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紀實報告 江山爭奪戰·中國第一併購戰財經紀實

第123章 二院敗訴

EA公司、RT公司提出的撤銷仲裁,時間很倉促,因為如果不馬上提出撤銷,泰州市人民法院就要動手了。此次申請撤銷的理由圍繞《民事訴訟法》第260四項內容,分別以無仲裁條款、超裁、違背仲裁程序、無權仲裁四項理由,企圖全面進攻裁決,實質也是纏訟。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仲裁裁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的應當撤銷的法定情形,故裁定駁回申請。 (一)關於是否無仲裁協議的問題 經查,2003年合資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四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EA公司和RT公司依據此仲裁條款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江蘇華源的反請求是駁回EA公司、BT公司關於股權轉讓的請求,確認合資合同第十三條第二款、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約定無效,江蘇華源提交仲裁庭審理的亦是2003年合資合同項下的股權轉讓爭議。

仲裁庭將1997年股份重組協議作為證據進行了審查和認定,並無不當。 (二)關於是否超裁的問題 1.關於是否超出了仲裁協議範圍的問題 針對江蘇華源的反請求,仲裁庭對EA公司16%增資是否應出資及出資是否到位的問題進行了審查。因EA公司享有28。6%股權明確規定在2003年合資合同中,但其增股行為發生於雙方當事人於1997年簽署的股份重組協議以及1997年修改的合資合同中,仲裁庭將其作為與本案股權轉讓爭議有關的證據進行了審查、判斷,但並未對江蘇華源要求終止執行1997年股份重組協議的反請求作出實體裁決。 2.關於是否處理了案外人權利的問題 江蘇華源在仲裁反請求中提出由於EA公司沒有增資到位,進而要求仲裁庭對EA公司和江蘇華源在合資公司中享有的股權比例予以確認。仲裁庭經審理查明,EA公司增股16%是通過合資合同四方股東之間共同簽署1997年股份重組協議以及1997年合資合同的形式進行的,由於EA公司未按照已批准生效的1997年合資合同規定的期限、數額交納增股16%應支付的購股款和公積金,故其依法不享有該16%的股權,合資公司所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均應維持其未轉讓之前的狀態。

上述表述是仲裁庭對EA公司是否增資到位所作的認定,並未涉及原三方股東各自應享有的股權比例。 3.關於是否超出了主體(江蘇華源)權限範圍的問題 首先,該項撤銷理由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的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情形。其次,因江蘇華源係由靖江糖廠改製而來,江蘇華源承繼了靖江糖廠在合資公司中的全部權利義務,其有權就江蘇華源在合資公司中實際持有的股份比例向仲裁庭提出反請求,不受靖江糖廠改制時所持合資公司股份比例的限制。 4.關於是否超出了反請求範圍的問題 第一,裁決第四項是仲裁庭針對江蘇華源在反請求中提出的EA公司沒有增資到位的主張所作的認定,並未超出江蘇華源反請求的範圍。 第二,江蘇華源在其反請求中主張由於EA公司沒有增資到位,EA公司的股權比例應被依法作相應的扣減認定。在此,EA公司“增資”指的是EA公司增加16%的股權。仲裁庭經審查認為,EA公司沒有增資到位,其依法不享有16%的股權,扣減16%的股權比例後,EA公司在合資公司中持有的股權比例應為12.6%。

因此,仲裁庭有關EA公司的持股比例為12.6%裁決事項,亦未超出江蘇華源的反請求範圍。 (三)關於是否違反仲裁程序的問題 首先,根據《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和《仲裁規則》(2000年版)之規定,仲裁被申請人有權提出反請求。 其次,EA公司、RT公司的仲裁請求和江蘇華源的反請求同是基於2003年合資合同項下股權轉讓的法律關係提出的,兩者俱有關聯性。仲裁庭合併審理符合《仲裁法》及有關仲裁規則規定。 另,江蘇華源於2004年2月4日向仲裁庭提交《答辯及反請求申請書》,明確提出了仲裁反請求。在仲裁庭開庭審理此案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各自的仲裁請求和反請求進行了陳述和答辯並對有關證據進行了質證,庭後,江蘇華源根據仲裁庭要求作出的《關於我方反請求的規範性表述和說明》中對其反請求作了進一步的闡述和規範性表述,但在本質上並未變更或修改其仲裁反請求。

(四)關於是否違反了《仲裁法》第三條行政爭議不能仲裁之規定的問題 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股權轉讓爭議屬於合同糾紛,而非行政爭議。根據《合資法》的規定,行政審批是合資合同及章程生效的條件,但並不影響仲裁庭對生效的民事合同是否履行的問題作出認定。 綜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申請撤銷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仲裁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裁定駁回申請人的撤銷申請。 點評:中糧和豐原倉皇上陣,沒有提供新的核心證據,二院怎麼敢輕易撤銷三大法學泰斗的裁決呢?慘敗是必然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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