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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人為自然立法

知道點世界哲學 李义天 2364 2018-03-20
康德把他自己的哲學稱為“批判的哲學”。他有三本“批判性”的哲學作品。這三本書奠定了他在哲學史上的高峰地位。這就是“三大批判”,即、《實踐理性批判》和《判斷力批判》。 “批判”,按照康德的原意來講,是“分析、考察和審定”的意思。所以“三大批判”分別對人們的認識能力、道德能力和審美能力進行了分析、考察和審定。 讓我們先來介紹他的“第一批判”—— 康德在讀了休謨的書後,覺得有些事情的確像休謨所懷疑的那樣——我們怎麼能夠武斷地說,我們知道了這個世界的因果聯繫呢?我們又怎麼能夠武斷地說,我們發現了這個世界的本來面目呢? 但是,康德又不能接受休謨懷疑論的最後結論——也許人們所認識到的“規律”,只是心理上的習慣而已。他覺得這樣來看待認識是不行的。這就好比為了避免風浪的危險,就非要把船從海裡弄到岸上來,然後讓它在那裡腐爛掉。 “至於我,卻不採取這樣的做法。”康德說,“我是給它一個駕駛員。這個駕駛員根據航海術的可靠原理,並且備有一張詳細的航海圖和羅盤針,安全地駕駛這條船,隨心所欲地到任何地方去。”

那麼,這些航海術、這份航海圖和羅盤針又是指什麼呢?它們就是“人的認識能力”。在康德看來,人的認識能力是一種理性能力。因為人都是有理性的,人依靠理性來認識世界。所謂“純粹理性批判”,就是要看一看,人的理性能力是如何使人獲得知識的。 這是一個很玄乎的題目,康德為了表述的嚴密,自然就不可避免地寫得很晦澀難懂。有人就質問康德:你幹嘛要把簡單的事情說得那麼複雜呢?在你的書中,你總是努力地闡述了一大段以後,又往往把它們否定掉。據說,在寫完後,康德把它拿給他的朋友、另一位德國哲學家馬可·赫茨徵求意見。結果,赫茨只看了一半就把手稿送了回來。赫茨說:“假如我把它看完,恐怕我就會瘋掉了。” 其實在中,康德的大概意思是說,人所獲得知識,是經驗中的內容和心靈中的形式綜合作用的結果。事物一旦進入我們的視野,比如說,當我們一看到某個東西,就已經把它放在“時間”和“空間”中來看待了。這就形成了“感性認識”。

於是,我們這時候所認識到的那個東西,就已經不是它本身了。因為我們只能在“時間”和“空間”中理解它,而想像不出不在“時間”和“空間”中存在的東西。所以,我們看到的、聽到的、認識到的一切,都已經打上了主觀框架的烙印,都只是“現象”而不是它們本身。它們本身是什麼樣的,我們不知道,只能稱之為“物自體”。 認識了一個個的感性物體以後,我們會用頭腦中的“範疇”,比如說表示肯定的和否定的,表示性質的和表示關係的,來整理這些感性現象,使它們成為一個有序的整體。這就形成了“知性認識”。 就像哥白尼把“地心說”扭轉成為“日心說”一樣,在關於人的認識方式的問題上,康德是要讓“人為自然立法”,而不是讓“自然之法反映到人的頭腦中來”。這就是他自己頗為得意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上帝在哪裡存在? 康德認為,我們人類的認識能力是不足以認識上帝的。因為上帝在我們的經驗世界以外,屬於“物自體”的世界。我們如果想去發表一點關於“上帝”的看法,說“上帝是存在的”,那就會產生錯誤。因為你沒有辦法在經驗世界中證明它存在,你頂多只能說“我感受到它的存在”。那麼這樣一來,就好比說“我口袋裡有一百塊錢,是因為我在頭腦中感到有一百塊錢”,這不是很荒唐嗎? 而且,對於上帝到底存不存在,在康德看來,那可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事兒。因為“相信上帝存在”和“相信上帝不存在”,似乎都可以成立,誰也沒法說服誰。這就是“二律背反”。 其實,這裡的關鍵問題出在“存在”二字上。因為“存在”這個概念,只能用在那些經驗世界中的東西上面;而“上帝”根本就不是經驗世界中的對象,所以當然也就談不上是“存在”還是“不存在”。

於是,表面平靜甚至刻板的康德先生,居然在思想的世界中,向上帝舉起了屠刀——他把上帝從自然的領域中驅逐出境! 然而,康德雖然在理智的世界裡驅除了上帝,但又在道德的世界中把上帝恭迎回朝,為上帝贏得最尊貴的位置。這項工作,就是在《實踐理性批判》中完成的。 《實踐理性批判》是康德的“第二批判”,是針對人的道德能力的批判。康德總是說,如果一個人是為了快樂、利益、幸福等目的,才去做好事,那還不能算是“道德的”。只有不計利害,僅僅因為這件事是對的,就去做了,那才是“道德的”。比如說,一個人應當誠實,這是一條道德的法則。但我遵循這條法則的動機,不是因為“誠實”能給我帶來好處,我才遵循它;而是因為“誠實”本身就是對的,是可以讓所有人都遵守的,所以我遵循它。

遵守這些道德法則,不能是講條件的,而必須當作義務來履行——這就是康德所講的“絕對命令”。康德曾說:“世界上有兩樣東西,我越是思考,就越會讓我增加對他們的讚嘆和敬畏,那就是我頭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則!” 但是,這會有幾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哪些行動準則,可以成為一條道德的法則呢?這就要看,一個行動,它能不能被普遍化,能不能光明正大地讓所有人都這樣做。如果我打算對別人撒謊,那我就該問問自己:“我現在撒謊了。要是所有人都撒謊,那行不行呢?”很顯然,這樣不行。所以“撒謊”是不可以普遍化的行為,也就不是道德的法則。 第二個問題是,這些道德法則是從哪裡來的呢?它們當然不會從外在的世界中來。否則,我們就是為了某種別的東西才去做好事。所以,道德法則只能來自於我們的主觀世界,它是我們自己給自己下的命令。

不考慮後果而去做好事,當然是很高尚的。但是,硬要把“幸福”從人生中割掉,也還是很難讓人接受。於是康德只好說,不計利害地做好事,這是“德”,但要有相應的幸福與之匹配。所以“德福相配”,才是最高的善。 但要保證德福能夠相配,只有上帝才能夠公平地為我們做到這一點。所以,上帝的存在仍是有必要的事兒,也是很必然的事兒。上帝不能呆在自然的世界裡,但他肯定呆在道德的世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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