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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王工:願中日青年“沉思”日本賠損訴訟——《鐵與犁》讀後

鐵與犁 余杰 3049 2018-03-14
千秋恥,終當雪。 中興業,需人傑。 便一成三戶壯懷難折。 多難殷憂希前哲。 須驅除仇寇复神京,還燕碣。 —西南聯大校歌 我生1929年,少年時代顛沛流離,充溢國恥國難,中國之大竟然放不下一張安靜小小書桌。對於日本軍國主義侵略中國領土主權和殘虐草根人權,“任他們殺,任他們搶”,一輩子無時敢忘。 1992年,王錄生代表和我在全國人大七屆五次會議斗膽領銜提出中國民間追索日本損害賠償兩個議案,至今十餘年,有幾十宗索賠個案融入訴日賠償國際宏流,除被告日本國、日本首相、部分政要、部分侵華官兵和“歷史檢討委員會”“靖國神社奉贊會”等社會右翼,從未見一個華人或日人公開異議,即使馬立誠、時殷弘兩先生主張對日淡化歷史,也未具體反對,足見正義尚盈世間、人心自有公正。

2004年,經批准,耄耋準備復出當律師。我在名片上印著“百年國恥”以示警策。赴京參與草根暢讀中日關係及訴訟問題時,長江文藝出版社首發余杰著。 1973年出生的余杰對日關係的百年沈思,必將引導中日青年沈思中國草根訴日索賠問題是毫無疑問的。 餘著首引史學家郭廷以在《近代中國的變局》(台灣聯經出版公司1987年版)的話開篇:“兩千年來,中國施之於日本者甚厚,有造於日本者至大,百年來日本報之於中國者極酷,為禍中國者獨深。近代中國所遭受的創痛,雖然不能說全來自於日本,但實際上以日本所給予的最多最巨。”這是中日關係無可隱諱辯解的史實。令人難以理喻的是:我們的近鄰為什麼總是翻不過去那頁血跡斑斑的歷史,拒絕鑑史、認罪、賠償,在訴訟判決中每每“駁回中國戰爭受害者對日本政府或企業的訴訟請求”呢?

餘著指出:日本對中國的瘋狂掠奪並非始於“七七事變”,這種掠奪早在“七七事變”前就已持續了六十多年。 日本向中國所作的第一筆具有戰費賠償性質的賠款,是1874年的琉球事件賠款。 《北京條約》以“撫卹”之名賠償日本銀兩50萬兩,折合銀元65萬元,開了日本對華索賠的惡性先例。 中國對日本的第二次戰爭賠款是甲午戰後賠款。根據《馬關條約》的規定,中國賠償日本軍費白銀兩億兩,限七年內分八次還清,其中第一次5000萬兩不計利息,其餘1億5000萬兩按每年加百分之五的利息。此外,日本為了壓迫滿清在規定年限內交清賠款,還派軍隊駐紮在威海衛,並由中國每年供其軍費白銀50萬兩。 中國對日本的第三次戰爭賠款是庚子賠款。根據《辛丑和約》的規定,日本從中國的賠款總額中獲得賠款額3479萬兩,利息4115萬兩,本利合計7594萬兩。庚子賠款一直支付到1937年9月太平洋戰爭爆發之後。

在戰爭賠償方面,據不完全統計,在十五年的抗戰中,中國政府和人民的財產直接損失為1800億美金,間接損失超過了6000億美金。這筆巨款未能追回,是中國在勝利條件下的巨大損失。這是冷戰格局下美蘇兩個超級大國對中國應有的權利的漠視,同時中國的決策者們對此也有一定的責任。 戰後,中國僅僅從日本獲得了2500萬美元的賠償。從1948年到1949年,中國賠償委員會派船隻到日本橫須賀接受日本的賠償物資,先後22次,運回賠償物資15000餘箱,全部價值2250萬美元。這個數字只有中國政府提出的賠償要求的萬分之三。 與之相比,亞洲其他受害國家得到了更多的賠償。以戰爭賠償的名義,印度尼西亞獲得八億美元,菲律賓獲得八億美元,緬甸獲得兩億美元,越南獲得3900萬美元。即便是中立國瑞士、瑞典、丹麥、西班牙等也得到了數量不等的財產損失賠償。 (王按:餘著附表:“在法律上不具備資格的國家通過'鬥爭'獲得的賠償”:韓國3億美元,新加坡2500萬新元,馬來西亞2500萬馬元,泰國150億日元。“中立國”得到的財產損失賠償:瑞士11億日元,西班牙20億日元,瑞典3億日元,丹麥7億日元。“無償經濟援助”蒙古50億日元。)

正如余杰所說:“不可思議的是,中國政府的這種善意和寬大,並沒有獲得大部分日本民眾的理解和感激,反倒成為日本保守勢力抹殺戰爭罪行的口實。這是一個東郭先生和狼的故事的現代翻版。受惠者對恩人的怨恨和敵視,是人性中最為邪惡的一面。 日中友好協會會長宇都宮德馬,每當有機會都會表達下面這段話:假使中國要日本拿出五百億美元的賠款,按當時的日本經濟能力來說,也需要五十年才能支付清,那肯定會阻礙日本經濟的成長發展,結果也不會有今天的日本,這一點是不應該忘記的。 日本社會心理學家、東海大學教授入谷敏男在《日本人的集團心理》一書中也指出:從明治維新直到戰敗投降,日本對於當時的中國國民所施加的屈辱是難以形容的,給中國造成的物質損失是當時日本無法賠償的。如果當時日本承擔戰爭責任而付給中國巨額賠款,則可以斷言,無論如何也不會達到今日日本之迅速復興,這一歷史必須承認。

“二戰結束之後,國共兩黨政權先後放棄了對日戰爭賠款。但是,政府放棄了戰爭賠償的要求,並不意味著國民也失去了民間賠償的權利。”這正是王錄生代表和我不約而同提出對日索賠兩議案的緣故。訴訟實踐證明:“近年來,中國的民間索賠運動風起雲湧,顯示了中國人民民族精神和權力意識的覺醒,以及中國人民拒絕遺忘、捍衛尊嚴的決心和勇氣。十多年來,中國兩岸三地的民間索賠運動不屈不撓,不畏各種阻礙和壓力,顯示了和平時期的英雄本色。”但同時卻也出現了不是蜀道而是“索賠”難的問題。正如余杰所說:“中國民間索賠之路為何難於上青天?一方面,中國沒有發達的民間組織和基金會,為之提供多種支援和幫助,更重要的原因是,日本方面一直不願正視若干戰爭遺留問題。”應當指出:日本法官忠於事實和法律的正義判決,日本律師、進步團體為日本民族尊嚴和未來對中國原告的大力支援,中國草根永誌不忘。日本政府方面令人遺憾至今還未認識到:“沒有真心的懺悔和實際的賠償,就沒有牢固的和平和深切的信任,這是日本與亞洲各國交往的一個基本常識和前提。”

至於中國,對比資本主義發達國家,如日本民間支持中國受害人對日索賠訴訟的社團,還如美國“世界抗日戰爭史實維護聯合會”,正如馬沛文《旅美書懷之二》所說:“這樣的民間組織在美國可以存在,在中國是不會允許存在的。”不允許成立民間組織和基金會為對日訴訟提供各種支援和幫助,維護中國抗日戰爭史實,這是多麼“傷害中國人民的感情”啊。中國憲法不是大書“結社自由”嗎?我深信“以人為本”的親民政府是決不會長此反其道而行的。 讀餘著給我的啟示,是中日兩國青年都宜效法而立之年的余杰,沉思中日兩國面對未來如何睦鄰共處。這第一步應是促進日本政府、日本法院對中國受害原告索賠個案不再設置“壁壘”。以2004年7月9日日本廣島高院審判長鈴木敏之判決書為例就是值得歡迎的。鈴木指出:“強擄勞工是嚴重侵犯人權。”本案一審“援引時效法案……嚴重違反了法律公正原則。”這個雙“嚴重”判決,不僅代表了日本法律的嚴肅性,而且反映出日本民族和人民共同的“良心”。擄役中國勞工是日本政府的決策。從1944年8月到1945年5月,共計161批41762名中國人被強擄到日本各地奴隸般役使,到日本投降時,除押送途中已死2823人,又被虐殘死亡5999人。僅西松公司擄役中國勞工計達360人,他們中有20多人死亡。據日本四審終結法制,我決不相信日本最高法院會推翻廣島高院判決,終判中國勞工敗訴的。

日本政府和日本法院判中國受害原告對日索賠訴訟敗訴的最大法寶是20年“時效壁壘”。它被日本正義人民和律師稱為“時壁”。如今,這個“時壁”已經被2004年5月福岡高院和7月廣島高院相繼破除,難道它還能阻礙中國受害人訴日本其他索賠個案勝訴麼? 2004年8月2日番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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