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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第五節元朝官制

中國古代官制 王天有 4412 2018-03-20
元朝的前身是蒙古汗國,由成吉思汗所建。當時官制比較簡單,實行領主分封制。其辦法是,把全國牧民按地區編為十、百、千、萬戶,各設長以統領。萬戶長、千戶長都是開國功臣,由成吉思汗任命,佔有不等的封地和封戶。封戶平時畜牧生產,繳納賦稅,戰時由領主率領,隨大汗出征。所以,這種領主分封制實質是一種軍政合一的組織。成吉思汗的私人財產和宮廷事務分屬於四個斡耳朵。斡耳朵是宮帳的意思,由成吉思汗四個妻妾分別管理和繼承。成吉思汗的親軍有10000人,稱怯薛軍。怯薛是“番直宿衛”的意思,也就是宿衛軍。他的成員稱怯薛歹,長官稱怯薛之長。怯薛除保衛大汗外,還負責大汗的日常生活,並兼辦公事,處理國務。怯薛組織中為大汗主管文書的官員稱必阇〔du都〕赤。必阇赤,意為“書史”,也可以參謀國事。司法官稱扎魯忽赤,漢譯為斷事官。元朝統一中國後,國家規模超過漢、唐,蒙古汗國官制已不適應變化了的形勢,為了行使有效的國家管理,蒙古統治者對歷代中原王朝官制,特別是金朝官制,多所借鑒,形成了頗具特色的元朝官制。

元朝中央最重要的機構是中書省、樞密院和御史台。 元朝不採用隋唐確立的三省制度,而是沿用金朝尚書省制度,更名為中書省。中書省是由蒙古汗國時侍衛官必閣赤演化而來,又稱都省,為管理全國政務的最高行政機構。中書省名譽上的長官是中書令,由皇太子兼任,稱“行中書令”或“領中書令”,但並不常設,元代只有四個皇太子兼任此職,而且“首居重器,未嘗事事”(《秋澗集》卷八四),“名雖如是,實則未聞”(《青崖集》卷四)。實際上中書省的長官是右丞相和左丞相,總領省事,裁奪庶政。元製尚右,右丞相地位高於左丞相。平章政事是丞相的副貳,左右丞、參知政事為執政官,統稱宰執。又有參議中書省事,掌管左、右司文牘,並可參決軍國重事。左、右司,各設郎中、員外郎、都事等官。中書省統領六部。六部皆設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等。六部職掌與宋朝相仿,惟兵部不掌軍政,只負責郵傳屯牧。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至元二十四年(公元1287年)、至大二年(公元1309年),元朝曾三次設立尚書省,與中書省分權,但時間都不長(三次設置合計八年),所以終元之世基本上實行的是一省制。

需要指出的是,元代宰執官名運用十分混亂,原因是相當長時間內被用於賞功加官,到元中期惡性發展,從京官到外官,從文職到武職,甚至佞倖、僧道之類,往往都被授予宰執頭銜,有時前面加“遙授”字樣,有時則徑稱丞相某某、平章某某,職官、加官頗難分辨。直到元朝後期,加官宰執頭銜才得到控制。 樞密院是最高統軍機構。除怯薛外,“天下兵甲機密之務,凡宮禁宿衛、邊庭軍翼、征討戍守、簡閱差遣、舉功轉官、節制調度,無不由之”(《元史·百官志二》)。最高長官樞密使,也不常設,實際上的長官是知樞密院事,下設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僉樞密院事、同僉樞密院事、院判、參議等官。元朝樞密院與宋、金樞密院略有不同,即遇有大征伐,另在用兵處分置行樞密院。行樞密院簡稱行院,是臨時性的,事已則罷。元朝軍隊分宿衛(戍衛京師)和鎮戍(鎮守全國各地)兩大系統。宿衛軍又分怯薛和五衛親軍。怯薛軍入元後仍然保留,處於功勳軍的地位,設怯薛長,歸皇帝親自統轄。怯薛待遇優厚,元朝高級軍政官員多出身於怯薛。所以,官員以怯薛出身者最顯貴。五(左、右、中、前、後)衛親軍是中央常備軍,各設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等官,由樞密院管轄。鎮戍軍也由樞密院調動,有蒙古軍、探馬赤軍、漢軍、新附軍,其編制為萬戶府、千戶所、百戶所、牌子四級,分別由萬戶、千戶、百戶、牌子頭統率。各級軍官都是世襲,地位高於文官。

御史台是最高監察機構。忽必烈曾說:“中書朕左手,樞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醫兩手的”(《草木子·雜制篇》)。設官有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書侍御史。元代御史台地位高於唐、宋,一改以往以低品位官員監察高品位官員的傳統。御史台直屬機構有殿中司和內察院。殿中司設殿中侍御史,主管檢查朝廷禮儀、考核京官。內察院設監察御史,主管刺探舉報各種違法之事,有一定獨立性,稱作天子的耳目之司。元朝還在江南、陝西分設行御史台。御史台(內台或總台)與江南行台(南台)、陝西行台(西台)分轄二十二道,腹裡與河南、遼陽二行省八道隸內台,江浙、江西、湖廣三行省十道隸於南台,陝西、甘肅、四川、雲南四行省四道隸於西台。每道設肅政廉訪司(初設時稱提刑按察司),置使、副使、僉事、經歷等員。廉訪官分臨所管道監察,稱為分司,每年八月至次年四月出巡,監察地方官吏,複審案件。元代御史台可以自選從總台到肅政廉訪司的官員(需奏皇帝批准),這在歷朝監察官的設置上是絕無僅有的,反映了元朝監察制度的特點。

元朝是一個開放型的政權,重視利用中外各種宗教加強思想統治,因此設有管理宗教事務的各種機構。最重要的是宣政院和崇福司。宣政院設院使、副使、同知、僉院、同僉、院判、參議等官,主管全國釋教僧徒及吐蕃事務。吐蕃著名佛教領袖八思巴曾為宣政院第一任總領,被尊為“帝師”、“大寶法王”。如吐蕃有事,宣政院另設分院往治。崇福司,一度改稱崇福院,掌管也裡可溫(基督教)事務,管理本教教士和十字寺(教堂)。設官有崇福使、同知、副使、司丞、經歷、都事、照磨等官。據考證,元朝有也裡可溫教寺院72所。道教則由集賢院兼管。江南道教由皇帝敕封的正一道天師掌領。元朝對各種宗教寺院大加保護,主管祭祀典禮的太禧〔xi喜〕宗禋〔yin因〕院同時負責對寺院的修繕。

元朝稱院的機構特別多,主要有兩類。一類設官是院使、同知、副使等。除前面提到的幾個以外,還有宣徽院,掌管皇帝酒膳及朝廷筵宴。光祿寺是宣徽院的子機構。太常禮儀院,掌管禮樂、祭享宗廟社稷、封贈諡號等事。太史院,掌管天文曆法之事。太醫院,掌管醫藥和各種醫藥機構,同時制奉御用醫藥。將作院,掌管官府手工業。通政院,掌管全國驛站,後分置大都、上都兩院。典瑞院,掌管皇帝的印璽信物。中政院,掌管皇后宮中財政、營造、供給。儲政院,初名詹事院,掌管輔翼皇太子之事。另一類設官是各種名目的學士。有翰林兼國史院,負責擬寫詔令,纂修國史。蒙古翰林院,負責翻譯文字。集賢院,負責學校和徵集人才,同時兼管道教、陰陽、占卜等事。下轄國子監和國子學。監負責學的教令,設祭酒、司業、丞等官。學負責教授生徒,以博士領銜管理。又有蒙古國子監和蒙古國子學,不隸集賢院,而歸蒙古翰林院管理。奎章閣學士院,掌管進呈經史書籍,考校歷史,纂修《經世大典》。下轄群玉內司,掌管圖書寶玩;藝文監,主管以八思巴文字翻譯儒學經典。

此外,還有稱府、稱寺、稱司、稱監的機構。稱府的有大宗正府,設扎魯忽赤若干,由諸王為之長,掌管治理諸王、駙馬以下蒙古、色目人的刑名訴訟,也兼管蒙、漢相關的刑獄。侍正府,設侍正府侍、同知,掌管內廷近侍之事。稱寺的機構設卿、少卿。多為主管斡耳朵的機構。如長慶寺、長秋寺、承徽寺、長寧寺、延徽寺等。蒙元皇帝、皇后的斡耳朵各有私產和人戶,死後由親族繼承。除這一類機構外,還有武備寺,掌管兵器的製造和供應。太僕寺,掌管馬政。尚乘寺,掌管皇帝御用車馬。值得注意的是元朝不設大理寺,以其職掌歸入御史台。稱監的機構有太府監,設太卿、太監、少監,掌管財務庫藏。領內、右、左庫藏。都水監,設監、少監、丞,掌管河堤渠防。又在地方分設大都河道提舉司,山東、河南行都水監等機構。秘書監,設卿、太監、少監,掌管圖書。司天監,設提點、監、少監,掌管歷象研究及教學。又有回回司天監,設官同司天監,是少數民族星象學者觀察天象的專門機構。設司的機構有大司農司,設大司農、卿、少卿,掌管農桑、水利及賑濟之事。大都(今北京)留守司,設留守、同知、副守,掌守衛京城。

元朝地方有兩個系統,一是行省系統,一是土司係統。 行省,即行中書省,也簡稱省。元朝以大都為都城,稱河北、山東、山西之地為“腹裡”,直屬中書省管轄。腹里之外,分設嶺北、遼陽、河南、陝西、甘肅、四川、雲南、湖廣、江西、江浙等十個行省。 “省”,最初是官署名,如中書省。行省是中書省分出來的地方最高一級行政機構,設官同中書省,亦有丞相、平章、右左丞、參知政事、郎中、員外郎、都事等。這種制度是從金朝學來的,金朝叫行尚書省,是臨時的,不常設;元朝定型為常設的機構。以後,行省又演化為大行政區的代名詞。明、清時候,行省作為官署名不復存在,但作為大行政區的代名詞則沿用下來。行省下是路、府、州、縣。路分上路和下路,滿10萬戶為上路,不及10萬戶為下路,地理位置重要的地方,不論人口數亦可置上路。路設總管府,長官稱達魯花赤,總管副貳。下有同知、治中、判官、推官等官,下轄儒學(學校)、司獄司、織染局、雜造局、錄事司等分管各項專門事務的部門。府的設置不普遍,有的直屬中書省,有的隸屬於行省,有的隸屬於路。府之下有的直轄州縣,有的不轄州縣。府設達魯花赤、知府(或府尹)為長官,又有同知、判官、推官、知事、提控案牘等員分管各項具體事務。州按所轄民戶多少分為三等,江南、江北標準不一。江南50000戶以上為上州,30000戶以上為中州,不及30000戶為下州。江北15000戶以上為上州,6000戶以上為中州,不及6000戶為下州。州設達魯花赤、知州為長官,其他設官如同府制。縣也按所轄民戶多少分為三等。江南以30000戶以上、10000戶以上、10000戶以下劃為上、中、下縣。江北以6000戶以上、2000戶以上、2000戶以下劃為上、中、下縣。縣設達魯花赤為長官,下設縣尹、縣丞、主簿、尉、典史等官。在比較重要的地方設巡檢司,如浙江行省泉州路設有澎湖巡檢司,管轄澎湖、琉球(今台灣)等地。

土司設置於邊陲少數民族地區。有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元帥府、萬戶府、千戶所等機構。設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招討使、元帥、萬戶、千戶等官,由少數民族首領擔任。有的土司設在行省之內,如湖廣、雲南、遼陽等行省;有的設在行省之外,如維吾爾、吐蕃等。元朝土司的設置,是唐朝羈縻州縣的進一步製度化,以後為明、清兩朝繼承下來,對鞏固祖國的統一很有作用。 元朝以蒙古族為統治民族,把人戶分為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等。四等人戶在政治待遇上顯分優劣,從中央官到地方官的設置上都有突出的反映。高級官員基本上為世襲蒙古、色目貴族和極少數漢人官僚所壟斷,而漢人官僚也往往充任副職。如中書省,右丞相必須是蒙古人,色目人可任左丞相,而漢人只能任平章政事。有元一代,非蒙古人做丞相的只有三人。御史台也是一樣,“台端非國姓不以授”(《元史·太平傳》)。台端,指御史大夫。國姓,指蒙古人。至於地方行中書省長官丞相、平章政事,更是非蒙古人不任。元朝還有一個特殊的官名“達魯花赤”,蒙古語“鎮守者”的音譯,按規定由蒙古人(偶有色目人)擔任。中央許多機構,地方路、府、州、縣,非蒙古軍的萬戶府、千戶所,都設有此官。達魯花赤的設置,也體現了強化蒙古貴族統治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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