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紀實報告 江山爭奪戰·中國第一併購戰財經紀實

第71章 此RT非彼RT

面對豐原的仲裁,華源沒有合適的理由對方,只好繼續拖延。根據仲裁規則(2000年版)第十七條: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內向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文件。 2003年10月30日,仲裁委員會在終於收到江蘇華源提交的、落款日期為10月27日的《答辯狀》。從9月10日仲裁委員會發出《仲裁通知書》,到10月27日,華源充分利用仲裁規則,連郵寄時間也不放過,拖到最後一天提交了《答辯狀》。 華源方出戰的律師為錦天城所嚴元慶,嚴律師沒有針對仲裁申請的問題進行答辯,只是抓住合同、章程的一個小錯誤,對RT公司的主體資格問題提出異議。 2001年3月10日,鐘山公司將其持有江山公司23。78%的股權轉讓給自己的全資子公司——RT公司。

2001年4月2日,江山製藥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特別會議,同意這次股權轉讓,並相應修改了合同、章程。首先簽訂了一份《合同修改協議》,這份協議是正確的,當時各位董事對文字進行認真把關了: 原第一條:合同的各方為: 丙方:鐘山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香港 法定地址:香港灣仔港灣道一號會議展覽廣場辦公大樓50樓 修改為:第一條本合同的各方為: 丙方:RESISTOR TECHNOLOGY LIMITED 註冊地址:BRITISH VIRGIN ISLANDS 聯繫地址:香港灣仔港灣道一號會議展覽廣場辦公大樓50樓 RT公司的法定地址是:POBOX957,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簡稱“PO-BVI”),這是註冊BVI公司用的,BVI公司都是殼公司,只是名義上屬於BVI群島,實際是離岸公司,目的是享受優惠政策。沒有公司真在BVI群島辦公,也無法辦公,所以修改協議時候沒有寫法定地址,特意改成聯繫地址。 RT這個殼公司是鍾山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聯繫地址當然是鍾山公司的地址。

通常大領導都很忙,研究修改完重要協議後,具體上報材料就不再操心了,直接簽字就行了。江山公司也是的,合同、章程後面經常搞一個簽署頁,專門給各位董事閉眼簽字的,這樣做的好處是,前面文件內容可由經辦人根據審批需要修改調整。 恰恰是在按協議精神形成新的合同這個工作環節,當時經辦人是江山製藥總經理秘書史文韜,史秘書負責起草上報新合同,沒有註意到這個細節,只把鐘山公司名稱換成RT,後面的註冊地址和法定地址就沒有改,導致合同上有一個不起眼的錯誤。 嚴律師看到《仲裁申請書》中RT公司的法定地址是“PO-BVI”,與江山合同上RT公司的法定地址:香港灣仔港灣道一號會議展覽廣場辦公大樓50樓(簡稱“香港-50樓”)有區別,發現了這個錯誤,抓住了這根救命稻草。

這樣,華源正式提出著名質疑:此RT公司非彼RT公司。 1.申請人RT公司不具有本案申請人資格 本案爭議為《江山合同》的爭議,依據法律和合同規定,只有該合同的當事人才能成為本案的當事人。 《江山合同》的當事人系本案被申請人、申請人EA公司及註冊於“香港-50樓”的RT,其中並不包含本案RT公司。 業經批准的《江山合同》第一條約定本合同的各方為: 丙方:RESISTOR TECHNOLOGY LIMITED 註冊地址:香港 法定地址:香港灣仔港灣道一號會議展覽廣場辦公大樓50樓 其中丙方名稱雖為RT,與RT公司相同,但其註冊地為“香港-50樓”,與本案RT公司的註冊地“PO-BVI”完全不同,說明它們是具有相同名稱但註冊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兩家完全不同的公司,同時說明《江山合同》第一條約定的當事人各方中並不包涵申請人RT公司,本案RT公司並不是《江山合同》的當事人。

如上所述,RT公司並不是合同爭議的當事人,也不是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因此RT公司依法不具有成為本案申請人的資格。 2.合法持有江山製藥股權者係註冊於“香港-50樓”的RT,而非RT公司,RT公司並非《江山合同》的當事人,並不合法持有江山製藥的股權,依法其不可能轉讓江山製藥的股權。 3.依據《合資法》的規定,合營各方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包括合營各方的名稱、註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經審查後或批准的合營合同中的RT公司的註冊國家(或地區)法定地址均為香港,說明本案申請人並非合營合同的當事人。本案系《江山合同》爭議,因此,本案申請人RT公司依法不具有成為本案當事人的資格,本案中其與被申請人的爭議不應通過仲裁解決。

雖然華源是強詞奪理,誰都明白這是寫錯了。可這畢竟是法律,法律是講證據的,你不能簡單說一句文件寫錯了就完事。沒有辦法,豐原只能花費精力,四處取證來迎接辯論。 11月5日,豐原提交了一份《異議書》: 一、RT公司具備本案申請人資格。 1. RT公司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根據BVI的公司註冊處提供的公司登記資料,RT公司係根據BVI的國際商事公司法的規定,在1999年12月22日登記設立的公司,公司登記號為No.358124.RT公司設立以來一直根據BVI的法律依法存續,未進行任何兼併、分立,未設立任何抵押。 2.根據BVI的公司登記處提供的公司登記資料,RT公司對江山公司有一項長期投資,持有江山公司23。78%的股權,系江山公司股東。同時,根據江山公司的合資合同,RT公司依法持有江山公司23.78%的股權,是江山公司的五方股東之一。

3.有權提起仲裁。根據江山公司合同第46條關於仲裁之約定,RT公司有權提起仲裁。 二、關於RT公司的法定地址及聯繫地址。 1.根據BVI的公司註冊處提供的公司登記資料,RT公司的法定地址為“PO-BVI”。 2.為方便聯繫之目的,RT公司把“香港-50樓”作為聯繫地址。在江山公司各方股東簽訂江山公司合同時,出於習慣,而誤把該地址作為了RT公司的法定地址。 3.因此,江山公司合同第一條中的RT公司的法定地址“香港-50樓”有誤,應當改為“PO-BVI”。 三、在香港並無一間名為RT的公司。 根據香港公司登記機構提供的材料證明,在香港並無一間名為“RT”的公司,而且在“香港-50樓”亦無一家以其為法定地址的公司存在。因此,江蘇華源在答辯狀中所稱的在香港存在一家註冊地址為“香港-50樓”名為“RT”的公司係其主觀臆斷,並無事實依據。

四、RT公司依法有權轉讓其持有的江山公司的股權。 基於上述論述,依照BVI法律設立的RT公司是江山公司的合法股東,依法持有江山公司23。78%的股權。根據江山公司合同第13條……RT公司有權以不低於淨資產的價格將其持有的江山公司的23。78%的股權直接轉讓給江山公司的任何他方股東,當然包括有權直接將其轉讓給EA,而作為江山公司的股東,江蘇華源應當配合完成該股權轉讓的各項工作。 綜上所述,EA公司和RT公司認為,江蘇華源的《答辯狀》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懇請貴會對其答辯意見不予採納。 事實很簡單,香港連叫RT這個名稱的公司都沒有,仲裁委員會能傻到哪去,哪有告錯狀的事呢?懶得理睬華源,決定12月26日正式開庭。江蘇華源收到開庭通知書,很緊張,因為還沒有想好怎麼答辯,怎麼願意開庭呢?當然不願意放棄這根救命稻草,繼續胡攪蠻纏。

11月27日,華源緊急遞交給仲裁委員會兩份文件,一份是答辯說明形式的文件《關於RT公司不具備本案當事人資格的說明》: …… 5.出於習慣誤把該地址作法定地址的說明顯然不能令人信服,即便是有相關錯誤,因為事關對合同當事人的審查,因此,此權限依法應由原審批機關行使。無論香港是否有叫RT的公司與本案是否是經批准的合同的當事人無關。事實上,本案申請人並不是經依法批准的合同當事人。 另一份江蘇華源以華藥(2003)56號公文的形式發出《強烈要求就被答辯人2RT公司是否具有本案申請人資格進行裁定的緊急報告》 收到貴會的開庭通知,我方感到非常詫異! 在未就仲裁的主體資格以及貴會的仲裁管轄權進行裁定的情況下,貴會貿然確定開庭有礙我方正常行使仲裁權,也與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相悖,為此我方表示異議,並且強烈要求對2RT公司(註冊於英屬維爾京群島的RT公司)是否有無仲裁的主體資格進行書面裁定或者決定!理由:

1.只有仲裁協議約定的主體才具備仲裁的主體資格,也才符合法律的明確規定,由此而作出的仲裁法律文書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仲裁申請書中的2RT公司與合同章程中的RT公司的註冊地址完全不同,存在著屬於不同主體的可能性,對方不能證明仲裁申請書中的2RT公司與我方存在仲裁協議,仲裁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存在於不確定性的狀態中。 3.不能證明與我方存在仲裁協議的主體即2RT公司,也就不具有對我方申請仲裁的主體資格。 4.主體的不確定性直接帶來了實體權益上的不確定性,2RT公司連其仲裁的主體資格尚不能證明,更不能證明其持有江山公司的股權和該股權的轉讓權。 因此,無論是程序上的仲裁主體資格,還是實體上的股東權益,都存在著註冊於不同地址,屬於不同的主體管轄的兩個主體的可能,到底誰才有真正的主體資格,具有程序與實體上的權益,對方不能證明,我方也不能接受對方在“異議書”中所作的陳述!按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仲裁庭針對仲裁的管轄權異議必須進行書面裁定,以便平等維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為此,我方強烈要求在對仲裁管轄權與仲裁主體資格進行明確的書面確定以後,我方再進入實質性答辯,再以此基礎上確定具體的開庭時間,以便各方能充分行事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維護法律的尊嚴。

點評:華源抓住一根救命稻草,強烈反對仲裁委員會的不理態度,硬是逼仲裁委員會裁決。一句話:我現在就是賴皮,你先裁決,我好拖點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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