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傳記回憶 大法官是這樣煉成的:哈里·布萊克門的最高法院之旅

第7章 第四章遭遇“羅伊案”

“我們從此將涉足墮胎領域。”1971年1月,布萊克門在最高法院審理第一起墮胎案件前,寫下了這段話。從他的文字裡,我們可以讀出幾許期盼、幾許無奈,事實上,最高法院其他大法官的心情也是如此。他們已經發現,無論在各州議會,還是州法院與聯邦法院內,關於是否應當把墮胎行為視為犯罪的爭論,已塵囂日上,是時候在世紀之末解決這個問題了。 在美國,紐約、華盛頓、阿拉斯加與夏威夷四州,已不再把實施墮胎手術的執業醫師關進大牢。另外13個州通過了“改良式”法律,擴張了允許墮胎的條件。但是,仍有33個州禁止墮胎,看不出它們有任何改革跡象。於是,支持墮胎者轉而向法院求助,試圖將此議題送交最高法院處理。此時,聖保羅市梅奧診所著名產科醫生簡·霍奇森,也正以個人名義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她因為在明尼蘇達州為一名婦女實施墮胎手術,被當地檢察官起訴,患者剛剛懷孕,卻不幸染上了德國麻疹,這是一種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畸形的嚴重疾病。霍奇森在刊登在梅奧診所內刊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她的行為完全是從患者的最大利益出發,她預測說:“總有一天,墮胎將成為一項人性化的醫療服務,而不是一種罪行。”

儘管很想嘗試,但是,無論是布萊克門,還是其他大法官,都不知道最高法院能不能解決這項越來越激烈的爭議。此時,幾起墮胎案件已陸續訴至最高法院,等待大法官們審議:霍奇森醫生從明尼蘇達州提起的上訴、來自德克薩斯州的“羅伊訴韋德案”、來自佐治亞州的“多伊訴博爾頓案”(Doe v.Bdton),以及“美國訴武奇案”(United States v.Vuitch)。最後一起案件來自哥倫比亞特區,大法官將於一月開庭審理。此案包含一些技術性的管轄權爭議,看起來像是要阻止最高法院觸及這類議題的案件。事實上,“羅伊訴韋德”去年十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大法官本打算在審結“揚格訴哈里斯案”(Younger v. Harris)之後,再審理這起案件。 “揚格案”涉及的問題是,聯邦法院能否介人州法院的刑事訴訟,此案自1968年受理以來,歷經兩次審議,一直懸而未決。最高法院最終決定先審理“武奇案”在最高法院,沒有一位大法官審理過墮胎案,布萊克門對這類議題也從未正式表過態,儘管他擔任梅奧診所法律顧問期間,積累了許多醫學專業知識,也比其他大法官更了解醫療制度的最新發展與改革動向。比如,美國公共衛生協會在1968年的年會上,已通過投票表決,支持廢止限制墮胎的法令,呼籲“盡快開放墮胎領域,賦予並保障人們選擇要幾個小孩的權利”美國醫師協會也剛剛放棄他們長期持有的反墮胎立場,並向少數支持墮胎州的執業醫師提供了墮胎手術操作指引。 1970年6月,美國醫師協會的委員們投票同意,允許有執業資格的醫生在墮胎合法的州實施墮胎手術,條件是:手術必須在醫院進行,且必須經另外兩名醫生商議同意。兩個月後,美國婦產科醫師學院執行委員會頒布了一項新政策,醫生可以應患者要求實施墮胎手術,無需按照美國醫師協會的規定,去征得另外兩位醫生的同意。

在“武奇案”的捲宗內,布萊克門附上了美國醫師協會內部期刊上發表的一篇文章,文章討論了醫生實施墮胎手術或拒絕做這類手術後,可能面臨的民事責任。這篇文章摘自1968年發生在紐約的一起案件,兩年前,紐約州廢除了墮胎限制法,規定懷孕不滿24週者均可合法墮胎。根據舊法,許多中產階級女性會主動聯絡私人醫療機構,在醫療委員會批准的前提下,以“治療”的名義進行墮胎。紐約一家法院認定一家醫院玩忽職守,因為醫生拒絕實施墮胎手術,導致一位患有德國麻疹的女性未能終止妊娠,生下了一名嚴重畸形的嬰兒。 墮胎法律究竟會朝什麼方向發展,仍是一個未知的課題,但是,布萊克門對意外懷孕導致的後果,有著切膚之痛。他的二女兒莎莉曾在1%6年意外懷孕,當時她還在紐約州北部的斯基德莫爾學院讀大二,年僅19歲。儘管以布萊克門在醫療界的關係,完全可以為女兒安排一場安全的墮胎手術,但布萊克門一家還是放棄了這一選擇。莎莉最終決定退學,嫁給了年僅20歲的男友。不幸的是,兩人結婚不到三個月,莎莉就不慎流產,這段婚姻隨之無疾而終。 (她後來重新入學,並考入法學院,再婚後生下兩個女兒。由於當時人們普遍缺乏避孕措施,有一半左右的懷孕,屬於意外受孕,每年約有上百萬女性冒著死亡或終身不孕的危險終止妊娠,由此導致的家庭慘劇比比皆是。

如果這些女性足夠幸運,他們或許可以找到出生於塞爾維亞的米蘭·武奇醫生,他在華盛頓的診所已為上千名女性實施過安全的墮胎手術,每次手術收費100至200美元不等。當然,根據當地法律,這類手術是違法的。 1969年,武奇醫生因違反哥倫比亞特區墮胎法而被起訴,根據這部由當地議會1901年通過的法律,除非“確有必要維護孕婦的生命與健康”實施墮胎手術的醫生將被判刑,最高刑期可達10年。武奇醫生的做法,受到墮胎改革運動者的大力支持,他向法院申請駁回指控,並主張相關墮胎法律違憲,因為法律對“健康”一詞缺乏準確定義,醫生無法據此預測自己的行為合法還是違法。聯邦地區法院法官格哈德·格塞爾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裁定駁回指控,並宣布相關法律“因界定不清而不符合刑事法律所必需的程序正義要求”格塞爾是聯邦法院系統第一個宣布墮胎法律違憲的法官。聯邦政府敗訴後,越過上訴法院,將此案直接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由此導致一個管轄權問題,即:最高法院能不能直接受理這種越級上訴的案件。

在審前備忘錄中,布萊克門認真考慮了本案涉及的管轄權問題,決定反對越級上訴。 “我贊同盡可能限制那些直接上訴到最高法院來的案件,”他寫道,“我們手頭的案子已經夠多了,案件應當通過正常審級過濾。”如果最高法院多數大法官決定受理此案,他“打算在程序問題上堅持自己的看法”但是,他認為法律應當將特定問題界定清楚,使醫生在做決定時無須擔心牢獄之災。 “一個誠實可信的醫學判斷,顯然是對抗特區法律的最佳抗辯。”布萊克門寫道。換句話說,法律應當對“健康例外”的範圍進行更寬泛的解釋。接著,他轉向另一個議題,也是這個案子最初蘊含的一個問題,最高法院不願輕易表態的:隱私權。如果多數方大法官拒絕對“健康例外”做擴張性解釋,他寫道,“我將依據隱私權理論,對相關問題進行合理解釋。”

儘管布萊克門沒有進一步解釋,但他內心非常清楚,另一扇門打開了。他可以援引最高法院6年前在“格里斯沃爾德訴康涅狄格州案”中的判決意見審理此案,“格里斯沃爾德案”以“隱私權”為基礎,推翻了州政府禁止避孕的規定。不過,無論布萊克門未來打算在隱私權這個思路上走多久,現在他已沒必要過早表態了。雨果·布萊克的多數意見初稿已在全院傳閱,他主張最高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並要求對“健康例外”的含義進行更寬泛的解釋。也就是說,墮胎不僅是為保護一名女性的身體健康,還包括其心理健康。 “只有認定'健康'一詞的解釋同時包含生理健康、心理健康方面的含義,才與我們對該詞的通俗用法和現代理解相一致。”布萊克寫道。他著重強調,詞典對“健康”的定義是“身體與思想的完好狀態”並補充說,“種種證據表明,'健康'這個詞不存在什麼含義模糊的問題。事實上,一場特殊的手術對一名患者的身體或心理健康是否有必要,取決於醫生們的慣常診斷。”

無論是從社會政策角度,還是從憲法角度,布萊克門對墮胎問題的立場,都沉浸在“武奇案”的判決中。他不贊同布萊克關於最高法院有權受理此案的結論,所以加入了哈倫的異議意見,並單獨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布倫南和馬歇爾加入了他的管轄權異議。由於有四位大法官反對布萊克的意見,所以,某份正在傳閱的意見很可能獲得多數人支持,從而變成多數意見。道格拉斯和斯圖爾特都不贊同布萊克對“健康”的定義:道格拉斯認為法律規定過於模糊,布萊克光想在文字上做文章,根本無濟於事。斯圖爾特則認為,一旦放開對“健康”的解釋,任何證照齊全的醫生都可以在做完墮胎手術後“完全豁免”刑事責任。只有伯格與懷特在管轄權問題與法律解釋問題上都支持布萊克。基於上述原因,布萊克門告訴其他大法官,他同意加入布萊克對“健康例外”進行解釋的那部分意見,以形成數量上的多數,正式解決此案。哈倫緊隨布萊克門之後,也決定投票贊同對“健康”的擴張性解釋。於是形成這樣的計票結果:5票贊同最高法院有管轄權(布萊克、伯格、懷特、道格拉斯、斯圖爾特)5票贊成“健康”之說(布萊克、伯格、懷特、布萊克門、哈倫)。

1971年4月21日,“美國訴武奇案”宣判,最高法院第一起墮胎案正式審結。基於部分技術性原因,武奇醫生反而成了敗訴方,因為最高法院並沒有認定相關法律因定義不清而無效。聯邦地區法院的判決被推翻,對他的刑事指控仍然成立。但是,墮胎支持者們非常歡迎“武奇案”判決,並把它看做一次輝煌的勝利。判決將墮胎視為一種外科手術,這種手術與其他手術沒有任何根本性的不同,大法官們賦予醫生足夠的診斷空間,使他們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進行判斷。需要指出的是,最高法院這次援引的不是《聖經》而是韋氏詞典。第二天,大法官再次碰頭,決定對另外兩起墮胎案進行投票表決,即“多伊訴博爾頓案”和“羅伊訴韋德案”。 這兩起案件先後於1970年秋天上訴到最高法院,分別涉及不同的墮胎爭議。 “羅伊訴韋德案”挑戰的是德州一部法律,這部法律與絕大多數州一樣,將墮胎行為認定為犯罪。這類法律多是在19世紀後半葉,響應席捲全國的墮胎犯罪化風潮而出台的(德州於1854年加入這場運動)目前等待最高法院審查的這部法律,制定於1911年,後來經過略微修正,它規定除非“是以挽救孕婦的生命為目的”否則,醫生的墮胎手術都將是犯罪行為,可判處2到5年監禁。

“多伊訴博爾頓案”挑戰的是佐治亞州一部法律,這部法律在1968年剛剛修訂過,取代了1876年通過的一部法律。新法內容與德州法律如出一轍,屬於“改良”後的墮胎法律範本,已被全美近四分之一的州所採用。佐治亞州只允許在下列情況下墮胎:孕婦的主治醫生判定,懷孕將危及孕婦生命,或對孕婦健康造成嚴重或永久性損害,並經另外兩名醫生獨立診斷確認;胎兒“很可能是死胎,或可能成為終身不癒的智障或殘障”;或懷孕是由強姦行為導致。墮胎手術必須經醫院特別委員會核准,由具備專門資質的醫院負責實施。更進一步的要求是,該法律只對佐治亞州居民適用,醫生未經法律允許,在任何情況下實施墮胎手術,將被判處10年監禁。 上述兩起案件都由支持墮胎的維權人士發起,意在測試這類法律的合憲性,兩起案件都在下級法院勝訴,但都算不上大獲全勝。德州地區法院已宣布州法相關內容因含義模糊而違憲,並侵犯了“單身與已婚女性選擇是否生育的基本權利”佐治亞州地區法院判定,該州1968年那部要求墮胎者必須是本州居民,且必須經過醫院特別委員會同意才能墮胎的法律,附設了過多限制性條款,侵犯了孕婦的隱私權和“個人自由”為了證明自身結論的合理性,兩家法院均以最高法院的既有判例為依據,但都進行了越界解釋。德州法院依據的是1965年的“格里斯沃爾德訴康涅狄格州案”該案判決並未直接討論墮胎,但認定已婚夫婦的避孕權受憲法保護。地方法院以“格里斯沃爾德案”中支持婚姻隱私權的協同意見為依據,試圖從語義含混的憲法第九修正案中尋求支持,即:“憲法對特定權利的列舉,並不意味著對人民應享有的其他權利的否定與貶抑。”佐治亞州地方法院不僅引用了憲法第九修正案,還援引了“格里斯沃爾德案”中的多數意見,即受“人權法案”不同條款保障的“灰色地帶”與“擴展領域”也應當維護比憲法本身還要歷史悠久的“隱私領域”“無論基於何種理由,隱私權蘊含於個人自由權利之中,這些權利內容廣泛,包含了終止妊娠的權利。”地區法院判決寫道。但是,儘管相關法律被法院推翻,但沒有法院發出禁令,要求各州拒絕執行上述法律。正是基於這一原因,挑戰這些法律的人才決定直接上訴到最高法院。

聯邦法院是否有權發出原告申請的禁令,只是引起爭議的管轄權問題之一,距離解決墮胎問題還有一大段距離。事實上,這才是最高法院遲遲未受理“羅伊訴韋德案”的主要原因。 1971年2月,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揚格訴哈里斯案”判決意見終於出爐,卻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墮胎權爭議。對這一問題,直到“武奇案”的判決發布之前,大法官們仍然對“多伊案”與“羅伊案”的審理採取拖延戰術。不過,德州那起案件卻存在另外一個技術性問題。化名簡·羅伊,真名為諾爾瑪·麥克維的原告,於1970年初提起訴訟,當時她正處於妊娠狀態,而現在,羅伊的孕期顯然已經結束,案子卻還懸而未決,為什麼這個案子不被歸類為因“爭議問題已過時”而無效的案子呢?

德州、佐治亞州的案件原本安排在1971年秋天審議。但到了這年九月,新開庭期即將到來之前,布萊克、哈倫兩位大法官都以健康惡化為由,突然宣布退休。兩週後,布萊克就去世了,哈倫則於這年十二月病逝。審判席上留下的兩個空缺,也給首席大法官伯格帶來了行政管理上的難題。當時的政壇充滿火藥味,總統當年提名海恩斯沃思與卡斯韋爾陸續失利的事,仍令人記憶猶新,兩個席位很可能無法迅速補缺。真若如此,許多重要的案件只能拖延待審。於是,伯格任命波特·斯圖爾特與哈里·布萊克門組成一個臨時委員會,負責篩選那些懸而未決的案件,建議哪些案件繼續推進,哪些案件等九位大法官再次湊齊後再進行審議。委員會決定按照事先安排,繼續審理兩起墮胎案件。多年之後,1986年,當威廉·倫奎斯特成為首席大法官,並面臨同樣的困境時,布萊克門向他講述了自己這段經歷。 “我記得老首席當時指定了一個審議委員會,由波特主持,篩選那些可以讓七人組成的最高法院先行審議的案件。”布萊克門寫道,“我也是這個小型委員會的成員,但是,我們沒有把工作做好。波特誤以為'羅伊訴韋德案'與'多伊訴博爾頓案'只是'揚格訴哈里斯案'的簡單重複,決定盡快將兩案提上審理日程,我們真是錯得離譜了。” 1971年12月13日,最高法院審理了這兩起案件。三天后,大法官們在會議室內討論案情,並決定如何投票。之後關於此案的諸多報導,多以大法官們留下的文獻與法官助理們的回憶為依據,但是,對於大法官會議當日的討論情形,所有記錄都含混不清。布萊克門的會議記錄,也存在這樣的問題。他還破天荒地沒有留下本人的任何評論。他用來記錄投票結果的小紙條中,在“羅伊案”和“多伊案”中,都一反常態地標上了“猶豫”字樣。不過,他的筆記表明,七位大法官都認為德州法律違憲。 道格拉斯說,任何墮胎法律“在正當程序的原則下都變得含義不清,除非賦予為保護孕婦的生命或健康而進行墮胎手術的醫生絕對豁免權”斯圖爾特、布倫南和馬歇爾都投票贊成廢除德州法律。懷特認為,依照最高法院“武奇案”判決的精神,只有存在“健康問題”時,才允許墮胎,這項條件已足以作為判決依據,沒必要扯到隱私權議題上去。懷特補充道:“州有權保護胎兒。”但是沒人提及案件是否因過時而無效的問題。伯格說,此案已被歸類為集團訴訟,最高法院假定集團訴訟原告中仍包括“懷孕成員”所以相關問題並沒有因“過時”而無效。伯格說,“認定德州法律違憲沒有問題,”但是,他希望能對地區法院的判決進行“修正”隨後,他提出一個無法立即給出答案的問題,當一位已婚婦女打算墮胎時,“難道不需要徵得丈夫同意麼”。 與“羅伊案”相比,佐治亞州那起案件的結果就沒那麼明朗了。伯格“傾向於認為該法合憲”布萊克門的初步結論與首席大法官一致。這部法律給布萊克門的“總體印象”是,“相當棒,能在各種訴求中保持利益的平衡”在準備審議期間,他將上述想法記在筆記本內。他的法官助理喬治·弗蘭普頓在佐治亞州那起案件審議前夜,已準備了一份39頁的備忘錄,並提出了一個模棱兩可的觀點。地區法院過於強調孕婦權利,但論證上略顯薄弱,弗蘭普頓寫道,它們的結論“固然可以支持,但是女權色彩太過濃重,且與其他利益相抵觸”他接著說:“也許解決這一問題的最好方式,不是強調女權,而是在這部法律中確立其他標準,最後將墮胎目的限定到盡力維護婦女權益方面。” 道格拉斯認為,佐治亞州的法律“比德州得要好很多”但仍然“非常麻煩”他“不太確定”該怎麼做,甚至懷疑最高法院是否應將這個案子發回地區法院重審,看看這部法律到底該如何運作。懷特說他可能會投票支持這部法律。 “州有權維護未出生嬰兒的利益,”他說,“問題是應當在什麼時間介人。”布倫南、斯圖爾特和馬歇爾說他們將推翻這部法律。布倫南所持理由是:“這部法律根本無視醫生們實事求是的診斷結論。” 伯格把撰寫判決意見的任務再次指派給布萊克門,連布萊克門本人都弄不明白為什麼又輪到他來寫。或許,是在梅奧診所期間積累的醫學背景,使他順理成章地成為理想候選人。不過,更主要的因素是伯格本人的考慮,他特有的政治敏感,使他比其他大法官更能意識到協調的重要性,他希望藉助布萊克門嚴謹精確的判決意見,減少各種爭議,以免在細枝末節上多費口舌。然而,最高法院之外的人們並不了解他的考慮,這一指派在法院內部也引起很大爭議。已在大法官席位上待了17年的道格拉斯,是最高法院資歷最深的大法官,他抗議說,應該由他,而不是伯格來指定“多伊訴博爾頓案”的意見主筆者,因為伯格在佐治亞州這起案件中,並沒有位於多數方。伯格辯稱,這起案件根本沒有形成明確的多數方,布萊克門可以通過撰寫兩起案件的判決,盡量推動大家統一意見。 內部會議上眾說紛紜的意見,對布萊克門沒有任何啟發。他接受指派當天,曾致信梅奧診所醫學圖書館館長托馬斯·基斯,詢問圖書館內是否有“與墮胎歷史相關的”的藏書。布萊克門寫道:“當然,如果您同意我到寶地去做一個星期的研究,我將樂意之至。”梅奧圖書館的職員立刻著手準備,並將書目清單寄給布萊克門。 布萊克門不僅從梅奧診所尋求幫助,同時還求助於家人。小女兒蘇珊後來描述父親當晚與大家共進晚餐時的情景:“伯格大法官指派父親撰寫判決意見之後不久,我們三個女兒正好都在華盛頓。在一次家庭晚宴上,父親提起了這個問題,他問媽媽和我們:'你們怎麼看待墮胎這個問題?'媽媽的答案屬於中間略微偏右。她贊同婦女有選擇權,但認為應限制這一權利。莎莉的回答明顯經過深思熟慮,是典型的中間派路線,她這輩子都是按這條路線生活的——真是個幸運的女孩。南希是拉德克利夫與哈佛的畢業生,極力陳述著左翼知識分子的立場。我呢,當時還沒有從嬉皮階段走出來,滔滔不絕地放出一番極左言論,令老人家驚愕不已。父親吃到一半,就主動放下刀叉,推開椅子,說道:'我有點兒頭痛,我想我該去躺會兒。'”。 這年年底,尼克松從加州聖克萊門特發出一份聲明,強化了墮胎議題的政治色彩,也使最髙法院的判決受到各方進一步關注。他這麼做,自然是為1972年大選爭取連任做準備。尼克松宣布,他將取消政府近些年在軍隊醫院採取的墮胎自由化政策。過去兩年來,根據舊政策,軍隊醫院可以自由實施墮胎手術。如今,這類醫院也被要求遵守所在州的法律,而在絕大部分司法轄區內,墮胎都是違法的。 “各州州府已討論過這一事務,不同法院也審理過類似議題,現在,全國人民有權了解我對這一問題的立場,”尼克松說,“無論是我的個人看法,還是秉承宗教立場,我都認為墮胎是一種我無法接受的人口控制措施。更別說那些不受約束的墮胎政策,又或墮胎需求了,這些都違背了我對人類神聖生命權的信仰——包括那些尚未出生的生命。”“墮胎需求”一詞完全是尼克鬆的獨創,藉此表達他對墮胎行為的反對。實踐中,根本沒有人會在醫療訴訟中使用這個詞,比如,沒人會去說什麼“切除盲腸需求”。 在填補最高法院兩個空缺席位方面,尼克松政府也開局不利。總統仍想提名一位南方保守派人士,但想在南方人裡找一個民權立場能被民主黨人接受的人,實在很不容易。畢竟,民主黨人現在控制著參議院。 1956年,簽署過反對種族融合的“南方宣言”來自弗吉尼亞議會的共和黨人理查德·普夫自知不可能被參議院批准,被迫退出角逐。白宮又打算提名加州上訴法院女法官米爾德麗德·莉莉出任大法官,但美國律師協會在調查其司法履歷後,以11票對1票,認定她“資格不符”另一個臨時性選擇,是來自阿肯色州小石城的律師赫舍爾·弗雷迪,此人曾抵製過校園種族融合,律師協會委員會根本不待見他,對他的提名也無疾而終。 到1971年10月底,新開庭期開始不久,尼克松終於宣布了提名人選。一位是小劉易斯·鮑威爾,他來自弗吉尼亞州里士滿市,是名64歲的資深律師,曾任美國律師協會主席;另一位是來自政府內部的著名保守派人士,47歲的助理司法部長威廉·倫奎斯特。參議院以98票贊成,1票反對,通過了對鮑威爾的確認。但聽證會過程中,部分參議員對倫奎斯特頗有微詞,他最終以68票贊成,26票反對,通過了確認。 布萊克門不認識鮑威爾,但他對倫奎斯特印像不錯,畢竟這位老兄曾在兩年前的參議院確認程序中助過自己一臂之力。 12月10日,也就是倫奎斯特通過確認那天,布萊克門寫了封熱情洋溢的信給他:“我憋到現在才寫信給你,是因為怕你難堪,畢竟這段時間你遭遇了不少批評。”布萊克門寫道,“現在,那些被人揭發痛批,甚至聲譽毀損的嚴峻考驗,已成過眼雲煙,我在此對你致以最真誠的祝賀,以及最熱烈的歡迎。”他補充道:“作為這裡資歷最淺的一員,我比其他人更熟悉、理解你的經歷。有什麼需要幫忙的,請儘管知會我。”對鮑威爾,他也同樣伸出援手。 1972年1月7日,兩位新任大法官正式在審判席就坐,布萊克門非常開心,因為他終於從最高法院的“老九”變成了“老七”更重要的是,他從此不再被視為新丁了。 現在,最高法院再次恢復到滿編狀態,伯格問布萊克門,有哪些需要被重新提交審議。 “我提出,應該把兩件墮胎案拿出來重新討論,”布萊克門回答說,“我認為,既然這兩起案件那麼重要,當然應該由大家集體審議。”但是,伯格沒有安排再次投票,只是讓布萊克門盡可能地完善判決意見初稿。

小劉易斯·鮑威爾大法官
與此同時,在兩位新任大法官沒有參與的情況下,最高法院又開始應付一起新的避孕權案,“艾森斯達特訴貝爾德案”(Eisen-stadt v.Baird)0比爾·貝爾德是生育控制與墮胎權的擁護者,他在波士頓大學講授生育控制知識時,在學生中散發了女性避孕藥沫,結果,他因違反馬薩諸塞州法律而被定罪,這部法律規定,除了醫生和藥劑師,任何人不得分發避孕用品。位於波士頓的聯邦上訴法院已根據1965年的“格里斯沃爾德案”以這部法律違反“基本人權”為由,撤銷了對貝爾德的定罪。 最高法院開會審議此案時,多數大法官贊成維持上訴法院的判決。布倫南起草了一份多數意見,打算擴張“格里斯沃爾德案”的判決內容,“格里斯沃爾德案”只保護了已婚夫婦的避孕權,新意見擬將保護範圍延伸至未婚群體。 “如果賦予隱私權具體含義,它應包括個人、已婚者乃至單身者的權利,他們都有權選擇是否懷孕或產下一個小孩,這類自由是不容政府侵犯的。”布倫南寫道,很明顯,他的用詞影射了墮胎內容,人們也很容易聯想到相關議題。 對布萊克門、懷特與伯格來說,布倫南這種力求包羅萬象的語言有點兒越界了。伯格當然不同意,懷特本來也打算投反對票,後來幾經斟酌,決定僅贊同多數方撤銷定罪的意見。他提交大家傳閱的協同意見,提出了兩個主要觀點:第一,既然案卷材料中沒有提及那些接受避孕用品的學生是已婚還是未婚,就沒必要將避孕權擴展到未婚人士身上。第二,引發爭議的避孕藥沫,在任何一家藥房都能買到,使用者無需醫生處方,更不用接受醫生指導,可以說,州對控制這類藥物根本不太上心。 “除非貝爾德分發的是所謂'口服避孕藥片',我才會考慮判他刑。”懷特寫道。而布萊克門也正考慮加入懷特的協同意見。 伯格根本不贊同撤銷定罪,也希望布萊克門最好不要加人懷特的意見。 1972年3月7日,大法官們開庭審理另一起案件時,伯格在審判席上傳了張紙條給布萊克門,說已經準備好了異議意見。伯格說:“我就像被'困'在'艾森斯達特案'裡,看到被前面兩份意見扭曲的事實,我簡直就像夢遊仙境的愛麗絲。我希望,當我的意見開始傳閱時,你再好好讀讀拜倫的意見。它意見中的影射意圖,給我帶來很大困擾。這本來就是一個關於'開處方'或分發藥物的案子,州也完全可以進行規制。希望你能再次審查一下拜倫·懷特的意見。至於你是否加入我的意見,則另當別論。” 大法官之間對於未決案件,私下並無交流。伯格的便條明顯違反了最高法院的社交慣例。在最髙法院,正常的操作流程是,判決意見初稿先在大法官中傳閱,完全靠意見自身內容羸得支持或反對,當大法官打算遊說他人加入自己一方時,都會正式發函,私下勾兌是不被認同的。此時,伯格動用的完全是個人交情,語氣也有些居高臨下。無論布萊克門是否意識到這一點,這張紙條的目的還是落空了。 3月22日,判決正式公佈之日,布萊克門加入了懷特的協同意見,伯格只好單獨發布了異議意見,抱怨多數意見與協同意見“嚴重侵犯了各州的憲法特權”。 那段時間裡,布萊克門仍在為幾起墮胎案傷腦筋。他認為,德州的案子很好處理。德州法律的法條內容含糊不清,就像“武奇案”中的哥倫比亞特區法律那樣,對“健康”一詞缺乏明確界定。 “我認為,可以從這個角度解決此案,沒必要扯到復雜的憲法第九修正案上去。”將“羅伊訴韋德案”首份意見初稿送交其他大法官傳閱前,他在備忘錄中寫道。此時,“多伊訴博爾頓案”還是他心目中的“重頭戲”因為需要花大量精力去定義墮胎權,他還沒打算就此案與同僚們分享自己的看法。 “羅伊案”意見初稿只有17頁,大部分內容在討論管轄權問題。布萊克門只用3頁篇幅,分析了他提煉出的憲法問題:法律規定“為挽救孕婦生命”才允許墮胎,這樣的例外條件界定不清,其含義究竟該如何確定?這是不是意味著,一位醫生只有在非常必要,如果不實施手術,患者必死無疑的情況下,才實施墮胎手術?或者,只有在她的死亡概率大於平常的情況下才能做?或者是有一丁點兒生命危險時就可以做?又或者處於瀕死狀態才能做?或者最多還能活上一年、一個月、幾天、一夜的情況下就能做?如果為一位“不滿14歲”或者因被強姦、亂倫而懷孕的母親墮胎,算不算“挽救”她的生命?如果是為維護她的精神健康呢?布萊克門認為,相關法律的例外規定“無法給醫生們提供充分提示,反而會使他們因為其模糊不清的含義,陷入失去自由的危險。” 在初稿的最後幾段,布萊克門承認,本案還蘊含更深層次的議題。 “我們認真審閱了各方提供的大量'法庭之友'意見書,其中不乏醫生、醫護人員和相關領域權威人士。”他說,但是,根本“沒有必要”討論什麼墮胎權,更沒有必要“考慮胚胎或三個月以上成形胎兒的權利。”問題的癥結在於,這項含義含混的法律根本就是違憲的。 不過,上述意見根本無法滿足道格拉斯、布倫南和馬歇爾等自由派大法官對“羅伊訴韋德案”的期待。幾天后,他們才從布萊克門提交大家傳閱的“多伊訴博爾頓案”意見中獲得安慰。他援引新近宣判的“艾森斯達特訴貝爾德案”以及“格里斯沃爾德訴康涅狄格州案”和“洛文訴弗吉尼亞州案”(Loving v.Virginia),推翻了佐治亞州法律的主要條款。 “洛文案”是1967年一則判例,在此案中,最髙法院宣布州禁止不同種族通婚的法律無效。布萊克門通過援引不同判例,試圖證明,“一位女性決定是否生育的權利,是受憲法第九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保護的。”但是,這項權利並不“絕對” “人類的認知仍在不斷發展,作為法官,我們無法對生命到底從何時開始進行細緻推測與界定。”布萊克門寫道。在孕期的某一個時刻,另一個生命便逐漸形成了,這時,孕婦所擁有的隱私權便不再僅限於孕婦本人,還涵蓋了另一個生命的隱私權。也正是在此時,孕婦的個人隱私權才要受到“州的利益”的製衡。 同僚們的冷漠回應令布萊克門感到,他不大可能在本開庭期未解決這個案子。 5月31日,在伯格的支持下,他提出正式申請,希望在秋天重議這兩起案件。當然,布萊克門內心是不太情願的,他在日記中寫道,重新審議“將耗去我更多時間與精力”儘管布萊克門沒有明說,但其他大法官很清楚,一旦案件排期再議,判決意見就很難保證還由布萊克門撰寫了。事實上,兩位新任大法官的加入,使案件結果成為未知之數。儘管如此,布萊克門還是認為:“我相信,既然這個議題這麼重大、敏感,牽動各方情緒,國家理應以一個九人法院,而非七人法院來得出結論,無論最終判決是什麼。” 自由派大法官們很警惕再次審議的決定,他們認為,鮑威爾和倫奎斯特肯定會支持限制墮胎的立法。道格拉斯非常憤怒,認為伯格出爾反爾,還專門就重議決定發布了一份異議意見。當然,他最後還是默認了這一結果,1972年6月26日,重議決定發佈時,只附帶提及了他的異議。 布萊克門一進入最高法院,就習慣在“重要大事記”上記錄每一開庭期的重要事件。從他的“重要大事記”裡,可以看出這一時期的緊張氣氛。他在6月9日的記錄中提到了道格拉斯:“重議墮胎案的決定——道格拉斯很想'寫'。”10天后,布萊克門記下:“道格拉斯說他不會傳閱對墮胎案的評論了!”然後他補上一句:“燈光已在隧道盡頭燃起。” 他對事情走向的判斷仍是樂觀的,夏季閉庭期的到來,緩和了之前的緊張氣氛,也令案件前景日趨明朗。布萊克門的法官助理喬治·弗蘭普頓繼續準備佐治亞州那起案件的判決意見,與他合作的另一位助理名叫約翰·瑞奇,是布萊克門從伯格的“死對頭”特區巡迴上訴法院的戴維·貝茲倫法官那裡“挖”過來的。弗蘭普頓與瑞奇提醒布萊克門,“多伊案”的判決意見應重點關注相關條文含糊不清的問題,同時,也應注重強調並澄清墮胎是一項憲法權利。弗蘭普頓還建議對隱私權做擴張性解釋。 七月底,布萊克門來到梅奧診所圖書館,那裡的職員已經為他準備好一處辦公區,與墮胎歷史、實務相關的書籍、文章已放入專架,供他查閱。他做了詳細的筆記和標註,給每一份需要援引的重要事實和觀點做上記號,並用工整字跡謄抄在便簽本上。比如,他從1971年3月的《美國公共衛生期刊》中,摘下了這麼一段話:“在懷孕三個月內墮胎的法律風險,要低於在此之後的墮胎行為。”由於這篇文章詳細考察了各州議會、法院,以及世界各國對墮胎看法的變遷,布萊克門專門複印了一份,並帶回華盛頓。文章結論是:“美國最髙法院的行動十分關鍵,將對這場運動的發展速度起到決定性作用,無論那些懸而未決的案件結果如何,時鐘是無法逆轉的。安全、合法的墮胎將成為女性的基本權利,它是對母親健康與家庭幸福的有力保障,更能確保每個孩子被養育和寵愛。” 布萊克門還保存了民意測驗專家喬治·蓋洛普1972年6月就公眾對墮胎的態度所作的一份民意調查。 《華盛頓郵報》刊登這則報告時,所附標題是“墮胎是由女性、醫生決定的”“每三個美國人中,就有兩個人認為,墮胎應該是由女性和她的醫生決定的事。”民意調查報告以這句話開頭。報告說,數量“遠遠超過事先預想”的受調查者支持對“墮胎法進行完全自由化的改造”對於“墮胎是否應由女性和她的醫生自己決定”這樣的問題,64%的人讚成,31%的人反對,還有5%的人不置可否。男人與女人對這類問題的態度並無差別。受過大學教育者,支持墮胎權的佔87%。羅馬天主教徒中,也有56%的人支持墮胎權。所有受訪族群中,只有那些只受過小學教育的人,才大部分反對合法墮胎。 1972年10月,新開庭期開始了,布萊克門感覺思路越來越清晰。他不知道其他大法官,尤其是兩位新同事會怎麼想,但自己已經有了明確的想法。在為10月11日的重新審議做準備時,他用自己特有的速記方式,在一張便籤紙上寫下了以下想法: 接著,他在旁邊潦草寫道:“人對自己的身體並沒有絕對的權利。” 最後,他為德州案件的判決意見列了一個粗略提綱: 最後一處關於墮胎歷史的論證,反映了布萊克門在梅奧診所的研究成果。這些研究使他堅信,將墮胎行為界定為犯罪,只是近些年才出現的現象,並不是源自英國的普通法傳統。 再次審議兩起案件後,大法官們準備在兩天后進行投票。參加投票前,布萊克門準備帶著佐治亞州案件的判決意見提綱參會,對他來說,這起案件更為重要。儘管撰寫意見的任務這次未必會分配給他,但他仍然認為,“我有權將自己的意見交大家傳閱。” 在日記裡,布萊克門透露,他對於“我們”將案件擱置到本開庭期審理,感到“非常欣慰”在羅切斯特的一周,使他“對醫療史有了前所未有的了解”他明確表示,希望由自己來撰寫判決意見。 “我已投入不少個人精力在這個案子裡。我將對自己原來的意見進行進一步修改與展開,爭取贏得多數人的支持。”“這不是一件好差事,”他說,最高法院“必將因此受到外界攻擊” 在為“多伊訴博爾德案”新撰寫的意見提綱中,他圍繞隱私權進行了系統分析:“許多判決都以隱私權為依據,範圍之廣,足以將是否終止妊娠的權利涵蓋在內。但是,這項權利並不是絕對的,仍然可能有其他類型的利益牽涉在內,比如,生命或者潛在的生命。”寫到這裡,他在空白處加上了“健康”一詞,並在後面添了句話:“胎兒並不等於憲法中的'人'。” 在提綱的結論處,布萊克門做出了一個過於樂觀的判斷: 最後兩點提示,是說最髙法院可以在1973年宣判,但應當延緩幾個月再發布相關指令,這樣各州才有時間修改墮胎法律。 10月13日的會議,對案件走向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劉易斯·鮑威爾是位溫文爾雅、寬厚溫和的紳士,說話帶著些弗吉尼亞口音。他對墮胎權的支持態度,令其他同事大吃一驚。鮑威爾說,他“部分贊同”布萊克門的意見,但希望德州案件的判決不僅僅是基於法律中對“健康”定義的含糊不清,還要把判決的依據放得更寬泛一些。 “成為一起標誌性案件。”他建議將墮胎問題正式當作“一個廣義上的醫療問題來看待”斯圖爾特也希望德州案件的判決範圍可以更廣泛些。他建議,可以參照位於康涅狄格州的聯邦地區法院一個月前作出的一個判決的思路。在這起名為“埃伯利訴馬克爾案”(Abele v.Markle)的案件裡,法院以隱私權為依據,推翻了一部與德州法律內容相似的法律。喬恩·紐曼法官在判決意見中,援引了布倫南大法官在“艾森斯達特訴貝爾德案”中的判詞,即人們無須政府指手畫腳,“都有權選擇是否要懷孕並產下一個小孩”在引用的判詞中,紐曼法官特意用斜體字強調了“懷孕”二字。 討論過程中,僅有懷特與倫奎斯特明確提出異議。倫奎斯特說得不多,但懷特發表了長篇大論。他說,他本人在墮胎上的立場偏向“自由派”一方,但是,作為一名法官,他“不願對州的立法進行事後批評”“為了便利人們墮胎,我們嚴重低估了州在這類問題上的利益”。 伯格指出,“德州的法律必須推翻”但是,到底該如何處理佐治亞州的法律,他還沒有考慮清楚“用何依據”他再次指定由布萊克門來撰寫判決意見。 5週之後,布萊克門將“羅伊訴韋德案”的意見提交全院傳閱。意見長達50頁,用大量篇幅論述了墮胎歷史和關於墮胎的醫學觀點。相對於去年春天那份,新意見給其他大法官留下完全不同的印象。關於隱私權的論證,已經從佐治亞州案件的意見草稿中,完全移至德州這起案件的判決意見。其中,最主要的變化,在於布萊克門將懷孕的時間段與州介入的時機建立了關聯。 “您將發現我的結論是,懷孕的前三個月是個關鍵。”11月21日,布萊克門在送交同僚傳閱的意見中寫道。 “這一標准或許有些武斷,但是,其他主要標準,如胎動說或發育說,也同樣非常武斷。”他說:“這次任務指派很有趣。”德州的“羅伊案”現在反而成了牽頭的案子,其確立的原則將直接適用於佐治亞州的案件,並推翻該州相關法律。 這起案件現已進入衝刺階段。道格拉斯終於打消了之前的疑惑,加入了兩起案件的意見。 “你幹得很棒!”11月24日,他在給布萊克門的信中說。同一天,倫奎斯特告訴布萊克門,他將發布異議意見。但是,這封信的措辭非常溫和:“您提出的論點,比我想像得要好很多,我必須為此向您脫帽致敬。” 儘管個性、觀點皆有差異,但是,自布萊克門在提名期間結識倫奎斯特以來,他倆的關係也日趨緊密。 1972年3月,“施內布利訴佛羅里達州案”(SchnMe v.Florida)宣判後,布萊克門給倫奎斯特送去一份判決意見複本,並在封面上寫道:“親愛的比爾,這是你到最高法院後發布的第一份判決意見,你能給我這樣的殊榮,在這份意見上簽名,好讓我的曾孫在百年之後仍能引以為榮麼?”倫奎斯特回復道:“樂意之至!”他在判決書的第一頁寫下:“致哈里·布萊克門,小弟致以最誠摯的問候與敬意,比爾·倫奎斯特。”不久,為邀請布萊克門參觀自己在佛蒙特州新置的度假屋,倫奎斯特在邀請函署名處籤的是“您的摯友,比爾”。 布萊克門也收到鮑威爾“熱情洋溢”的祝賀。 “意見反映出的學識與分析都令人印象深刻,毫無疑問,它將說服最高法院全體人員。”鮑威爾提出的建議,沒必要急著在懷孕前三個月去界定州的利益所在,似應考慮在懷孕第四個月到第六個月尋求州介入的可能,這個時候,胎兒已經開始在子宮之外存活。這也是紐曼法官在康涅狄格州那起案件中嘗試表達的觀點,但沒有在判決意見中直接挑明。鮑威爾認為以這個時間點作為州介入的標準是可行的,他說:“我非常贊同這個觀點,在這一期間,胎兒已開始存活,州的利益逐步凸顯,之前三個月是很難確定標準的。” 布萊克門請他的新任法官助理蘭德爾·貝贊森分析一下鮑威爾的建議。助理對此卻毫無熱情。他在備忘錄中問大法官,懷孕第三個月末與胎兒存活期之間會發生什麼事呢?州在這個過程中對婦女健康的關切難道是逐步增加的麼? “您提到,以孕期頭三個月為期是相對主觀武斷的切入點,但是我並不這麼認為,而且我也不想過多限制各州從孕期第三個月底到胎兒存活這段過渡時間中的利益”貝贊森認為,“鮑威爾大法官的觀點同樣有武斷之嫌”他還是支持布萊克門之前的觀點。 12月4日,布萊克門正式回函答复鮑威爾,他說,他仍然認為以懷孕頭三個月為期比較合適,“如果關於存活能力的說法能夠說服其他大法官,我也願意接受它。”但是他對此持懷疑態度。 “至於懷孕頭三個月到胎兒存活這一期間,我認為可由各州根據醫學結論去判斷。”布萊克門總結道。 一周後,鮑威爾在審判席上傳給布萊克門一張親筆便簽,上面說:“無論你是否提到'存活能力'的問題,我都將加入你現在的意見。”鮑威爾還寫道:“對我個人而言,存活能力之說確實是個更具邏輯力和說服力的觀點,但也並非不可或缺。” 鮑威爾與布萊克門僅限於私下討論。布萊克門最終還是決定就此事徵求一下其他大法官的意見。 1972年12月11日,他在提交大法官全體會議的備忘錄中寫道,存活能力的說法“當然有它合理的地方”“從邏輯和生物學方面,這種說法都有一定依據。在實踐中也是一樣。我敢肯定,許多孕婦,尤其是很多年輕女孩,要等到孕期第四個月,或者之後更久,才願意麵對懷孕這個事實。”布萊克門說他會“考慮重寫這部分意見”但他不想因此令多數意見方的大法官改變主意。 道格拉斯很快用一句話回應,說他仍然堅持懷孕頭三個月的標準。馬歇爾與布倫南的看法則更為重要。 “存活能力的說法更容易與州的利益聯繫在一起,”馬歇爾說,現在的判決意見,可能被人解釋為,州可以在孕婦懷孕滿三個月後的任何時間內,“完全禁止墮胎”他建議將判決意見明確解釋為,“孕婦懷孕滿三個月至胎兒存活這段期間,州可以在考慮孕婦健康與安全的情況下,對墮胎行為進行適當管制”布倫南的提議與馬歇爾差不多,但他建議布萊克門可以對州在什麼時候可以進行墮胎管制說得更明白些。 “我認真思考過。'存活能力'這一概念更著眼於胎兒,而非孕婦。”布倫南說。 “我們可以說,如果胎兒開始'存活',州當然有義務保護潛在的生命,州在這方面的立法也可以寬泛一些。” 伯格也做出了回應,但並非針對布萊克門的問題。相反,他說:“我花大力氣'鑽研'了你的觀點,但有件事我必須提醒你,你是不是應當考慮一下丈夫或未成年人的父母在這類問題中的'權利'?” 布萊克門說,他將於年底傳閱新的意見初稿,12月21日,他果然準時履諾。在判決意見中,他指出。在德州案件中,州介人墮胎管制的時間完全取決於懷孕進程。而州有兩個“重要並且相對獨立的”利益:其一,保護孕婦健康的利益;其二,保護胎兒潛在生命的利益。但在懷孕最初三個月,胎兒尚未成形,墮胎給孕婦帶來的傷害,要小於整個懷孕以及生產過程給孕婦帶來的潛在傷害。在此期間,墮胎的決定和施行“必須取決於孕婦主治醫生的醫學診斷”但是,一旦妊娠繼續進行,承載各州利益的法律保護的側重點就移轉至胎兒利益,而非女性權利。在頭三個月之後,各州可以對墮胎實施限制,但只是“以與母體健康相關的方式”最後,“在胎兒能夠自然存活的階段”各州可以限制乃至禁止墮胎,“為了保護母親的生命或健康而必須進行的墮胎除外”。 在一個腳註裡,布萊克門對伯格關注的父權問題做了說明。他認為,現在沒必要考慮這個問題,因為無論是德州的案子,還是佐治亞州的案子,“沒有人主張父權”。 判決意見將隱私權作為墮胎權的基礎,與之前相比,並沒有太大改動。涉及這類問題的只有四段,內容也有些語焉不詳。 “憲法並沒有明確提及隱私權,”布萊克門開篇就指出了這一點,但是,最高法院既往先例承認對“隱私特定領域的保護”接著,他列舉了14個判例的名稱,即“格里斯沃爾德訴康涅狄格州案”、“艾森斯達特訴貝爾德案”和“洛文訴弗吉尼亞州案”布萊克門指出,沒有必要硬要說憲法某一條文包含了隱私權,“我們可以從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個人自由中推導出隱私權的概念,也可以根據地區法院的判決,從第九修正案的未列舉權利中找到這一權利,作為基本權利的隱私權範圍之廣,足以把婦女對於是否終止妊娠的決定權包括在內”。 道格拉斯、鮑威爾、布倫南、馬歇爾和斯圖爾特都毫無保留地加入了布萊克門的意見。懷特、倫奎斯特均表示要發表異議意見。現在就等著伯格表態了。他表示雙方意見都有自己想加入的內容,正考慮如何分開表述。最高法院的聖誕休庭期結束後,各州議會也陸續開始議事。伯格的意見卻遲遲未公佈,布萊克門與其他大法官有點兒不耐煩了。 “哈里,'多伊案'、'羅伊案'會在明天宣判麼?”1973年1月16日,波特·斯圖爾特在審判席上傳給布萊克門一張便條。 “誰知道呢?”布萊克門回了張紙條說,“我也不知道明天能不能宣判。他說他會寫。我希望最遲能在22號,也就是下週一宣判。不能再拖了。” 收到這張紙條後,斯圖爾特潦草批註道:“我完全同意。” 布萊克門越來越懷疑伯格是因為政治上的原因,故意擱置自己的判決意見。 1月20日,這位首席大法官即將主持理查德·尼克松連任的宣誓儀式。作為尼克松提名的首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伯格也許不願在此之前宣判墮胎案,而令總統難堪。 1月18日,伯格終於遞交了3頁紙的協同意見,他在意見結尾寫道:顯然,最高法院不認為憲法有所謂“墮胎需求”。 儘管布萊克門內心有所懷疑,他還是就宣判內容諮詢了伯格的意見。布萊克門意見原文中有句話:“我們盡可能尋求發現醫療組織和許多法院在墮胎問題上的態度轉變……”伯格將這句話改為“我們無法不注意到……”在退給布萊克門的意見複本中,伯格寫道:“我們不應該去尋求別人的態度轉變!”布萊克門接受了他的修改建議。 1973年1月22日清晨,多蒂·布萊克門也在法庭旁聽席上就坐。劉易斯·鮑威爾傳給她一張手寫字條,上面寫道:“多蒂,哈里寫下了具有歷史意義的判決意見,我很榮幸能加入其中,他今天早上的宣判內容將精彩絕倫,很高興你能蒞臨現場。” 在當天的“重要大事記”中,布萊克門寫道:“墮胎案了結。約翰遜總統去世。”在許多報紙上,兩件事的報導秩序完全相反,關於前總統去世的報導鋪天蓋地,完全遮蔽了來自最高法院的新聞。但是,天主教會可是在全神貫注關注此事。第二天,布萊克門簡單記下:“墮胎攻擊開始——三位紅衣主教——梵蒂岡——羅切斯特發來電報!”梅奧診所內部非常歡迎這一判決,那裡的婦產科主任可是把德州法律告上法庭的人。 幾天后,布萊克門與他的法官助理蘭德爾·貝贊森一起飛往愛荷華州的錫達-瑞皮德斯,那裡是貝贊森的家鄉。布萊克門本打算在當地商會的一個餐會上演講,卻遭遇大批反墮胎者抗議。 “被警戒!——警察保護。”這位大法官在當日“重要大事記”中記下此事。對哈里·布萊克門來說,人生的新階段就這樣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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