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紀實報告 江山爭奪戰·中國第一併購戰財經紀實

第125章 高院立案

2005年1月1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審查,認真研究案件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新證據充分說明,當初仲裁庭是在資料不完備的情況下誤入華源的圈套,確實是誤判,認為該仲裁裁決第四項應予撤銷。 考慮到仲裁庭是三大法學泰斗組成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決定以超裁為理由否決: 依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發布的一個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根據企業法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變更必須報經有關主管機關部門審批,並應根據主管部門審批的結果確定股東的身份。當事人認為股權變更不當並要求變更審批結果的,應通過行政訴訟解決。當事人就此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變更其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股權的,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的規定處理。

據此,江蘇華源的反請求不應當在仲裁程序中解決,江蘇華源應當以EA公司未按1997年審批的合資合同規定向合營公司支付增股價款為由直接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變更審批機關原審批的股權比例。 故認為申請人關於裁決違反了《仲裁法》第三條行政爭議不能仲裁之規定的撤銷理由成立,裁決第四項應予以撤銷。 儘管高院很明確支持撤銷誤判決定,但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的通知》(法[1998]40號)的規定: 凡一方當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如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涉外仲裁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重新仲裁之前,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

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後,方可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也就是說,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無權直接宣布撤銷仲裁決定,要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批,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後才能撤銷仲裁決定。 本次撤銷仲裁案涉及三位法學泰斗和兩家中央企業的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非常慎重,認真組織調查、研究,於是一直沒有答复。 圍繞法院裁決,中糧、豐原和華源展開激烈的幕後活動,戰爭一直持續進行到2006年。 然而就勝負尚未決出,雙方僵持之時,此時卻出現驚人的變化,華源集團突然陷入流動性資金危機,龐大的恐龍帝國竟然是外強中乾,突然崩潰了。江山爭奪戰又出現了戲劇性的變化。

點評:法律有時候很好玩,同樣一個問題,用不同的法律解釋就得出不同的結論。高院起初認為這不是冤案,不願意受理,後來看到新證據,明白這確實是誤判,隨便搬出一個法律條款,就否決了裁決。 新證據浮出水面,中糧即將走出絕境,華源仍然全力抵抗。誰能想到恐龍也是脆弱的生命,一下子就滅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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