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紀實報告 日本的黑霧

第40章 第六節

日本的黑霧 松本清张 2049 2018-03-14
前面已經寫過,這一事件警察方面的主要負責人是玉川警視。關於這一點,辯護人岡林這樣說: “玉川警視是偵查的中心人物。可以說就是這個人唆使赤間供認的。也就是說,他在本案中對逮捕犯人有功,受到了表揚,還榮陞為警察署長。為了查明本案的真相,洗清被告們的冤屈,就有必要考察一下這個人所擔負的任務。 “1.消滅和揑造證據。 “玉川警視在這方面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本案中最重要的、也是引起的問題最多的物證是活口扳子。這個人親手毀壞了這個活口扳子。對追究本案事實真相來說,最重要的證據竟然就這麼被消滅了,而且還揑造了使用過活口扳子的痕跡。前面已經詳細論述了這事。 “發生事故那天(昭和二十四年八月十七日)的早晨,玉川警視在發現撬棍和扳子以前,像預言家似的迅速地採取了行動——命令身份不明的人預先獲悉松川養路班被偷去了破壞鐵路用的扳子等工具,對此'確信不疑';並且在發現撬棍和扳子後變得十分遲鈍,直到第二天才開始行動;而從第二天(八月十八日〕起就強迫松川養路班也對此'確信不疑'——這一切都是無法解釋的隱謎,是有關這一案件真相的、含有重大疑問的地方。關於這一點,前面已經說過了。

“玉川警視的證詞充滿了可疑之處,下面舉出其中的兩三點來說明它令人難以置信到怎樣地步。 “2.發生事故那天的早晨,玉川警視從幾點鐘起就在現場了呢?據玉川警視的證詞,他到達現場的時間竟然是上午六點左右。可是只要研究一下證詞的內容,就能夠了解這個時間顯然不對;他至遲在早晨四點左右就已經在現場了。事故是在早晨三點十分左右發生的,他總不至於在那以前就已經到達現場了,然而也沒有否定這一點的資料。這也是尚未得到解答的隱謎之一,它與預言家般的行動同為使人產生重大疑問的根源。”(辯護人岡林的辯論要旨) 辯護人方面不僅在這一點上對檢察官提出質疑。 還有一樁事:當晚現場附近會實行緊急警戒,但正如前面已經談到的,辯護人方面認為此事與被告沒有直接關係,就沒有在法庭上的發言中提到。

金谷川有一家大槻綢鍛莊。事件發生的前夜,該莊的倉庫被打破,遭到盜竊。報紙上報導了這件事,不過當時沒有把它和“松川事件”聯繫起來。及至了解到事件發生的夜晚,沿著這條鐵路線附近一帶曾部署許多警察,處於緊急警戒狀態後,才把這兩件事聯繫起來。 第一審第十一次開庭審訊中,佐藤森義警部補(當時任福島地區警察署警備股長)對辯護人大塚的盤問作瞭如下的答复: 問:記得去年八月十六日證人的值勤任務嗎? 答:記得當天是在松川派出所。 問:作為證人的警備股長,當時曾否召集若干警察,採取逮捕犯人的適當措施? 答:沒有採取什麼措施。 問:證人當夜在松川嗎? 答:晚上十一點左右返回福島了。 問:當晚回去的時候,松川附近還沒有發生打破倉庫的事件嗎?

答:我想沒有發生這樣的事。 問:當晚沒有在松川町附近佈置緊急警戒線嗎? 這時,檢察官(鈴木檢察官)提出異議,理由是:辯護人上述發言與本案無關,不能容許。 首席辯護人大塚當即聲明撤回這個發言。 大槻綢緞莊倉庫被打破的事件是在八月十六日上午兩點到三點左右發生的,從那天晚上到第二天早晨(八月十六日到十七日)佈置了緊急警戒線,實行警戒。這樣做如果是為了偵查已成甕中鱉的犯人,那又當別論;但在普通情況下是不可想像的。而且,引人注意的是,福島地區警察署的警備股長親自出馬,其他警備股人員擔任警戒。通常偵查盜賊不是警備股的任務,而是偵查股的任務。負責鎮壓:工農運動的警備股出動一事也是不可思議的。在這樣的緊急警戒線包圍之中,竟發生了列車翻車的事件,豈不是怪事!

上述法庭記錄中也記載著,當辯護人大塚問到“當晚沒有在松川町附近佈置緊急警戒線嗎?”時,鈴木檢察官突然提出異議,說辯護人的發言與本案無關,不能容許,要他撤回。正如我在本文開頭處指出的,所謂“與本案無關”的理由,指的大概就是與被告沒有直接關係,因此才加以排除。 可是,藉口與被告沒有直接關係而把與事件有關聯的種種情節也排除掉,那就無法追究清楚本案的真相了。要想了解實際真相,就不能不更廣泛地研究案情資料。可是在目前的審判中,竟說那是“法庭以外”的事,不予考慮。 上智大學敎授青柳文雄對廣津先生的《松川審判》一書發表了《對廣津評論的研討》的文章。到目前為止,這篇文章是對廣津評論的最有系統的批判,其中有一段說:

“廣津先生在對這個案件的評論中,把證據和被告們的說法混為一談,試圖以被告的申辯書來證明事實真相。在對證人的訊問方面,只採用訊問者的話,想藉以說明自己的判斷是正確的。他分析了各人的供述,卻沒有加以綜合。現在我的意圖是試以具有證據效力的證據為基礎,對這篇評論加以批判。再者,我只見過記錄,還沒有同被告和證人們接觸過。對記錄以外的數據我不打算加以判斷。此外,我不僅分析了證據,而且對於供述的背景,還盡量從記錄中採取可引證的資料。”(《法律工作者》雜誌三十四年九月號) 青柳先生所說的證據效力和記錄,指的是法庭上採用過的。可是如果局限於這樣狹小的範圍內,對於究明有關的其他方面的真相毫無用處,並且事件本身反而難以追究了。不應該只依據司法技術來究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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