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世界歷史 革命的年代

第35章 第二篇結果第八章土地 4

4 對歐洲大部分地區來說,正像我們在前面所看到的那樣,法制革命像是從外部、從上方強加而來的東西,亦即是一種人為的地震而不是長期鬆動的滑陷。當法制革命強加於那些完全臣服於資產經濟的非資產經濟地區(如非洲和亞洲)時,這種情況甚至更加明顯。 在阿爾及利亞,前來征服的法國人面對一個擁有中世紀特徵的社會,一個穩固確立而且相當繁榮的宗教學校制度,這些學校是由許多虔誠的基金會資助。 (這些宗教土地,相當於中世紀基督教國家出於慈善或儀式目的捐給教會的土地。)據說法國農民士兵的識字率,還不如被他們征服的人民。結果學校被視為是迷信養成所而遭關閉;宗教土地允許由那些既不知其用處、也不知其依法不可轉讓的歐洲人購買;而學校教師——通常是具有影響力的宗教兄弟會成員——則移居到末被征服的地區,從而加強了阿布杜卡迪爾(Abd-el-Kader)領導下的起義力量。土地開始製度化地轉變成可自由買賣的純私人財產,雖然其全面後果要到稍晚才表現出來。在一個像卡比利亞(Kabylia)這樣的地區中,由私人和集體權利義務所結成的複雜網絡,防止了土地瓦解的混亂狀況,使土地不致碎裂成僅夠個人種植無花果樹的零星地塊。然而,歐洲自由派人士如何能理解這種複雜的網絡呢?

阿爾及利亞到1848年尚未被征服。印度的廣大地區那時已被英國直接治理了一代人以上。因為歐洲居民沒人覬覦印度的土地,所以沒有產生完全剝奪的問題。自由主義對印度農村生活的影響,首先是英國統治者對方便有效的土地徵稅法的一系列探索。正是這種結合了貪婪和合法的個人主義,為印度帶來了災難。在英國征服之前,印度土地所有權的複雜程度,就像印度社會中的所有事物一樣,傳統但非一成不變。不過一般來說,這種土地所有權係依賴於兩個堅實支柱:即土地(法律上或事實上)屬於自治集團(部落、氏族、農村社群、同業組織等等),以及政府能得到其一部分產品。雖然有些土地在某種意義上是可以轉讓的,而有些土地可以解釋成佃耕制,有些農村納款也可理解為地租,但是事實上,它們既沒有地主、佃農和個人地產,也沒有英國意義上的地租。這是一種令英國管理者和統治者無法理解而且極度討厭的狀況,因此他們著手用其熟悉的方式來整頓農村。孟加拉是在英國直接統治下的第一個大地區,當地的莫臥兒帝國是靠收稅農或政府委任的稅吏(柴明達爾,Zemindar)來徵收土地稅。這些人必定相當於英國的地主,依其領地總數繳納定額稅收(像當代英國的土地稅);必定是一個通過收稅而形成的階級,他們對土地收益的興趣必定會帶動土地改良,他們對外國政權的支持也必定會賦予其穩定性。日後的泰格茅思勳爵(LordTeignmouth)在1789年6月18日的備忘錄中寫道:“我認為,作為土地所有者的柴明達爾,應擁有其通過繼承權繼承而來的土地財產……經由出售或抵押來處置土地的特權,皆來源於這一基本權利……”各式各樣的柴明達爾制度,後來應用於英屬印度大約19%的地區。

是貪婪而不是方便,決定了第二種稅收制度,即萊特瓦爾(Ryotwari),這項製度應用於英屬印度的半數地區。當地的英國統治者認為自己是東方專制主義的繼承者,而根據非他們獨創的觀點,專制統治者是一切土地的最高地主,而農民則被視為小自耕農,或更確切地說是佃農,所以他們試圖承擔對每個農民進行單獨課稅的艱鉅任務。套用能幹官吏習用的簡潔語言,在這項製度背後的原則,是最純粹的土地自由主義。用戈德密德(Goldsmia)和溫蓋特(Wingate)的話來說,其原則是“把連帶責任制限制在少數幾種情況上,即土地是共同持有或由共同繼承人再分配的地方;承認土地財產權;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完全的經營自由,包括從轉租人那裡收取地租和買賣土地;經由土地課徵的分擔,使土地能更有效地買賣和轉讓”。村社組織被完全繞過,儘管馬德拉斯(Madras)稅務局強烈反對。他們正確地認識到,村社是私有土地的最佳保護者,而與村社集體結算賦稅將遠比單獨課稅來得實際。結果教條主義和貪婪佔了上風,而“私有土地的恩惠”則留給了印度農民。

這項製度的缺點非常明顯,以致隨後征服或占領的北印度各地區(包括後來英屬印度大約30%的地區),土地問題的解決方法又回到一種修正過的柴明達爾制度,除了作了一些承認現存集體制度的嘗試,最明顯的例子在旁遮普(Punjab)。 自由主義信條和毫不憐憫的掠奪相結合,遂為備受壓榨的農民帶來了新的壓力:農民的稅賦劇增(孟買的土地稅收在該邦被征服後的四年裡,增加了一倍多)。通過功利主義領袖人物穆勒的影響,馬爾薩斯和李嘉圖(Ricardo)的稅務學說,遂成為印度稅收政策的基礎。該學說把來自土地的稅收,看成是與價值毫無關係的一種純粹剩餘。它之所以會產生,僅是因為一些土地比其他土地更肥沃,而且被地主據為己有,並對整個經濟造成日益有害的後果。因此,沒收所有土地對一個國家的財富並不會造成影響,惟一的例外,也許會妨礙那些土地貴族靠勒索實業家以自肥。在像英國這樣的國家裡,土地利益的政治力量會使如此激進的解決方法(等於實質上的土地國有化)無法實行;但是在印度,一個意識形態征服者的專制權力,卻能強製做到這點。在這個問題上,有兩條自由主義的路線正在交鋒。 19世紀的輝格黨行政官員和老派的商業利益集團,通常持常識性觀點,認為處在勉強維持生存邊緣的無知小農,絕不會積累土地資本,進而改進經濟。因此他們贊成孟加拉類型的“常年結算”(Permaent Settlements),因為它有利於稅率永遠固定(即不斷下降的比率)的地主階級,從而可以鼓勵他們儲蓄和改進土地。以著名的老穆勒為代表的功利主義行政官員,較喜歡土地國有化和一大群小佃農,以避免再度出現土地貴族的危險。如果印度只有一點點像英國,輝格黨的觀點當然更具壓倒性的說服力,而在1857年的印度兵變之後,由於政治原因它確已變得如此。其實,這兩種觀點都同樣與印度農業無關。然而,隨著工業革命在國內開展,老牌東印度公司的小我利益(即要有一個適度繁榮的殖民地供其剝削),日益從屬於英國工業的總體利益(即要把印度作為一個市場、一種收入來源,而不是一個競爭者)。於是,功利主義政策得到優先考慮,因為它可確保英國的嚴格控制和高額的稅款收益。在英國統治以前,傳統賦稅限額平均佔歲收的三分之一;而英國課徵的標準基礎,卻高達歲入的一半。直到教條的功利主義政策造成明顯的貧困和1857年的起義之後,賦稅才降低到一個不那麼橫徵暴斂的稅率。

把經濟自由主義運用於印度土地之上,既沒有創造出一群開明的土地所有者,也沒有形成一個強大的自耕農階層。只是帶來了另一種不確定因素,另一個農村寄生蟲和剝削者(例如,英國統治時期的新官員)的複雜網絡,一次土地所有權的大量轉移和集中,以及農民債務和貧困的加劇。在東印度公司剛接管坎普爾(Cawnpore)地區(北方邦)時,該地有84%以上的土地為世襲地主所擁有。到1840年,約有40%的土地被其所有人購得,1872年更上升到62.6%。此外用1846-1847年,西北諸省(北方邦)的三個區,有3000多塊土地或村莊(大致是總數的五分之三)從最初的所有者那裡易手,其中超過750個轉移到放債人手中。 功利主義的官僚們,在這一時期確立了英國統治,他們所採行的開明而且制度化的專制主義,頗值得一提。這種專制統治帶來了和平、多項公共服務、行政效率。可靠的法律,以及較廉潔的政府。但在經濟上,它們顯然失敗了。印度不斷被奪取無數生命的飢荒所折磨,其規模之大,遠超過在歐洲政府、歐洲類型的政府,甚至帝俄管轄下的所有地區。也許(儘管缺乏較早時期的統計資料),隨著那個世紀漸進尾聲,飢荒卻日益嚴重。

除了印度之外,只有另一個大型殖民(或前殖民)他曾經嘗試施行自由主義的土地法.此即拉丁美洲。在媾那裡,只要白人殖民者能夠得到他們想要的土地,舊式的西班牙封建殖民,從來不曾對印第安人的土地財產製度,表現出任何偏見,就算它們多半是屬於部落集體共有的。然而,各國的獨立政府卻按照它們深受激勵的法國大革命和邊沁主義的精神,致力實現自由化。例如,玻利瓦爾在秘魯下令將村社土地分給個人所有(1824年);而且大多數新興共和國,也以西班牙自由派的方式廢除了限定繼承權。貴族土地的自由化可能造成土地的某種重組和分散,雖然廣大的莊園(estancia,finca,fundo)仍是大多數共和國的土地主導形式。對於部落土地財產的抨擊,只收到極小的成效。實際上,直到1850年後,這個問題才真正迫切起來。其政治經濟的自由化,事實上仍像其政治制度的自由化一樣,是人為的。儘管有議會、選舉、土地法等等,拉丁美洲大體上仍以非常類似從前的方式,繼續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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