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世界歷史 革命的年代

第32章 第二篇結果第八章土地 1

我是你們的領主,而我的領主是沙皇。沙皇有權對我下令,而我必須服從,但他不能下命令給你們。在我的領地上我是沙皇,我是你們在人間的上帝,因此我必須對你們負責……你們必須先用鐵梳把馬梳10次,然後再用軟刷刷毛。而我只需把你們粗略地梳理一下,而且誰知道我有沒有認真用刷子。上帝用雷和電淨化空氣,而在我的農莊里,當我認為必要時,我也將用雷和火來淨化。 ——一位俄國領主對其農奴的訓話 擁有一兩頭牛、一隻豬和幾隻鵝,自然會使農民興高采烈。在他的觀念中,他的地位是處於同一階層的弟兄們之上……在跟著牛群閒逛之中,他養成了懶惰的習慣…… 日常的工作變得令人厭惡,放縱的行為則使他對周圍的反感與日俱增,而最後只能靠出售一頭餵得半飽的小牛或小豬,來維持他這種懶惰外加無節制的生活所需。於是牛頻繁地被賣出去,而那些可憐又讓人失望的午主人,再也不願從事日常的固定工作,並從中獲取他以前的生活所需……他只想從濟貧稅中獲取他根本不應得到的救濟。

——英國薩默塞特郡農業理事會調查報告, 1782年 1 土地的變革決定了1789-1848年間大多數人的生死。因而雙元革命對土地所有權、土地佔有權和農業的衝擊,是本書所述時期最具災難性的現象。因為無論是政治革命還是經濟革命,都無法忽視土地。經濟學家的第一個學派,即重農學派認為:土地是財富的惟一來源。大家一致認為,土地的革命性變化,即使不是一切經濟迅速發展的前提和後果,也是資本主義社會的必要前提和後果。世界各地的傳統土地制度和農村社會關係,就像一頂巨大冰帽,覆蓋在經濟增長的沃土之上,因此必須不惜一切代價把這頂冰帽融化,把土地交由追求利潤的私人企業來耕作。這意味著三種變化。第一,土地必須轉變為一種商品,由私人所有,而且可由其自由零賣。第二,土地必須轉入願為市場開發其生產資源,而且受理性的自我利益利潤所驅動的階級所有。第三,大量農村人口必須以某種方式轉移,或至少部分地轉移到日益增長的非農業經濟部門,以充任自由流動的僱傭工人。一些比較深思熟慮或更為激進的經濟學家,還意識到第四種合乎需要的變化,雖然這種變化很難實現。因為在一個假定一切土地生產要素皆擁有最佳流動性的經濟中,“自然壟斷”並不完全適合。因為土地面積是有限的,而且其不同部分在肥沃度和可耕度上都有差別,那些擁有比較肥沃部分的人,必定不可避免地享有特殊優勢,並可向其他人徵收地租。如何消除或減輕這種差別所造成的苦惱——比如通過適當的稅收、通過反土地集中的立法,或甚至通過國有化——是個激烈爭論的問題,尤其是在工業發達的英國。 (這類爭論也影響了其他的“自然壟斷”,例如鐵路。鐵路的國有化從不被認為是與私人企業經濟不相容的,因而得以廣泛實行〔在英國,19世紀40年代就曾嚴肅地提出過鐵路國有化問題]。)無論如何,這些都是資本主義社會中的土地問題。而其最迫切的工作,就是該如何處置土地。

實行這種強制徵收有兩大障礙,而且兩者都需要結合政治和經濟行動,才能解決。這兩大障礙是前資本主義地主和傳統農民。另一方面,強制徵收可用各種方式完成。最激進的是英國和美國的方式,因為這兩國都消除了農民,而且其中一個國家還把地主也一併消除了。典型的英國解決方式,造成了一個約4000名地主擁有約七分之四土地的國家,這些土地(其中有四分之三是面積50-500公頃的農場)由25萬名農場主人耕種(我採用1851年的數字),僱用大約125萬名僱工和傭人。小地主的袖珍田地繼續存在,但除了蘇格蘭高地和威爾士的部分地區外,只有傻瓜才會說英國還具有歐洲大陸意義的小農階級。典型的美國解決方式,是商業性自耕農用高度的機械化來彌補僱傭勞動力的短缺。赫西(ObedHussey,1833年)和麥考密克(Cyrus MoCormick,1834年)的機械收割機,彌補了純商業頭腦的農場主人或土地投機企業家的不足。這些農場主人把美國的生活方式從新英格蘭各州向西推進,搶奪土地或用最低廉的價格從政府手裡購買。典型的普魯士解決方式,一般而言是最不具革命性的。它把封建地主變成資本主義式的農場主人,而將農奴轉化成僱傭工人。地主們仍保有其賴以維生的領地控制權,長久以來,他們靠著農奴的勞動,為出口市場耕作;但是現在,他們開始要改為和那些從農奴制度以及土地上“解放出來的”小農合作經營。在19世紀末的波美拉尼亞,大約2000個大地主佔有61%的土地,其餘土地分別歸6萬個中小地主所有,其他則是無地農民。這無疑是個極端的例子,但是實際上,在1733年克魯尼茲(Kruniz)出版《國內和農業經濟百科全書》之時,農村的勞動階級對“勞動者”一詞顯然完全不具重要性,以致書中根本未曾提及,然而到了1849年,普魯士無地或主要從事僱傭勞動的農村僱工人數,據估計約有2000萬人。資本主義意義上的土地問題,其惟一的另類解決方式是丹麥模式,該模式創造了大批的中小型商業性農人。然而,這主要是導因於18世紀80年代開明專制時期的改革,因而不屬於本書的敘述範圍。

北美解決方式依靠的是自由土地供應實質上不受限制這一獨特事實,以及缺少封建關係或傳統農民集體主義的所有殘餘。實際上,對純粹個人主義農耕擴大的惟一障礙,是紅種印第安部落的輕微問題。印第安人的土地,表面上受到與英、法、美三國政府所簽訂的條約保護,通常是集體擁有,而且經常被當作狩獵場。可由個人完全轉讓的財產不僅是惟一合理的安排,而且是惟一自然的安排,這種社會觀點與相反社會觀點間的全面衝突,也許在美國佬和印第安人的對抗中,表現得最為明顯。印第安事務專員爭辯說:“(在妨礙印第安人學習文明的好處一事上)最有害最致命的是,他們以公有方式佔了國家太多土地,以及他們有權獲取大量年金。這樣一來,一方面會讓他們有足夠的活動範圍可以沉溺於徙居和遊蕩的習慣,而且會妨礙他們學習財產是屬於個人所有的知識,以及定居家園的好處;另一方面則會助長他們懶散和缺乏節儉的習性,並滿足他們的頹廢品味。”因此,用欺詐、搶劫和任何其他合適的壓力剝奪印第安人的土地,只要有利可圖,就是合乎道義的。

游牧的、原始的印第安人,並不是惟一一個既不理解、也不希望理解資產階級土地理性主義的民族。實際上,除少數開明者外,“強悍又有理智”的積極小農,以及上至封建領主下到窮困牧民的廣大農村人口,都一致厭惡這一點。只有針對地主和傳統農民進行政治和立法上的革命,才能創造出使理性少數成為理性多數的條件。在我們所討論的這個時期,大部分西歐及其殖民地的土地關係史,便是這種革命的歷史,雖然其全面後果要到19世紀後半期才會表現出來。 就像我們已看到的,革命的首要目標是把土地變為商品。這必須打破保留在貴族領地上的限定繼承權和其他有關出售或處理土地的禁令,如此一來可使地主遭受因缺乏經濟競爭力而遭到破產的有力懲罰,進而可讓更有經濟競爭力的購買者來經營。尤其是在無主教和伊斯蘭教國家(新教國家早已這樣做),必須將大片教會土地從中世紀非經濟性的迷信行為中解脫出來,並開放給市場和合理開發。大批集體擁有的土地(因而也是使用不良的土地)、農村和城鎮社區的土地、公用地、公共牧場、林地等,同樣也必須能為個人企業所用。必須把它們區分成個人用地和“圈地”,以等待他們來使用。可以肯定的是,新的土地購買者將是既有事業心又足夠認真的人,於是土地革命的第二個目標便可達到。

但是,只有當多數農民無疑將從其階層中崛起時,他們才會轉變為能夠自由運用其資源的階級,也才能自動向第三個目標跨出一步,即建立一支由那些無法成為資產階級者所組成的龐大“自由”勞動力。因此,將農民從非經濟性的束縛和義務(農奴制度、奴隸制度、向領主繳交苛捐雜稅、強迫勞動等等)中解放出來,也是必不可少的先決條件。這樣的解放還具有額外而且決定性的好處。對於自由僱工來說,鼓勵追求更多報酬或受僱於自由農場的大門一旦打開之後,人們認為,他們可以表現出比強迫勞工(不管是農奴、奴工或奴隸)更高的效率。之後,就只剩下一個進一步的條件必須實現。對那些現在正在土地上耕作、而且在以往的人類歷史中都束縛於土地上的大量人口而言,如果土地得不到有效開發,他們便會成為剩餘人口,因此必須割斷他們的根,並允許他們自由流動。只有這樣,他們才能流入愈來愈需要他們的城鎮和工廠。換句話說,農民失去其他束縛的同時,也必須失去土地。 (據估計,19世紀30年代早期可僱傭的剩餘勞力人數,在城市和工業發達的英國是總人口的六分之一,在法國和德國是1/20,在奧地利和意大利是1/25,在西班牙是1/30,而在俄國則是1%。)

在大部分歐洲地區,這意味著一般以“封建主義”著稱的整套傳統法律和政治結構,在那些還沒有消失的地區必須加以廢除。一般說來,1789-1848年這段時期,從直布羅陀到東普魯士,從波羅的海到西西里的廣大地區,大多是由於法國大革命的直接或間接作用,已經實現這一目標。中歐要到1848年才發生類似變化,俄國和羅馬尼亞則是在19世紀60年代。在歐洲之外,美洲表面上取得了類似成果,巴西、古巴和美國南部是主要例外,那裡的奴隸制度一直持續到1862 -1888年。歐洲國家直接管理的幾個殖民地區,特別是印度和阿爾及利亞的一些地區,也進行了類似的法制革命。土耳其以及埃及在短時期內也這樣做了。 達成土地革命的實際方法大多十分類似,除了英國和其他幾個國家之外,在這幾個國家中,上述意義的封建主義不是已經被廢除就是從未真正存在(雖然有傳統的農民共耕制)。在英國,剝奪大地產的立法既無實際需要,在政治上也不可行,因為大地主或農場主人已經融進了資本主義社會。他們為了抵制資產階級模式在鄉間取得最後勝利,進行了艱苦的抗爭(1795-1846年)。雖然他們的不滿帶有一種傳統式的抗議,反對那種席捲一切的純粹個人主義利潤原則,但實際上,他們之所以不滿的最明顯原因,純粹是想在戰後蕭條時期,繼續保持法國大革命和拿破崙戰爭期間的高價格和高地租。他們的不滿是農業的壓力而不是封建的反動。因此,法律的主要利刃轉向對付殘餘的農民、佃農和僱工。根據私下和一般的圈地法,從1760年起,大約有5000個“圈地”分割了大約600萬公頃的公用耕地和公用地,並轉而成為私人持有地,而且還有許多不太正式的法令對這些圈地法做了補充。 1834年的《濟貧法》,旨在使農村貧民的生活變得無法忍受,從而強制他們遷離農村,去接受提供給他們的任何工作。而他們的確很快就開始這樣做。 19世紀40年代,英國有幾個郡已處在人口絕對流失的邊緣,而且從1850年起,逃離土地的現像變得非常普遍。

丹麥18世紀80年代的改革廢除了封建制度,雖然主要受益者不是地主而是佃農,以及在廢除空地後被鼓勵把其條田合併為個人持有地的那些土地所有者,這種類似“圈地”的過程大體完成於1800年。封建領地多半是分塊賣給以前的佃農,雖然在拿破崙戰後的蕭條時期,因小地主比佃農更難生存,遂使這個過程在1816 -1830年間放慢了速度。及至1865年,丹麥已成為主要由獨立農民所組成的國家。瑞典不那麼激烈的類似改革,也收到類似效果,因此到19世紀下半葉,傳統的村社耕作和條田制度,實際上已經消失。該國以前的封建地區同化到自由農民已佔優勢的其他地區,就像在挪威(1815年後是瑞典的一部分,之前則是丹麥的一部分),自由農民已佔壓倒性優勢一樣。對較大面積土地進行再分割的趨勢,在一些地區被合併持有地的趨勢所抵消。最終的結果是農業迅速提高了生產力(丹麥在18世紀最後25年,牛的數量增加了一倍),但是隨著人口的迅速增長,日益增多的農村貧民找不到工作。 19世紀中期以後,農民的貧困導致一場該世紀所有移民運動中規模最大的一次移民。農民先後從貧瘠的挪威、瑞典和丹麥移居他國(大部分前往美國中西部)。

按“左鍵←”返回上一章節; 按“右鍵→”進入下一章節; 按“空格鍵”向下滾動。
章節數
章節數
設置
設置
添加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