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紀實報告 江山爭奪戰·中國第一併購戰財經紀實

第95章 為什麼不同意轉讓?

金傑:本案的仲裁請求有三項…… 段天慧:答辯兼反請求…… 高敏:這樣我插一句,材料我們都看過了。剛才申請人內容比較短,讀了,被申請人內容比較長,如果全讀佔的時間長,不讀了,就直接說了。被申請人先不說反請求,先談答辯,申請人要求你配合,為什麼不配合?什麼道理?什麼理由?合同怎麼規定,法律怎麼規定? 段天慧:好的,我方為什麼不配合申請方的轉讓請求,以及要求仲裁庭駁回仲裁請求? 第一,RT向EA轉讓股權沒有經董事會一致通過,沒有經過董事會決定,違背江山公司合同和章程的規定。因為合資法規定,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江山公司的合同和章程都規定,註冊資本變更必須取得董事會一致同意。 第二,申請人所依據的合同第十三條和章程第十六條,關於內部股東轉讓股權轉讓價格不低於淨資產時,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這個條款約定無效。

1.因為合資法第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合營方如果轉讓註冊資本,必須經合營各方的同意,這是法律規定,無論是內資方還是外資方都明確規定轉讓要經過一致同意,因此無效。 2.違背合資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二款,關於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你違背這個行政法規,是無效的。 3.當時外經貿部在審批EA公司增資到28%持股比例的時候,明確規定EA持有這個股權的前提條件,是保持和維持中方控股,那麼現在EA受讓RT的股權,明顯違背了這個外經貿部批复,這個材料我們是有的。 4.優先購買權的放棄,涉及控制人和控股地位的改變,江蘇華源是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控股地位的調整和變動,法律上有特別的程序,因此無效。

第三,退後一萬步講,即使我們承認剛才所講條款無效的話,申請人的轉讓行為也不滿足約定,因此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前提條件也不具備。 1. RT向EA轉讓,你的轉讓價格是不確定的,你轉讓價格高不高於淨資產?你支付了對價款沒有?有關的稅費憑證有沒有? 2.你這個淨資產值,按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價值是要經過評估的,不能低於評估價格,不能以賬面淨資產,你用了2003年3月31日資產負債表的淨資產值。 3. EA公司對增持16%的出資沒有到位,人為降低了淨資產,相差670萬美元,在淨資產不確定的情況下,你怎麼證明你轉讓的價格高於淨資產?在這麼一個前提條件不確定的情況下,你怎麼能要求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因此,你這是名為放棄,實為剝奪。

4.放棄優先購買權,損害了江蘇華源在江山公司的控股地位,我不能因為放棄了權力,來損害我的利益,無論哪個法律都沒有這樣強制規定的。 申請人既沒有法律依據,又違反一系列法律規定,而且要求我方做出自害、自殘的行為,因此,我們要求仲裁庭駁回申請人無理請求。 高敏: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剛才的觀點,提出你們的意見。 劉永康:剛才被申請人提出答辯意見,我們向仲裁庭闡述我們的看法。 第一,關於沒有經過董事會同意的問題,我們這個案子,就是要仲裁庭裁決被申請人來履行它在合同中的承諾,其中一個承諾就是配合完成手續,首先它要促使委派的董事在江山公司董事會對股權轉讓同意,然後我們報國家部門審批,在第一步沒有完成之前,它就提出沒有經過董事會決議,我覺得是本末倒置的關係。

第二,關於合同第十三條約定的效力問題。 1.關於必須經合營各方的同意,合資法第四條規定必須一致同意,我們在合同中約定在某種條件某方股東要放棄優先購買權,就是同意了,我們本案訴訟的仲裁請求也是根據合資法的規定,要求對方履行承諾。 2.關於產業政策問題,申請人是有一定疑惑的,在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中,你們用了大量的產業政策,我們並不理解被申請人想說什麼,因為從目前我們檢索的政策看,我們認為我們沒有違反國家產業政策規定,是對不上的。 3.關於必須維持中方控股的地位,據我們所知,我們沒有看到這份文件。 4.關於約定有效,合同約定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反映,是反复磋商的結果,也是經商務部批准的合同,這個條款沒有概括地、籠統地剝奪了股東的權力,它只是在某種條件下的約定,這一規定是平等適用全體的股東,並不是只適用於EA和RT。假如江蘇華源想向另外股東新蘭、醫保收購股權,只要它的收購符合約定,我們也是要配合的,這個條款是對全部股東的。

第三,前提條件具備。 1.關於價格是否確定問題,我們價格是有明確的規定,在被申請人提交材料附件5的第2。1條,價格為8430萬元,這個價格是確定的。 2.關於支付對價款、稅費問題,在我這個股權轉讓協議中,沒有得到對方的配合情況下,我是不可能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是不可能產生稅費的。這個合同只有經過董事會決議,經過外經貿部門的批准,才有這個問題,以此來確定我們轉讓條件不具備,是不成立的。 3.關於評估問題,國家目前規定主要側重在國有資產對外轉讓行為,對於國有資產作價不能低於評估價,對於外資作價原則上是不能高於評估價,本案股權轉讓是2個BVI公司之間的行為,以沒有經過評估來確定轉讓前提,我們認為缺乏法律依據。

4.關於EA增持16%的股權出資沒有到位問題,由我們另外的賀金山律師闡述。 5.關於損害控股地位問題,被申請人是把這條當作前提不具備,為什麼說損害你的控股地位前提就不存在?沒有法律規定損害你的控股地位前提就不存在,我們進行的股權轉讓對它的控股地位是有影響的,但不是損害。關於EA公司1997年出資是否到位的問題,請賀律師闡述。 賀金山:先說一句,關於1997年EA公司通過股份重組獲得股份問題,在當時江山公司沒有增加註冊資本,沒有增資的概念,是股權轉讓,在反訴答辯的時候我再做全面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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