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政治經濟 血酬定律

第8章 6、灰牢考略

血酬定律 吴思 12152 2018-03-03
“灰牢”就是非正式監獄的意思,這是我杜撰的詞。我經常犯杜撰新詞的毛病,其實也是被逼無奈。按照法律法規,這東西不該存在,不過考察歷史和現實,這東西又隨處可見,而且各有公開認可的名稱,並未躲躲閃閃。這種說黑不黑、說白不白的東西見多了,想給個統稱,一時又找不到,只好臨時杜撰一個。 最近一次發現灰牢,是在李昌平描寫親身經歷的書裡。李昌平先生曾任湖北省監利縣棋盤鄉黨委書記,2000年初上書國務院總理朱鎔基,為負擔沉重的農民叫苦,引起了高層領導重視。經過《南方周末》頭版頭條的報導,此事鬧得全國皆知,李昌平也因敢講真話被《南方周末》評為當年的年度人物。 在李昌平的書裡,灰牢以兩種不同的名稱出現。首先出現的叫學習班,隨後出現的叫小黑屋。

1997年5月,湖北省監利縣柘木鄉茶卜村農婦朱長仙喝農藥自殺,直接起因就是“學習班”。 1996年7月,監利縣南部遭水災,農民顆粒無收。但是縣里5月份提早徵糧,朱長仙一家已交納負擔款800元。受災後,湖北省委書記視察災區,號召“舉全省之力,抗監利之災”,可當時的監利縣縣長卻挪用救災款修建超標準的賓館、機關和宿舍大樓,還撥救災款給各科局買高級小車。朱長仙一家大災之年不僅沒有得到救濟,提前交給政府的800元錢也沒有退還。 次年,縣政府又安排在5月份徵收全年稅費的25%,朱長仙家應交700元。朱長仙要求用去年交的800元抵交,管理區幹部和村長說,縣政府下達的夏徵任務一定要完成,要抵帳年底再說。雙方爭吵,打罵,最後乾部把朱長仙的丈夫關到村小學“辦學習班”。朱長仙有理無處講,絕望之下用自己的生命討說法——喝農藥自殺。

這裡提到了朱長仙的丈夫被關入村小學“辦學習班”,講得不詳細,但我們可以用隨後一個故事中的細節補充。 監利縣黃歇口鎮新熊村五組農民熊華品,按當地標準應交稅費2085元,稅費拖欠未清。 2000年11月1日晚,熊家剛剛睡下,黃歇口鎮副鎮長、管理區總支書記、副書記等7名幹部和幾個打手來到熊家,讓熊華品到管理區去辦學習班,問為什麼,說你們欠錢。眾人有的卡脖子、有的拉手、有的拉腳,將他雙腳騰空架上車。有人還猛擊他的後背,用電筒將他的頭打破。到管理區後,熊華品和其他三個農民被關進一間房子。總支書記說,不管你們到哪裡去告,我們都不怕。 熊華品被放回家後,四處找幹部要醫藥費,但是要不來。他說,我身上被打爛,脖子被卡傷,頭被打破,找幹部們不理不睬,要醫藥費也一推再推,反正我搞不過他們,不如死了算了,他們不願出三五百元醫藥費,我用三五元錢農藥對付他們。他到村小賣店給在部隊的兒子打電話未通,偷偷拿了店裡的一瓶農藥,邊往家走邊喝,十幾分鐘後被送往醫院搶救,不治身亡。

熊華品死後不足20天,監利縣新溝鎮南禪管理區紅陽村農民李啟棟被從床上抓走,關進管理區所設的“小黑屋”,兩天兩夜後凍死。 死者李啟棟68歲,公社時期欠下糧款和電費190元。承包製以後,村里換了五任支書,都沒有找李啟棟收這190元。 2000年11月23日深夜,南禪管理區總支書記、副書記和村支書、村主任帶著一些打手來到李啟棟家,要求交清由190元利滾利已變成1800多元的欠款。李交不出,連衣服都沒穿好,就被帶到管理區,與其他十人關入十幾平方米的“小黑屋”。 同關的一位年輕人說:“屋裡只在水泥地上鋪了點稻草,23日被關進來不久天亮了。24日晚,管理區炊事員黃師傅見我們冷得發抖,半夜偷偷丟進來幾條麻袋讓我們擋寒。青壯年都凍得手發抖、腳抽筋,尤其是人一打盹後,時常凍醒。25日天快亮時,我們發現李啟棟凍得快不行了,喊幹部們來救人,他們說是裝的,沒有理睬。等了一會,見他實在不行,我們又喊又叫又踢門,唐輝和嚴澤華來了,罵罵咧咧:'一清早,喊什麼喊?吵了老子的早覺,一腳踢死你們!'隔著窗戶看到李啟棟是不行了,他們才打電話給村支書姜大迪,一個多小時後姜大迪來了,他讓每天以40元雇來的兩個看門人開門進去看看是不是裝的,一看確實是不行了,才送往醫院,聽說死在路上”。

同被關的人說,李啟棟死後,鎮裡害怕,才將其他被關的幾十人放了,並說李啟棟是病死的,叫我們不要亂說。 據記者調查,新溝鎮一貫採用抓人關人等手段強行徵收稅費,李啟棟是南禪管理區2000年秋徵時所抓的第二批。 看了上述故事,自然可以明白小黑屋和學習班是什麼東西了。那是一個權威部門用來關押“有過失”的人的地方,在這裡,關押是強制實施的,是作為懲戒手段使用的,是對人身自由的剝奪。具有這些特徵的地方正是監獄。然而,鄉鎮政府和管理區屬於行政部門,沒有權力建立監獄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我們又不好稱之為監獄。如果不叫“灰牢”的話,我們就只能向當地人一樣稱之為學習班或小黑屋。 但是為什麼有兩個名稱呢?小黑屋與學習班有什麼不同嗎?我的第一感覺,就是詞語的產生時間有先有後。開始都叫學習班,後來人們發現這裡只關人不開課,漸漸改口,直稱小黑屋。不過追究起來,學習班這個詞在上邊引文中最後一次出現的時間是2000年11月1日晚10點左右,流行時間並不早於小黑屋。我的推測不對。

無奈之中,我打電話向作者請教。李昌平回答說:“學習班,這是乾部的叫法;小黑屋,這是農民的叫法。都是一個東西。” 我再一次為廣大干部群眾的創造力所折服。鄉鎮政府不是無權建立監獄嗎?那我們就在權限之內辦一個學習班。為了躲避捕食,某些昆蟲長成樹枝甚至糞便的形狀,生態學家稱之為“擬態”。廣大干部的擬態策略更簡捷,也更便宜,只要挑選一個名詞即可。農民群眾不肯接受這個名詞,但又不知道應該如何稱呼這些不是監獄的監獄,於是白描曰“小黑屋”。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場識別與反識別的遊戲玩得有聲有色。 往遠說一句。張正明先生的《晉商興衰史》上,有一段描寫官府如何強迫商人“自願”捐款的文字:“嘉慶五年(1800),山西捐輸有一縣派至10萬兩,勒限催交,其未能措交者,即行掌責,甚至鎖閉班房,名曰'黑窯'。”

湖北人住屋,山西人住窯,黑屋即是“黑窯”。時隔二百年,相距千餘里,用詞居然如此相似,其間彷彿有鬼神出沒。 以學習班之名,行關押拘禁之實,其歷史幾乎與學習班的名稱一樣悠久。 1967年12月22日,《人民日報》發表社論《大力辦好毛澤東思想學習班》,傳達了毛主席的最新指示:“辦學習班是個好辦法,很多問題可以在學習班得到解決。”於是各種各樣的學習班紛紛湧現,許多讓人聯想起拘禁的名稱也先後亮相,譬如“可以教育好的子女學習班”,“小偷小摸學習班”等等。 在我讀到的正式出版物的記載中,具有灰牢性質的學習班早在1968年6月便出現了,距離最高指示的發表不過半年。據遇羅克的弟弟遇羅文在《我家》一書中記載,1968年春節後,他被關入北京半步橋監獄。 1968年9月底的一天,“三輛卡車把我們這些人拉到了北郊的北京市第一少管所。原來,我們這些人是托毛澤東'辦學習班是個好辦法'的福,被送到這裡參加第二期學習班的。”

遇羅文寫道:“第一期在三個月前到的這裡,在我們來之前已全部釋放回原單位。這無疑預示給我們美好的希望,但沒有人告訴我們一定釋放和哪天釋放。(一個多月後,輕工業學院一位大學生從這裡逃跑,就被毫不留情地抓了回來。) “這裡還住著一夥'學習班',有五、六十人,我們私下叫它'黑幹學習班',成員都是被明確定為'黑幫'的子女,像劉少奇的女兒、賀龍的兒子等,已經在這裡好幾個月了,好像還沒有釋放的意思。” 追溯到關於學習班的最高指示發表的日子,似乎並沒有追到源頭。專門研究延安時期的學者朱鴻召和我談起過當時常用的一個手段,就是把人扣下開會學習,不轉變立場不放人。他提到1942年10月召開的一次西北局高干會,毛澤東作開幕報告,為了讓那些與毛主席不是一條心的人轉變過來,會期竟長達88天,不轉變就不散會。聽到這個故事的時候,我立刻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猜測那些被扣下的領導該如何打小算盤:脫離權位越久,自己的影響就越小,被別人代替的可能性就越大。再不轉變,想鬧二心也沒本錢了。

這個故事使我更進一步理解了事物的複雜性。我們面對的並不是一個界限分明的東西。既然開會學習總要把人圈在某個特定的時空之中,與會者總要暫時喪失部分自由,那麼,圈三五個小時是圈,圈三五個月也是圈;小事小病可以請假准假,悠悠萬事惟此惟大一概不准請假——在這不間斷的連續系列上,拘禁關押與開會學習的分界究竟在哪裡呢?這種模糊性提供了一個空間,在此模糊空間之內,可以產生一種合法傷害他人的權力——這可是很有利用價值的東西。 順便說一句,在延安整風運動中,學習班這個詞尚未流行,但是“學習組”和“整風班”已經出現。韋君宜在《思痛錄》中說她的丈夫“楊述被關在整風班裡,但天天凌晨要他們整隊到無定河邊去冒著寒風乾活。”韋君宜寫道:“整風!整風!毛主席的整風報告說得多麼有理,怎麼這裡卻是這樣幹的?”她說,“天真的我們,還以為這是地委幾個人幹的,楊述跑到延安去上訴。後來才知道,原來延安的情況比綏德更厲害。”

韋君宜寫到的整風班活躍於1942年12月,但這仍然不是盡頭。在此之前,國民黨已經發明了訓導團和訓練班之類的灰牢,也是半天學習、半天勞動、集中關押。 還可以再往前追。我在《清代社會的慢變量》一書中看到,清朝末年,浙江省南潯鎮的鄉紳自發設立了“洗心遷善局”,將一些不夠繩以官法的“故家不類、市井無賴、鎮之不逞者”禁錮其中,朝夕巡邏把守,“局之司事者日與之講說善事”,“錮其身足使桀驁之氣不得不消,發其天良使愧悔之萌不得不力”,時間久了,這些被關押的人有了悔改之意,又有親族來保,再將其釋放。看來這已經是很地道的監獄學習班了。 這裡說的牛棚是文革期間各單位關押“牛鬼蛇神”的地方,大量產生於1966年6月1日《人民日報》社論《橫掃一切牛鬼蛇神》發表之後。牛棚也不是正規監獄,可算是文革中的灰牢。那麼,什麼人屬於牛鬼蛇神呢?

按說,我也算經歷過文革的人,好像明白什麼叫牛鬼蛇神。不過較真起來,又覺得說不清楚了。向當過牛鬼蛇神的父母請教,他們商量了一會,給出的答案是:“地富反壞右,封資修,叛徒、特務、走資派,資產階級反動學術權威,符合公安六條的人,等等。——但是,所有這些,基本沒有一個真的,最後都平反了。” 我又請教了兩位當過牛鬼蛇神的老幹部,他們的答案幾乎完全相同。為了突出這個定義的正確性,當過右派的老宋還給我舉了一個反例。他說,他們的校團委書記屬於保皇派,有婚外關係,上床時被造反派抓住,脖子上掛著破鞋批鬥,然後關入牛棚。過了不久,更高層級的造反派組織下令放人。由此可見,牛鬼蛇神還是講標準的,“破鞋”就不夠格。 對照上述標準,我檢驗了幾個熟悉的樣本。老宋當過右派,被當牛鬼蛇神收拾了,對得上“地富反壞右”的“右”。我母親當大學教師,講課時提到“一個不殺,大部不抓”的肅反政策,被人貼了大字報,說她宣揚調和論,是修正主義分子,於是遊街批鬥,對得上“封資修”中的“修”。我父親出身破落地主家庭,他住牛棚的罪名是“階級異己分子”。這一條好像難以歸類。什麼算階級異己分子呢?與理論上“高大全”的無產階級“標准人”相比,真能找出沒有異己成分的活人麼?真正要緊的是,掌權的那一派要找茬收拾他,而整人總要找個罪名。 我繼續對照,翻出了季羨林先生的。季先生也住過牛棚,他的罪名是什麼呢?這個問題也是當年他苦苦思索,反复考量過的。走資派?作為系主任,大體也能算上。資產階級反動學術權威?修正主義分子?反革命分子?似乎都夠得上。最後他被關入了北大的“黑幫大院”(季先生說這是牛棚的另外一種叫法,可以歸入灰牢系列),又獲得了一個黑幫的頭銜。 然而,最大的問題在於,這一切都不是真的,後來都平反了,都不算了。這叫什麼標準呢?認真考察上述標準和定義豈不成了瞎折騰麼? 話又說回來,這種模糊性正好開發出低成本傷害他人的權力。對各單位的得勢者來說,握有這個武器便比較容易整人。東西既然好,需求量自然比較大,牛棚便容易普及了,也確實在文革中普及到幾乎每個單位。 比起牛棚來,學習班的參加標準更寬泛。上至中央政治局委員,下至牛鬼蛇神監獄囚犯,誰能說自己不應該學習呢?這種更加模糊的特性,使學習班的生命力和普及程度又超過了牛棚。 從知道班房這兩個字起,我就一直把班房當成監獄的口語化叫法。 《辭海》(1979年版)對“班房”的解釋是:“看押犯人場所的俗稱,指看守所、監獄等。”看來有這種感覺的人不只我一個。 前些年開始認真讀古書了,才知道班房並不等於正式監獄。在原初意義上,班房是官衙或私人府第裡的差役們值班或休息的地方,後來這地方用來臨時關押人了,便漸漸發展出灰牢的意思。 在我的閱讀範圍內,班房二字最早出現於(明)湯顯祖(1550-1616年)的《牡丹亭·鬧宴》。官衙里舉辦宴會,秀才要進去找岳丈,被差役攔住,秀才想:“怕進見之時,考一首太平宴詩,……且在這班房裡等著,打想一篇,正是有備無患。”這裡說的班房便是衙役值班之處。一百五六十年之後,曹雪芹在第五十一回寫到大夫看病,“一時出了園門,就在守園的小廝們的班房裡坐了,開了藥方。”這個班房也是家僕值班和休息之處。 再過半個世紀,著名師爺汪輝祖(1730-1807)在《學治說贅》裡提到的班房,已經有了明確的“灰牢”性質。在談論為政要點時,汪輝祖告戒官員要建立班房的“管押簿”,經常查看,他說:“管押之名,律所不著,乃萬不得已而用之,隨押隨記。” 請注意“律所不著”這四個字。監獄在法律上是有正式地位的,班房卻沒有。班房中的關押是沒有法律根據的關押,這就不能叫“白”;但這是由合法官府“萬不得已而用之”的,又不能叫“黑”。說黑不黑說白不白的關押場所,正是“灰牢”。 我們地大物博,歷史悠久,灰牢的名稱也難以統一,譬如在四川就叫卡房,有的地方叫官店,還有差館、押館之類的名稱。班房只是流行比較廣泛的一種。 班房中關押什麼人呢?據汪輝祖說,最多的是賊盜嫌疑人,還有與命案有牽連的人。與民事訴訟有關的人也常被關押。 張集馨曾經出任四川臬司(主管刑獄的副省長),他在《道咸宦海見聞錄》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的記載中描繪了四川班房的規模和狀況:“卡房最為殘酷。大縣卡房恆羈禁數百人,小邑亦不下數十人及十餘人不等。甚至將戶婚、田土、錢債、佃故被證人等亦拘禁其中,每日給稀糜一甌,終年不見天日,苦楚百倍於囹圄。……前此通省庾斃者,每年不下一二千人。” 全省每年在灰牢里關死一二千人,這意味著什麼?當時,四川省每年明正典刑的處決人數不過一二百,“灰色處決”比合法處決多十倍。由此我們可以得到一個量化的判斷,明白煌煌國法與灰色規矩孰強孰弱。 如此懸殊的比例可信嗎?張集馨會不會誇大了“灰色處決”的數字?我看到的一則材料表明,張集馨很可能縮小而不是誇大了這個數字。道光初年,四川省豐都縣監生陳樂山因捲入一場訴訟案件,在巴縣(屬重慶)羈押七個月,在華陽縣(屬成都)羈押兩個月,親眼看見數十人庾斃。他在給皇帝的上疏中推算,四川全省每年庾死六七千人。 從語言發展的角度看去,班房在實際的社會控制中越來越有影響,終於在百姓口中成為監獄的代稱,原初意義反而消失了。 灰牢對什麼人有利?對什麼人有害?這些利害又是如何分配的? 在我的閱讀印像中,從灰牢制度中獲利最多的似乎是衙役。按照汪輝祖在《學治說贅》中的說法,衙役們很善於利用在押人犯牟取利益。盜賊嫌疑人,可以縱使夜出盜竊,得贓分肥。民事訴訟的牽涉人,可以用來作弊詐騙,索取利益。命案牽涉人,可以押在污穢不堪的處所,冬天凍他,夏天熱他,平時餓他,以此向他敲詐勒索。 以上三種辦法只是一部分。我知道的辦法還包括:1、迫使在押人扳指無辜,然後敲詐無辜;2、向所有住班房的人索取高價飯食錢;3、調戲姦污在押女人;4、私下收錢放人;5、以關班房為威脅手段敲詐平民。 如此說來,班房可算是衙役的利藪,他們自然是班房擁護者。但是衙役地位低下,官員們犯不上為了他們的利益而冒險違規。那麼,對衙役的上級領導來說,班房的利弊得失又如何權衡呢? 張集馨看到了每年瘐斃一二千人的大弊病。 1848年,他在四川臬司任上,嚴令拆毀全部卡房:“已往不究,以後如再有私設卡房者,定即嚴參。” 張集馨在四川只管了一年多刑獄,拆毀卡房的命令貫徹得如何,出現過什麼問題,他沒有留下後續記載。話又說回來,他何必太執著呢?每年瘐斃一二千人,受到傷害的首先是被關押者及其家庭,然後是因此遭人怨恨的朝廷,而兩者的利益都不同於他的個人利益。張集馨下令拆毀全部卡房,說明他是一個還把朝廷和百姓的利益當回事的好官,為了做一個好官,他願意發一道公文。其實,身居副省長的高位,發一道公文很容易,畢竟取消班房的代價並不由他張集馨承擔。 汪輝祖筆下也有禁革班房的記載。他說,數年前禁革班房,但那些臨時關押的實際需要仍然存在,於是官員們便讓衙役將人關押於“私家”,結果更難稽查,弊病更多,還不如關押於“公所”。 汪輝祖一直在師爺和知縣的位置上轉,他親自查點班房,隨時審結隨時放人,以防衙役作弊。汪輝祖比張集馨更了解實際情況。他知道,禁革班房的代價是由被關押的人承擔的,他們將因此更容易遭到衙役的敲詐勒索。本來關押三五天的,很可能被悄悄關押上幾個月——在自己家裡,衙役們更加不受監督了,為什麼不乘機多擠榨一點油水呢?這真是一個驚人的觀點。原來班房並不是壞透了的東西,而是一種利益折中的產物,其中還包含了對被關押者適當保護的意思。 由此看來,真正要緊的是那種“萬不得已而用之”的關押需要。這到底是什麼東西? 從汪輝祖談到的內容看,這種需要似乎關係到破案或斷案的效率,關係到官員們付出的努力和收穫的政績。在這方面汪輝祖說得比較粗略,既沒有詳細展開,更沒有追根尋源,而李昌平提供的當代案例正好可以補充上述不足。 李昌平引用了一篇記者寫的調查報告,其中追究了監利縣小黑屋的歷史和產生原因。原文抄錄如下: 這段調查寫得很清楚,關押的需要產生於徵收糧款的需要。有人抗糧抗款,基層政府不得不打擊震懾,於是,“灰牢”小黑屋出現了,“灰警”糾察隊也出現了。 經過兩千多年的教育培養,中國農民一般是不抗糧的。在他們心目中,種地納糧乃天經地義之事。在名義上,皇糧一般也不太沉重,漢朝之後每畝三十稅一,稅率不過3.3%,抗糧又有正式監獄和一班如狼似虎的衙役伺候著,很有點得不償失。 農民天經地義的觀念並沒有明顯變化,幹部方面卻有變化。他們要蓋超標準的辦公樓和宿舍樓,要買高級小車。天經地義應該由政府出面該做的事情,譬如蠲免賑濟,卻公然撒手不管了。 不僅如此。按照如今的規定,農民的合理負擔不能超過年收入的5%,儘管這比漢朝之後歷代王朝的名義負擔多了1.66個百分點,農民倒也沒有不滿的表示,畢竟從前的數字也不過是個名義,何況什麼都在漲。但是一家人一年交2000多元,實在高得離譜。根據李昌平提供的數字,監利縣農民合理負擔的總額大約是1.7億元,縣政府同意徵收的是2.2億元,多收了5000萬元。經過層層加碼,全縣實際負擔的總額是3.87億元,比合理負擔增加了2億多元。超出了1.27倍。實際上,如今農民的負擔已經達到了全部收入的25%左右,比儒家經典的“什一而稅”高出一倍還多。這樣,農民抗糧的意願自然增加。他們覺得不公道,又覺得心疼,拿出這麼大的一筆錢來也確實有困難。 政府收了這麼多錢幹什麼用呢?除了一次性的建樓買車之外,據李昌平介紹,主要用來發工資養幹部了。監利縣各級幹部任意安排親朋好友吃財政飯,導致人員嚴重超編。僅一個容城鎮財政所就有150多人,其中正式編制不過20來人,超編130多人。 現在我們知道關押的需要從何產生了:根子在額外徵收的稅費。而額外的稅費又產生於超標準的辦公樓宿舍樓和小轎車,產生於嚴重超編的人員。 這還不算完。李昌平說,在徵收出現困難,上級政府又嚴厲督催的時候,基層幹部經常向親朋好友借高利貸墊付,有的干脆自己借自己的錢。 2000年,監利的縣、鄉、區、村四級債務約10億元,為此,全縣每年支付利息約2億元,而全縣合理的農民負擔不過1.7億元,還不夠還高利貸的。每到收款的季節,鄉村幹部就拼命收錢,截留下來償還自已經手的高利貸。結果,利率高達20%的10億巨款,又成為新的農民負擔。於是,在超編人員工資和超標準的大樓小車之外,我們在灰牢背後中還可以發現第三種需要:幹部及其親朋好友構成的債主集團的利息收入。 在上述背景上,農民的抗糧和乾部的鎮壓就很容易理解了。這是真實而要緊的利害衝突,灰牢就是這種衝突的產物,其功能是維護幹部受益、農民受害的利害分配格局。按說,超標準樓房、超編幹部工資和高利貸收益都不屬於合法權益,屬於利益分配的潛規則體系,但它們又確實獲得了地方權勢半公開的、瞞上不瞞下的支持,對治下百姓根本就不屑於躲躲藏藏。據此,我們可以把灰牢定義為支持“潛規則”和“橫規矩”的威懾手段。 寫出上述定義之後,我又覺得心虛了。莫非灰牢完全沒有維護公眾利益的作用嗎?如此斷言恐怕有失公正。在實際徵糧的時候,公共利益(合法徵收部分)與代理人利益(冗員和超標準用品等)是攪和在一起的。誰說得清抗糧抗的是哪一部分?代理人的利益之所以能夠搭便車,正因為有這種模糊性存在。 另外,據我所知,灰牢並不僅僅關押抗糧者,前些年還大量關押過違犯計劃生育規定的人。一位河北農村的朋友告訴我,他們那裡對付超生游擊隊的主要辦法,就是把潛逃孕婦的公婆或父母抓起來,鎖在小黑屋裡凍著餓著,同時放出話去,讓孕婦拿著流產證明來贖。 我覺得這是株連,不妥,那位朋友反問我有什麼妥當辦法,我又答不出來。設身處地替基層幹部想想,假如計劃生育的完成狀況具有一票否決的作用,幾個超生戶將使我在仕途上的多年努力付諸東流,我會有什麼感覺?真的進入情境了,便覺得“怒從心頭起,惡從膽邊生”。誰不知道計劃生育符合全民族包括生育者本人的利益?憑什麼你們非要多生幾個?我發現自己也很願意設立小黑屋,關押那些有同謀嫌疑的公婆們。假如這麼做不出事,不犯錯誤,不丟烏紗帽,那我就放開手去抓。如果縣里追問,我就採用擬態策略,說這是計劃生育學習班。我相信縣長和我可以達成默契。 同理,辦小偷小摸的學習班也有維護公眾利益的作用。用這種辦法,我可以更自由靈活地收拾他們,更少受到約束,更有效率。同樣,如果想敲詐勒索,想製造冤案,我會感到身懷利器,當貪官污吏自然也更方便了。 於是就出現一種權衡:對中國社會來說,究竟是因此而多出的貪官污吏更有害,還是因此而多出的小偷和超生游擊隊更有害?假如正式製訂了計劃生育法,幹部們就難免受到許多約束,至少株連政策是不好再用了。如此或許可以減少不公和非法侵害,但是難免增加超生人口。我猜,計劃生育法遲遲不能出台,部分原因就在這種權衡之中,從這個結果中我們可以看出立法人的價值判斷。 話又說回來,即使計劃生育法出台了,我相信照樣“下有對策”。只要計劃生育完成指標對乾部的升遷有影響,我們廣大干部就可以找到株連九族的辦法。不許辦公婆學習班了,“收容”這些被子女遺棄的老人行不行?收容也不許,“雙規”總可以試試吧?讓公婆們在規定的時間和規定的地點講清楚,他們的兒媳婦躲到什麼地方了,這也算違法嗎?如果非算不可,你究竟還想不想搞計劃生育了? 我們考察了灰牢對誰有利,還沒有仔細考察對誰有害。我們已經知道,小黑屋的發明者沒有受到任何處分,反而榮陞了。這就是說,他們是只受益不受害的,受害的主要是無權勢的下層百姓,這本來沒有什麼可考察的。不過侵犯平民百姓也有一道灰色界線,越過這道界線便可能遭到反抗,使侵犯者也受到傷害。這種反制能力正是維護權益邊界的關鍵因素,即決定灰色界線位置的關鍵因素。這個道理就如同國防軍的數量和武器裝備影響著邊界線的位置一樣。假如沒有殺傷入侵者的實際能力,界碑再多再大,也不過是一些擺設。 除了延安時代的整風班之外,本文引用的故事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平民對灰牢所代表的對自身權利邊界的壓縮的認可。從班房開始,經過牛棚到學習班,灰牢一直沒有遭遇真正的反抗,甚至沒有遭到質疑。中國農民接受潛規則式的徵糧標準,也接受灰牢的關押。他們不鬧,也不告,他們並沒有把人身自由和公民權利之類的漂亮說法當真。不過這已經是底線了,更深入的侵犯就難免遭遇抵抗。譬如,不能在該給救濟的時候不給,同時還按照潛規則的標準徵糧。再譬如,抓人可以,但不能把人打壞;關入灰牢也可以,但不能把人凍死。越過這些界限,農民就要上告,就要鬧,實在不行就要自殺。 說到這裡,我應該交代上述三起死人事件的結局了。 1、朱長仙。農婦朱長仙自殺後,屍體抬到了鄉政府,時任柘木鄉黨委書記的李昌平在外學習已有一月,聞訊後立即趕回鄉政府處理後事。時隔7天,監利尺八鎮一位民辦教師因農民負擔問題自殺身亡。兩起農民自殺事件發生在香港回歸前夕,中央領導批示從重從嚴從快處理。按中央文件精神,一個縣連續發生兩起死人事件,不僅監利縣主要領導要受處分,荊州市領導也要受處分,湖北省委應給中央寫檢查。 於是監利縣委書記想了一個丟車保帥的辦法,派李昌平最尊敬的老領導找他談話、做工作、許願,要求李昌平顧全大局,做到“四不推”。一不推過去——不說1996年救災政策沒落實,不說柘木鄉財政赤字1200多萬元;二不推同志——不說自己不在家;三不推兄弟鄉鎮——不說其他鄉鎮提早徵糧、死人、關人事件;四不推上級——不說縣里文件、講話、紀要、電報不合中央精神。 按照縣委書記的要求,李昌平向荊州市委書記寫了一封請求處分的信,荊州市紀委隨即撤銷了李昌平黨內外一切職務。 2、熊華品。熊華品喝農藥自殺後,黃歇口鎮委鎮政府與死者家屬達成協議:安葬費2萬元,撫卹費5萬元,若6日12時前火化再給一萬元,12時以後火化不給這一萬元。 6日12時前,熊華品遺體被火化。在記者調查之時,除5萬元的撫卹金需進一步落實外,其它3萬元已到位。 3、李啟棟。李啟棟被幹部關進管理區所設的“小黑屋”兩天兩夜後凍死,鎮裡賠償其家屬8萬元,同時釋放所有被關押者。 這裡的兩起自殺有一個共同動機,就是喚起更高層的注意,給侵犯者施加壓力,讓他們受處分,賠錢,因此受到損害。百姓用一條命換官員的一個行政處分和一筆喪葬費和撫卹金,似乎虧得很,但是畢竟沒有白死,多少換來了東西。這些東西可以看作人命的官價——上下共同認可的公平價格。對照明清兩朝歷史,儘管現在人口數量更大,人命的官價仍然上漲了,而不是下降了,這種反損害能力正是意義重大的新生事物。 按照《大明律·刑律·人命》的規定:“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並追埋銀一十兩(引者註:不到兩千元人民幣)。”(明)刑部官員雷夢麟《讀律瑣言》解釋此條,特別強調說:“官吏公使人等,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追捕罪人,因而威逼人致死者,官司所行皆是正法,彼自輕生耳,又何罪焉?”可見,當年追徵錢糧者的合法傷害權更大,逼死了人竟是白死,連一個對官吏的處分都換不來。當年官員是百姓的父母,如今官員是百姓的公僕。父讓子死,子不敢不死;公僕讓主人死,總應該遇到一些麻煩。這一點差別或許有助於解釋班房與小黑屋的不同。班房不怕被押者死亡,小黑屋凍死人卻要賠錢,因此其長期關押的人數和死亡數字便大大下降。這就是社會進步的標誌。 總之,真正能阻止我們官吏成為酷吏的,恐怕既不是上級,也不是良心。把上級和良心糊弄好並不難。關鍵在於如何分配損害,也換句話說,就是要看我是否惹得起那些我打算損害的人。所謂惹不起,就是損害他們的風險很大,我可能因此遭到相同甚至更大的損害。所謂惹得起,就是損害他們是件有賺頭的事。一盤散沙般的農民沒權沒勢,告狀既費錢又費力,還沒有必勝的把握。正如中的老董所說:“民家被官家害了,除卻忍受,更有什麼法子?倘若是上控,照例仍舊發回來審問,再落在他手裡,還不是又饒上一個嗎?” 反過來說,如果上告既簡單又省事,還很公正有效,民家就不必忍氣吞聲了,官家也就惹不起民家了。 即使在明清時代,即使在告狀等於白告的時候,官吏對百姓的侵犯仍是有底線的。 《大明律·兵律·軍政·激變良民》條的規定,“凡牧民之官,失於撫字,非法行事,激變良民,因而聚眾反叛,失陷城池者,斬。”——這裡的激變良民就是底線。當然,官吏們也可以對症下藥,一邊照舊欺負他們,一邊將反叛扼殺在萌芽狀態,防止他們私下串通聚眾結黨,建立非法組織等等。這些工作做好了,便可以進一步壓低底線的位置。 無論如何,一步又一步的壓縮總要導致風險遞增。隨著對民間權利邊界的更深的侵入,民間的不公平感便積蓄起來,反彈或反抗的力量也積蓄起來。一旦找到一個相對薄弱的突破口,或者,雖然沒有找到突破口,卻像陳勝吳廣一樣走到了絕境,像李自成一樣被“灰枷”(半正式的刑具)枷到沒法活的程度,整個天下,無論是害人者還是被害者,便要共同承擔更大的損害了。正因為擔心這種情景,中國古代的正式法規對百姓的權利邊界並不敢壓縮太甚,奈何正式界碑後邊只是一群赤手空拳的烏合之眾。 最後,在說夠了灰色的牢房和規矩之後,我抄錄幾條中外正式法規作為一個光明的尾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這是1982年12月4日五屆人大通過的憲法。 1912年3月11日,中華民國臨時參議院通過了《臨時約法》,這部推翻帝制後的第一部憲法規定:“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1912年3月12日,《臨時約法》公佈的第二天,當時的革命家、從英國學習法律歸來的著名報人章士釗撰文質疑:“倘有人不依法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人,則如之何?以此質之《約法》,《約法》不能答也。” 章士釗由此談到了英國,他說濫用權力的慾望,中國人外國人都是有的,但是英國人發明了一種保障自由之法:“無論何時,有違法侵害人身之事件發生,無論何人,皆得向相當之法廷呈請出廷狀(Writ of Habeas Corpus,現譯人身保護令),法廷不得不諾。不諾則與以相當之罰是也。出廷狀者,乃法廷之所發之命令狀,命令侵害者於一定期限內率被害者出廷,陳述理由,並受審判也。英人有此一制,而個人自由全受其庇蔭。”
按“左鍵←”返回上一章節; 按“右鍵→”進入下一章節; 按“空格鍵”向下滾動。
章節數
章節數
設置
設置
添加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