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傳記回憶 一個人的京劇史·張正芳評傳

第20章 第四章丹東歲月

按照合約,張正芳結束了煙台的演出後,於1954年4月抵達遼寧省丹東市。 火爆的場景又在丹東重現——頭三天打炮戲還沒演完,觀眾就炸了窩。 第一天,全部《楊排風》“五打”——“打青龍”“打孟良”“打焦贊”“打韓昌”“打耶律休哥”,全是武戲; 第二天,全部《玉堂春》,從“嫖院”開始,“起解”“會審”“監會”“大團圓”,全是文戲; 第三天,前面《紅娘》,後面《擂鼓戰金山》,一文一武,雙出好戲。 那時的京劇演出行業,很看得出市場規律起的作用,好演員能拿到的報酬絕對夠人眼紅。張正芳剛到丹東演出時,就採取的包銀製,而非在煙台的分賬法,她記得當時自己的包銀數很高,“拿現在的錢來衡量,恐怕我一個人一天的包銀也得有五千元人民幣左右吧……不對,不是五千,是六七千,總之要比在煙台還掙得多。”

然而丹東對張正芳的意義,絕非“掙得多”那麼簡單。 第一天大幕一落下,遼東省的各級領導,包括省委書記、市級領導、宣傳部、文化局的領導都到後台來向張正芳致意:你的演出很成功,今天省委領導班子成員都來了,對你很滿意,希望你能留在遼東省京劇院。 “哎呀,我當時很受鼓舞,都不知怎麼回答好了,”張正芳回憶,“我當時只會說,謝謝領導的關心,我爭取。”雖然是很淡然的幾句話,但看得出,那年月裡,張正芳的心情頗為激動。 第二天演出結束後,丹東市的領導又找到張正芳。這次,不再只是口頭表達挽留的意思了,還開出優越的條件,表示只要她留下來,丹東當地的劇團願意按照張正芳此前演出的包銀標準,支付工資。這一薪酬水平,已遠遠超過了當時國營劇團內一般演員的收入。

丹東的領導看得很準,50年代初的歲月,市場因素決定一切,那時的觀眾看京劇、看名角幾近瘋狂,所以受觀眾歡迎的知名演員選擇演出地點、安排演出檔期成了劇團收入的最重要因素,“挑樑名角主演”物質待遇也必然高。 面對高薪,張正芳不是不動心。可就在同一天,牡丹江京劇團的團長也找到了她,邀請她完成丹東的合同後繼續去牡丹江演出。那位團長說:“不管你在這裡演半個月也好一個月也好,反正你在丹東演完了,我們就要把你接到牡丹江,也採用包銀製,比丹東還高!”張正芳袒露了當時的想法:“那年頭我沒啥覺悟,想得很簡單,哪兒錢多去哪兒唄。一聽說牡丹江給的比丹東還多,就爽快答應了。” 讓張正芳沒想到的是,第三天演出後,遼東省的一位領導就又來游說了:“正芳啊,我們安東是邊界城市,經常接待外賓,中央首長多次去朝鮮都路過這裡。可我們沒有一個像樣的旦角演員,這很丟臉。我們對你都很欣賞,技術好,又賣力氣,這裡正需要你。只要你來,我們肯定重點培養,留下來吧。”

張正芳依舊回絕了,也很直白:“你們來晚了,昨天我已經和牡丹江訂了合同,他們給的包銀要比這裡多30%呢。” 那位領導卻不放棄,說:“沒關係,他們給多少,我們就給多少,而且我們給得更多,一定要把你留在丹東。” 面對盛情挽留,張正芳開始不好意思了:“我想,人要講信用,既然合同都簽了,還是要去牡丹江吧。” 從張正芳的口吻中,那位領導看出了轉機,於是表態說:“好,你可以按照計劃一個月後上牡丹江演出,但我們現在馬上跟你簽一個'試辦入團'合同,以保證你牡丹江演完後一定還回丹東來,不然我們肯定不放你走。我們保證,給你的待遇會比牡丹江還高,嗯,就再高50%吧。” 就這樣,張正芳和丹東簽訂了為期半年的“試辦入團”合同,合同簽完,她才順利地被“放”去牡丹江演出,演出完,自然也按照約定又回到了丹東。

“試辦入團”可以說是當時針對私營劇團、流動演員採取的一種靈活處理辦法。劇團希望張正芳留下來做正式演員,但鑑於她尚在考慮,劇團又不願放棄這一挽留人才的機會,就先讓演員試著加入國營劇團,通過實地體驗,再做最終決定。除此之外,劇團還給張正芳許了很多“願”,比如,每天排練演出不會太累,會文武兼顧,時常找點歇工戲,等等。 “當時的製度真的很靈活。”張正芳介紹說。答應“試辦入團”時,她還有一個顧慮。因為之前曾以私營劇團團長的身份,和長春、白城子等地簽訂了演出合同,本來牡丹江演出結束,就該馬上前往的。如果簽了“試辦入團”,那這些演出合同又該怎麼辦呢?這些劇院不僅盛情邀請張正芳前往演出,而且給出的包銀數額都非常高。

“沒關係,有辦法!”長春前來邀約的人和丹東的劇院認為這都不是難事,完全可以採用“借調”的方法解決。 張正芳說,既然試辦了入團,自己就已算是丹東當地劇團的人,長春就採用“公對公”方式,把張正芳按國營劇團員工的身份借調至長春;結算時也“公對公”,除由長春提供演出期間所有食宿費用外,其餘人員費用、票房收入等,由兩地劇團間進行分成、清算。這期間,張正芳只管領丹東的工資,其餘一律不用管。 後來,白城子也採取了同樣的方法,邀請張正芳前往他處演出了一段時間。 這種各地之間、劇團之間爭相出高價聘請京劇名角的現象,在當時非常普遍,被行里人稱為“挖角”。挖角的傳統可追溯至明清時期,當時各大戲班大多定期舉行“老郎會”,即行業性集會,會上便隨意搭班、圓班、邀人或“偷人”(即“挖角”),讓藝人們競相表演,各班主看戲挑人,合意則談包銀、簽合同。搭班合同一般期為“一季”,也就是半年,等到上一季合同期滿,各戲班便於約定日期互相“開門”,戲班之間自由調班、搭班,一切都由班主、藝人雙方自願。

“挖角”確實在很長的歷史階段中,營造了人才自由流動、雙向選擇的良好氛圍,是符合藝術發展規律的一種做法,也為那一時期京劇藝術的發展、京劇演出市場的繁榮,創造了基本的條件。 但新中國成立後,社會政治經濟環境發生了變化,“挖角”也漸漸顯露出了問題。比如,根據當時的文獻記載,“挖角”以“名利誘導”助長了藝人流動,於是“未經批准”“擅自成立”的劇團任意流動,而其中某些流動劇團“組織不健全”“成員複雜”“水平低劣”“劇目混亂”……1949年之後,政府對“擅組”“流動”“挖角”等現象深惡痛絕,開始實行登記制度,拿不到演出證就嚴禁流動演出。同時文化部一再發文制止,態度和措施也越來越強硬。認為“挖角”,“不論其原因、動機如何,實際是戲劇工作當中資本主義路線的一種表現形式,是一種與社會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道德絕不相容的自私自利、損人害己的行為”,“有時還會構成違法亂紀行為”,因此“必須堅決加以製止”。

但當時各大劇團的“挖角”又存在現實的土壤。 那時,國營劇團很少,一般一個地區只有一個,而且劇團內演員也不多,知名演員更稀少。比如,常州京劇團、揚州京劇團,都只有班底,而沒有挑樑的主演。因為當時國營劇團所能開出的薪酬條件,往往並不是太高,和知名演員的包銀收入相比,完全不具備競爭力;而且一旦加入國營劇團,很大程度上就限制了演員的自由流動,想再去各地演戲,自由決定演出劇目和時間,就顯得不太容易了。而國營劇團的演員,大多是社會主義文藝學校的畢業生,缺乏舞台經驗,叫座能力低。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必須依賴“散仙”,也就是流動演員,不斷從流動演員中挑選名角,才能把票賣出去。這就給“散仙”提供了土壤和市場。

雖然國家明令禁止“挖角”,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很少有人去真正嚴格執行。對於演員,他們要吃飯,不管登記不登記,也不管合法不合法,只能到處流動;對於劇團,只要有招募名額,他們都願意從“散仙”中物色演員,這樣才能叫座。 “散仙”來了,比如張正芳京劇團,先簽半個月的合同,好的續簽,不好的走人,續簽還能叫座的,就想辦法留下來當正式演員。可是演員總覺得自己本事大,固定留在一個劇團,不能滿足他們經濟上的需求,這樣就形成了各個劇團之間的競爭,比如包銀,你出1500元,我就出1800元。 但是,反過來說,也恰恰是因為新中國成立初期國營和私營劇團之間競爭的激烈,特別是對人才的劇烈爭奪,成為了這一時期京劇繁榮的一個重要原因。這種情況直到樣板戲上演,老戲被禁止演出,流動演員沒有了市場,才逐漸停止。

對於當時已經有了一定知名度的張正芳而言,她要留在丹東的決定,不僅很難被理解,而且也確實遭到了儲金鵬和其他幾個老藝人的反對,因為如果留下來,那麼他們的經濟收入顯然是會受到較大影響的。儲金鵬說:“我們應該去全國轉一轉,特別是應該回上海去演出。” 是啊,多轉一轉,甚至打回上海去,也是張正芳的心願。然而面對著五個孩子要養活的生活現狀,她深感疲憊:“那時覺得,生活穩定對我來說才是最重要的。流動演出,就算賺得再多也沒有保障,萬一哪一天沒有合同了,我們就吃不上飯了,我親眼見到舊社會很多知名老藝人,最後都是這樣餓死的。我在上海戲校吃了很多苦,受了很多累,雖然獲得了很多藝術上的成就,但當時卻沒有發揮才能的餘地,因為那個社會里女演員生存狀況的惡劣,是今天從事藝術、沒有親身經歷的人,無法感受和想像的……沒有後來共產黨解放全國,我也不可能從家庭中走出來,繼續從事我喜歡的文藝事業。”

這樣一些難免帶上“政治色彩”的話語,卻透露了張正芳最真實的內心想法。 1954年,她在丹東作為非正式演員,又一次參加了“五二三紀念毛主席《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座談會”。在會上,她回憶自己為何會最終做出留在劇團的選擇時,這樣說:“我想到了自己的家庭……我終於從這個封建大家庭中跳出來了,台上台下都這麼受歡迎,真是心情舒暢。我得到了一次被教育的機會,思想上也有了很大轉變。” 所以說,張正芳作為一個京劇演員,在那個歷史時期做出這樣的選擇,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但更典型地代表了很大一部分出身舊社會的演員最真實的想法。 1955年3月,張正芳正式加入丹東市京劇團。劇團那時已經有50多個人,算得上規模完整了。張正芳頗有些自豪地說:“加入正規的國營劇團,就是參加革命了,我成了一名革命文藝戰士了。” 張正芳不是孤案。這一時期各私營劇團、民營劇團出現一股“公私合營”的浪潮,流動的演員也紛紛要求加入國營,如趙燕俠的“燕鳴京劇團”就加入了北京京劇團,趙則在北京京劇團中任副團長。 張正芳也不是丹東市京劇團招募“散仙”的句號。在她之後,劇團一直在招募武生和老生。但“挖角”之路總還是艱難的,劇團最終也沒有挖到“大角兒”。比如武生張鏡銘、老生趙麟童,都在試辦入團了一段時間後,嫌工資太低,而去了別處。更有著名演員王虎辰之子“小王虎辰”,叫座能力強,1964年來到丹東時被劇團邀請加入,但他堅持要和張正芳同等待遇,由於張正芳當時已被評為文藝三級,工資和政治地位都很高,劇院領導無法同意這一要求,最終沒有調入劇團。幾年後,“文革”爆發,小王虎辰被打倒了,落得拉架子車,一個月才掙30多元錢,也的確是命運弄人。 用張正芳自己的話說,加入正式劇團後,就有更多機會接觸政治,“接受組織教育了”。她學習了《婚姻法》,知道了什麼是“雙妻制”。在她到處演戲的這三四年裡,她的丈夫放棄天津的工作一直跟隨著她四處奔波,她也負擔起了贍養天津那個大家庭的責任。雖然張正芳收入不少,但養活全家二三十口人後,所剩無幾。加入丹東劇團後,在黨組織的動員下,這個曾是上海灘難童,又誤入舊式大家庭的女子,終於鼓足勇氣,向丈夫提出了離婚。 1959年,張正芳和丈夫正式離婚。這是一段舊生活的結束,卻也是張正芳在事業上新生活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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