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歷史小說 民國就是這么生猛04:袁氏稱帝

第31章 第9節比“二十一條”更賣國

事隔多年,顧維鈞回憶“二十一條”事件時說: 日本此次所提二十一條,包羅萬象,集眾大成,勢力由東北、內蒙以至閩、浙,權利由建鐵路、開礦產以至於開商埠、內地雜居,甚至第五項要求政府機關設立日本顧問,兩國用同一軍械,警察由日本訓練,小學用日本教師,日本僧人到內地傳教,凡此苛刻條件,思以雷霆之壓力,一鼓而使我屈服。若使隨其所欲,直可亡國。幸我府院一心,內外協力,得此結果,亦是國家之福。世人不察,混稱二十一條辱國條件,一若會議時已全部承認者,不知二十一條中之第五項各條不但辱國,且有亡國可能,已堅決撤回不議,而所議定者不滿十條。世人對此交涉不究內容,以訛傳訛,盡失真相。 顧維鈞在這裡說,日本人提出來的“二十一條”,基本上等於沒簽。但人民群眾基本上認為你就是簽了,這讓當事人極為鬱悶。

那麼,這個“二十一條”,到底都有哪些條款,竟然搞得這麼扯皮? 夫“二十一條”者,總計五號二十一條。 第一號是有關山東問題的,共計四條: 1.中國承認日本接收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益。 2.山東省內或沿海地帶的所有土地島嶼,無論何種名目,概不得租讓他國。 3.由日本建造從煙台或龍口連接膠濟線的鐵路。 4.從速開放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供外國人居住貿易。 第二號是關於南滿和東蒙(即當時的內蒙古)的事項,共計七條: 1.將旅順、大連的租界期及南滿和安奉兩條鐵路的期限,均展延為九十九年。 2.日本人在南滿、東蒙可租賃土地用於工商業和耕作。 3.日本人在南滿、東蒙可任意居住往來和經營工商業。

4.日本人在南滿、東蒙各地獲得礦產開採權。 5.在南滿和東蒙地區,欲允許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為建造鐵路向他國借款,並將南滿、東蒙各項稅課作為藉款抵押時,中國政府須先經日本政府的同意方能辦理。 6.中國政府如在南滿、東蒙聘用政治、財政、軍事顧問或教習時,必須盡先與日本政府商議。 7.將吉長(吉林——長春)鐵路的管理經營權委託於日本政府,期限九十九年。 第三號是關於漢冶萍公司的,共計兩條: 1.兩國約定,將來將漢冶萍公司作為合辦事業,不經日本政府同意,該公司所屬一切權利、產業,中國及該公司均不得自行處分。 2.所有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附近礦山,不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許外人開採,無論直接間接影響到該公司的舉動,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只有一條,也就是讓袁世凱驚呼“小日本欲亡我中華”的那一條: 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更兇,是中國外交人員始終未曾讓步的,共計七條: 1.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當政治、財政、軍事等各方面的顧問。 2.日本在中國內地所設有的病院、寺院、學校等,中國一概允許其擁有土地所有權。 3.日中合辦必要地方的警察,或在此等地方的警察官署中,聘用多數日本人,以改良中國警察機關。 4.中國所需軍械半數以上須由日本採辦,或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的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採買日本材料。 5.將連接武昌與九江、南昌的鐵路,及南昌到杭州,南昌到潮州的各線鐵路建造權,讓與日本。

6.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海口、船廠,如需外國資本,先向日本協議。 7.日本人在中國有傳教之權。 以上就是“二十一條”的全文。這些條文無不殺氣騰騰,苛刻至極,卻硬是被袁世凱舉重若輕,化解於無形。 可要是這麼說,就會有人反對了,如果說袁世凱並沒有在“二十一條”上簽字,那為何國人皆指袁世凱賣國呢? 這個,這個……這個對於袁世凱的指責,是因為在東京,又有人提出了比“二十一條”更狠辣的“十一條”,提出“十一條”的人為了脫身,就拼了命地把屎盆子往袁世凱腦殼上扣,最終導致袁世凱無罪空負千載罵名。 是誰這麼胡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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