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紀實報告 人命關天·關於醫療事故的報告

第11章 第四章傾斜的紅十字

1986年,30出頭的鞍山市鞍鋼礦建公司工人竇先生被醫院誤診為陰莖癌,做了陰莖海綿體切除手術,從此失去了男人的生理尊嚴。由於術後疼痛難忍,醫院給他注射杜冷丁,他又從此染上了毒癮,以致遭受了十餘年非人的精神和肉體雙重痛苦。 1997年初,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全國首例“吸毒者狀告醫院”案,1998年12月21日,該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被告賠償竇先生人身損害及精神損害費29萬元…… 據《西安晚報》報導,1986年4月初,竇隱約感到下身疼痛,便到鞍山曙光醫院檢查病情,哪知從此竟拉開了悲劇的序幕。 4月26日,經鞍鋼曙光醫院介紹,竇轉到鞍鋼立山醫院治療。 6月27日,鞍鋼立山醫院給竇做了腫物切除手術,切除黃豆般大小腫物。 7月14日,竇辦理了出院手續,出院診斷為“陰莖纖維瘤,住院74天”。

1987年2月14日,竇因病復發第二次來到鞍鋼立山醫院治療,5月21日,第二次手術切除陰莖海綿體3厘米,7月25日,出院診斷為“陰莖海綿體纖維瘤術後復發住院131天”。不久,竇因病痛發作來到鞍鋼曙光醫院就診,該院給他注射近兩個月的強痛定,9月18日第一次注射了杜冷丁。 1987年12月8日,曙光醫院的病誌上第一次出現了“陰莖癌”的字樣。 1988年3月12日,經曙光醫院會診,竇系“陰莖癌術後復發晚期”,給他辦理了“麻卡”,從每天一支杜冷丁增到六支,直至7月止。 1990年10月至1993年3月10日,竇去鞍鋼礦業公司齊大山醫院辦理了“麻卡”,從每天一支杜冷丁增加到四支。 1991年4月20日,竇經立山醫院會診為“陰莖癌腹股溝轉移”,每天一支杜冷丁直到1992年4月止。此間,竇先後八次去北京購買抗癌中藥,治他的“癌症”。

竇先生得知自己未患癌症是在一個偶然的機會。 1993年3月12日,在立山醫院就診時,他看到自己住院時的病理報告,上面記錄自己是陰莖腫塊。竇大吃一驚,原來自己不是癌症病人。 1993年5月25日,經中國醫科大學專家會診,竇患“陰莖硬結症”,根本沒有癌症。 竇從死亡線上掙脫,既感到興奮又感到悲哀——從肉體和精神上折磨自己七八年的所謂陰莖癌竟是一個誤診! 竇含著悲憤的淚水說:“那時,我正是年輕力壯的年齡,誰知竟得了癌症,而且得病的地方在那個部位。我喪失了性功能,小便失禁,走路瘸拐,成了一個'武功'全廢的男人。我和妻子那時結婚才幾年,我偏偏得了這種絕症,又染上了毒癮,我對不起妻兒啊!可恨的是,這一切竟是誤診造成的,我壓根兒就沒有癌症!”

沒有了癌症,竇決心戒毒。他知道,如果不戒毒,沒有得癌症也不能獲得新生。 1993年5月25日,他在鞍鋼小嶺子醫院戒毒未果,又攜“不成功寧死在雲南”的血書去昆明黃坡戒毒所戒毒18天,獲得了成功。 從昆明回鞍山後,竇決心找這三家給他製造了痛苦與災難的醫院討個說法,從而走上了上訪、告狀之路。 1995年4月27日,他的奔走換來了鞍山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但這份鑑定認為“不屬於醫療事故”。該鑑定稱:鞍鋼立山醫院診斷正確,手術的選擇是慎重的,治療不違反原則;鞍鋼曙光醫院、立山醫院、齊大山醫院診斷患者為陰莖癌晚期開具“麻卡”,長期應用杜冷丁,對毒麻藥品的使用不夠嚴謹,工作缺乏科學性和嚴肅性,醫患雙方在毒麻藥物使用過程中均負有一定的責任。鑑定結論是不屬於醫療事故。

竇不服,他八年屈辱,卻換來這樣一紙鑑定。他繼續申請省級醫療事故鑑定。 1996年7月,省級鑑定作出結論:診斷是正確的,手術選擇是慎重的,治療(手術)不存在原則性錯誤;治療後期,將一個良性病長時期按晚期腫瘤病處理是缺乏依據的;鞍山曙光醫院、立山醫院和齊大山醫院未嚴格按《麻醉藥品管理辦法》規定使用麻醉藥品,因此,三家醫院均應負一定責任。該鑑定最後明確指出“此醫療糾紛不構成醫療事故”。竇不服,一紙訴狀告到法院。 1997年,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經一審判決,被告鞍山鋼鐵集團公司和鞍鋼集團鞍山礦業公司賠償原告精神損害總計29.2萬元。 判決書下達後,竇先生熱淚縱橫,八年病苦如今總算有了一個交待。然而他不明白,自己明明是良性病人卻按癌症病人治,不用手術卻被手術,怎麼構不成醫療事故呢?竇決定繼續上訴。 1999年1月5日,他向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他上訴說:由於手術存在一定的錯誤,加之長期大劑量注射杜冷丁,致使他現在有腿部麻痺、頭暈、煩躁、恐懼、噁心、嘔吐、視力模糊等後遺症,這些症狀必須在相當長的時間裡得到及時、充分的治療,否則他因這些後遺症身體也會每況愈下。此外,由於手術把他陰莖切除3厘米,導致他從31歲時無性生活,而性生活是維持一個家庭穩定的基礎,安裝假體是非常必要的,懇請二審法院對他今後繼續治療的費用這一合理請求予以支持。

平心而論,醫生不是神仙,不可能沒有一點誤差,一點紕漏,但是,在此案中,三家醫院同時誤診,並且時間長達八年之久,我們難道不應該從中吸取一些什麼教訓嗎?不管此案最後如何判決,這都應該成為醫務人員的前車之鑑。 無獨有偶,35歲的張寶蘭也經歷了相同的遭遇。也是由於醫院誤診,他被切去右側睾丸、附睾,結紮左側輸精管,從此失去生育能力,且性功能受損。 據《中國青年報》報導,1998年10月21日,蘭州市城關區某局幹部張寶蘭,因右側睾丸腫痛到城關區人民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右側睾丸附睾炎。病人住院,由外科蔡明智大夫負責治療。一段時間後,蔡讓張寶蘭找蘭州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泌尿科專家劉國棟檢查,劉檢查後寫便條建議對右側睾丸做B超檢查,懷疑是右側睾丸結核。蔡大夫看了便條說:“沒有那個必要,不要信他那一套。”

12月初,張寶蘭的右側睾丸由紅腫變軟,蔡大夫斷定病已痊癒。出院後,病人還是感到難受,於12月11日到蘭醫二院找專家檢查,臨床診斷為右側附睾和睾丸結核,B超檢查證實了大夫的診斷。 12月15日病人再次住進城關區人民醫院,但此時病人病情已經惡化,專家會診後決定切除附睾。 12月30日手術時,大夫發現病人睾丸已被嚴重感染,無法保留。主刀大夫在手術台上向病人提出必須切除右側睾丸、附睾,並結紮左側睾丸輸精管。家屬含淚簽字,病人被迫答應。 術後,病人及其家屬要求院方對嚴重失職的蔡醫生作出處理,並賠償一切損失。醫院只承認這是一次誤診導致的“嚴重差錯”。並據此作出決定:對蔡明智大夫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年內不考慮職務晉升,停發半年獎金;對病人一次性補償5000元。張寶蘭對此斷然拒絕。對於“誤診”的原因,醫院的說法是:一方面是醫務人員的責任心不強,另一方面是醫院的技術條件所限。之所以堅持是“嚴重差錯”,醫院的理由是睾丸不是重要臟器,況且手術切除的是病變的一側,對其“生理功能沒有任何影響”,而國家對於最低一級的醫療事故的鑑定標準是“使患者的主要臟器損傷,造成功能損傷的,可定為三級醫療事故”。

當然,比起心臟、肝臟、腎臟這些生命器官來說,性器官或許沒有那樣重要,但對於具體一個活生生的人來說,對人生活的質量來說,卻絕對是重要的。張寶蘭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就曾痛苦地說:自手術後,生殖器就再也沒有勃起過。為此他心中十分煩悶,有時覺得活著真沒意思。一些專家也認為:右側睾丸、附睾切除,左側輸精管結紮給病人帶來的後果是明顯的,首先是生育能力喪失,其次性功能受到影響。 張寶蘭就此事的責任鑑定向蘭州市城關區衛生局提出了申請。城關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於1998年3月16日作出鑑定意見,肯定了主管醫師蔡明智的誤診,但最後結論是:構不成醫療事故,屬嚴重醫療差錯,既有技術差錯,也有責任差錯。 《中國青年報》在發表上述的報導時直言不諱地指出,“標準”存在缺陷,對照衛生部的分級標準,張寶蘭既不是未婚,也不是已婚未育,所以算不上二級乙等事故。右側睾丸、附睾被切,左側睾丸輸精管被扎,生殖器功能自然下降,但睾丸又算不上主要臟器,所以張寶蘭之事連三級醫療事故都算不上,這與他遭受的痛苦顯然是不相符合的。甘肅省君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榮昌就此事對記者說,按照《民法通則》規定,蔡醫生和醫院都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用十年前的醫療事故等級標準來處理現在的醫療糾紛,其缺陷是明顯的。

人的性器官到底價值幾何,筆者不在此討論,引用此例只是說明一點,醫務人員的任何誤診,不管構不構成醫療事故,對於病人來說都是無法彌補的痛苦。我們不能以醫療事故的標準來衡量醫療工作的質量,更何況是一個十年前的舊標準。 有的誤診是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疏忽大意,沒有認真細緻地進行檢查就濫下診斷;有的誤診是醫務人員業務水平不高,診療技術欠缺而錯作診斷;而有的誤診卻是“謀財害人”,把高尚的醫療行為淪為了賺取黑心錢的手段。據《今晚報》報導,一名患者生殖器上出現一塊皮癬,奔波求治七年,先後被九名“性病專家”診斷為性病,並從中發財。最後做病理檢查發現,原來只是牛皮癬。 也許對於這些“性病專家”來說,這不會構成醫療事故,但對於病人來說,卻絕對是一場令人傷心的悲劇,一起不堪回首的的事故!為了自己賺錢而把病人推到痛苦的深淵,這難道僅是一個誤診能說得過去的嗎? !

由於沒有明確診斷,恙蟲病成了奪命病。為了給丈夫之死討個“說法”,廣鐵一小教師石連叩日前將廣州鐵路中心醫院告上法庭,要求確認醫院對她丈夫的診治構成醫療事故,並向其賠禮道歉,賠償家庭老人、小孩贍養費和原告精神損失費等共80萬元。目前,這宗備受關注的醫療糾紛案已經在東山區法院受理並開庭。 《南方日報》1999年2月1日報導,原告石連叩訴稱,1997年10月14日,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助理統計師田偉因身體不適到本系統的廣州鐵路中心醫院門診部就診。接診的汪醫生經過一番檢查後診斷田偉患的是上呼吸道炎,於是用青黴素和清開靈靜滴為患者治療。三天后,因高燒不退,患者再次到醫院複診,醫生用青黴素和病毒唑靜滴為他療治。 10月23日,田偉還是高燒不退,患者被收進醫院呼吸內科住院治療。

原告稱,丈夫在住院後,接診醫生、主管醫師和呼吸科主任均發現病人腹部有皮膚“焦痂”存在,但都沒有給予重視,仍然按急性上呼吸道炎和雙側肺炎進行治療。在病人病情急劇加重和家屬多次提示患者有無傳染病可能性的情況下,醫生仍然自以為是,沒有緊急請傳染科會診,直至病人出院時仍未明確診斷,致使病人病情不可逆轉,並發器官損傷,導致病人在轉入其他醫院後,因延誤時機而於11月6日不幸死亡。 石連叩說,醫院的一些醫務人員對田偉的病情不但採取漠視的態度,而且對其痛苦症狀進行譏諷、嘲笑。鑑於醫生如此態度,而且病人病情又一直沒有好轉,醫院也沒有明確診斷,家屬在提出轉院要求被拒絕後,27日自行轉院就診,當天就被確診為恙蟲病,但由於發現得太晚,雖經全力搶救終告不治。尚是壯年的丈夫去世給石連叩一家帶來了巨大的痛苦,病人的岳父、岳母在得知不幸消息後分別去世和癱瘓。事後,院方為了表示對死者家屬的同情,由醫院給予死者家屬一次性補助10萬元,但石連叩對此結果並不認同,還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廣鐵中心醫院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面對原告的指控,醫院不承認這是一起醫療事故。被告律師在代理詞中認為,醫院醫護人員對病人的診治盡心盡力,不存在過失。相反,病人住院期間隱瞞釣魚史、焦痂史,當醫生檢查病人腹部有一疤時,田偉的回答是:“這是一個疥子,塗了碘酒後就好了。”該律師認為這樣對診治恙蟲病大大不利,田偉及其家屬若配合診治,不擅自離院外出,結果不一定會死。另外,恙蟲病僅是初步臨床診斷,死因不明確,非進行屍檢,還不能認為恙蟲病是最後診斷。他反問,有什麼理由和依據認為是被告的行為直接造成了病人的死呢? 據《南方日報》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由於上級集團公司的過問,醫院曾就患者田偉在醫院的診療過程,向上級公司作了情況匯報,稱院方專門召開醫療安全委員會會議,進行了認真討論。最終的討論意見是,患者田偉“恙蟲病並多器官損傷”,死因診斷是明確的。為何在該院診療期間未能明確診斷,經分析原因是:關於病人皮膚焦痂,醫生髮現了卻因內科醫生對恙蟲病不熟悉,缺乏認識和經驗,導致未能明確診斷,這也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院方也承認,少數醫務人員沒有做到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在服務態度方面存有不足;在臨床工作中,對於診斷不明確的患者,有懷疑時沒有及時提請有關專家會診,共同明確診斷等。 此例到底構不構成醫療事故,還有待於法律明斷。筆者要說的卻是,分清責任固然重要,而吸取教訓更有必要——死者已死,無法復生,我們要面對的是更多的生者,他們需要的是醫務人員真正地救死扶傷,而不能再是這樣不明不白地死去! 許多醫療事故,都是由於誤診誤治引起。而之所以會出現誤診誤治,除了一部分確實是醫療技術欠缺外,更多的卻是醫務人員責任感不強所致。有的醫務人員在診斷中不認真聽取病人主訴,檢查不全面,或者過分依賴實驗室檢查,在思想方法上存在主觀性、片面性和盲目性;有的醫務人員對疑難重症病情觀察不仔細,主觀臆斷,自作主張,濫用藥物,以致加重病情,損傷組織器官,引起功能障礙等不良後果。 有一病人因胸悶、嘔吐、出汗、頭暈到一家醫院就診。病人自訴於前一天噴灑過有機磷農藥,當時未戴口罩,也未戴手套,並有藥液溢出到她手部。接診醫生對如此重要的病史竟未有高度重視,而以“急性胃炎、中暑、輕度有機磷農藥中毒待排除”收住入院。入院後也沒有進行抗有機磷農藥中毒的治療,而按急性胃炎進行治療,終因延誤了搶救時機,幾小時後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這是一位有近十年診療經驗的臨床醫生,但他盲目自信,不尊重科學,不尊重事實。在鄉村醫生向他講明有明顯的有機磷農藥接觸史,並且還有有機磷農藥中毒的症狀時,他不是立即檢查病人,而是教訓了鄉村醫生一頓,說:“不要輕易給病人下有機磷中毒的結論,更不要濫用阿托品,造成阿托品中毒。”並引古論今說了一大通,共花了30分鐘時間。當時家屬心急如焚,要求他立即檢查處理病人,他卻仍然慢條斯理,不慌不忙地給病人檢查。 這難道僅僅只是誤診嗎? 醫務人員,作為保護人類生命的使者,在人們的心目中具有獨特的地位和威信,歷來為人們所尊敬和愛戴。也正因為如此,醫務人員成為了權威的化身,他們的一言一行,都是無可懷疑的聖旨。明明醫生的診斷與自己的病症不相吻合,我們有幾個人敢去懷疑?明明用了醫生開的藥身體不適,甚至已感到了死神的威脅,我們有幾個人敢去推翻? 我們不能因此就去責怪病患者的盲目輕信,由於醫學診療的複雜性與特殊性,一般的人又怎麼敢去與權威的醫務人員談醫論藥呢?他們惟有把信任的目光投向醫務人員,把自己的生命與健康託付給醫院。這就再次說明,醫療工作,是一項需要特別認真負責、謹慎細緻的工作,醫務人員的任何粗心與大意,都將付出沉重的代價,釀成無法糾正的錯誤。 不久前,有一中專學校的女學生向《民主與法制》求助:“我因月經期流血不止,進某醫院治療,醫生在未做任何化驗檢查的情況下,診斷為'不完全性流產',並逼我承認發生過兩性關係,否則不給止血。我害怕一直流血而死,就違心地承認了,醫生才為我止了血。止住血後,我立即到另一大醫院認真化驗檢查,診斷為'青春期月經紊亂'和'功能性子宮出血'。某院知道後立即向我校發了'不完全性流產'的證明,學校不分青紅皂白就開除了我的學籍。現在,我的名譽已毀,走投無路,只想以死證明清白。”姑娘的求助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重視,不白之冤才得以洗雪。 明明發生了誤診,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威,不但不承認,而且還故意散播謠言,這些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淪喪到了暗無天日的地步!有人剖析此案,姑娘的權利受到醫務人員的嚴重損害。首先是損害了姑娘的生命健康權:病人因流血不止而求醫,醫生應在合理檢查診斷的情況下盡快為病人止血;其次是損害了姑娘的隱私權:姑娘有權要求醫生不要將自己的病情告訴他人,醫院也有義務為姑娘的病情保密,但某醫院沒有徵得姑娘的同意就將疾病診斷(並且還是錯的)告訴了病人的學校。 ——誤診誤了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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