支持兩方部分觀點。因此,將有5票支持巴基人學,並廢止戴維斯分校的招生政策,另有5票支持採取合理調整措施後的種族平權政策。” 由於幾位大法官都準備了判決意見(這就導致最後將出現6份意見)最高法院拖了兩個月才宣判。布萊克門起草判決意見期間,法官助理基思·埃利森向他推薦了一篇與本案有關的文章。這篇文章刊登在1977年11月的《大西洋月刊》上,作者是前哈佛法學院院長、擔任過肯尼迪總統國家安全顧問的麥克喬治·邦迪。埃利森說,他並不想增加布萊克門的閱讀負擔,但坊間都“認為此文是相關領域難得一見的佳作,所以才提請您予以關注。”邦迪這篇名為“最高法院眼下的難題:誰在美國享受優先待遇?”的文章,對種族平權政策表示了強烈支持。 “要祛除種族主義,必先重視種族問題,”邦迪寫道,“目前沒有其他現實路徑。”邦迪還引用了范德比特大學前校長亞歷山大·赫爾德的名言:“區別對待就是對黑人學生的最大公正。”布萊克門在這篇文章的空白處做了不少記號,其中一處標著:“讀於78年5- 6月。”他後來在判決意見中寫道:“為了超越種族主義,我們必須重視種族問題。”作為對邦迪文章的回應,他說:“沒有其他途徑能有效解決這一問題,為了平等對待一部分人,我們必須提供一些差別待遇。我們不能,也不敢,讓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淪為種族歧視的工具。”伯格控制這起案件的企圖完全落空,首席大法官無法獨霸多數意見的寫作權了。他與斯圖爾特、倫奎斯特加入了斯蒂文斯起草的一份意見,認為戴維斯分校的招生政策違反了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章。斯蒂文斯的判決意見稱:“我們必須維持原判中關於巴基可以入學的指令。” 1970年代末,種族平權問題並非席捲布萊克門與最高法院的惟一風暴。布萊克門曾預測,各州很快將就“羅伊訴韋德案”的判決做出反應。他猜得沒錯,但事情並未向他希望的方向發展。各州不僅沒有順應新判內容,修改相關法律,反而千方百計,為女性或醫生的墮胎行為設置了更多程序障礙。對未成年少女,法律要求墮胎必須事先通知其父母,或取得父母同意。對成年女性,法律規定了等待期間,要求當事人必須多次往返醫院或診所,並設置了“基於了解基礎上的同意”條款,強制醫生向請求墮胎者出示胎兒不同發育階段的照片。儘管最高法院已在1976年的“密蘇里州親子規劃中心訴丹弗斯案”中宣布墮胎無須經丈夫同意,某些州仍然要求墮胎手術必須在通知丈夫後才能進行。墮胎之爭淪為各州立法部門的“游擊戰”最高法院剛剛推翻一部舊法,各州就匆匆立法,設置新的障礙應對。 更令布萊克門意外的是,儘管“羅伊案”的判決是以7票對2票達成,而他只是受首席大法官指派撰寫判決,但人們卻把此案判決看成他一個人的意見。最高法院收到近萬封信件,指名由布萊克門拆閱,這些信或詛咒布萊克門遭天譴,或者罵他是嬰兒殺手。他只閱讀了其中一部分,但保留了全部來信。作為一名虔誠的衛理公會教徒,布萊克門認為自己完全是代全體大法官受過。 “我從來沒有受到過這樣的謾罵和攻擊。”他在給羅切斯特衛理公會醫院附屬教堂牧師埃爾金·托爾斯的信中說,後者曾在“羅伊案”宣判幾週後,致信布萊克門表示支持。 與此同時,學術界對“羅伊訴韋德案”的回應,也有些不冷不熱。法院宣判幾個月後,《耶魯法律雜誌》上發表了一篇語氣尖銳的批判文章,作者是前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的法官助理約翰·哈特·伊利,法學界聲名鵲起的新星。在這篇名為“嚎狼之代價:評'羅伊訴韋德案'”的文章裡,伊利斷言:“'羅伊案'根本無法在憲法條文、歷史或任何原始材料中找到依據。”判決意見“非常糟糕,因為它誤讀了憲法,或者說根本不受憲法支持”。 由於此文是支持墮胎的自由派人士所撰寫,再加上作者身份特殊,行文尖酸刻薄,文章很快引起廣泛關注。布萊克門讀罷此文,請他的法官助理詹姆斯·齊格勒分析伊利的觀點是否站得住腳。齊格勒為安慰布萊克門,用輕蔑的語氣評價說:“伊利無非是想將'羅伊案'與沃倫法院時代的那些'偉大'判決劃清界限。這篇文章是想給自由派們提供一個藉口,好讓他們繼續對墮胎判決採取敵對態度,就像他們一直對'米蘭達案'的判決敝帚自珍那樣。”他最後補充道:“連反墮胎人士都不會引用這樣的文章。” 事情的發展與齊格勒的預測完全背道而馳。根據1985年的一項統計數據,“嚎狼之代價”在過去40年發表的美國法律期刊文章中,引證率排在第五位。 1991年的一份法律文獻分析數據表明,《耶魯法律雜誌》歷年刊登的文章中,“嚎狼之代價”的引證率排名第三。裡根政府與老布什政府都曾將該文附在“法庭之友”意見書中,提交給最高法院,希望大法官們將之作為推翻“羅伊案”的依據。 但是,齊格勒的評價至少有一點被證明是對的:法律界的自由派人士也認同伊利的批評意見。但是,也有部分例外,比如,哈佛法學院的兩位教授:勞倫斯·卻伯和菲利普·海曼。兩人在伊利的文章發表後,分別撰文批駁其觀點。他們認為,“羅伊案”已就相關議題,從憲法上進行了合情合理地分析。海曼的文章發表在《波士頓大學法律評論》上。文章指出,“羅伊案”和“多伊案”完全可以從先例中找到“充分根據”是對“憲法原則的增量發展”時不是伊利筆下的那種“大躍進”不過,海曼對“羅伊案”的支持,並非毫無保留。他寫道,雖然判決依據“現在看來比當初更有章可循,但是,在最高法院的判決意見中,理論依據還是沒有被表述的足夠清楚”。 姑且不談法律期刊上的種種爭議,伊利對“羅伊案”的批評,很大程度上為學術界對此案的看法定下了基調。不過,爭論幾乎只在男性中進行,那一時期,各大法學院中,女性數量不到3%。正是基於這個原因,許多人對判決意見表示出輕慢、不敬的態度,即便在自由派知識分子內部也是如此。由此導致的結果是,最初幾年內,“羅伊案”判決沒有受到學術界的熱情支持,在後來的論戰中,也沒有得到知識分子階層的有力聲援。 1977年,或許是為表達善意,伊利主動致信布萊克門,盛讚他在一組案件中的異議意見。最高法院在這些案件中判決,州沒有義務為貧窮女性支付墮胎費用。伊利在信中說:“'羅伊訴韋德案'剛宣判時,我曾提出過批評意見。但是,您在6月20日那些墮胎案件中提出的異議意見,確實切中要害。令我非常困惑的是,那些極端反墮胎人士怎麼能將窮人排除在墮胎權之外,並將之視為一種勝利。最高法院應該做的,就是阻止這類歧視。” 布萊克門對伊利的回應很冷淡。 “很高興聽到你對最近這組墮胎案判決的評價。”他寫道,“當然,我也注意到你對'羅伊訴韋德案'的批評。”由於伊利剛到哈佛法學院執教,布萊克門以寥寥幾個段落,請他代為問候故交舊識後,就匆匆收尾。這是“羅伊案”判決意見作者與這位持強烈批評意見者的惟一一次通信。 在最高法院內部,“羅伊案”的多數方成員也以各種方式,對布萊克門表示支持。不同的表達方式,反映了他們的迥異個性。臨近“羅伊案”宣判一周年之際,喜歡搞怪的道格拉斯決定幽上一默,他趁庭審時,遞給布萊克門一張字條,上面寫著:“我收到一堆祝賀墮胎案一周年的信,內容可比往年更加骯髒齷齪。最棒的一封居然'祈禱我的心臟起搏器失靈'。”鮑威爾送給布萊克門兩張《華盛頓星新聞報》的剪報,上面刊登了兩封讀者來信,對墮胎合法化一年來的情況表示認同。其中一封信的作者是一位急診室護士。她說,在'羅伊案'判決之前那幾年,自己曾處理過無數因非法墮胎出現事故,而被送進急診室的病例,患者境況十分悲慘。如今,幾乎是一夜之間,這類病人突然消失了。她寫道:“究竟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如此巧合,婦女墮胎剛剛被合法化,一些合法提供墮胎服務的診所剛剛開業,急診室裡那些非法墮胎事故的病例就迅速消失了?而且這種情況持續至今。現在,人們還在就墮胎合法化問題爭論不休,但他們忽視了問題的癥結所在,這也是墮胎合法化的真正原因:墮胎只是一個純醫學角度的判斷。” 鮑威爾轉交這些剪報時,附言說:“這些或許會令您會心一笑,尤其是在收到那麼多蠻不講理的信之後。”隨後他又親筆補充了一句話:“我一直認為您的判決意見是最棒的。” 其他人能做的終歸有限。 “羅伊訴韋德案”仍是布萊克門必須獨自承擔的重負。命運,或者說是沃倫·伯格,賦予他處理此案的機會,他不得不終身與之相連。其實,他最初的想法,只是想增加醫生們的醫療自主權,使他們能夠根據患者病情,作出合理判斷,不用擔心招來牢獄之災。而在最高法院內部,當時的爭議,也主要集中在聯邦法官到底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上,並不涉及女權、胎兒生存權等道德議題,然而,偏偏是這些爭議,最終成為輿論焦點。公眾輿論基本與最高法院對這起案件的看法無關,一些人將布萊克門捧到天t,一些人將他視為惡魔,不過,這些人一致認為:是布萊克門一手將國家帶人了墮胎合法化的新紀元。這類臆想根本不值一駁,因為當年的判決意見第一段已經說得很清楚:“布萊克門大法官,代表全體大法官發布這份判決意見。” 布萊克門努力適應著劇烈變化,而又無法預測的現實生活。一方面,他認為自己只是被動捲入這起案件,不過是一個大時代的普通旁觀者。他曾在一封信中,將“羅伊案”形容為“早年我在這裡時,發生在我身上的一件事”另一方面,當最高法院內外勢力對他群起而攻時,他的命運已與“羅伊案”緊密相聯,這時,他又會深深以此案為榮。多年之後,《華盛頓人》雜誌刊登了一篇名為“'羅伊訴韋德案'真相”的揭秘文章,文章煞有其事地宣稱,威廉·布倫南才是此案判決意見的幕後推手。布萊克門在這篇文章上貼了張字條,上面寫著:“一派胡言。” 布萊克門還未完全釐清自己與“羅伊案”的關係,全世界卻已將他視為墮胎權的始作俑者。當然,他後來也將自己視為“羅伊案”的主要桿衛者。 1977年,國會通過了一部名為“海德修正案”的立法,涉及國會對窮人的年度醫療資金撥款。修正案發起者是伊利諾伊州共和黨人亨利·海德,他是眾議院反墮胎陣營的領導人之一,修正案禁止在未滿足特定條件下,使用聯邦資金資助墮胎,問題是,所謂的“條件”年年在變,完全取決於反墮胎勢力在眾議院內的此消彼長。某些年頭中,政府規定只有以挽救孕婦生命為目的,才能對墮胎提供資助。過了幾年,例外條件又變成孕婦是因強姦、亂倫而懷孕,或者懷孕結果須經兩名醫生確認,且認定懷孕將導致“嚴重且持續的身體損害”總之,根據上述條條框框,貧窮女性若想墮胎,將承受各種差別待遇,完全不同於其他需要接受醫療服務的窮人。 1980年,一起名為“哈里斯訴麥克瑞伊案”(Harris v.AfcRae)的案件來到大法官們面前。位於紐約的聯邦地區法院判決,“海德修正案”在1977財政年度拒絕對拯救孕婦生命之外的墮胎行為提供財政資助的措施,因違憲而無效。卡特政府遂上訴至最高法院。 布萊克門在審前備忘錄中寫道,與早年那些限制聯邦資助的案件相比,“海德修正案”的內容令人“非常震驚”他相信,多數大法官將會選擇支持“海德修正案”比如,路易斯·鮑威爾大法官向來認為,“接受墮胎資助並非公民基本權利,這一次,他顯然還會這麼判。” 1980年4月21日,庭審當天,布萊克門注意到,海德議員也坐在聽眾席上,一頭銀髮頗為顯眼。 “坐在中間那張椅子上的是海德麼?”他在審判席上傳了張字條給伯格。伯格回复:“我不知道!”布萊克門根本不相信伯格的話。 “首席大法官居然說他不認識海德議員,那傢伙可端坐在我們正前方!”他在當天的庭審筆記中寫道。 大法官會議上的討論,證明一切皆如布萊克門事前所料。伯格說,如果他是一名國會議員,他會投票反對“海德修正案”但是,作為一項法律事務,國會有權拒絕撥款治療精神疾病、藥物成癮或其他病症。法院無權對國會的“真實動機進行司法審查”伯格表示,他將投票推翻地區法院的判決。 布倫南則持相反立場。他說:“國會明顯對墮胎抱有敵意。”他投票贊成維持原判,馬歇爾與布萊克門也持此看法。斯圖爾特支持推翻原判,理由是,1977年的“梅赫訴羅伊案”(Maher v.Roe)已給出這類問題的答案。懷特認為本案“案情複雜”遠比“梅赫案”難辦,但他同意推翻原判。鮑威爾也這麼想,宣布“接受治療並非憲法權利”倫奎斯特同樣支持推翻原判,因為“隱私權不能無限擴張”。 最讓布萊克門驚訝的是新任大法官約翰·保羅·斯蒂文斯,他在1977年的“梅赫案”中,曾是多數方一員。斯蒂文斯說,他仍認為“梅赫訴羅伊案”的判決是正確的,但是,“本案涉及的是聯邦利益,不是州利益”斯蒂文斯認為,“海德修正案”是國會“濫用”權力的表現。 “我們以國家財政收入為抵押,制定所謂聯邦政策,這是應受譴責的行為!”最高法院最終以5票對4票維持了“海德修正案”儘管布萊克門仍位於少數方,但他欣慰的發現,自己又多了一位才華橫溢、堅定可靠的盟友。 斯蒂文斯,1975年進入最高法院,是道格拉斯大法官的繼任者,也是杰拉德·福特總統任命的惟一一位大法官。 1947年開庭期期間,他擔任過威利·拉特利奇大法官的助理,隨後成為芝加哥一位著名律師,擅長反壟斷業務。 1970年,尼克松提名他出任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法官。布萊克門與斯蒂文斯初遇時還鬧過一次笑話。 1971年5月,布萊克門在位於印第安納州綠堡的德堡大學發表演講,斯蒂文斯專程跑去捧場,兩人還簡單聊了幾句。然而,布萊克門卻把斯蒂文斯誤認為第七巡迴上訴法院的羅伯特·斯伯謝爾法官。之後不久,他還專門致信斯伯謝爾,感謝後者賞光蒞臨。斯伯謝爾知道布萊克門認錯人了,將信轉給斯蒂文斯。斯蒂文斯給布萊克門寫信說:“我完全理解您把我和斯伯謝爾法官弄混的原因,因為我和他都在同一法院,而且您在和之後另一位紳士談話時,這位紳士還提到了斯伯謝爾法官的名字。”布萊克門非常尷尬,他回信說:“我為此事深感不安,實在不應該犯這樣的錯誤。” 斯蒂文斯進入最高法院6年後,一直是資歷最淺的大法官,這也說明,最高法院在1970年代末期,成員一直相對穩定。 1981年6月,波特·斯圖爾特決定結束23年的大法官生涯,宣布退休。儘管他才66歲,完全可以在這個崗位上待得更久。羅納德·裡根總統提名桑德拉·戴·奧康納作為繼任者,後者是亞利桑那州上訴法院法官,擔任過亞利桑那州參議院多數黨領袖。 奧康納對墮胎議題的立場有些模棱兩可。亞利桑那州的反墮胎遊說集團勢力強大,奧康納一直與它們保持距離。事實上,1970年,她曾投票支持廢除本州一部將墮胎行為規定為犯罪的法律。 1974年,“羅伊案”第二年,她還投票反對過一項禁止本州州立醫院墮胎的議案。 1981年9月,參議院進行大法官確認聽證會期間,“國家生命權利委員會”拿這件事說事,試圖阻止她進入最高法院。即便如此,她仍以壓倒性的票數通過確認,成為最高法院歷史上第一位女性大法官。 即使在最高法院內部,女性大法官的到來,也並不讓人感到意外。早在斯圖爾特謀劃著退休時,就有人預測會有一位女性補缺。斯圖爾特甚至提請大法官會議盡快廢除“大法官先生”這一傳統稱謂,改為性別相對中立的“大法官閣下”除了布萊克門一人反對,其他大法官都投票贊成這項變革。投票結束後,布萊克門寫信告訴伯格:“我最近總對一些事情反應過度,在我看來,還是維持現狀比較好,畢竟這也是運行過數十年的傳統。我們可以等到女性大法官到來後,應她的要求再做調整。總之,面向多元化的改變應當是漸進進行的。” 儘管對傳統的態度略顯保守,但奧康納剛剛進入最高法院,布萊克門就主動向她提供幫助,要求手下職員協助她做好建檔工作。奧康納的秘書琳達·布蘭德福特事後專門致信感謝。她說:“您應該給您的文件歸類系統申報專利,然後向每一個新晉大法官收取高額專利使用費,這可是一項極好的投資。” 但是,布萊克門對這位新同僚仍然心存疑慮。畢竟,裡根在1980年總統大選中,表現出強硬的反墮胎立場。第二年,檢驗奧康納立場的機會就來了。最高法院受理了一起新的墮胎案:“阿克倫市訴阿克倫生殖健康中心案”(Afowi v,Akron Center for Reproductive Health,Inc)。在這起案件中,位於俄亥俄州的阿克倫市為限制墮胎行為,頒布了一部條例,除設定“基於了解基礎上的同意”條款外,還要求墮胎者必須經歷24小時的等待期。時任首席政府律師雷克斯·李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意見書,不僅為阿克倫市提供支持,還懇請最高法院推翻“羅伊案”儘管李明確提到,這起案件涉及到的問題與推翻“羅伊案”沒有直接關聯,但他還是認為,最高法院應通過審理這起新案,重估之前對墮胎的態度。換言之,最高法院應“尊重各州立法”而不是動輒採用“嚴格審查”只有在相關立法確實為“墮胎決定增加了不當負擔”時,最高法院才應考慮將其推翻。為了達到攻擊“羅伊案”的目的,李還引用了伊利那篇名為“嚎狼之代價”的論文。裡根政府的插手,激起更大爭議。布萊克門預測,奧康納的立場很可能與首席政府律師相同,他在審前備忘錄上寫道:“奧康納會站到首席政府律師那邊嗎?”

美國第一位女性大法官桑德拉·戴·奧康納宣誓就職,監誓者為首席大法官沃倫·伯格
1982年11月30日進行的庭審中,布萊克門毫不掩飾自己對白宮的不滿。他很少在開庭時發問,這次卻怒視著雷克斯·李,手裡拿著政府提交的那份訴狀,咄咄逼人地問道:“這份訴狀是你親自寫的嗎?” “大部分……是我寫的。”首席政府律師有點兒被他嚇住了。 布萊克門對奧康納的預測是正確的。雖然最高法院以6票對3票推翻了阿克倫市的條例,但奧康納果然加入了懷特與倫奎斯特組成的異議方。奧康納起草了一份23頁的異議意見初稿,這份初稿不僅全盤接受了裡根政府關於“不當負擔”的說法,還猛烈批評了“羅伊訴韋德案”的思路。奧康納認為,“羅伊案”判決以懷孕前三個月為界,根據懷孕時間衡量州的利益,對於“協調個人權利與州的利益在墮胎議題上的衝突,是毫無原則,也根本不可行的做法”。 布萊克門的法官助理科瑞·施瑞辛格對奧康納的助理加里·弗蘭西昂抱怨,奧康納的異議意見語氣實在尖酸刻薄。弗蘭西昂向奧康納匯報後,後者同意刪去“毫無原則”一詞,但保留“根本不可行”的說法。施瑞辛格告訴布萊克門,奧康納意識到“兩人的立場有很大不同,但她會竭力避免出現針對個人的直接批評”。 奧康納對意見其他部分未作調整,她預言說,隨著醫學科技的發展,胎兒的生存能力會在“不久的將來”進一步增強,存活的時間點亦會前移至懷孕三個月之內。 “因此,'羅伊案'據以成立的整體思路,顯然正朝碰撞航向(Collision Course)行駛。”布萊克門讀到這一節時,在空白處畫了個大大的問號。 “羅伊案”宣判已近十年,而布萊克門與里根任命的第一位大法官,很可能已駛向碰撞航向。此時,最高法院的老齡化傾向逐漸明顯。布倫南已經77歲,伯格和鮑威爾的生日只差兩天,他倆也快75歲了。馬歇爾和布萊克門都已74歲。 “羅伊案”中五位多數方成員,幾乎都到了一般情況下的退休年齡。奧康納則代表著未來,她才剛滿53歲。 不過,“羅伊案”仍然是安全的。政府的立場,以及奧康納的異議意見,激怒了劉易斯·鮑威爾。 1983年6月15日,鮑威爾在他起草的“阿克倫案”多數意見中,全力反駁了對“羅伊案”的各種攻擊。鮑威爾援引“遵循先例原則”指出,作為十年前的一則判例,“羅伊案”判決“經過了特別審慎的考慮”因此,“最高法院一再強調,是否終止妊娠,是婦女的一項基本權利。”鮑威爾強調,所謂遵循先例原則,是“通過法治進行社會治理的有效方式。今天我們仍然尊重'羅伊案',並重申它的重要性。” 奧康納大法官對美國政治制度中另一個核心議題,也產生了極大的影響:聯邦主義(Federalism)。關於聯邦主義的爭論,主要集中在聯邦政府與各州的權力配置問題上,這一爭論表面上已在富蘭克林·羅斯福執政時期解決,當時,對“新政”抱有敵意的最高法院不得不暫時妥協,承認國會調控國家經濟的權力不受質疑。之後的35年,爭議暫時被擱置,直到倫奎斯特1972年進入最高法院後,才打算重啟這一議題,並將權力天平向各州傾斜。 1975年的“全國城市聯盟訴尤塞里案”(National League of Cities v.Usery)成為他重新啟動這一議題的首次機會。在這起案件中,一個州向國會新近修正的《公平勞工標準法》發起挑戰,反對將聯邦最低工資標準和工時限制適用至各州及地方僱員。本案的爭議在於,各州能否以憲法為依據,挑戰國會管控州際貿易的權限。 在最高法院內部,倫奎斯特並不缺乏像他那樣,打算管控聯邦權力的盟友。鮑威爾把“全國城市聯盟案”稱為“我到這里後最重要的案件”他強調說,“最高法院有責任維護聯邦體制”聯邦主義應當成為一種“廣義上的憲法原則”。 奧康納到任不久,布萊克門的立場不斷接受考驗。與其他大法官不同的是,奧康納出任過民選職位,而且是意義重大的州屬公職。她曾是亞利桑那州參議院的多數黨領袖,在她之前,美國還沒有一位女性在州議會中出任過如此高位。她非常重視各州主權,並將之融入自己的司法理念。她剛剛進入最高法院,就關注到國會1970年代中期為解決能源危機而通過的一部法律。 1978年《公用事業管制政策法》要求各州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大力推行節能政策。在密西西比州一起案件中,聯邦地區法院判定該法違反了最高法院在“全國城市聯盟案”中確立的各州主權原則。裡根政府提起上訴。 1982年1月,大法官們審議此案期間,雖然鮑威爾和倫奎斯特都質疑這部法律的合法性,但只有奧康納一人明確表示支持地區法院判決。伯格指定布萊克門撰寫推翻原判的多數意見。儘管這起名為“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訴密西西比州案”(Federal Energy Regulatory Commission v.Mississippi)的案件,票數一開始並不接近,但隨後卻產生較大爭議。布萊克門認為,國會本可以直接接管私營事業的管制,但是,立法機關顧及各州主權,採取了不過分侵擾的方式,允許各州在充分考慮聯邦標準的前提下,加強對相關領域的管制,儘管這樣,這並不意味著管制各州公用事業的法律可以被“輕易推翻”當然,布萊克門說,州政府也可以放棄他們擁有的管制權。 奧康納對這起案件的看法與布萊克門截然相反。她在異議意見中寫道,這部法律“將各州公用事業完全納人聯邦官僚體系之內”“州議會和行政部門不能聽命於聯邦官僚。”她認為,如果多數方的意見“是合理的,憲法就無須約束聯邦對各州的管控了”四月,伯格宣布他將改變投票立場,因為奧康納的意見“說服了我,最高法院之前有點兒跑偏了”鮑威爾與倫奎斯特一開始就猶豫不定,現在也加入了異議意見。布萊克門這方的絕對多數局面一下變成了5票對4票。他隨後在腳註中反駁了奧康納的立場。他說她的觀點“雖然惹人注目,但誇大其詞、大錯特錯”1982年4月16日,布萊克門在“重要大事記”上寫下:“在'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案'中痛擊奧康納。” 布萊克門雖然暫居上風,但在“鮑爾斯訴哈德威克案”(fiw-ers v.Hardwick)中,他卻因票數變化淪為輸家。這起案件同樣與最高法院在“羅伊訴韋德案”中認定的隱私權相關,起因卻是同性之間的性行為。邁克爾·哈德威克是一名男性同性戀,因與另一男子發生性行為,被控違反佐治亞州刑法禁止同性雞姦之規定,一審定罪後,哈德威克在位於亞特蘭大的聯邦上訴法院成功翻案。佐治亞州司法總長邁克爾·鮑爾斯隨即上訴到最高法院。 1986年3月31日,此案庭審期間,布萊克門隨手記下自己對投票結果的預測:5票對4票,又或6票對3票,撤銷上訴法院支持哈德威克的判決。 大法官們審議此案時,鮑威爾的表現令布萊克門大跌眼鏡。之前,布萊克門認為鮑威爾肯定會支持州方觀點,同意判哈德威克有罪。然而,鮑威爾卻自稱“情緒複雜”最終投票贊成維持上訴法院判決。 “在家裡發生的同性性行為不應當被定罪。”鮑威爾說。他認為,僅僅因為一個人與同性性交,就將其投入監獄,違反了憲法第八修正案禁止殘忍及異常刑罰的規定。在布萊克門的會議筆記內,鮑威爾的觀點旁邊被標上了一個大大的驚嘆號。布萊克門還特地做了記號,好讓法官助理們密切關注投票結果:“助理!他的立場靠得住麼?” 目前有5票支持維持原判,即推翻佐治亞州的相關法律。這5票分別來自鮑威爾、布萊克門、馬歇爾、布倫南和斯蒂文斯。對布倫南來說,這起案件與同性戀無關,而是基於“成年人之間的相互同意以及他們的隱私權”斯蒂文斯內心也有些矛盾,他說:“我對同性戀的確存有偏見,但大家總得彼此共存。”他指出,美國精神病學協會不再將同性戀視為精神病。為什麼佐治亞州不對已婚夫婦適用什麼雞姦法? “這種差別完全是偏見導致的。所以,對我來說,這起案件關係到我們的自由。”斯蒂文斯說。 反對陣營一方,伯格說他根本“看不出對隱私基本權利有什麼侵害”最高法院應當從倫理道德角度考慮此案,他說,並強調英國“早在五百年前”就已將同性戀視為犯罪,“佐治亞州不過是適用了兩百年前的英國普通法”倫奎斯特投票支持推翻原判,因為“任何刑法典中都會包含道德觀念”懷特、奧康納也持同樣立場。 布倫南指派布萊克門撰寫多數意見。但是,4月8日,會議結束不到一周,布萊克門關於鮑威爾可能變卦的擔憂果然被證實了。 “通過更進一步地思考,我認為自己應該推翻原判,而不是維持它。”鮑威爾致信全體大法官說。 “既然幾個世紀來,相關行為一直被認為不當之舉,我認為沒必要在這裡談什麼正當程序問題。”鮑威爾寫道。 現在,布萊克門只能撰寫異議意見了。他把這起案件視為墮胎案判決的自然延伸。 “我們之所以保護父母的生育選擇權,是因為這種關係改變了我們對個體的定義,而不是出於人口統計學上的考慮,或者《聖經》上關於多產或繁衍的要求。”他寫道,“最高法院今天的判決,否定了人們享有同性性行為的基本權利,事實上,它真正否定的是,所有個體控制自我,以及與他人親密交往的利益。” 布萊克門決定在審判席上宣讀自己的異議意見。由於本開庭期即將結束,宣判時間被安排在1986年6月27日,這天正好是周五。 6月24日,助理帕梅拉·卡拉蘭寫信建議他最好延後幾天宣判,“我認為周五不是宣判的好日子。”她說,“夏天的周五和周六,人們都不會在意最高法院做了什麼。如果我是您,我會選擇週一宣判。”當天下午,布萊克門給伯格送去一張字條,上面說:“親愛的首席,可以請求將第85-140號案件,'鮑爾斯訴哈德威克案'從周五調整至週一宣判麼?”伯格寫了句“好的”就將字條退回。 由於6月30日是開庭期最後一天,所有人都知道這起案件將在當日上午宣判。各方都對判決結果抱有濃厚興趣。布萊克門大聲宣讀了自己的異議意見:“這件案子觸及到人之所以為人的根本核心所在,我們應該容忍多元價值觀的存在,即使有些價值觀不被大多數人認同,但正因為如此,我們更要對持有這類價值觀的人的權利格外審慎對待。” 他的這些話,也代表著另外三位異議者的意見,他們是布倫南、斯蒂文斯和馬歇爾。布萊克門宣讀完畢後,馬歇爾遞給他一張字條。在當年那起破產訴訟費案件中,馬歇爾曾指責剛進入最高法院的布萊克門根本不知民間疾苦。如今,13年過去了,這一次,這位年邁的民權英雄傳來的字條上寫著:“您非常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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