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歷史小說 血腥的盛唐2·三權分立下的貞觀之治

第27章 皇權讓位於法權

中國是一個典型的成文法國家,從春秋末期李悝制訂第一部系統法典《法經》六篇起,自秦漢以迄明清,歷朝歷代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成文法典,其中尤以承前啟後的《唐律》對後世的影響最大、最為後人所稱道。 武德元年,李淵廢除了隋煬帝的《大業律》,命裴寂、劉文靜等人依照隋文帝的《開皇律》,修訂了一部新律令,並於武德七年正式頒行,是為《武德律》。 《武德律》雖然對《開皇律》有所損益,但基本上一仍其舊,沒有太大發展。所以李世民即位後,立即著手對《武德律》進行完善。他採納了魏徵“專尚仁義,慎刑卹典”(卷五)的建議,依據儒家的仁政思想,進一步加強“德主刑輔”的立法原則,於貞觀元年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重新修訂法律,積十年之功,成一代之典,於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正式頒行了一部嚴密而完備的法典——《貞觀律》。

唐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李治命長孫無忌領銜,以《貞觀律》為藍本,修訂並頒布了《永徽律》。稍後,鑑於當時中央和地方在審判中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李治又下令對《永徽律》逐條逐句進行統一而詳細的解釋。這些內容稱為“律疏”,附於律文之下,於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頒行天下,律疏與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部法典當時稱為《永徽律疏》,後世稱之為《唐律疏議》,簡稱《唐律》。 《永徽律疏》是唐高宗秉承李世民遺訓,在貞觀立法原則的指導下,按照《貞觀律》的基本精神修訂的。直至唐玄宗時,人們仍然認為《貞觀律》與《永徽律疏》是“至今並行”的。由此可見,《唐律》實際上是定型於貞觀時期,而完善於永徽年間。

《貞觀律》和《永徽律疏》的製訂和頒行是中國法律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們確立了中國古代刑法的規範,並且影響遍及朝鮮、日本、越南等亞洲各國,乃至在世界法律體系中也佔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成為獨樹一幟的一大法系。 自唐以降,五代、宋、元、明、清各朝莫不奉《唐律疏議》為圭臬,雖代有損益,但終不敢越出其規範之外。元代律學家柳贇說:“所謂十二篇云者,裁正於唐,而長孫無忌等十九人承詔制疏,勒成一代之典,防範甚詳,節目甚簡,雖總歸之唐可也。蓋姬周而下,文物儀章,莫備於唐!”(《唐律疏議·序》) 清代律學家吉同鈞也說:“論者謂《唐律疏議》集漢魏六朝之大成,而為宋元明清之矩矱,誠確論也!”(《律學館大清律例講義·自序》)

由此可見,定型於貞觀時期、完善於永徽年間的《唐律疏議》,在後世法學家的眼中確實是歷史上最重要的成文法典。 在古代中國,法律其實一直處於一個比較尷尬的地位。因為它並不是至高無上的。在它頭上還有一個最高權威——皇帝。 也就是說,在古代中國,皇權絕對高於法權。法律之所以被皇帝制訂出來,並不是用來約束皇帝本人的,而是為了更有效地對付臣子和老百姓。正所謂:“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管子·任法》) 韓非子也說:“君無術則蔽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韓非子·定法》) 布衣皇帝朱元璋說得更透徹:“法令者,防民之具、輔治之術耳。”(《明太祖實錄》)

總而言之,古代的法律就是皇帝用來統治臣民的一種專制工具。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人們說中國歷來是一個“專制與人治”的社會,而不是“民主與法治”的社會。 此言可謂確論。 所以,在君主專制的社會中,法律並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它非但約束不了皇帝,反而經常被皇權所凌駕,甚至隨時可能被踐踏。 既然如此,那麼唐太宗李世民在這方面又做得如何呢?作為中國歷史上最傑出的一部法典——《唐律》的總設計師,李世民又是怎樣看待“皇權與法權”的關係呢? 對此,李世民說過一句很有代表性的話:“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卷五) 單純從這句話本身來看,李世民的法律觀念顯然與自古以來的法家思想和其他帝王完全不同。他並不把法律視為皇帝手中的工具,而是能夠承認並尊重法律的客觀性與獨立性。相比於朱元璋把法律當做一種“防民之具”和“輔治之術”,李世民的境界無疑要高出許多。

不過,即便我們相信這句話確乎是李世民“誠於中而形於外”的肺腑之言,我們也仍然要“聽其言而觀其行”,進一步考察他的實際行動,看其是否真的言行一致、表裡如一。 從下面這個事件中,我們應該就能得出一個比較公允的結論。 貞觀元年正月,有一個叫戴冑的大臣公然在朝堂上與李世民發生激烈的爭執。 事情本身並不大,但性質卻很嚴重。因為爭論的焦點就是——皇帝的敕令與國家的法律,到底哪一個更有威信?哪一個更應該作為斷案的依據? 說白了,這就是皇權與法權之爭。 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在李唐立國之初的統一戰爭中,很多將吏戰死沙場,為國捐軀,國家為了照顧他們的後人,就出台了恩蔭政策,讓烈士後代能承襲先人官爵。於是就不斷有人弄虛作假,謊稱自己是功臣元勳的後代,以此騙取朝廷恩蔭。此外,李唐朝廷在任用和提拔官吏的時候,也會優先選用那些曾經在隋朝為官,具有仕途資歷和從政經驗的人,所以就經常有人偽造資歷,企圖走一條加官進爵的捷徑。

上述這些現象就叫做“詐冒資蔭”。有關部門難辨真偽,對此大傷腦筋。針對這些現象,李世民專門頒布了一道敕令,嚴令作假者主動自首,否則一經發現立即處以死罪。 敕令頒布後,還是有不怕死的人頂風作案。後來有關部門查獲了一個叫柳雄的作假者,李世民決定殺一儆百,馬上要治他的死罪。 案件送交大理寺後,負責判決的人就是大理寺少卿戴冑。 戴冑原本只是兵部的一個郎中,因有“忠清公直”的美譽,不久前剛剛被李世民破格提拔為大理寺少卿,相當於從一個國防部的小司長突然晉升為最高法院副院長。皇恩如此浩蕩,按理說戴冑應該知恩圖報,事事順著李世民的脾氣才對,可秉公執法的戴冑卻在柳雄這件案子上狠狠地觸逆了龍鱗。 根據當時的法律,這種罪最多只能判流放,所以戴冑便對柳雄做出了“據法應流”的判決。這個判決結果雖然是依法做出的,但顯然違背了李世民的敕令。

李世民勃然大怒,對戴冑說:“朕早就頒下敕令,不自首就是死路一條,你現在卻要依法改判,這豈不是向天下人表明,朕說話不算數嗎?” 戴冑面不改色地說:“陛下如果直接殺了他,臣無話可說;可陛下一旦把案件交付法司,臣就不能違背法律。” 李世民悻悻地說:“你為了讓自己秉公執法,就不惜讓朕失信於天下嗎?” 戴冑說:“陛下的敕令是出於一時之喜怒,而國家的法律卻是布大信於天下!陛下若以法律為準繩,就不是失信,而恰恰是'忍小忿而存大信'!假如不這麼做,臣只能替陛下感到遺憾。” 李世民沉默了。 他知道,如果他執意要殺柳雄,誰也攔不住,因為他是皇帝,而且早有敕令在先。可問題是,這麼做雖然足以體現帝王的權威,但無疑會大大損害法律的權威。而法律的公信力一旦遭到破壞,朝廷的威信和人君的威信也就無從談起。

思慮及此,李世民立刻轉怒為喜,當著群臣的面對戴冑大加褒揚,說:“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復何憂也!”(卷五) 這是貞觀時期一個比較著名的事件,同時也是中國法制史上富有典型意義的一個案例。因為它凸顯了皇權與法權的衝突,並且以皇權的妥協告終,最後使得法律的尊嚴得到了維護。在這件事情上,李世民體現出了一個古代君主難能可貴的品質,那就是對法律的尊重以及對司法獨立的尊重。這在中國幾千年的人治社會中實屬罕見。 “柳雄事件”之後,史稱:“冑前後犯顏執法,言如泉湧;上皆從之,天下無冤獄。”(卷一九二) 貞觀時代吏治清明、執法公正應該是不爭的事實,可要說“天下無冤獄”,則未免有些言過其實。但是不管怎麼說,當一個王朝擁有像戴冑這種剛直不阿、執法如山的法官,並且擁有像李世民這種善於妥協、尊重法律的皇帝時,我們就完全有理由相信——貞觀時代即便不是歷史上最少冤獄的時期,起碼也是最少冤獄的時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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