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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四、「富強相因」-興辦民用企業

李鴻章傳 梁启超 16583 2018-03-03
興辦民用企業 李鴻章除繼續經營以“求強”為目的的軍工企業外,還開始興辦以“求富”為目的的民用企業。他從所謂“求強”出發,把西方軍事工業移植過來,力圖加強清王朝的武裝力量。然而,軍工企業在資本主義國家中是整個政治經濟體系中的一個環節,把這個環節孤零零地摘取下來,移植到中國,由於缺乏社會經濟發展的穩固基礎,結果發生了許多畸形現象和一連串的困難。 經費來源枯竭,原料燃料供不應求,轉運維艱,技術落後,人才缺乏,管理制度混亂等等,堵塞了軍事工業進一步發展的通道。為了解決這一些問題,就必須為軍事工業建立完整的近代工交體系。因為“武器的生產”“是以整個生產為基礎的” ①。於是圍繞軍事工業而興辦民用企業的問題就被提到日程上來。李鴻章經過實踐,並考諸“古今國勢”,發現“必先富而後能強,尤必富在民生,而國本乃可益固”。他說:

欲自強必先裕餉,欲浚餉源,莫如振興商務。 惟中國積弱由於患貧,西洋方千里數百里之國,歲入財賦動以數万萬計,無非取資於煤鐵五金之礦、鐵路、電報、信局、丁口等稅。酌度時勢,若不早圖變計,擇其至要者逐漸仿行,以貧交富,以弱敵強,未有不終受其敝者。 ②李鴻章為了“求強”而“求富”,企圖通過興辦民用企業,解決軍事工業的原料、燃料供應、“調兵運餉”的交通運輸困難和“練兵練器”的經費問題。當時國內也已具備了發展民用企業的客觀條件。自然經濟加速解體,城鄉個體勞動者和生產資料日益分離,大批農民和手工業者破產失業,勞動力市場和商品市場逐漸擴大。從外國資本的侵略掠奪中,產生了中國的買辦和買辦資本。從中國的封建壓榨中,增加了地主、官僚和商人的財富積累。

外商在華投資設立資本主義企業及其一諾千金、轉手致富的現實,刺激著地主、官僚、買辦、商人投資新式企業、追逐高額利潤的興趣。 1872年清朝統治層內發生的關於繼續造船與否的爭論,成為李鴻章等洋務派從“求強”到“求富”、從經營軍工企業到興辦民用企業的轉折點。這一年內閣學士宋晉上疏,藉口製造船艦糜費多而成船少,請旨飭令閩、滬兩局暫行停止製造。清廷諭令李鴻章、左宗棠、沈葆楨通盤籌劃。左、沈在復奏中,反對宋晉的主漲,認為“兵船為御侮之資”,不能因惜費而停造,但對於如何解決經費問題,他們沒有提出切實可行的辦法。李鴻章的複奏削切詳明。他指出,宋晉的主張代表了頑固守舊勢力的迂腐之見,“士大夫囿於章句之學而昧於數千年來一大變局,扭於目前苟安而遂忘前二三十年之何以創巨而痛深,後千百年之何以安內而製外,此停止輪船之議所由起也。”國家諸費皆可節省,惟養兵設防、練習槍砲、製造兵輪之費“萬不可省”,否則“國無與立,終不得強矣。”他深知國家經費困難,要繼續製造輪船,就“必須妥籌善後經久之方”。為此,提出兩條具體辦法:一是裁撤沿海沿江各省的舊式艇船而代之以兵輪,把修造艇船的費用撥歸製造兵輪;二是閩、滬兩局兼造商船,供華商領僱,華商為了同壟斷中國航運業的洋商競爭,應自立公司,自建行棧,自籌保險。他還從“籌議製造輪船未可裁撤”出發,進而提出用西法開採煤鐵以“與船器相為表裡”的主張。他指出:“船炮機① 恩格斯:《反杜林論》,《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8卷,第206頁。

② 李鴻章:《复丁稚璜宮保》,《李文忠公全書》,朋僚函稿,卷16,第25頁。 器之用,非鐵不成,非煤不濟,英國所以雄強於西土者,惟藉此二端耳。 ” 閩、滬各廠日需外國煤鐵極多,一旦中外關係緊張,外國對華採取禁運措施,各鐵廠就勢必“廢工坐困”,所有輪船也必將因無煤而寸步難行。中國煤鐵礦藏豐富,外商垂涎三尺,處心積慮地攫取中國內地煤鐵開採權。他認為中國“誠能設法勸導官督商辦,但藉用洋器洋法而不准洋人代辦,此等日用必需之物,採煉得法,銷路必暢,利源自開,榷其餘利,且可養船練兵,於富國強兵計,殊有關係。”他還警告說:若不“因時為變通”,而“徒墨守舊章,拘牽浮議,則為之而必不成,成之而必不久,坐讓洋人專利於中土,後患將何所底止耶!”

①經過李鴻章、左宗棠和沈葆楨等的力爭,清廷不僅否定了宋晉的停造輪船的主張,而且為洋務派興辦輪船捂商局和用西法採煤煉鐵開了綠燈。 輪船招商局是洋務活動由軍工企業轉向民用企業、由官辦轉向官督商辦的第一個企業。李鴻章奏辦的主要目的,在於“無事時可運官糧客貨,有事時裝載援兵軍火,藉紓商民之困,而作自強之氣” ①,為中國數千百年國體、商情、財源、兵勢開拓地步。 1872年10月在上海開始籌備,翌年1月正式成立,決定招商集股,並暫借官款以應急需。起初以浙江海運委員、候補知府朱其昂為總辦,半年後重新改組,以唐廷樞為總辦,徐潤、朱其昂、盛宣懷為會辦。盛宣懷(江蘇武進人,字杏蓀,又字幼勗,號愚齋、止叟)出身官僚世家,1870年經楊宗濂推薦,投入李鴻章的幕下,很快獲得信任,以行營文案兼充營務處會辦開始了宦海生涯。李鴻章看出盛宣懷抱有“辦大事”、“作高官”的野心,便投其所好,使之以為己用。經盛宣懷的穿針引線,李鴻章羅致了著名的怡和洋行買辦唐廷樞和寶順洋行買辦徐潤參加輪船招商局,促進了封建官僚與買辦的結合。李鴻章所以需要和羅致以唐、徐為代表的買辦,主要是因為買辦和洋人關係密切、資力雄厚、富有管理新式工商企業的經驗。李鴻章企圖借助買辦引進西方技術、籌集資金和管理新式企業。

而李鴻章所創辦的民用企業,對於買辦來說,既提供了經濟上的利益,又準備了政治上的晉身之階,使之成為“久賈而官”的人物。唐、徐在輪船招商局,既是官方的代表——總辦和會辦,又是股東的代表——商總和商董,兼有“官”、“商”的雙重身分,成為掌握這個企業經營大權的主宰。唐、徐任人唯親,重用同鄉,局中“執事者,盡系粵人”,總、分局以及棧、船總管,“非唐即徐”。 1880年湘籍國子監祭酒王先謙奏參盛宣懷、唐廷樞把持局務、貪污盜竊、任意妄為,指名請飭兩江總督、南洋大臣劉坤一查辦,並以輪船招商範圍大多“均南洋所轄地面,事權分屬,呼應較靈”,應由南洋大臣“專派妥員總理,以便核定章程”,飭令詳籌妥辦。劉坤一複奏,一面為唐廷樞開脫,認為他“功過相抵”,應“免其置議,仍令會同徐潤將招商局照舊經理”;一面痛斥盛宣懷“濫竽仕途”,企圖驅逐盛宣懷,並化官款為官股。王、劉一唱一和,目的在於向李鴻章奪權。李鴻章深悉個中奧妙,極力庇護盛宣懷,聲稱盛氏“於大局有功無過”,並堅持官本分年撥還,所緩官息,則到官本清還以後再議。清廷為了平息事端,不得不在湘淮兩系之間搞些平衡,一面將盛宣懷交李鴻章“嚴加考察”,不准他“再行干預局務”;一面申明招商局“應由李鴻章主政”,官款處理辦法“應如李鴻章所稱辦理”。

① 李鴻章:《籌議製造輪船未可裁撤折》,《李文忠公全書》,奏稿,卷19,第44—50頁。 ① 李鴻章:《輪船招商請獎折》,《李文忠公全書》,奏稿,卷25,第4頁。 盛宣懷雖然離開了招商局,但沒過幾年就又靠李鴻章“維持斡旋”而捲土重來。李鴻章將唐、徐先後他調,並於1885年札委盛宣懷為督辦,馬建忠、謝家福為會辦。經過這次“整舊重新、抽幫換底”的改組,輪船招商局的“商辦”大為削弱,“官督”大為加強。李鴻章希望盛宣懷把該局辦成“鐵板模樣,使來者確不可移,庶商務蒸蒸日上” ①。輪船招商局成立之初,只有輪船3 只,及至1877 年收購美商旗昌輪船公司產業後,擁有輪船33 只,23967噸,此後始終徘徊在這個水平上,至1893年擁有輪船26只,24584噸。這個時期,它主要經營沿海與內河航運,水腳收入每年平均為2百萬兩左右,除去輪船費用、拆舊提成等開支外,每年淨利達30萬兩左右。李鴻章欣慰導說:“招商輪船實為開辦洋務四十年來最得手文字”

②。 開平礦務局,是李鴻章奏設的。目的在於使“中國兵商輪船及機器製造各局用煤,不致遠購於外洋,一旦有事,庶不致為敵人所把持,亦可免利源之外洩”。在他看來,“富強之基,此為嚆矢”。他於1876年派唐廷樞前往開平勘察煤鐵礦產資譚,翌年批准唐氏提出的開採開平煤鐵的計劃,並委派他負責該項工作。為了得到地方官吏的配合,還增派前天津道丁壽昌和天津海關道黎兆棠會同督辦。 1878年正式成立開平礦務局,官督商辦。 1881年李鴻章札委徐潤和吳熾昌為會辦,以代替他調的黎氏和病逝的丁氏。該局起初煤鐵並採,兼煉鋼鐵,後因經費和技術問題,遂停煉鐵,專採煤礦。資本從80萬兩增至150萬兩。 1894年日產煤2千噸。開平煤礦是洋務派創辦的採礦業中最著有成績的大礦。

上海機器機佈局,是李鴻章創辦的中國第一個棉紡織工廠。早在1876年李鴻章就接受津海關道黎兆棠的建議,派魏綸先“出頭承辦”織布事宜。 魏氏赴滬籌議,集股無著而作罷。兩年以後,前四川候補道彭汝琮呈請南北洋大臣代為奏請設立上海機器織佈局。李鴻章等鑑於“洋貨行銷中國,日增月盛,尤以洋佈為大宗,是以特令購買機器,設局仿造布匹,所以敵洋產而杜漏厄” ①。上海機器織佈局為官督商辦企業,李鴻章任命彭氏為總辦,太古洋行買辦、候補郎中鄭觀應為會辦。此後數年,上海機器織佈局幾易總、會辦,慘淡經營,終於1890年開車生產,但不幸在1893年失火焚毀,估計損失不下70餘萬兩。李鴻章派盛宣懷會同上海海關道聶緝椝“一面規復舊局,一面設法擴充”。 1894年盛宣懷招集商股100萬兩,仍就織佈局舊址設立華盛紡織總廠,另在上海、寧波、鎮江等處“分設十廠”。上海機器織佈局中官款的損失,規定“悉歸以後商辦各廠按每出紗一包提捐銀一兩,陸續歸交”

①。 漠河金礦,是李鴻章等奉旨創辦的官督商辦企業。漠河地處我國東北的極邊,北隔黑龍江,同沙俄毗鄰。 18s6年清政府從“杜患防邊”出發,決定開採漠河金礦,命令李鴻章與黑龍江將軍恭鏜遴選“熟悉礦務幹員”,前往礦區勘察。翌年李鴻章奏准由道員李金鏞總辦漠河金礦,“除重大事件應禀商黑龍江將軍酌奪,其餘一切,由該員相機妥辦,以專責成” ②。漠河金礦開① 《李鴻章致盛宣懷函》,上海圖書館藏盛宣懷檔案。 ② 李鴻章:《复劉仲良方伯》,《李文忠公全書》,朋僚函稿,卷13,第24頁。 ① 《光緒十五年十月十四日兩江總督曾國荃等奏》,《洋務運動》(七),第452頁。 ① 李鴻章:《推廣機器織佈局折》,《李文忠公全書》,奏稿,卷78,第10頁。

② 《直隸總督李鴻章奏》,《洋務運動》(七),第319頁。 辦資本,由官款墊借13萬兩,募集商股不到三萬兩。 1889年初,正式開採。 翌年李金鏞病故,李鴻章指定該礦提調袁大化代理局務。袁氏繼續招股,趕製機器,擴充生產。 1894年產金多達28370兩。漠河成了”兵民輻輳”的“邊陲重鎮”。 中國的電報、鐵路,也是由李鴻章最先倡辦的。 1867年李鴻章曾經斷言: 電線鐵路“此兩事大有益於彼(外國),大有害於我”。及至70年代初,李鴻章就改變了態度,歷陳“電線、鐵路必應仿設”。 1879年他鑑於“各國以至上海莫不設立電報,瞬息之間,可以互相問答。獨中國文書尚恃驛遞,雖日行六百里加緊, 亦已遲速懸殊”,深感“電報實為防務必需之物”,因而飭令在大沽北塘海口砲台和天津之間架線試設電報,結果“號令各營頃刻響應” ③。 1880 年他根據盛宣懷的建議,奏請接修天津經鎮江至上海電報,以“通南北兩洋之氣,遏洋線進內之機”;並於津滬電報線路敷設期間,在天津設電報總局,派盛宣懷為總辦,鄭觀應襄理局務。 1882年電報局改為官督商辦企業,勸集商股接辦貫穿蘇、浙、閩、粵四省電報,於1884年峻工,因而電報局遂由津遷護,以盛宣懷為督辦,鄭觀應、謝家福、經元善為會辦。 在此期間和以後,電報局繼續招商集股架設了津京線、長江線、桂滇線、陝甘線等。 1892年李鴻章奏報清廷說:“臣查中國陸路電線創自光緒六年,經營十餘年,佈滿各省,瞬息萬里,官商稱便” ①。 李鴻章倡導鐵路也經歷了坎坷之路,1875 年他乘赴京叩謁同治梓宮之機,晉見奕,“極除鐵路利益,請先造清江至京,以便南北轉輸”。奕“意亦為然,渭天下無人敢主持”。他請奕“乘間為兩宮言之”。奕說“兩宮亦不能定此大計”。他感慨系之,哀嘆“從此遂絕口不談矣”。 ②1876年了日昌受命為福建巡撫之後,秉承李鴻章意旨,上疏建言在台灣修築鐵路以防外安內。李鴻章和沈葆楨一致支持丁氏的主張。李鴻章聲稱:“丁日昌到台後,疊次函商,該處路遠口多,非辦鐵路、電線不能通血脈而製要害, 亦無以息各國之垂涎,洵篤論也。” ③1877 年清廷採納丁氏建議,要他“審度地勢,妥速籌策”。這是清廷首次批准在台灣修建鐵路的命令。修築台灣鐵路的計劃,雖經清廷批准,但終因費絀而中止。李鴻章預見到修築鐵路乏事,“內地若果議及,必至群起相攻”。 1880年李鴻章授意劉銘傳請清流乾將陳寶琛代擬《籌造鐵路以圖自強折》上之,力陳“自強之道,練兵、造器固宜次第舉行, 然其機栝則在於急造鐵路”。鐵路之利於漕務、賑務、商務、礦務、厘捐、行旅者,不可殫述,而於用兵一道,尤為急不可緩之圖,請先造京清鐵路(北京清江浦間),以溝通南北,清廷認為劉氏“所奏係為自強起見”,諭令李鴻章、劉坤一“悉心籌商妥議具奏”。不料,李、劉尚未復奏,內閣學士張家驤就搶先上疏力陳開造鐵路約有三弊:恐洋人深入內地,藉端生事:恐民不樂從,徒滋紛擾;恐虛糜帑項,賠累無窮。他要求“將劉銘傳請開鐵路一節,置之不議,以防流弊而杜萎言。”劉銘傳從北京回到天津,日趣李鴻章“復奏鐵路事”。李鴻章在寫給張佩綸的信中,說劉氏議論,實③ 《光緒六年八月十二日直隸總督李鴻章片》,《洋務運動》(六),第335—336頁。 ① 《光緒十八年七月十八日直隸總督李鴻章奏》,《洋務運動》(六),第451頁。 ② 李鴻章:《复郭筠仙星使》,《李文忠公全書》,朋僚函稿,卷17,第13頁。 ③ 《總理衙門奕等奏》,《洋務運動》(二),第355頁。 “乃鄙意所欲言而久未敢言,幸於吾黨發其端。” ①李鴻章隨即請薛福成代擬《妥籌鐵路事宜折》,剴切陳詞,斷言鐵路之興,大利約有九端,“而國計、軍謀兩事,尤屬富強切要之圖”,建議任命劉銘傳督辦鐵路公司事宜,並附片議复張家驟爭止鐵路三弊,據理陳駁。李鴻章在復奏之後,寫信開導奕譞,爭取支持,說自己歷舉之鐵路九利,“蓋皆得諸親歷外洋者之議論,而參合中土之情勢,欲使世人略知此中底蘊,庶迂拘之意見漸融, 或將來之創辦較易耳。”他懇切地表示興修鐵路“於國家遠大之圖, 馭外固本之術,煞有關係,……尚求殿下加意為幸。” ②劉坤一在復奏中,一面說“臣欲仿造鐵路火車,實與李鴻章、劉銘傳有同志”;一面說“臣所鰓鰓過慮者,此項鐵路火車,有妨民間生計”,且恐於稅厘有礙③。隨後通政使司參議劉錫鴻上疏說什麼“火車實西洋利器,而斷非中國所能仿行也。臣竊計勢之不可行者八, 無利者八,有害者九。” ④1381年2月14日就在劉錫鴻上疏的這一天,清廷下諭,“疊據廷臣陳奏,僉以鐵路斷不宜開,不為無見。 劉銘傳所奏,著無庸議。 ” 李鴻章為了興修鐵路,一面批駁頑固守舊勢力的謬論,開導和爭取清廷;一面在自己轄區裡我行我素,造成既成事實。他支持唐廷樞在開平煤礦修築唐山至胥各莊鐵路以便運煤的主張和實踐。唐腎鐵路於1880年動工,翌年建成,直到這時李鴻章才正式奏報清廷,並故意把鐵路說成“馬路”。李鴻章所以有恃無恐,先斬後奏,同奕譞的支持是分不開的。 1881年2月初李鴻章在《复醇邸論鐵路函》中透露了這個消息。他說:“今蒙詳示以試行於煤鐵之礦、開墾之地,以及屯軍設防之一二口岸,俾見聞習熟,漸推漸廣。權衡至當,深協機宜。鴻章亦素言此意,既承明海,倍豁愚衷。” ①唐胥路正是一條“試行於煤鐵之礦”的鐵路,它的建成同奕譞的“詳示”不謀而合,因而沒有遭到清廷的譴責是不難理解的。 1883年李鴻章致函總署說:“火車鐵路利益甚大,東西洋均已盛行。中國阻於浮議,至今未能試辦,將來欲求富強制敵之策。捨此莫由。”他懇切地希望總署出面“主持大計”。 1886年清政府將鐵路事宜劃歸以奕譞為首、李鴻章掌握實權的海軍衙門辦理。奕譞到天津視察時,曾與李鴻章談及鐵路一事,“思得一計,曰:如建造鐵路,必須由許郭莊(胥各莊)一路造起,方免從前梗議之輩复滋議論。蓋許郭莊建築鐵路係為開平運煤起見,無甚關係,事尚可行'” ②。是年開平礦務局在李鴻章的授意下,以“運煤便商”為由,要求修建胥各莊到閻莊的鐵路,並將鐵路公司與開平礦務局分開。李鴻章據以呈報奕譞,說“察其所擬接修鐵路辦法,尚屬妥洽,遂批准令其試辦。擬俟辦有成效,再行奏陳。” ③於是,開平鐵路公司應運而生。是年底,李鴻章又與奕譞來往函商,決定由海軍衙門奏明修建閻莊至大沽的鐵路,“為調兵運軍火之用”。 1887年奕譞奏准由開平鐵路公司修建由閻莊至大沽、天津的鐵路,開平鐵路公司隨即公佈招股章程,① 李鴻章:《复張幼憔侍講》,《李文忠公全書》,朋僚函稿,卷19,第36頁。 ② 李鴻章,《复醇邸論鐵路函》,《李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12,第4頁。 ③ 劉坤一:《議复籌造鐵路利弊片》,《劉坤一遺集》,奏疏,第598—600頁。 ④ 《中國近代鐵路史資料》,第1冊,第97—102頁。 ① 《李文思公全書》,譯署函稿,卷12,第3—4頁。 ② 《中國近代鐵路史資料》,第1冊,第125頁。 ③ 李鴻章:《擬復奏底》,《李文忠公全書》,海軍函稿,卷2,第20頁。 並宣稱將開平鐵路公司改名為中國鐵路公司。翌年津沽鐵路告成,“煤礦商人及鐵路各商均以鐵路便宜,力求由天津接造至通州”。李鴻章從加強京畿地區防務和鞏固自己所控制的北洋地盆出發,力主修建津通鐵路。他致函奕譞等,說“查看情形,通州鐵路似不能不就勢接做,於國計民生,大有裨益,關係非淺。”奕譞等基於調兵徵餉、鞏固近畿海防考慮,上疏表示“臣等公同商酌,擬請準如所禀辦理,仍令津沽鐵路公司商人照章承辦,以專責成而資熟手。” ①清廷准其所請,但卻遭致翁同譞、孫家鼐、恩承、徐桐、屠仁守、餘聯元、洪良品、徐會灃、遊百川等數十名京官的激烈反對。他們有的致函奕譞,有的上疏清廷,或謂“鐵路有害無利”,或“請毋建津通鐵路”,或“謂鐵路宜於邊地,不宜於腹地”,氣勢洶洶。李鴻章不畏權勢,致函奕譞指名道姓地批駁論辯,淋漓痛快,潑辣透闢。海軍衙門也遵旨議复,批駁所謂鐵路“資敵、擾民及奪民生計”等“局外浮談”,申明“創興鐵路,本意不在效外洋之到處皆設,而專主利於用兵:不僅修津通之路,而志期應援全局。” ②洋務派和頑固派各執一端,清廷難以作出抉擇,認為“在廷諸臣, 於海防機要,素未究心,語多隔膜”;而各省將軍督撫“身膺疆寄,辦理防務,利害躬親,自必講求有素”,因此令其“按切時勢,各抒所見,迅速復奏” ③。 結果除兩江總督劉坤一、台灣巡撫劉銘傳、署江蘇巡撫黃彭年表示贊成修建津通鐵路外,其餘不是反對,便是附有“勿使民有怨諮”等條件,或者宣稱“不敢憑空揣摩”。兩廣總督張之洞則企圖限制李鴻章淮系勢力的擴張,建議暫停津通,改築盧漢(盧溝橋至漢口)路。 1889年5月清廷作出決斷,肯定修築鐵路“為自強要策”,宣布“但冀有利於國,無損於民,定一至當不易之策,即可毅然興辦,毋庸築室道謀” ①:然而又有意揚張抑李,決定擱置津通路,修築盧漢路。李鴻章方清廷批准興辦鐵路而高興,為其揚張抑李而哀鳴:“鴻章老矣,報國之日短矣!即使事事順手,亦復何補涓埃!所願當路諸大君子務引君父以洞悉天下中外真情,勿使務虛名而忘實際,狃常見而忽遠圖,天下幸甚!大局幸甚!”當然,李鴻章絕不會善罷甘休。適值沙俄加緊修建東方鐵路,清廷出於國防考慮,決定立即修建關東鐵路以相抗衡,特派李鴻章督辦一切事宜。 1890年李鴻章會同總署大臣奕譞奏准“緩辦盧漢鐵路,先辦關東鐵路”,“將盧漢鐵路撥款,移作關東鐵路之用。”關東鐵路“由林西造於路出山海關至瀋陽達吉林,男由瀋陽造枝路以至牛莊、營口”。 1891 年李鴻章在山海關設立北洋宮鐵路局,翌年動工修建關東鐵路,1893年鋪軌到山海關,1894年中日戰爭爆發前,修路至中後所。這段鐵路的修建經費全由清政府籌撥,因之稱為“宮路”。 李鴻章興辦的民用企業,除了北洋宮鐵路局是宮辦的以外,其餘都採取宮督商辦的方式。官督商辦是李鴻章的創造,是洋務派依靠國家權力“收天下之財為已用”的一種形式。李鴻章雖然早已預料到“數十年後,中國富農大賈必有仿照洋機器製作以自求利益者,官法無從為之區處” ②,但是當社會行程一經使“中國富農大賈”“仿照洋機器製作”從可能變成現實的時候,① 《交通史路政編》,第1冊,第45—46頁。 ② 《海軍衙門議復修造津通鐵路疏》,《李文忠公全書》,海軍函稿,卷3,第22—27頁。 ③ 《大清德宗景皇帝實錄》,卷264,第27頁。 ① 《大清德宗景皇帝實錄》,卷269,第5—6頁。 ② 《同治四年八月初一日李鴻章折》,《洋務運動》(四),第14頁。 他就既害怕私人資本同洋務派爭利,又擔心私人資本的發展會侵蝕封建的肌體。所謂歸商不歸官,“久恐爭利滋弊”,“漫無鈴制”,正是這種惶俱心理的寫照。因而決意把私人資本置於官府控制之下。 官督商辦企業,形式上模仿西方資本主義股分公司的組織,既招商入股,又設有商總、商董作為入股商人的代表。所不同的是,這些企業都是直接受著“官督”的。李鴻章為官督商辦企業規定的經營管理原則是:“由官總其大綱,察其利病,而聽該商董等自立條議,悅服眾商” ①,企業的“所有盈虧,全歸商認,與官無涉” ②。事實上,凡經李鴻章奏明開設的官督商辦企業,其用人、理財和業務經營,均需遵照李鴻章札飭,由督、總、會、幫辦經理。 而各督、總、會、幫辦,又必須經由李鴻章委派,作為政府代表控制企業大權。各企業的資本雖然大部或全部來自私股,但私人資本家除了保留資本所有權和按年領取股息、負擔虧抵責任外,既失去了股金的支配權,又不得過問局事。 “官有權,商無權”,“本集自商,利散於官”,真實地反映了官督商辦企業內部封建大吏控製商人資本、官權控製商利的關係。這說明構成官督商辦企業的“官”和“商”並不是平等的,“商民雖經入股,不啻途人”,而作為封建國家政權代表的“官”卻處於支配地位,從而成為決定企業性質的主要力量。正因為這樣,官督商辦企業並不是民族資本主義,而是屬於同封建國家政權相結合的官僚資本主義範疇。 李鴻章從興辦官督商辦企業開始,就倡言“商為承辦,官為維持”之說,而“維持云者,蓋卹其隱情,而輔其不逮也。” ③李鴻章不僅提出了“官為維持”的方針,而且也確實採取了一些“維持”官督商辦企業的措施。其中主要是藉墊官款、減免稅厘和申請專利特權。 李鴻章認為,創辦官督商辦企業,為“收回中國利權起見。事體重大,有裨國計民生,故須官為扶持並酌借官帑以助商力之不足。”因而,他想方設法為官督商辦企業借款緩息。輪船招商局籌建伊始,他就奏請戶部借墊制錢20萬串,“以作設局商本,而示信於眾商。”其後又屢借官款至190餘萬兩。 1877 年正當輪船招商局在太古、怡和等外輪公司傾軋下局務難支之際,他又請求總理衙門“將該局承領各省公款,暫行緩繳三年利息,藉以休息周轉。” ①開平礦務局從1878—1882年,共用款項220萬兩,其中李鴻章撥借的官款就有24萬兩。根據1900年開平礦務總局債欠單,可以看出開平礦務局欠直隸銀錢所和海防支應局一項,就多達50萬兩。這項官款是開平設局以後20多年“屢受挫跌”的“扶持救急之款”。上海機器織佈局雖然一向以不需官款相標榜,但在1893年清理局產時卻透露所借北洋官款多達26.5萬餘兩。電報局成立伊始,就由北洋軍餉籌墊湘平銀17.8萬餘兩,敷設津滬電線。 1882年電報局改官辦為官督商辦,招集商股,在6年之內繳還官款8萬兩,免計利息,其餘墊款從政府拍發電報的費用劃抵;同時由淮軍協餉內開支為保護電線而設的各汛弁兵、馬乾口糧及汛房修理費用,每年約需湘平銀1.1萬兩,作為政府對電報局的津貼。在李鴻章看來,電報局“線短報稀,取資有限”,非官為保護、官為津貼不可。 ① 《總署收北洋通商大臣李鴻章函》,《海防檔》甲,購買船炮(三),第920頁。 ② 李鴻章:《試辦招商輪船折》,《李文忠公全書》,奏稿,卷20,第33頁。 ③ 《光緒七年二月十一日直隸總督李鴻章片》,《洋務運動》(六),第61頁。 ① 李鴻章:《論維持招裔局》,《李文忠公生書》,譯署函稿,卷10,第21頁。 苛捐雜稅以及土洋貨稅懸殊,是發展民族工業的嚴重障礙。李鴻章有鑑於此,便設法為官督商辦企業爭得減免稅厘的優待。輪船招商局通過李鴻章先後獲得從上海到天津隨漕運貨免天津進口稅2成、卸漕空船載貨免除北洋三口出口稅2成等優待,從而增加了收入,增強了與外輪公司競爭的能力。 當時出口煤每噸徵稅銀6錢7分2厘,而進口洋煤每噸只徵稅銀5分。開平煤礦投產後,唐廷樞向李鴻章叫苦:高昂的成本加上現行重稅,使開煤“難敵外洋之煤”,“其勢必不能暢銷,而關稅亦鮮有實獲。”李鴻章深以為然,經奏准援照台灣基隆煤礦成例,開煤出口稅每噸減為1錢,致使因稅則厚薄不一而造成的“土煤壅滯難銷,厚利為洋商所壟斷”的狀況有所緩解,上海機器織佈局在籌建初期,便有“分銷內地,免抽釐金”的優待,到了1882年又取得了所產布匹運銷內地只在“上海新關完一正稅,概兔內地沿途稅厘” 的待遇,從而使該局能夠“酌輕成本,伸得踴躍試行,免被洋商排擠”。 除此之外,李鴻章所控制的某些官督商辦企業還享有專利特權。輪船招商局擁有運輸漕糧的特權。最初幾年,海運漕糧“沙八輪二”,即沙船承運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歸招商局輪船承運。 1877年李鴻章奏准招商局輪船承運蘇浙海運漕糧的4、5成和由江西、湖北採買的潛米。此後招商局輪船每年承運大約50萬石漕糧,水腳收入約為22萬至25萬兩。因此,李鴻章斷言“承運各省漕糧,為商局命脈所繫,現在局船攬載商貨,為洋船擠跌,動輒虧賠,非多運漕糧以羨餘補不足,萬難持久。” ①其實,捂商局輪船承運漕糧,不僅為“商局命脈所繫”,而且支持了李鴻章關於改革漕運舊制的努力。李鴻章還“仿照泰西通例”,規定“五十年之內只准各處華商附股(輪船招商局),不准另行開設字號,免致互相傾跌,貽誤大局。” ②李鴻章在奏設上海機器織佈局時,就要求清廷允准“十年以內,只准華商附股搭辦,不准另行設局”。當上海機器織佈局被焚而籌設華盛紡織總廠時,李鴻章又奏請“飭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立案:合中國各口綜計,無論官辦商辦,即以現辦紗機四十萬錠子,布機五千張為額,十年之內,不准續添。” ①至於電報招商局,原為“獨市生意”,擁有架設國內電線的專禾椒。 上述種種,對宮督商辦企業來說,特別是在其籌建和開辦初期,無疑是一副催生劑。 當然,任何事物都是一分為二的,李鴻章對宮督商辦企業的1維持”也不能例外。 “宮為維持”是宮府控制和勒索官督商辦企業的憑藉。 對於宮督商辦企業來說,“官為維持”成為“宮操其權”的依據。奕沂就曾指出,招商局由李鴻章奏設,局務應由李鴻章主政。李鴻章正是通過所謂“維持”云云,而逐漸加強對宮督商辦企業的控制的。他創辦官督商辦企業,雖然注意羅致買辦商人經理局務,但是被倚為心腹的卻是諸如盛宣懷、張翼這類的北洋官僚。 80年代中期前後,輪船招商局、機器織佈局和開平礦務局等企業,都先後經歷了重大的改組,從初期由“商為承辦”過渡到北洋官僚的直接掌握。李鴻章既然主張“以官力扶商”,就勢必要求“以商力助宮”。輪船招商局成立後,清政府經常無償或取價極低:的徵調船隻。清政① 李鴻章:《海運官物統歸商局片》,《李文忠公全書》,奏稿,卷30,第33頁。 ② 李鴻章:《創設公司赴英貿易折》,《李文忠公全書》,奏稿,卷41,第35頁。 ① 串鴻章《推廣阮霧織佈局忻乃,《李文忠公全書》,奏稿,卷78,第11頁。 府還經常對輪船招商局進行財政勒索,女111890.年李鴻章強令從該局公積金內提銀10萬兩,專作預備“賑濟”的需要;1894 年慈搐生日,清政府勒令“報效”55千餘兩。清政府對電報局的腹削囪極明顯,如規定發報“宮先商後”、官報免費,由於““各省宮報日繁,動即數百言,均列頭等”,電報局不得不掏下急侍發出的商人電報,商報減,立即影響到電報局的收入,而商人為迅速傳遞商情,便將電報交由外國公司水線拍發,結果“乃使可得之利轉入洋商之手”;同時清政府還以各種名義向電報局軌索“報效”。搪不完全統計,從1884年到1902年電報局先後向清攻府“報效”多達142萬元,約佔資本總額220萬元的百分之六十四。因此,1885年李鴻章不得不承認:“溯自電報創設以來,實在功效,在官者多,在商者少。 ”類似的情況,在其他一些官督商辦企業裡也是司空見慣的。 官督商辦企業的專利權,是束縛民挨資本的繩索。 李鴻章在為上海機器織佈局等官督商辦企業申請專利時,往往接引“泰西通例”作為依據。其實,官督商辦企業的專利權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專利制度是形似而質異。本來,專利制度是國家對發明創造的一種法律保護製度。西方許多資本主義國家為了鼓勵和保護髮明創造,制定了專利法,給予發明人以專利權。發明人只要向主管專利的機關登記、申請,經過批准後,他的發明就成為專利,在法定期限內享有該項發明的獨占權,只允許發明人生產、使用、銷售此項發明品,其他人使用時,必須得到他的同意,並付給一定的使用費。官督商辦企業的專利權卻有所不同:(一)官督商辦企業只是移植西方先進的機器設備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而並非是什麼科學技術的發明創造,按照“泰西通例”是不應享有專利的。 (二)官督商辦企業憑藉專利權,壟斷生產和市場,他人既或經過正式申請並願付給一定報酬也不准仿效,這是違反“泰西通例”的。很明顯,官督商辦企業的所謂專利權,實際上是依靠封建權勢,假“泰西通例”之名,以行封建式壟斷之實。這種防止“他人爭衡”的壟斷特權,對於官督商辦企業來說,固然是“一種推動力量”,但是推動官督商辦企業,並不等於促進民族資本的發展。正如前述,官督商辦企業屬於官僚資本範疇,“官”掌握著企業大權,是企業發展的主要受益者。一般私人資本因為處於無權地位,縱然能夠分沾利益,也必定是微乎其微的。同時,利用壟斷特權推動官督商辦企業本身就是以侵害社會上眾多私人資本的利益為前提的。當時享有壟斷特權的企業部門。均為市場廣闊、利潤優厚的部門,如紡織、航運等,許多私人資本渴望投資但因阻於專利而不可得。拿航運業來說,由於輪船招商局有“五十年內只許華商附股” 的規定,1882年上海商人葉澄忠禀請製造輪船設立航運局,李鴻章就以“不准另樹一幟” ①為由加以扼殺。正因為這樣,在洋務運動期間,中國竟沒有一家華商輪船公司出現。紡織業也有類似情況,由於李鴻章為上海機器織佈局請得10年專利,所以從1882年到1891年10年間浚有出現一家私人資本的棉紡織廠。李鴻章聲稱給予官督商辦企業專利權是為了防止“外人爭利”。 但是,事實證明,這種壟斷特權是“損華益洋”的。時人在評論上海機器織佈局10年專利時說:這種規定“是何異臨大敵而反自縛其眾將土之手足,僅以一身當關拒守,不以傎乎?” ②① 《交通史航政篇》,第1冊,第221頁。 ② 陳忠倚輯,《皇朝經世文三編》,卷61,第6頁。 李鴻章明確表示,興辦民用企業,是企圖“稍分洋商之利”。在半殖民地的中國,“求富”便不能不和外國侵略者“爭利”。當時中國沿海的航運幾乎全被外輪霸占,以紗、佈為大宗的洋貨正以日益增長的勢頭湧入內地,外國資本家還貪婪地覬覦著在中國開採煤鐵礦產、經營鐵路電報、興辦紡織等工業的利權。國權不保,利源外洩,是中國日益窮蹙的根本原因。李鴻章有鑑於此,雖然深感憂慮,但卻不敢剷除外國在華的經濟侵略勢力,而僅僅希望通過興辦民用企業從洋商手中分得一些利權。他對同治帝說:中國“既不能禁洋貨之不來,又不能禁華民之不用”,英國每年運至中國的呢布售銀3千餘萬,銅、鐵、鋁、錫售銀數百萬,嚴重地侵害了“中國女紅匠作之利”。 中國何不效法英國,“亦設機器自為製造,輪船鐵路自為轉運”,“為內地開拓生計”呢?只要能“使貨物精美與彼相埒,彼物來自重洋,勢不能與內地自產者比較,我利日興,則彼利自薄,不獨有益厘餉也。” ①李鴻章創辦輪船招商局,原期“使我內江外海之利不致為洋人佔盡” ②;開採漠河金礦,目的在於“外以折強鄰窺伺之漸,內以立百年富庶之基,其有益於國計民生,殊非淺鮮。” ③他對紡織等輕工業也很重視,明確指出自從中外通商以來,進口洋貨日增,出口土貨年減一年,貿易逆差越來越大,推原其故,由於外國製造均用機器,比中國用手工勞動生產的土貨物美價廉,中國祇有引進外國機器,“逐漸設法仿造”,才能“分其利權”。 “蓋土貨多銷一分,即洋貨少銷一分,庶漏危可期漸塞。”為此,他既派人購器設局,自行製造,以敵洋產;又主張“必須華商資本方准領照購機,擇地開辦”,“如果洋商販運軋花、紡紗、織布及棉子榨油機器進口自行製造”,必須“查明禁止”,“自保利權,斷不容外人稍生覬覦” ④。事實上,李鴻章為“求富”而“爭利”、“保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國經濟侵略勢力的擴張。 1878年奕等在評論輪船招商局的作用時說:“從前洋商專擅之利權,中國商人得以分取而尚未能收回也。” ⑤輪船招商局的這種結果,對李鴻章創辦的民用企業來說,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因為不擺脫外國資本主義的殖民統治,爭得政治經濟的獨立自主,民用企業縱然有清政府做後盾,也無法“收回”而只能“分取” 被“洋商專擅之利權”。 李鴻章興辦民用企業,既企圖“稍分洋商之利”,又堅持“但用洋器洋法而不准洋人代辦”,不准洋商入股,這表現了他對外國侵略勢力的抗爭性。不過,李鴻章對外國侵略勢力,不僅有抗爭性, 而且還有妥協性。他所控制的一些民用企業,或是與外國侵略勢力“息爭均利”,或是靠舉借外債度日,就是這種軟骨症的重要反映。 輪船招商局開張後,立即遭到外國侵略勢力的疾視和傾軋。美國旗昌、英國太古、怡和輪船公司在運費上削價相爭,妄圖一舉擠垮中國第一家航運公司,繼續壟斷中國的航運業。輪船招商局奮起應戰,跌價抗衡,於1877年歸併旗昌輪船公司,獲得了第一個回合的勝利,使之大致超過了英國太古、恰和兩輪船公司所有船隻及噸位的總數。 “儘管同太古、怡和經營的輪船航① 李鴻章:《籌議海防折》,《李文忠公全書》,奏稿,卷24,第20頁。 ② 李鴻章:《試辦招商輪船折》,《李文忠公全書》,奏稿,卷20,第33頁。 ③ 李鴻章:《漠河金礦請獎折》,《李文忠公全書》,奏稿,卷75,第20頁。 ④ 李鴻章:《推廣織佈局折》,《李文忠公全書》,奏稿,卷78,第11、12頁。 ⑤ 《光緒四年六月初三日總理衙門奕等奏摺》,《洋務運動》(一),第169頁。 線的競爭升級,招商局由於增加了船隻和碼頭設備以及由於清朝官方的支持,能夠獲得沿海貿易的較大的份額” ①。在這種有利的情況下,李鴻章竟然指使輪船招商局逐步走上了與洋輪勾結的“息爭均利”的道路,於1878、1883、1893年三次同英國太古、怡和輪船公司簽定了統一運價、聯合壟斷的“齊價合同”。這個“齊價合同”是以“專為抵制洋輪”而自詡的輪船招商局與英國太古、怡和輪船公司暫時妥協的產物,雖然對於輪船招商局增加水腳收入和企業資本積累不無裨益,但卻促進了英國太古、怡和輪船公司在華侵略勢力的擴張,箝制了我國民族資本航運業的發展。時人評論說:這個“三家合同,但能壓抑華商,不能遏制外人,西人決無此措施, 自鋤同類,背道而馳。” ②輪船招商局不僅與洋輪簽訂“齊價合同”,而且在乞求外債上也搶先走在最前列。李鴻章興辦民用企業,在70年代完全依靠墊借官款和招商集股,及至80年代便把借用外債問題提上了議程。 1880 年末,淮係將領劉銘傳提出暫借洋債修築鐵路的建議,李鴻章立即上疏表示支持,說造路所需經費“自必不貲。現值帑項支絀之時,此宗巨費,欲籌之官則挪湊無從,欲籌之商則散渙難集,劉銘傳所擬暫借洋債,亦係不得已之辦法。”他認為“借債以興大利,與借債以濟軍餉不同。蓋鐵路既開,則本息有所取償,而國家所獲之利又在久遠也。”李鴻章既主張“借洋債以興大利”,企圖借助外國貸款興辦民用企業,以便謀取“久遠”之利;又擔心外國勢力憑藉貸款侵害中國的財政和民用企業的主權,因而提出了三項防範性的規定:為防止洋人把持鐵路,“一切招工、購料和經理鐵路事宜,由我自主,借債人不得過問”;為防止洋人詭謀佔據鐵路,“不准洋人附股”,“不得將鐵路抵交洋人”:為防止外國勢力借鐵路債款侵害中國財政,要事先議明借款“由國家指定日後所收鐵路之利陸續分還。”他明確表示,“界線既明,弊端自絕,不如是則勿借也。” ①李鴻章對舉借外債的態度,不能說是錯誤的,問題在於他在藉款的實踐中往往屈服於洋人的壓力而被迫改變初衷。 1883年上海金融市場由於外國金融勢力的干擾,釀成了一場嚴重的貨幣危機。是時輪船招商局運營資本周轉失靈,加之“商股難招”,李鴻章便批准該局從英國資本抬和、天祥兩洋行借貸747千餘兩,以碼頭、倉庫作為抵押。這次抵押借款為洋務派民用企業舉借外債度日開了一個先例。 1884年輪船招商局為躲避中法戰爭的破壞,將全部財產以525萬兩代價售與旗昌洋行,約定在戰爭狀態結束後照原價贖回。到了1885年,輪船招商局既要償還怡和、天祥兩洋行欠款,又須贖回抵押旗昌的財產,但因“無款可籌”,便又以全局輪船、碼頭作為抵押品,向匯豐銀行告貸30萬鎊(合銀1217140兩),年息7厘,以金鎊計算,由於銀價猛跌,匯率劇變,使以白銀折算金鎊還債的輪船招商局遭到了數十萬兩的損失。這次貸款不僅是外國資本的高利盤剝,而且是外國資本蓄意侵蝕企業主權的行動。因為匯豐貸款的主要條件是:“合同訂立乏後,匯豐派一監理之洋人。該洋人可以隨時查看局中帳簿,並驗看各船產業。其人薪水由招商局給發”,“每年有妥當者二人,估局中各產物輪船(產業價值),俟三十萬鎊金並利還清為止,此二人由匯豐派往,其薪費等項均由招商局付出”;① 費維愷:《中國的早期工業化》,第128頁。 ② 經元善:《居易初集》,卷2,第42頁。 ① 《光緒六年十二月初一日直隸總督李鴻章奏》,《洋務運動》(六),第145—146頁。 “招商局和匯豐往來銀款”,“均由匯豐經手”;“如招商局不能照上列各款依時辦理,匯豐可以有權全行收取,或摘取局中船隻各物業,可出賣、可出賃、可出典,聽憑匯豐主意。” ①30萬鎊借款,原定分10年還清,但直到1895年議定續借20萬鎊貸款時,尚未付清,致使輪船招商局產權長期旁落,匯豐駐局代表馬士直接操縱局務。馬士多次與輪船招商局幫辦沈能虎發生爭執,並於1887年擅自任命壁德生為“保大”號船主,以致造成“保大”號失事的重大事故。馬士一面被迫向李鴻章作辭職的表示,一面向匯豐銀行經理卡默倫求援,企圖賴著不走。卡默倫指使該行天津分行的萊斯就近向李鴻章施加壓力,聲稱如果李鴻章批准馬士離局,匯豐就堅持要履行借款合同的有關條款,特別是委派一個監督,代表銀行駐局。 李鴻章控制的民用企業,還有電報局同丹麥大北公司、英國大東公司簽訂過“齊價合同”。鐵路公司、開平礦務局向怡和洋行、華泰銀行、德華銀行、匯豐銀行舉借過債。據不完全統計,截止1894年為止,洋務派舉借的外債計有13筆,其中李鴻章控制的民用企業舉借的就多達8筆。 官督商辦企業雖然在中國資本主義發展史上佔有重要地位,但卻不是早期民族資本發展的前史和必經之路。 李鴻章創設的官督商辦企業,沒有從官僚資本轉化為民族資本的。它的發展趨勢大致育四種類型:被外國資本吞噬的,如開平礦務局於1900年被英法比財團“東方辛迪加”攫為己有;改歸官辦的,如電報局於1902年“但改官辦,而不還商本”,1908年由郵傳部將電報局商股“備價贖收”:遵循官督商辦成例的,如輪船招商局,直到1909年改歸郵傳部時,仍“諸承舊貫,毫無變更”;招商頂替的,如華盛紡織總廠,盛宣懷以“連年虧折”為名,於1901年全盤售與集成公司,改名集成紗廠,其實這種所謂“招商頂替”,完全是盛宣懷“把官廠變為私廠的一套詭計,股票始終還是握在盛家手裡”,因而這個紗廠並沒有變成民族資本企業。 李鴻章創設的官督商辦企業內部官權侵害商利,壓抑了民族資本的生機。掌握用人、理財和業務經營大權的“官”,通過貪污盜竊、挪用資金聯鎖投資、廉價收購股票等各種方式侵吞私人資本,聚集官僚資本。盛宣懷就是這類“官”的典型。他由一個“空心大老”而攀附權貴,在李鴻章提攜下,歷任署理天津海關道、登萊青道兼煙台海關監督、天津海關道等要職,充當李鴻章的洋務總管,“挾官以凌商,挾商以蒙官”,不擇手段地聚斂財富,“盡取天下之利權而歸一己”,成為“財勢兩足,心敏手辣”的早期官僚資本家。他這個“官”愈富,“而商人愈困矣”。官督商辦企業由於“經理歸官”,入股商人所能遇到的不是“利之無幾”的局面,就是“股本耗折”的悲劇,致使“人皆怨悔,深以為懲”。正因為“官”愈富、商人“愈困”和“怨悔”,所以在官督商辦企業內部就出現了新的動向:有些亦官亦商的人物,開始向民族資本家轉化,發展私人企業,但他們發展私人企業的資金往往不是來自官督商辦企業的積累;而原先某些附股官督商辦企業的民族資本家,雖然有意掙脫官督商辦羈絆,發展私人企業,但因“股本虧盡”而力不從心。這種趨勢並非是民族資本必須經過官督商辦的標誌,而是官智商辦破產的必然結果。 ① 《招商局向匯豐銀行借款合同》(1885年7月28日),盛宣懷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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