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偵探推理 小笛事件

第18章 第十五章招魂

小笛事件 山本禾太郎 11719 2018-03-16
死刑?無罪?空前的難案…… 小笛事件的續審,於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點開始。 這天,在檢察官與辯護律師之間,展開了一場驚天動地的大論戰。此前的十一月四日,九州大學召開了全國法醫學研討會。小笛事件作為一個重大議題,被提到會上,並展開激烈討論。這一消息在報紙上刊登,小笛事件更加引人注目。此後不久,即舉行公判,而且是法庭辯論日,其註目度之髙,不言而喩。 法庭門口一大早,就聚集了很多前來旁聽的人。大門一開,人們立刻潮水般地擁進去,轉瞬之間,旁聽席上已經沒有立錐之地。 眾目睽睽之下的廣川條太郎,一動不動地坐在被告席上。開庭時間就要到了,只見律師高山義三很隨意地,在腋下夾著一個龐大的文件夾,悠然出現在法庭內,他向旁聽席上的人們點頭致意,並小聲打著招呼。緊跟著髙山律師進來的是足立律師,他是邁著悠然自得的腳步,靜靜地走進來的。

髙山義三律師的眉宇之間,緊張中又帶有著必勝的氣勢,全身充滿了自信。 正面審判席後面的門開了,法官們魚貫而入。面無表情、冷澈如冰的小西檢察官莊嚴入座。法庭內靜如止水。 “各位請靜聽!”審判長低沉而威嚴的聲音,響徹法庭。 身穿紅色法官服,正襟危坐的小西檢察官緩緩站起。審判長正面被告席上的廣川也站了起來。 “被告人廣川條太郎,寄宿於平松小笛家期間,與小笛及其養女千歲,發生了不正當的肉體關係,其後雖不情願,關係亦一直保持。以上事實被告供認不諱。” 小西檢察官停頓了一下,用冰冷的目光看著廣川條太郎的頭部。 “然而,被告否認於去年六月二十七日夜,將小笛、千歲、大月喜美代、大月田鶴子四人絞殺的事實。根據鑑定結果,第一,小笛等四人的死亡事件,是被告在場時發生的;第二,小笛等四人為他殺;第三,小笛的遺書上,有願意與被告廣川條太郎'一同赴死'等字句;第四,千歲屍體旁邊,散落著本該在被告身上的五張名片;第五,被告給父母及上司等人寫了遺書;第六,被告在同一天裡,分別寫給平松小笛和大月多三郎的信,非常不自然。對上述各點,本檢察官將順次詳細論證。

“首先,事件發生的時候,被告就在平松小笛家裡。除了被告及已死亡的平松小笛、平松千歲、大月喜美代、大月田鶴子五人,沒有其他人在場。而且,鑑定結果證明,小笛等四人均為他殺。由此認定被告殺害了小笛等四人,是理所當然的。(中略) “綜合所有證人的證詞,可以認定:平松小笛等人死亡的時間,為二十七日晚七點,至二十八日上午八點或九點。但是,根據鑑定的結果,小笛等四人的死亡時間,均為進食後五至九個小時。 “根據鑑定人小南的鑑定結果,小笛等四人的死亡時間,為進食後七至八小時,不會超過九個小時;根據鑑定人三田的鑑定結果,死亡時間為進食後數小時;根據鑑定人中田的鑑定結果,死亡時間為進食後五、六小時以上,腸內食物的狀況證明,不會超過六個小時。鑑定人高山也認為,死亡時間為進食後六至九小時。

“綜上所述,把小笛等四人的死亡時間,確定為進食後五至九個小時,跟鑑定結果基本上是一致的。於是,小笛等四人生前最後一次進食的時間,就成了確定死亡時間的前提。(中略) “小笛等四人生前最後一次進食,是二十七日的晚飯。那麼,二十七日吃晚飯的時間是幾點呢?(中略)被告在接受警方的審訊,和在檢察院預審的時候,屢次承認:二十七日吃晚飯的時間,是晚上七點左右。 “根據證人須原的證詞,二十七日晚上七點多鐘的時候,看見大月的孩子們在路邊玩耍,問她們吃飯了沒有,孩子回答說,吃的是雞肉和米飯。跟被告的供詞綜合起來分析,可以明確:小笛等人二十七日吃完晚飯的時間,為晚上七點左右。 “然而,被告在第六次預審時,突然改口說,那天吃完晚飯的時間,是晚上八點半左右。分析被告改口的過程,可以認為,是非常不自然的,不足為信的。

“被告在檢察院,接受第一次和第二次審訊,以及在第一、第二、第三、第五次預審的時候,始終承認:當天吃完晚飯的時間,是晚上七點鐘左右,特別是在第三次預審的時候,預審法官還特別叮問了一句:'吃完晚飯的時間,是晚上七點左右,你沒記錯嗎?'被告的回答是:'沒記錯,那時候天還沒完全黑下來,但是光線比較暗了。'預審法官又問:'吃飯的時候開燈了嗎?'被告的回答是:'開始吃的時候還沒開,吃了一會開的。' “第五次預審的時候,預審法官說:'根據鑑定結果,(中略)小笛等人的死亡的時間,是凌晨兩點到三點之間。'那時候你就在小笛家裡,不可能不知道。被告卻說什麼'鑑定是具有權威性的,但是鑑定就是絕對準確的嗎?我六月二十八號早晨五點半,從小笛家出來的時候,一切都很正常。這是事實。'被告在這種極其困窘的情況下,為自己辯解的時候,都沒有訂正吃晚飯的時間,是晚上七點鐘的這個事實。

“但是,三個月以後的第六次預審,被告突然改口說,那天吃完晚飯,是晚上八點半左右。這說明什麼問題呢?一句話,被告(中略)從預審法官那裡聽說,如果像被告自己說的那樣,吃完晚飯時間是七點左右的話,被告肯定在殺人現場,經過三個月的思考,遂將對自己不利的供詞推翻,改口說:那天吃完晚飯的時間,是晚上八點半左右。 “然而,不管被告改口的理由是什麼,單單說,是因為想起躺下以後,看了看懷錶,那時是九點十分,晚飯是睡覺之前,半個小時吃的,這絕對是在狡辯。 “早在檢察官第一次審訊被告的時候,被告就說,那天是九點鐘睡的,而不是第六次預審才想起來的。被告一開始就說是九點鐘睡的,證明被告對那天發生的事情,記得十分清楚。(中略)從有關證人的證詞來判斷,小笛等人吃完晚飯的時間,確實是七點左右,而不是八點半。證人須原說:'大月的孩子跟我的孩子,一起玩耍的時候,我家已經於六點左右吃過晚飯了,我喊自己的孩子回家的時候,天色已經晚了,就連過往行人的臉,都看不清了。'

“根據氣象台的記錄,當天的天氣是陰轉晴,日落時間是晚上七點。電力局六點三十分送電。根據今年六月二十七日現場勘驗結果,七點十五分,已經天色昏暗,七點半就完全看不清人臉了。勘驗那天由於天氣晴朗,電力局晚上七點零二分才送電,比去年晚了三十二分鐘。由此可以推斷,去年六月二十七日,晚上六點四十分,就已經天色昏暗,七點多鐘就看不清人臉了。這是很容易推斷的事情。 “第三次預審的時候,被告的供述是:'晚飯是千歲和兩個孩子先吃的,三人吃完的時候,天已經暗下來了。我和小笛喝了點兒小酒。我們烤肉的時候,還不需要電燈,但也許已經來電了。飯吃到一半的時候開的燈。' “綜合上述事實,(中略)可以認為,是晚上六點多開始吃晚飯,吃完的時候,是六點半到七點之間。”

小西檢察官繼續說道:“還有,跟吃晚飯有關的時間問題,被告的供述也很不自然。(中略)被告說:是四點半到家的,如果開始吃飯的時間,是晚上七點到七點半,那麼,從進家到吃晚飯的時間,就是兩個半小時以上。這期間都乾了些什麼呢?被告說只是沖澡。沖澡需要兩個半小時到三個小時嗎?這是很不自然的。特別是,那天在植物園一帶,走了很多路,又沒有吃午飯,回家以後,自然要早點兒吃晚飯。被告說洗澡用了兩、三個小時,很不自然,顯然是故意將吃飯的時間拖後。 “還有,如果說八點半才吃完晚飯,而開始吃的時間,是六點半或者七點的話,那麼,單單是吃飯的時間,就花了一個半到兩個小時。可是,晚飯都吃了些什麼呢?只不過吃了五十文錢的雞肉。一個人十文錢的雞肉,再加上一瓶啤酒,和一合半日本酒,用得了一個半到兩個小時嗎?這是無論如何也說不通的。

“而且,吃完晚飯以後的事情,必須以驚人的速度進行。僅僅三十分鐘的時間,千歲刷鍋洗碗,小笛帶孩子們出去散步,回來以後要掛蚊帳,孩子們還在榻榻米上玩兒。三十分鐘的時間,要做這麼多的事情,必須非常迅速,像走馬燈似的轉個不停。(中略)被告的供述甚為不自然,叫人難以相信。 “如果是改口之前的供述,(中略)初夏時節,晚上七點左右吃完晚飯,跟一般人的日常生活,沒有什麼大的差別,倒是可以叫人相信的。因此,小笛等人最後一次吃完晚飯的時間,應該是去年六月二十七日晚上,七點左右,這是不容置疑的。 “但是,鑑定結果卻說,小笛等人是進食後,五至九小時死亡,也就是次日零點至四點之間死亡,而被告(中略)一直在家裡,待到次日清晨五點半。這一點不但是被告始終承認的,而且,其他旁證(中略)也可以證明這是事實。

“既然被告在小笛家裡,待到次日清晨五點半,而發生在凌晨零點到四點之間的死亡事件,要說跟被告沒有任何關係,是無論如何也說不通的。如果還有其他人在場,可以另當別論,但是,那天夜裡,除了四個死者和被告以外,沒有人在小笛家過夜,也沒有外人來訪的痕跡,而且,根據小南、中田、高山三位鑑定人員的鑑定,小笛等四人是他殺,不是自殺,只有三田一位鑑定人認為,不是他殺是自殺。(中略)根據迄今為止的實驗,絞殺不一定留下圍繞脖頸一周的勒痕,並且,勒痕不一定是呈水平狀的。違反實驗法則的鑑定,我們是不會釆用的。 “據報導,今年十一月四日,在九州大學召開的全國法醫學研討會上,對這個事件展開了熱烈的討論,對於'絞殺必定留下圍繞脖頸一周的勒痕'這個說法,沒有一個人表示贊成。對於違反實驗法則的鑑定,也沒有一個人表示贊成。

“不僅如此,根據屍體的狀態來判斷,小笛也不可能是自殺。勘驗報告中說:小笛的屍體是被人絞殺之後,懸掛於門楣偽裝成自殺。而且,小笛的衣服,就好像穿在一個裸體木偶身上。一般女人系窄腰帶的時候,不會在身後打結。(中略) “根據各位證人的證詞,平松小笛平時系窄腰帶很隨便,從來都是在腰上纏兩圏之後,把兩端隨便一塞了事,沒有在身後打過結。撇開證人的證詞不談,系窄腰帶就沒有那麼系的,小笛身上的窄腰帶,如果是她自己系的,不可能像吊在門楣上的那張照片裡那樣,是在身後打結。 “另外,根據勘驗報告和照片,系內褲的細帶子,好像國旗的穗子那樣,兩端垂下來,這不是女人的係法。女人系內褲的細帶子,都要把兩端隱藏起來。(中略)最不可思議的是,法蘭絨的貼身襯裙,穿得極不自然,前擺被捲了上去。 “女人穿衣服一般比較神經質,特別是襯裙,穿的時候更加註意。小笛如果是自殺的話,這是她最後的裝束,是告別這個世界的裝束,在穿衣服方面,絕對不會死了以後,還被人笑話。 “綜上所述,小笛不是那樣穿上貼身襯裙,那樣系上窄腰帶,那樣穿著衣服自殺的。(中略)被告只能承認,殺害了小笛的事實。 “對於這一點,被告一直在為自己辯解,說什麼二十八日清晨五點半,離開小笛家的時候,小笛還站在門口目送他,他走的時候小笛還活著,絕對不是他殺了小笛。(中略)如果說被告是吃完早飯以後,在凌晨五點半離開小笛家的,那麼,他究竟吃了些什麼,總應該留下一些痕跡。可是,廚房裡有一個水桶,水桶裡的水八分滿,此外還有一個比較大的飯碗,一雙筷子,飯盆里約有三碗剩飯。 “上述這些跟被告的辯解,還沒有什麼矛盾。但是,以下幾點,就無法叫人首肯了:第一,小笛家那個鋁質的飯鍋,可以煮二升米飯,不用說,可以把二十七日的晚飯,和二十八日的早飯同時煮好。然而,既然小笛是四點半起來的,她是那麼愛被告,怎麼能讓被告吃冷飯呢? “第二,被告說,除了冷飯,還吃了前一天晚上,吃剩下的雞肉。勘驗報告裡說,廚房裡帶金屬網的架子上,有一個平底淺鍋,鍋裡殘留少量雞肉。五十錢的雞肉,前一天晚上五個人吃,第二天早晨被告又吃,鍋裡怎麼還會有剩雞肉呢? “第三,被告說,小笛是用電爐子燒水、熱雞肉的,關於這一點,現場沒有留下任何痕跡。小笛家有三個燈口,兩個燈口的開關是關著的,沒有連接過電爐子的跡象。小笛到底是怎樣使用電爐子的,很難解釋清楚。 “退一步說,如果確實吃過早飯,應該有吃過早飯的痕跡,比如說飯桌上或廚房的某個角落裡,放著碗筷。但是,根據勘驗報告,飯盆放在架子上,架子框上的釘子上,掛著一個燒水用的鋁壺,但鋁壺是空的,裡邊沒有水,旁邊還掛著一個陶瓷茶瓶。說是熱過雞肉的平底淺鍋,醃黃瓜,芥末拌茄子,都放在架子裡。既然被告是五點半離開小笛家的,小笛等人很快就要吃早飯了,有什麼必要,收拾那麼利索呢?就是收拾的話,也應該是暫時放在一處,沒有必要東一件、西一件地歸置起來。 “據勘驗報告記載,不難想像,廚房裡的鍋碗瓢盆等收拾的狀況,只不過是前一天晚上,收拾好以後的狀況,二十八日清晨並沒有人動過。 “把廚房的狀況,跟小笛是凌晨四點以前,被絞殺的鑑定綜合起來分析,被告所說小笛清晨五點半,把他送出大門,並目送他走遠的說法,顯然是根本站不住腳的。(中略)被告在小笛家待到二十八日清晨五點半,只能說明是被告殺死了小笛。 “下面是遺書問題。(中略)背面寫著:'說好了死,就得死,不能騙我。你就把千歲殺了吧。我先死。'關於這一點,以後還要詳細說明。被告的記事本上寫著:'因小生無德,斷送二人性命,不知如何表達謝罪之意。'綜合起來分析,被告與小笛相約殉情,各自寫下遺書,這是再明白不過的事情了。 “相約殉情,各自留下遺書的男女,女的被絞殺,男的活了下來,只能是活下來的男人,絞殺了那個女人。被告一再說小笛不是他殺害的,但是,只要拿不出證明他確實沒有殺害小笛的有力的證據,就應該老老實實地承認,小笛是被他殺害的。 “也許有人會說:小笛的頭髮一點都沒有亂,也沒有反抗的痕跡,自殺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關於這個問題,遺書會幫助我們解決的。也就是說,被告與小笛相約殉情,小笛是情願讓被告把自己勒死的,所以頭髮沒有亂,也沒有反抗的痕跡。 “遺書裡雖然沒有把千歲和大月家的兩個孩子,也殺死的直接的證據,但是,我們得到了間接的證據。 “首先,我們要肯定的是,千歲沒有自殺的意願。根據證人福田芳的證詞,六月二十五日早晨,千歲去福田家借錢的時候說:'我媽讓我跟她一起死,可是我不想死。'由此可見,千歲沒有自殺的意思。從驗屍結果來看,千歲確實是他殺,沒有任何懷疑的餘地。 “或許有人會說,千歲寫給朋友的信裡,說過'我也許會死'這樣的話,因此,千歲自殺的可能性也是有的。但是,只要我們仔細閱讀千歲的信,就會發現,它跟這個事件毫無關係。千歲指的是自己有病,也許會死的,而且,她對朋友說的是:'我死了,就剩下母親一個人了,請你來安慰她一下。'所以我們說,千歲寫給朋友的信,跟這個事件沒有任何關係。不用說,大月姐妹也不是自殺。 “那麼,上述三人是小笛絞殺的嗎?這種說法是對被告最有利的說法,福田芳的證詞支持這種說法。(中略)由此可見,小笛確實考慮過,跟千歲一起自殺,甚至可以說強迫過千歲。但是,小笛遺書的意思,與此完全相反。小笛寫道:'千歲就拜託給您了,請您把野瀨的東西拿來交給千歲。我要跟廣川一起死。'我認為,這個矛盾如何解決,跟本案的關係重大。 “對此,本檢察官的解釋如下:小笛看到千歲病弱,加之家中生活困難,悲觀厭世,確實要求過,讓千歲跟她一起自殺,可是,千歲一直不肯答應。小笛想跟千歲一起死,不是因為討厭她,而是因為喜歡她。既然千歲不想死,小笛也就不再向千歲提這種要求了。也就是說,她打消了跟千歲一起自殺的念頭。隨即她想到了廣川條太郎,決定跟廣川條太郎一起狗情。 “遺書是平松小笛最後的意志的表現,她作出了最後的決定。在最後的決定裡,她不是要殺了千歲,而是拜託人照顧千歲。不管以前她怎樣要求過,讓千歲跟她一起死,在最後的關頭,她改變了主意。如果像千歲對福田說的那樣,小笛打算讓千歲跟她一起死,就不會在遺書裡寫什麼'千歲就拜託給您了'這樣的話。由此可見,小笛至少從寫遺書的時候開始,已經把要求千歲跟她一起死,變成了拜託別人照顧千歲。 “如果認為是小笛殺死了千歲,那隻能是被告清晨五點半,離開小笛家以後的事情。殺死自己可愛的女兒,還要殺死別人家的兩個小孩子,這是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才能下定決心的。要寫遺書,要作準備,應該需要很長的時間。千歲會睡到那麼晚才起床嗎? “如果被告是五點半離開小笛家的,那麼,過兩小時就是七點半,過三小時就是八點半。六月下旬,就算是喜歡睡懶覺的人,也不會睡到七點半、八點半才起床的。特別是那天早晨,被告還要回神戶,千歲和小笛一起送被告出門,不是很自然的事情嗎? “若是小笛殺了千歲和大月家的兩個孩子,那也只能認為,她是在愛極不捨的情況下,把她們殺死的。孩子們被絞殺的狀況,以及屍體的狀況,肯定會留下愛極不捨的痕跡。但是,據勘驗報告記載,千歲的衣服卷上來,露出腹部,(中略)田鶴子赤裸著身體,(中略)喜美代的樣子也不好看。任何人一眼看上去,都會認為:她們是因為仇恨,而被人殘酷地殺害的,令人戰栗髮指。(中略) “如果是小笛殺死了千歲,和大月家的兩個孩子,即便不能特意讓她們身穿盛裝,也不能就那麼隨隨便便地,把她們扔在被子裡。正值花樣年華的少女的屍體,以叫人不忍目睹的狀態被放置,是無法叫人理解的。因此我們可以斷定,小笛在愛極不捨的心境之下,殺死千歲等三個孩子的可能性,幾乎是沒有的。 “綜上所述,千歲及大月姐妹既非自殺,又不是小笛殺的。那麼我們只能說,千歲及大月姐妹,是被被告殺死的,這是再明白不過的事情了。而且,根據千歲的屍體的狀況來分析,被告很可能是在夜間,摸到千歲的房間,假意向其求歡,趁其不備,將其絞殺的。 “被告對小笛的遺書,作過如下辯解:'小笛對我懷恨在心,為了把我拖入這個事件,故意寫了那些騙人的鬼話。'但是,我們從遺書裡面,感覺不到小笛對被告有絲毫的怨恨,卻可以感覺到,小笛對被告的好意。(中略)如果一定要找到小笛仇恨被告的原因,只能是被告想跟別的女人結婚。但是,當時被告的情況,只不過是有…他結婚,並沒有確定跟誰結婚。 “因此,我們不能認為,小笛由於被告的結婚問題,而對被告產生仇恨,並且因為這種仇恨,產生了輕生的念頭,更無法想像,小笛由於這種仇恨,就殺死三個可愛的孩子以後再自殺。 “關於小笛的遺書裡,沒有提到千歲及大月姐妹,將與小笛同死的問題,也許有人會解釋為:寫完遺書以後,突然產生了把三個孩子殺死的念頭。這種說法也是站不住腳的。一個人決意殺死三個人的時候,在那麼短的時間內,作出決定是不可能的。就算遺書己經寫完了,也會對遺書加以訂正,或再加上一筆。遺書裡寫有:'千歲就拜託給您了。'既然小笛寫上了這句話,不在遺書裡加上一筆,就把千歲殺死,無論如何是不可能的。 “總而言之,小笛的遺書,不是如被告所說的,是為了加害被告,故意寫成那樣的。我們應該把小笛的遺書,作為判定被告犯罪的一個重要資料來看待。 “下面我要說的是那五張名片的問題。(中略)被告已經承認,這五張名片,原來在被告的名片夾裡,六月二十七日那天,被告把它帶到了小笛家。這個名片夾是皮革製,一側開口的,名片很容易掉出來的那種名片夾,在沒收的物證中,可以得到確認。這五張名片,可以成為被告殺害千歲的證據之一。 “如上所述,被告在夜間,摸到千歲的房間,假意向其求歡,趁其不備將其絞殺。離開小笛家之前,被告把千歲的屍體連同被褥,從挨著大門的那個三張榻榻米的房間,拖入中間那個四張半榻榻米的房間的時候,不慎散落出來,留在了現場。 “關於名片問題,被告說什麼'是小笛從他的名片夾裡,把名片偷出來,為了把殺害千歲等人的罪名,故意強加在被告的頭,因此才故意扔在現場的。'按照被告的說法,小笛簡直就是一個足智多謀的策士,簡直就是在說評書!這是沒有任何根據的臆測,不足為信!” 小西檢察官洪亮的聲音響徹法庭。 “如果小笛那麼仇恨被告的話,不會採取如此溫和的手段。根據證人的證詞,小笛是一個比男人還厲害的女人,曾經拿著菜刀,闖進別人家裡,向一個大個子男人討債。小笛比男人還要厲害,力氣也不會比被告小。 “如果小笛仇恨被告,仇恨到非得犧牲四條性命不可的程度,完全有代替這種手段的措施,那就是直接對被告採取行動。但是,小笛不僅沒有對被告釆取行動,甚至連自己的仇恨,都沒有說出來,就突然於二十八日凌晨,結束了四個無辜之人的性命,而這只不過是為了給被告,扣上殺人的罪名嗎?這是絕對不可能的。(中略) “說小笛是因為仇恨被告,趁被告不注意,把被告的名片偷出來,為的是殺死千歲等人以後再自殺,然後把罪名栽到被告頭上,從各種記錄和報告裡,看不到一絲痕跡。 “因此,千歲屍體旁邊的名片,不是小笛故意扔在那裡的,而是被告一不留神,突然掉在那裡的。關於這一點,誰都可以想像得到。 “據說七月四日那天,在小笛家裡,發現了一張小笛的名片,也許有人會認為,這張名片是小笛在扔廣川那五張名片的時候掉的,但是,(中略)現場所有的勘驗已經結束,死者家屬已經把家裡的東西拉走,家裡什麼都沒有了。在那樣的一個家裡,偶然發現一張小笛的名片,並不能說明什麼問題。不能肯定千歲被殺害的時候,就有那張名片存在,也許,是死者家屬在搬運家裡的東西的時候掉的。因此,七月四日發現的小笛的名片,跟本案應該沒有什麼關聯。 “下面要說的是被告寫給父母、上司、朋友等的遺書,以及被告寫給小笛和大月多三郎的信。這些證據可以進一步證實,被告就是殺死小笛等四人的兇手。 “第二十六號物證,是被告寫給X野X太郎,和另外一個朋友的遺書。遺書中寫道:'因小生無德,斷送二人性命,不知如何表達謝罪之意。'在寫給父母的遺書中寫道:'孩兒無德,惹出如此大事,無顏面見雙親。隻請求雙親萬一聽到,孩兒死去之訃聞,勿將孩兒鞭屍,酌情將孩兒埋葬即可。' “把小笛的遺書,和被告的遺書綜合起來考慮,事情就非常明白了。被告說:'因小生無德,斷送二人性命,不知如何表達謝罪之意。'小笛則說:'跟廣川不能一起活,就跟他一起死。'被告說:'萬一聽到孩兒死去訃聞,勿將孩兒鞭屍。'小笛則說:'給廣川家打個電報,告訴他的父母。'兩相對照,分明是被告與小笛相約殉情,各自留下了遺書。 “還有,六月三十日給大月寫信,是因為大月夫婦找不到孩子,於三十日中午十二點,他們給被告處打了電話。信中寫道:'想辦法進小笛阿姨家中,看看有沒有留下紙條什麼的……福田家也許知道,小笛阿姨的下落。'小笛帶著別人的孩子,已經失踪兩、三天了,如果是出去旅行的話,能不給大月家打個招呼,只在自己家裡留個紙條,並且把大門鎖上嗎?這是叫人無法想像、無法相信的。 “被告所說小笛的留言條,指的就是小笛的遺書。被告在給大月夫婦的信中,還有什麼'去遠方旅行'云云,分明是在嘲諷小笛已經被殺,踏上了不歸之路。 “被告在給大月夫婦的信中說,福田也許知道,孩子們的下落,而小笛的遺書,有兩封是寫給福田的,這分明是指小笛家裡,有小笛寫給福田的遺書。 “如果被告跟本案無關,事件是在被告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的,被告的信中,不可能有這麼多關於事實的暗示,如果是被告的想像,與事實相符的地方,也實在太多了吧? “總之,這是被告良心發現,覺得失去了兩個孩子的大月夫婦太可憐,就暗示大月夫婦,小笛家裡出事了。被告怎麼能說不知道事件發生的經過呢? “下面再說說被告於六月三十日,寫給小笛的信。(中略)信的最後說:'到了可以游海水浴的季節,我邀請大家,去須磨海邊。代我向大月夫婦等問好,請大家保重身體。' “給小笛的信,是給大月夫婦的信,寄出一小時以後寫的。只要把這封信讀一遍,就可以看出:這只不過是被告的雕蟲小技。被告幾乎每個星期六,都到小笛家裡來,回神戶以後,從來就沒有立刻給小笛寫過信。家裡的事情囉囉唆唆地寫了一大堆,有那個必要嗎?……畢竟六月二十八日早晨,被告才離開小笛家嘛,只隔了一天,就特意寫這樣一封信,而且是在接到了大月茂野的電話以後,己經知道小笛自從二十八日,就不在的情況下寫的,這正常嗎? “這封信洋洋灑灑寫了一大篇,可是我們看不到,它有任何的必要。關於海水浴一節,被告的解釋是:'小笛經常到神戶來,叫我感到為難,為了避免小笛到神戶來,我就主動提出,到她那邊去,這樣她就不會再到神戶來了。' “被告在信裡說,要邀請大家去海邊,這是非常令人感到不可思議的。被告知道小笛已經死了,不管怎麼邀請,她也不會來了,所以可以放心地隨便寫了。 “最叫人感到不可思議的是,在這封信裡,關於大月的孩子們的事情,連一個字都沒有提。家裡怎麼樣,氣候怎麼樣,沒有任何必要的話,囉囉唆唆寫了很多,而最應該提到的大月的孩子們的事情,連只言片語都沒有。 “正如審訊記錄,明明白白地記載的那樣,被告在寫這封信之前,即三十日中午,接到了大月的妻子的電話。電話裡說,二十八日以來,自己家的兩個孩子,和小笛母女就不見了,小笛家的大門上掛著鎖,問被告:這四個人是不是去神戶了。被告是給小笛寫信,而小笛是最應該知道,大月的孩子們的下落的人,可是,被告在信里居然沒有打聽一下。 “被告辯解道:'在給小笛寫這封信的時候,孩子們的事情沒有想起來。'發生了這麼大的事情,而且,時間過去了也就是一個多小時,一句'沒有想起來'能說得過去嗎?混蛋!……而且,在信的最後,還清清楚楚地寫了'代我向大月夫婦等問好'這樣的字句,在寫到大月夫婦的時候,想到他們的孩子,已經失踪兩天了,這是很自然的。 “在被告寫給大月夫婦的信中,讓他們想辦法,進入小笛家中,看看有沒有小笛的留言條,這更叫人感到奇怪。 “一言以蔽之,被告擔心:在寫給大月夫婦的信中,暴露了太多自己跟事件有關的事實,為了將其掩蓋,才故意裝出一副跟事件無關的樣子,給小笛寫了一封裝作什麼都不知道的信。 “還有,被告在他的記事本里寫的遺書,(中略)分明不是在火車上寫的。被告說,因為也許會自殺,才在火車上寫了這些文字。如果只有這種不確實的想法,怎能寫出如此確實的遺書? “從遺書的內容來看,'小生無德',為什麼要說'小生無德'呢?被告的解釋是,因為從報社記者那裡,知道了小笛母女和另外兩個孩子死了。就算是跟某個女人有肉體關係,聽說那個女人死了,或者被人殺害了,也斷然說不出:'因小生無德,斷送二人性命,不知如何表達謝罪之意!'這樣的話來。在女人死因不明的情況下,(中略)女人的死,自己到底有沒有責任,不做調查是不能下結論的。 “然而,被告的遺書裡,分明寫著這個悲劇,是由於自己無德造成的,被告既然這樣寫了,就等於承認,被告跟這個事件有直接的關係。 “遺書裡寫的是'斷送二人性命',而根據某某報社記者的證詞,(中略)當時記者告訴被告的是:'小笛母女和另外兩個孩子死了。'根據另外一個證人的證詞,被告說過這樣的話:'京都的阿姨把千歲殺了,把另外兩個孩子也殺了,然後自殺了,麻煩大了。' “可是,被告的遺書裡寫的卻是'二人性命',這個矛盾怎麼解釋呢?我們如果聯想一下,小笛的遺書就明白了。如果把被告所說的'斷送二人性命,不知如何表達謝罪之意,'跟小笛的'跟廣川一起去死'聯繫起來分析,就可以知道,這是被告跟小笛相約殉情,各自寫下了遺書。所謂的'二人',指的是被告與小笛二人。 “也許有人會說,被告受過高等教育,不會犯下如此滔天大罪。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事實證明,受過高等教育的人,不一定就絕對不犯罪。(中略)受過教育的人,不一定都是善人。受過高等教育的事實,應該加上其他材料,加以綜合考慮,只有'受過高等教育'這一個事實,在本案中不能成為反證。 “也許有人認為,被告二十八日早晨,去公司上班後,情緒非常平靜,看不出犯有殺人大罪的任何跡象,並且,被告是自己主動到京都來,才被警察逮捕的,由此可見,被告不一定是兇手。對這種看法,本檢察官不以為然,須知犯大罪的人都有大膽量。 “根據本檢察官多年審案的經驗,犯大罪的人行凶後,一般都很平靜。(中略)本案被告行凶後驚人的平靜,不但不能成為否定被告行凶的材料,反之,根據前述實例,被告的平靜,恰恰在向我們坦白他就是兇手。 “綜上所述,具有很多疑點的本案,可以說沒有任何疑點。被告就是殺害小笛等四人的兇手。 “最後談談犯罪動機與量刑標準。被告與平松小笛長期保持肉體關係的事實,對被告是有利的。雖然平松小笛已經死亡,被告卻否認自己的罪行,不肯說出真相,這叫本檢察官感到遺憾,但可以肯定的是:平松小笛是為了金錢,與被告保持肉體關係,而被告是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跟小笛保持肉體關係的。不過,至於相約殉情的具體動機,也就是他們是怎麼想到殉情的,由於沒有任何證據,認定甚為困難。根據某某證人的證詞,可以推測為:殉情是小笛的主意。被告被小笛逼著殉情,沒有辦法拒絕,只好表示同意。 “可是問題在於,被告同意殉情,是真的打算跟小笛一起死呢,還是假裝同意,以暫時安撫小笛,自己並不想死呢,我們沒有直接的證據,判定極為困難。但是,不管屬於哪種情況,小笛情願自殺,被告幫助自殺,應該是沒有任何疑義的。總之,被告到底有沒有過跟小笛殉情的意願,現在已經沒有追究的必要。被告殺死小笛,在本案中也不是不能被人們理解的。 “但是,在殺死千歲以及大月姐妹的問題上,不管被告跟小笛之間的關係如何,都不應該得到絲毫的同情。被告與小笛之間的關係,使被告自己犯了罪,被告為了保護自己的名譽,把千歲和偶然住在小笛家的大月姐妹也殺死,以掩蓋自己的罪行,這一點絲毫不值得同情。 “因此,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百九十九條,應該判處被告廣川條太郎以死刑。” 小西檢察官長達兩個半小時嚴厲的發言,終於結束了,他那冰冷的視線,盯著廣川條太郎的頭,慢慢地坐在了自己的椅子上。 站在審判長面前,一直默默地聽著檢察官的發言的廣川條太郎,根本就感覺不到,那是在說自己的事情,就像是在聽人朗讀一篇小說。 當檢察官的發言結束,旁聽席上傳來唧唧喳喳的聲音的時候,廣川條太郎才漸漸回過神來,抬頭默默地看著檢察官,心想:畜生,這個人要我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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