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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第一節

法醫檔案 尘世牧人 2582 2018-03-22
林若藍被捕一個月後,濱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了。 雨潼此時心裡很複雜,一方面他迫切希望找到給胡玲雪下毒的真兇,另一方面他必須得依據客觀的事實提出他的理由,他也不想林若藍因此而蒙受不白之冤。作為林若藍的辯護員,他不能帶有任何感情色彩,必須依據每一個過程的紕漏之處提出他的客觀分析和公正的理由,盡量讓法官和旁聽者心服口服。 濱海市檢察院向濱海中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林若藍因失去男朋友歸罪於被害者的介入,遂產生報復心理,在利用為被害者補牙的機會,將表面塗有毒物鉈粉的銀汞填充物,填入牙齒內。十月二十一日,被害人因吃棗被核磕掉小塊牙齒,從而致使牙齒填充物落入體內,後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檢方隨後出示了明星司法鑑定中心法醫毒物分析的報告單,並展示了從被告工作室搜出的藏有毒物鉈粉的器具,作為胡玲雪被金屬鉈中毒致死的證據。儘管被告不承認犯罪事實,但證據確鑿。所以,應該判定被告謀殺罪成立。

“我覺得法官應該慎重為宜。如果被告犯罪事實成立,說明被告謀殺被害者不是一時的氣憤,在實施結果之前,有一個犯罪的長期準備過程,並對每一步的操作有著周密詳盡的計劃。在補牙材料的上面塗鉈後,盛裝鉈藥的器皿表面一般會殘留微量鉈藥。被告真的有預謀的話,她應當明白殘留的劇毒藥物不及時清除將會留下隱患和要承擔由此帶來的後果。既然這樣,被告一定會在事後仔細地處理用過含鉈的器皿,為何還要在診所放很長一段時間直到讓警方搜查到呢?她是一個有著高智商且受過高等教育的醫生,不會連消滅罪證這點常識也不懂吧?”雨潼作為林若藍的辯護員提出了自己的質疑。 “也許,她會認為別人不會懷疑到自己頭上來呢?神不知鬼不覺地在牙齒裡填充鉈,沒想到一個小小的忽略,讓被告露出了馬腳呢?”檢方人員說道。

“請問,公安人員通過什麼方法表明,被害者的牙齒填充物也含有鉈呢?” “這種樣品具有一定的時效性。一但填充物掉落到了體內,已無法及時取樣。雖然不能檢測原填充物是否含有鉈,但填充物掉入被害者體內的時間與引起被害者毒性發作的時間完全吻合。據我們了解,毒發作之前,與被害者有親密接觸的是雨博士和胡詩淵。要說有重大犯罪嫌疑對象,可以說,雨博士和胡詩淵也應被列入其中。” 檢方反將了一軍,其用意很明顯,當心把你自己捲進說不清的旋渦之中。檢方的反擊並沒有使雨潼退卻。 “根據公安局的審問記錄表明,林若藍並不承認她買過鉈藥,說不出鉈藥從何而來,這是一個極大的疑點。警方只是從三星診所2號室的廢物箱裡發現了毒物鉈粉,並通過明星司法鑑定中心的法醫取了被害者體內的血樣和生前的尿樣作檢測,根據檢測結果證實她體內有鉈存在。可是,僅憑這點就能認定林若藍在填補的牙齒材料中塗了鉈嗎?”

“毒物學家先生,你別忘了,死者是在修補材料掉入體內後發生劇烈中毒的,表明當時進入體內的鉈濃度最高。警方從診所搜查到鉈,說明被告的犯罪動機也存在,我想,至於鉈藥從何而來,並不影響本案的審定。除非你另有證據表明,鉈是從其他途徑進入到被害者的體內。你所說的只是細枝末節,既不足以說明她沒有犯罪動機,也難以澄清她有沒有實施犯罪活動。而被害者是因為中了重金屬的劇毒而死,這一點是不容置疑的事實。” “根據被害者的發樣分析,表明被害者生前四個月前體內就有了低濃度的鉈存在。也就是說,在被害者沒有明顯症狀之前,體內已經進入了鉈。顯然,此時被害者體內的鉈,警方並沒有弄清楚是不是被告所為。而且,被告否認購買過鉈藥。我覺得警方有必要把所有時段的鉈來源弄清楚,才有助於完整地定案。”

“我要提醒雨博士,你能保證牙齒中填充的毒物平時沒有一點點洩漏嗎?雖然不會致死,但能否認牙齒填充物中沒有鉈嗎?” “發樣分析表明,低濃度鉈最先進入被害者的體內,但在致死濃度鉈進入體內之前存在大約三個月的空白。如果填充物有洩漏,從一開始的填充手術完畢到最後填充物掉入體內,這一段時間,頭髮中的含量應當是持續穩定的。請問,檢察官先生,你如何解釋這個現象呢?” “致死毒物濃度的出現才是本案的關鍵所在。如果,被害者一年前的體內也出現毒物,難道也要扯到本案中來嗎?”檢方反戈一擊。 辯護律師辯道,“疑罪從無是我國司法進步的表現。要想鎖定罪犯,必須找出相關聯的證據形成證據鏈。我認為,本案最重要的問題是,必須證明,鉈藥的購買來源和死者被鉈毒死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如果不能證明被告,在實施犯罪之前已取得非法毒物,很難說明被告有謀害被害的客觀事實。”

檢方譏笑道,“被告的工作室裡搜出了劇毒藥品,這還不能說明問題嗎?” “如果有其他人陷害被告,將用剩的藥故意放在被告的工作室呢?”辯護律師反問道。 辯護律師提出的問題啟發了雨潼。 雨潼說道:“《投毒殺人案的規定》中說明,對於投毒殺人案件,應當查明毒物的性質和來源,犯罪嫌疑人對毒物的認知程度以及有無購買、保管、持有、使用毒物的條件;應當提取盛放毒物的器皿、包裝物、食物殘渣殘液、嘔吐物、排泄物以及上述容器、包裝物表面指紋、特殊痕蹟等,並及時進行鑑定。 “鑑於此,我有必要申明兩點,第一,此案毒物的來源從何而來,公安人員沒有偵查清楚;第二,放有鉈藥的盒子上是否有被告的指紋,檢方沒有說明。關於這點,起訴書中也沒有提到。我認為這點很重要,因為它可以表明被告有沒有動用過。

“另外,以上公訴及公安機關對於被告犯罪動機的分析,是十分牽強和難以成立的。我雖然在讀本科大學時和被告是男女朋友關係,但大學畢業後兩人幾乎沒再聯繫。如果被告真的很在乎自己和我之間的感情,一定會找機會和我傾心交談,或者找被害者交談,表明她對我的感情態度,盡量取得被害者的諒解。在被害者不讓步的情況下,被告進行報復的動機才有可能成立。可事實上,被告並沒有這樣做。被告從來沒主動找我說出她心裡依然愛我的心裡話,也沒有主動找過被害者表明她對我的感情。以她拒絕和別的男性交往來證明和我的感情之深是不客觀的。在沒有任何交涉的情況下,就放毒毒殺了被害者,這在主觀上不太可能。我認為,被告人不具備犯罪的主觀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犯罪應當具備四個要件:其中最主要的是客觀方面,故意殺人罪的客觀方面是實施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本案中,公訴機關沒有任何直接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林若藍實施過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的行為。而這一點是認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關鍵、必不可少的要件。缺少了這一要件的定罪是不能成立的。所以,我認為,被告人毒殺被害者的客觀要件也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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