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歷史小說 血腥的盛唐2·三權分立下的貞觀之治

第28章 對死刑慎重,就是對生命尊重

要了解一個國家的法律,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刑法。 要了解一個國家的刑法,最重要的就是看它對待死刑的態度。 而貞觀法治之所以被後人津津樂道,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寬仁慎刑”的理念以及嚴格的死刑复核制度。 早在貞觀元年,李世民就依據“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的立法思想,以詔令的形式對“死刑复核”做出了嚴格規定:“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職也,自今以後,大辟罪(死刑)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如此,庶免冤濫!”(卷八) 這就是中國歷史上著名的“三司推事、九卿議刑”的死刑复核制度。在上一章我們說過,李世民曾在貞觀元年正月廢除了五十多種絞刑條款,而隨後繼續修訂律法時,貞觀君臣又在隋朝律法的基礎上,把多達九十二種的死刑罪名降格為流刑,又把七十一種流刑降為徒刑。除此之外,“凡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舊唐書·刑法志》)。在這種“寬仁慎刑”理念的引導之下,到了貞觀四年,國家就出現了“斷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幾致刑措”的良好治安形勢。當時唐朝的戶數將近三百萬,若以平均一戶六口人計算,總人口大約1800萬。以這個人口數量來看,這個死刑人數的比例顯然是非常低的。

“幾致刑措”是中國歷史上經常用來形容天下太平、社會安定的詞彙,其意思是刑法幾乎到了擱置不用的地步。如果我們參考一下近代歐洲的相關數字,就更容易明白這種形容詞絕非過譽。 在18世紀的英國,死刑罪名多達222種,不但名目繁多,而且濫用死刑達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程度,只要偷竊一先令,或者是砍了一棵不該砍的樹,又或者寫了一封恐嚇信,甚至僅僅是與吉普賽人來往,都有可能被處以死刑。到19世紀初,還曾經有一個13歲的少年因偷竊一把勺子而被判處絞刑。由於刑法的嚴苛和氾濫,導致每年被判死刑的高達1000人以上,而當時英國的總人口也不過1000萬。 生命權是最為重要的人權。 對死刑的慎重意味著對生命和人權的尊重。

如果單純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似乎有理由認為——7世紀的中國唐朝在“人權領域”顯然要比18世紀的英國先進得多。 當然,毋庸諱言,無論貞觀時代的法治精神多麼具有超越時代的先進性,當時的中國畢竟仍然是君主專制的社會;無論唐太宗李世民是一個如何尊重法律、慎用死刑的皇帝,他都難免有獨斷專行、枉法濫殺的時候。 貞觀五年發生的“張蘊古事件”就說明了這一點。 張蘊古,河內相州(今河南安陽市)人,曾任幽州記室,武德九年十二月因呈上一道“文義甚美,可為規誡”的奏疏《大寶箴》,博得李世民的賞識,被擢升為大理寺丞。 然而,就是這麼一個由皇帝一手提拔的人,也難免在皇帝的一時盛怒之下被錯殺。 事情緣於一個叫張好德的人,此人因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妄為妖言”,被有關部門逮捕下獄。張蘊古上奏為他辯護,說他癲癇病的症狀十分明顯,胡言亂語在所難免,根據法律應該判處無罪。李世民覺得有道理,就同意了他的請求。張蘊古隨即前去探監,將皇帝準備赦免的消息透露給了張好德,並且頗為忘形地在獄中陪張好德下棋。以張蘊古的身份,這麼做顯然已經觸犯了法律,而且是執法犯法。侍御史權萬紀立刻發出彈劾,聲稱張好德的哥哥張厚德曾在張蘊古的家鄉相州擔任刺史,與張蘊古有過交情,所以張蘊古替張好德辯護顯然並不是在秉公執法,而是在徇私包庇。

李世民大怒,未及調查便下令將張蘊古斬於長安東市。 張蘊古被殺不久,李世民經過一番冷靜的反省之後,深感後悔。他對房玄齡等人說:“公等食人之祿,須憂人之憂,事無鉅細,咸當留意。今不問則不言,見事都不諫諍,何所輔弼?如蘊古身為法官,與囚博戲,漏洩朕言,此亦罪狀甚重。若據常律,未至極刑。朕當時盛怒,即令處置。公等竟無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決之,豈是道理?” 李世民之所以責怪大臣們沒有及時諫諍,正是因為他認識到:即便張蘊古確有徇私,論罪也不至於死,自己顯然是在盛怒之下辦了一樁錯案。 為了汲取教訓,杜絕此後類似錯案冤案的發生,李世民隨即下詔,規定今後“凡有死刑,雖令即決,皆須五覆奏。”(卷八)具體而言,就是凡判處死刑的案件,即便是下令立即執行的,京畿地區內也必須在兩天內五次覆奏,其他州縣也至少要三次覆奏,以確保司法公正,避免濫殺無辜。

此舉是對“三司推事、九卿議刑”的死刑复核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隨後,這項“五覆奏”的死刑复核規定就被納入了《永徽律》,成為正式的成文法。後來的《唐律疏議》對這條法律的執行做出了詳細解釋和嚴格規定:凡是“不待覆奏”而擅自處決死刑犯的官員,一律處以“二千里”的流刑;即便經過了覆奏,也必須在上級的最後一次批復下達的三天后,才能執行死刑,若未滿三日即行刑,有關官員必須處以一年徒刑。 從這裡,我們足以看出唐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之嚴及其對待死刑的態度之慎重。 貞觀五年,李世民在做出“五覆奏”的規定後不久,發現許多司法官員在審判中完全拘泥於法律條文,即使是情有可原的案子也不敢從寬處理。雖然如此執法不失嚴明,但李世民還是擔心這樣難以避免冤案,於是他再次頒布詔令,規定:“自今以後,門下省覆,有據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錄奏聞。”(卷八)也就是說,門下省在復核死刑案件的時候,凡是發現有依法應予處死但確屬情有可原的,應寫明情況直接向皇帝奏報。

“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的貞觀法治精神在這裡又一次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如果說,制訂一部嚴明而公正的法律需要執政者俱備一種卓越的政治智慧的話,那麼在執法過程中既能貫徹“法理”又能兼顧“人情”,就不僅需要執政者俱備卓越的智慧,更需要有一種悲憫的情懷。 在李世民身上,我們顯然看見了這種悲憫。 貞觀六年(公元632年),李世民又做了一件不可思議的事情,更是把這種難能可貴的悲憫之心表現得淋漓盡致。 這就是歷史上著名的“縱囚事件”。 貞觀六年的十二月末,年關在即,李世民在視察關押死刑犯的監獄時,想到春節將至,而這些犯人卻身陷囹圄,不能和家人團圓,頓時心生憐憫,於是下令把這些已判死刑的囚犯釋放回家,但規定他們明年秋天必須自行返回長安就刑。

相信在當時,肯定有很多官員為此捏了一把汗。 因為要求死刑犯守信用,時間一到自動回來受死,這簡直就是天方夜譚。而且這批囚犯的人數足足有三百九十個,其中只要有十分之一不回來,各級司法部門就要忙得四腳朝天了。況且,在把他們重新捉拿歸案之前,誰也不敢擔保他們不會再次犯案,這顯然是平白無故增加社會不安定因素。 然而,出乎人們意料的是,到了貞觀七年(公元633年)九月,三百九十個死囚在無人監督、無人押送的情況下,“皆如期自詣朝堂,無一人亡匿者”(卷一九四)。 李世民欣慰地笑了。 他當天就下令將這三百九十個死囚全部釋放。 這個“縱囚事件”在當時迅速傳為美談,而且成為有唐一代的政治佳話,著名詩人白居易的《新樂府》詩中就有“死囚四百來歸獄”之句讚歎此事。

然而,也有許多後人對此頗有微詞,他們認為這是李世民為了樹立自己的明君形象而表演的一場政治秀。北宋的歐陽修就專門寫了一篇《縱囚論》進行抨擊,說李世民此舉純粹是沽名釣譽,譁眾取寵。他說,這種標新立異的事情只能“偶一為之”,如果一而再再而三,那麼“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所以歐陽修認為,真正的“聖人之法”,“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乾譽”。也就是說,真正好的法律必須是合乎人之常情的,沒必要以標新立異為高明,也沒必要用違背常理的手段來沽名釣譽。 歐陽修的看法不能說沒有道理。這種“縱囚”的事情要是經常乾,那法律就變成一紙空文了。不過話說回來,李世民也不會這麼愚蠢,他斷然不至於每年都來搞一次“縱囚”。平心而論,“縱囚事件”雖然不能完全排除作秀的成分,但是如果認為此舉除了作秀再無任何意義,那顯然是低估了李世民,也錯解了李世民的良苦用心。

李世民這麼做,最起碼有兩個目的。 第一個目的,是要讓天下人明白:刑罰只是一種手段,不是目的。 眾所周知,“刑罰”只是社會治理的一種輔助手段,是不得已而為之的,其目的不僅是對“已然之罪”進行懲戒,更重要的是對“未然之罪”進行預防。從理論上說,如果採取道德教化的手段同樣可以達到這個目的,那麼刑罰的意義也就不復存在了。因此,當那些死囚都能遵守“君子協定”,在規定時間內全部返回,那起碼表明他們確實有改過自新、棄惡從善的決心和行為。既然如此,李世民取消對他們的刑罰也就不足為怪了。 第二個目的,是讓人們認識到生命的價值與尊嚴。 就像李世民一直在強調的那樣,“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生命對於每個人只有一次,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是彌足珍貴的。就算有人犯了罪,必須受到法律的懲罰,生命的價值與尊嚴也並不因此就在他身上有所減損。而且整個社會,上至執法者,下至普通百姓,都有責任和義務挽救這些失足的人,提供一切可能的機會讓他們重新做人。其實法律真正的本意也正在於此。當然,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是很簡單的,而改造人的生命卻要困難得多,但是後者絕對比前者更有價值,也更有意義。李世民的“縱囚”舉動,實際上就是凸顯了上述理念,只不過他採取的是一種最典型、最特殊、最不可複制的方式而已。

由此可見,“縱囚”事件絕不是李世民一時心血來潮的產物,更不是單純為了沽名釣譽,而是在“寬仁慎刑”的立法思想的基礎上,把“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的貞觀法治精神發揮到極致之後必然會有的一種結果。 從今天的角度來看,我們甚至可以說,按照貞觀一朝的立法思想和法治精神,假如當時的歷史和社會條件允許的話,貞觀君臣就完全有可能將這種“寬仁慎刑”的法治進行到底,最終合乎邏輯地推演出“廢除死刑”的結果。 其實,我們這個假設並不是沒有歷史根據。 ——天寶初年,唐玄宗李隆基就曾秉承貞觀的法治精神,一度廢除了絞刑和斬刑。他在天寶六載(公元747年)發布的一道詔書中強調,這是為了“承大道之訓,務好生之德”(《冊府元龜·刑法部》)。這項刑法改革後來雖因“安史之亂”而中輟,沒能延續下去,但足以表明貞觀的法治精神對後世的影響之深。

幾乎與唐玄宗大幅度削減死刑同步,日本平安王朝的聖武天皇也於神龜二年(公元724年)停止了死刑的適用,將所有死罪降為流罪,從而開創了日本刑法史上347年無死刑的奇蹟。而日本此舉,無疑受到了唐朝的影響。日本學者桑原騭藏曾經說過:“奈良至平安時期,吾國王朝時代之法律,無論形式與精神上,皆依據唐律。” 時至今日,限制死刑、廢除死刑已經成為一個國家文明與理性程度的標誌。 自從19世紀以來,隨著人類的進步和人權運動的發展,限制並廢除死刑逐漸成為一種時代潮流。據有關學者統計,截至2001年,在全世界194個國家和地區中,在法律上廢除死刑和事實上停止死刑適用的國家已經達到123個,佔總數的64%;保留死刑的國家只有71個,佔36%。在歐洲,“廢除死刑”甚至成為加入歐盟的條件之一。此外,在美國,聯邦法律雖仍保留死刑,但已有12個州廢除了死刑。 在這些保留死刑的國家和地區中,雖然短期內還不可能完全廢除死刑,但是在“少殺、慎殺、防止錯殺”這一司法原則上無疑具有普遍共識。而我國同樣是將“慎用死刑和逐步減少死刑”作為刑法的改革方向,並且已經有很多法學家提議,希望我國最遲能在2050年,也就是建國100週年後實現死刑的全面廢除。 從這個意義上說,儘管時間已經過去了一千三百多年,儘管社會環境和時代條件已經發生了天翻地覆的根本性變化,但是直到今天,“寬仁慎刑”的貞觀法治精神仍然值得我們繼承和借鑒。而這種精神的核心,一言以蔽之,就是對生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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