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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無罪嫌疑

生命之痛 曾子墨 6472 2018-03-14
無罪嫌疑(1) 飛來橫禍,因為一滴蚊子血,他成了殺人兇手。兩次被判死刑,竟是無辜受冤。 1983年判刑,1990年出獄,至今仍是一名取保候審的殺人嫌疑犯。沒有任何說法,沒有一分錢賠償。 24年過去了,“李志平故意殺人案”仍未結案。一個人為自己從未犯下的罪行,白白浪費了24年的生命。 李志平,河北省定州南町村的一個普通農民。 1983年,他還是一個二十五六歲的健壯小伙子。他在村里處了個女朋友,打算結婚卻苦於沒錢,只好告別家鄉到山西大同打工。 5月份家裡要收麥子,他就回家幫忙。一個月後,麥子收完了,他於6月19日早晨返回大同繼續打工。他絲毫不知道的是,就在這一天的凌晨,他們村里發生了一樁命案,這樁命案竟然改變了他的一生。子墨:24年前,這一切事情到底是怎麼發生的?

李志平:一個月後,公安局的閆順利帶人到了大同。工長把我從工地上叫過去,公安局的人向我問話。問我什麼時間到的大同,收小麥期間幹什麼了?我把經過說了說。當時我穿了一件白背心,背心上有一個血點,是蚊子咬我後我抓破的。他們讓我把白背心脫掉,同時取走了我的幾根頭髮,說要做化驗和調查。李志平這時候才知道,同村的朱英傑6月19日凌晨在家中遇害。兇殺案發生後,定縣公安局由一名副局長帶隊,十多名警察吃住在村里,一連在村里駐紮了50多天,對2000多名村民一一排查。警方根據現場勘查認為,兇手當時是越過院牆,用類似木棍的凶器重擊朱英傑的頭部而致死。由於死者家中沒有丟失財物,警方排除了“謀財害命”的可能,把偵破方向定為“仇殺”。子墨:公安人員為什麼會把懷疑目標放到你的身上呢?

李志平:這個事我也鬧不清。我是初九那天早上走的,他初八晚上死的,可能在時間上懷疑我吧。 子墨:你認識他(死者)嗎? 李志平:認識,我們是一個村的,一起打過工。 子墨:發生過爭執矛盾嗎? 李志平:1982年我在大同打工,他和我師傅因為工程質量的問題發生過矛盾。當時我師傅是工程隊工長,因為質量問題訓斥過朱英傑,在工地上吵過嘴,不過吵完以後也就沒事了。正是李志平提到的這次口角,在當時定縣公安局看來就是他的殺人“動機”。一個月後,河北的公安人員再次來找李志平,一上來就把他摁住,給他戴上手銬。李志平急問為什麼,沒人回答。他們一行人連夜登上了從大同開往定州的火車。在火車上,李志平戴著手銬在車廂地板上跪了一夜,到了定州又被銬在一棵大樹上。子墨:帶到公安局之後做什麼呢?

李志平:當時天還沒黑,他們把我帶到公安局,讓我抱著一棵很粗的樹,用手銬銬著,手成黑色的了。 子墨:為什麼把你銬在樹上? 李志平:我鬧不清,準備對我拷打、訓問吧。天黑後,他們把我從大樹上解下來,帶到審訊室,問我是怎麼殺的朱英傑。我說我根本沒殺朱英傑,我跟他無冤無仇憑什麼要殺他?他們說,你要老實交待。我說我沒有殺人,你讓我交待什麼?幾句話後他們就開始打我。 子墨:怎麼打呢?用器械還是…… 李志平:用竹條竹棍子,四五個人一起圍著我打,直到我躺在地上不省人事。等我醒來,發現自己已經被送到看守所了。 子墨:打你這個過程持續了多久? 李志平:第一次有20多分鐘,打得我衣服都脫不下來,要一塊一塊撕下來。

子墨:是血把皮膚和衣服粘在一起了? 李志平:粘到一起了。李志平一再申辯自己根本沒有殺人,但沒人相信,他們只是打他,打得他昏迷不醒。他現在已經記不清自己在審訊室裡待了多少天,只記得自己是被打昏了又醒過來,醒過來又被打昏。因為刑訊時被拽得太厲害,他的右胳膊至今都無法伸直。最後,在這種狀態下他錄下了一份口供。子墨:他們怎麼讓你承認的? 李志平:不承認就打你。殺人經過我不知道,他們就教我怎麼說,比如你是不是跳窗進去的,因為現場有腳印。他們讓我照他們說的話再說一遍,他們做記錄。 子墨:你的意思是警方手裡掌握的這份口供,完全是他們說一句,你說一句,是他們教你的? 李志平:是,他們讓我這麼說。打得我受不了了,讓我承認,他們教一句,我說一句。拿到這份口供以後,警方還需要其他證據。他們來到李志平家,在他家的雞窩拆下一條木棍,又拿走一雙李志平的舊鞋。就這樣,案發後兩個月,這起殺人案破獲了。 1983年11月,李志平以故意殺人罪被正式逮捕。 1984年11月6日,保定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李志平當庭翻供,說自己是被刑訊逼供的。但是經過審理,法院還是認定李志平殺人罪名成立,判處死刑。李志平決定上訴。子墨:開庭的時候你有沒有喊冤?

李志平:喊了,我當庭罵審判長吳德文。宣布完我死刑以後,警車把我拉到看守所,我在路上一直喊冤,一直罵。 子墨:得知死刑之後,在看守所裡每天都想什麼呢? 李志平:不想什麼,看守所的牆那麼高,院子那麼小,什麼都不想,還想啥啊,反正我已經提出上訴了,就等著上邊裁定了。李志平上訴以後,當時擔任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長的張志來到定縣提審李志平。李志平給審判長看了他的血衣和身上的傷情。省高院還注意到,定縣公安局在案發現場提取到的掌紋和足蹟有含混不清的地方。他們決定撤銷原判,發回保定地區中院重新審理。 2005年,律師劉曉原接手李志平的案件。令他感到吃驚的是,那些給李志平定罪的證據,從他的專業角度來看,一個都站不住腳。疑點一: 凶器

劉曉原:他們說兇手右手拿棍,左手爬牆,翻進去打死受害者,但是這個棍棒上並沒有李志平的手印,而且開庭的時候也沒有提供凶器。當時辯護律師要他們拿,他們拿不來只提供照片。 疑點二: 血跡 劉曉原:背心上有血點,經過化驗是李志平的血,是蚊子叮咬後抓破的。犯罪現場的血是死者的血,沒有找到李志平的血跡。疑點三: 掌印和腳印 劉曉原:掌印不是他的,腳印經過鑑定只是有點相似。他們開庭時拿那雙鞋給李志平穿,大了一寸多。卷宗被退回了公安局補充偵察。就在李志平看到希望的時候,定縣公安局卻補充出一個重要的證據。他們把掌紋送到了北京市公安局鑑定,得出了這樣一份鑑定報告:“朱英傑夫婦被殺案,現場提取的土跡掌紋是李志平的左手掌所留。”1985年9月2日,保定中院再次判處李志平死刑。所幸,河北省高院第二次拿到死刑判決後,並沒有匆匆下結論,而是把關鍵證據掌紋送往公安部复核。得出的結論恰恰相反:掌紋不是李志平的。 1986年3月20日,省高院第二次將李志平案發回保定中院重審。子墨:如果高院認為證據不足,公安機關怎麼會意識不到這一點,而一定要把李志平定為殺人犯呢?

劉曉原:如果證據被推翻了,李志平無罪了,他們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有一個知情者說,他們曾經通過一個在北京警察學校工作的人,也是定州人,通過他找到北京市公安局負責痕跡鑑定的專家馬某,通過這種不正常的關係,鑑定腳印是李志平的。 子墨:得知第二次死刑判決的時候,心裡還抱有希望嗎? 李志平:感覺這次可能沒希望了。因為省高院把材料駁回來重審後,中院根本沒有詳細地提審過我。 劉曉原:就把案發現場的腳印和掌印送到公安部复核檢驗,公安部又將腳印和掌印分別送到遼寧省公安廳、黑龍江公安廳、湖北省公安廳、天津市公安局檢查,檢驗後認為不是李志平所留。 無罪嫌疑(2) 子墨:如果僅有口供,沒有任何明確物證,那麼公安機關到底出於一種什麼樣的目的,要把李志平認定成殺人犯?

劉曉原:李志平的案子屬於非常時期,有點特殊。當時是1983年,正是“嚴打”期間,國家從重從快對刑事犯罪分子進行嚴懲和打擊,從而懲治犯罪活動。這種時候定州發生兇殺案,公安機關的壓力非常大。 1983年,中國掀起了一場“嚴打”,由公檢法聯合執法,對一切犯罪行為採取“重、嚴、快”的方式。朱英傑之死剛好發生在“嚴打”行動開始時期,以至於有人認為,李志平沒有被糊里糊塗槍斃,已算是萬幸了。 第二次死刑判決被河北高院撤銷後,案件又被發回保定中院重審,中院把案子退回保定地區檢察分院,檢察分院繼續將案件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誰知此案退回到公安局以後,就再也沒了下文,沒人知道誰在管這件事,也沒人知道事情處理到什麼程度,反正一天又一天就這樣在“查案”中度過,而李志平也一天又一天被關在看守所裡等待洗清冤屈。此案一“查”,竟是6年多。在此期間,李志平的親人也因為這件冤案的煎熬,病的病,死的死。子墨:能見到家人嗎?

李志平:一直沒見到過家人,和外邊也聯繫不上。天天想家,今天這個人被放了,明天那個人被放了,我一直沒有放出去的消息,看到別人扛著鋪蓋卷子回家,我心裡就特別急。 子墨:家裡發生了什麼,你知道嗎? 李志平:不知道。 1985年,有人告訴我父親死了。 1983年我被逮捕,判了死刑後,我父親被嚇得大病一場,時間不長就去世了。我在看守所裡聽到這個消息非常難過,哭了好幾天。 李志英(李志平哥哥):過年的時候,我父親買了點肉,讓我給志平送去,到了看守所,人家說不讓送,我這個人又老實,就把肉拿回來了,我父親就急得病倒了。因為過年是一家團團圓圓、歡歡喜喜的日子,這時候自己的孩子卻在獄裡受苦。 子墨:如果你沒有被判死刑,父親就不會這麼早走。

李志平:確實。我被判死刑以後,母親也大病一場,花了好幾千塊才把病治好,可是我父親去世了。 1990年7月,有一天,李志平的大哥李志英來看守所看他,說經過全家的努力,找路子托關係,現在公安局同意將他取保候審。李志平一分鐘也不想在看守所裡多待,無論如何也要快快出去。入獄前,李志平訂好的一門婚事也吹了。出獄後,李志平要一切從頭開始為自己謀生計。李志平:看守所的管理人員從牢房裡把我帶出來,告訴我大哥來看我了。當時我心想,我哥來看我,肯定有希望了,是要放我啊。見到我哥,他說現在公安局要取保候審放你,你要不要出去。我說,出去吧。本來我家里人一直不同意就這麼讓我出來,要讓公安局賠償我損失。但我跟我哥說,在看守所待了7年,我實在待不下去了,還是現在出去吧。 子墨:回到家里和以前一樣嗎? 李志平:不一樣,我回到家以後,家裡已經完全變了。弟兄5個,除了我都成家立業了。家裡沒有我的房,也沒有我的宅基地,什麼都沒有我的。 子墨:現在你的生活怎麼維持,經濟來源靠什麼? 李志平:看守所整得我身體壞了,有病,去打工也沒人好好用我。現在的經濟來源就是找地方打工掙點零花錢,一年下來也掙不了多少。李志平面臨的更尷尬的是自己的身份問題。案件第二次發回重審後,當地法院並沒有再次開庭審理。法院沒有宣判他無罪,定縣公安局也沒有撤銷他的案件。白白被關押了7年,一朝走出看守所,他還是一個被取保候審的嫌疑犯。李志平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且拿不到一分錢賠償。李志平:我被放出來一年後,到定縣公安局找他們。他們說你要取消取保候審,先讓公社給你開個證明。我說你們讓我開什麼證明?公社能證明我沒殺人?閆順利就說要看我的表現怎麼樣。 子墨:他們承認抓錯人了嗎? 李志平:誰也不承認,但是把我放出來等於證明他們錯了吧。 子墨:放出來畢竟是取保候審,和無罪釋放是兩回事。 李志平:是啊。他們把我放回來以後,附近每發生一起刑事案,儘管我在外面打工,他們都會把我找回來,讓我按手印,走腳步,取我的腳印和掌紋。 李志英:他們還對治保主任說,李志平以後不能出遠門,不能串親戚,有事跟大隊治保主任請假。就是說,李志平出了獄,也沒有人身自由。走投無路的李志平開始四處上訪。 1998年,他的上訪終於引起了河北省高層領導的關注。上級指示司法機關對李志平冤案進行複查平反,解決好遺留問題。然而就在工作組進行複查時,更為蹊蹺的事情發生了:先是保定市中級法院的捲宗丟失,接著定州市公安局的偵查卷宗也找不到了。複查工作因此就不了了之,沒有再進行下去。子墨:怎麼會在同一時間內突然找不到案卷呢? 劉曉原:據《民主與法制日報》記者在採訪中調查,法院當時這樣說,他們後面建了新的辦公大樓,可能在搬家的時候丟掉了。至於公安機關的捲宗為什麼找不到,有知情人說,可能是有人故意隱藏起來了。 子墨:如果故意隱藏,要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劉曉原:故意隱藏而沒有毀滅案卷的話,會有行政方面的處罰。如果故意毀滅案卷或者過失造成案卷丟失,再也找不到了的話,他們肯定已經構成了瀆職罪。沒了卷宗,要撤銷案件根本就無從下手,有知情人說,這種狀況下案子再拖20年都有可能。劉曉原開始把李志平的案情向有關部門反映。作為第一步,他先代李志平向河北省高院反映,沒有任何結果。後來在劉律師持續不斷的努力下,此案終於引起了媒體的關注。 2006年6月24日,《民主與法制日報》率先披露此事。隨後,中央電視台《今日說法》、《燕趙晚報》、《法制週報》、福建人民廣播電台、香港《文匯報》等媒體相繼對此事作了報導。就在此時,在各方媒體的關注下,2006年7月,“李志平故意殺人案”的捲宗竟然又突然找到了。定州市公安局在24年後,終於取消了李志平的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恢復了他的行動自由。子墨:從1990年開始取保候審到2006年取消取保候審,16年的取保候審時間符合規定嗎? 劉曉原:從法律上看,1996年之前一直對李志平取保候審的行為沒有違法。 1996年《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嚴格規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間是1年。但問題在於,到1996年,李志平被取保候審已經6年了,6年時間都找不到證據,證明他可能是無辜的,公安機關可以考慮主動撤銷對他的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或是撤銷這個案件,但是他們沒有這麼做。 子墨:現在這個案子要想獲得你們最終期盼的無罪結果,獲得賠償,最大的困難是在哪兒? 劉曉原:要想使李志平的案件徹底平反,證明李志平是無罪的,必須要公安機關做出撤銷李志平故意殺人案的決定。現在的問題在於,之前有媒體採訪過公安機關,他們認為這個冤案是歷史造成的,當時經過公安偵察,檢察院批捕、審查以後,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作出了死刑判決。公安機關認為這是三家共同造成的結果,現在讓公安機關來承擔責任,他們覺得有點不公平。 李月昌(定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隊辦公室主任):我們已經請示了上級保定(公安局),保定正和省政法委溝通這事。按照《行政法》規定,這案子到了二審,不應該退回公安局辦,現在公安局也沒有撤案的權力。省政法委拿出意見後,需要我們辦理,我們辦理,需要法院或者檢察院辦理,我們會給一個明確答复。 無罪嫌疑(3) 子墨:這個過程需要多長時間? 李月昌:不會太長,最多一兩個月吧。如果一切順利,按照現行的國家賠償的標準,在被宣判無罪之後,李志平至少可以獲得20萬元的國家賠償。可是,對於李志平來說,在過去24年間,他為自己沒有犯過的罪行所付出的代價,卻永遠也找不回來了。遲到的公正到底是不是公正,這是近幾年法學界爭論的一個熱點話題。但是,在面對李志平的時候,我們發現,這樣的爭論並不是最緊迫的,因為對於他們來說,最需要的,是要把這些年來欠他們的還給他們。子墨:這件事情對你最大的影響是什麼? 李志平:被公安局放出來,我在村里抬不起頭,都以為我還是個殺人嫌疑犯。人人知道我是取保候審的,沒有宣布我無罪。 子墨:生活完全改變了吧? 李志平:我現在無兒無女,孤單一人。 子墨:想起這件事情的時候,你會想到什麼? 李志平:非常難過,我的一生確實被白白浪費了。子墨點評: 2007年是中國《刑事訴訟法》修正後的第10個年頭,在10年前對這部法律進行修改的時候,最重要的就是確定了“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簡單來說,就是對於一個被懷疑犯有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他犯罪,那麼他就會被認定為無罪。有數據顯示,根據這樣的原則,10年間中國有4萬餘人被無罪釋放。然而,河北定州農民李志平早在17年前就已經符合了這個“無罪”的條件,可以被無罪釋放,卻在今天,他仍然是一名犯罪嫌疑人。 湖北農民佘祥林,1998年被控“殺妻”。 2005年失踪多年的妻子突然歸來,佘祥林被關押了11年後終於無罪釋放,獲得國家賠償46萬元,現在已經在當地開起了飯館。 河南農民胥敬祥,1997年以搶劫罪、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 2005年當地檢察院送達不起訴決定書,胥敬祥在被關押了13年後重獲自由,出獄後申請了國家賠償。 湖南農民藤興善,1989年被認定是一起碎屍案的兇手,判處死刑,幾年後“死者”復活回到老家,2005年,藤興善的子女提出申請國家賠償。 …… 那麼什麼時間李志平也可以獲得相應的物質和精神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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