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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第五節西周的《九刑》和《呂刑》

中國古代法制史話 李用兵 442 2018-03-20
西周時,階級矛盾更加尖銳,刑法制度更為發展,罪名和刑名更多了。其罪名有:放弒君王罪,違犯王命罪,不孝不友罪,暴亂罪,殺人罪,殺人劫財罪,竊盜拐騙奴隸罪,聚眾飲酒罪,等等。 在刑罰方面,西周除沿用夏商時期的墨、劓、剕、宮、大辟五刑外,還增加四種刑罰,即流、贖、鞭、撲。流是流放,贖是用銅贖刑,鞭是用鞭子打,撲是用木板打。共有九種刑罰。有“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之說。 《九刑》又稱“刑書九篇”,是西周制定的成文刑書。 到西周中期,由於週穆王好大喜功,四出征伐、遊玩,耗盡了周朝初期幾十年的積蓄。為了掠奪財富,穆王命令司寇呂侯修訂《九刑》,製作用銅贖刑的刑書,稱為《呂刑》。它規定可以用黃銅贖五種刑罰。墨刑罰100鍰〔huan環〕(古代銅貨幣單位,一鍰重六兩);劓刑加倍,即200鍰;剕刑罰500鍰;宮刑罰600鍰,死刑罰1000鍰。贖刑的製定,給中國古代刑罰制度增添了新的內容,不過,贖刑只是貴族的一種特權。

《呂刑》中除了有關贖刑的規定外,還規定了一系列刑事政策、刑罰原則、訴訟制度和法官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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