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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第五節民族婚姻

中國歷代婚姻與家庭 顾鸣塘 1475 2018-03-20
與唐代視“和親”為盛舉不同,在“積貧積弱”、國力不盛的宋代,反而以“和親”政策為非,認為漢開其端,“實君臣”“莫大恥辱”(歐陽修等:《新唐書·突厥傳》)。所以宋代未曾有過和親之舉。在民間,宋時漢族與少數民族通婚的事例也顯著減少,宋太宗甚至還頒詔禁止西北邊緣諸州人民與內屬戎人通婚。 元代是一個帶有強烈民族歧視色彩的朝代。蒙古統治者為了確保自己政權的鞏固和保障蒙古人對於其他各族人的優越地位,制定了以民族歧視為基準的社會等級制度。但蒙古統治者並沒有中止民族通婚這一歷史進程,始終沒有立法禁止蒙古人或色目人與漢人通婚。見於史載的漢人與蒙古人、色目人通婚的實例很多,共有232起,包括了社會上各個階層。朝廷對民族通婚的要求是:同一民族內的通婚,其婚姻禮節按本民族本地區的風俗,如若是不同民族相互間的通婚,則依從男方的習俗辦理。這樣,漢族和少數民族相互補充、吸收對方的文化和風俗習慣,對民族交融產生了很大作用。

明代也是允許各族人民通婚的。明初,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時,明太祖即詔令全國:“蒙古、色目人民,既居中國,許與中國人結婚姻。”明律禁止蒙古人、色目人自相嫁娶,“違者杖八十”。這恐怕是防其種族日益繁盛、對新政權造成威脅而採取的措施吧。 在歷代封建王朝中,最善於運用和親聯姻的方式來鞏固統治或達到某種政治目的的,莫過於清政府。清軍入關,逐鹿中原,一批降清的漢族將官,被倚為重要的借助力量。為籠絡這些明室舊將,皇太極第十四女、肅親王豪格第七女、貝子蘇布圖長女、安郡王岳樂之女、承澤親王碩塞之女,分別嫁給了平西王吳三桂、靖南王耿繼茂和平南王尚可喜的幾個兒子。清初,還有一些漢軍旗人被招為額附(清宗室的婿)。

清政權鞏固以後,便致力於邊疆防務,為此,實行了與廣袤數千里的蒙古各部貴族頻繁締姻的政策,乾隆時達到了高峰,當時王公之女半數以上皆出嫁到了外藩蒙古。根據清皇族族譜《玉牒》記載,清代,聘於蒙古貴族的皇族女子共306名,其中公主28名,宗女278名。這個數字超過了以往各代王朝和親人數的總和。清皇室不僅出嫁皇族女兒,也娶蒙古貴族之女為后妃、福晉。清統治者這種主動的遣嫁聯姻,對穩定邊防、密切民族關係起到了作用。清帝室還常以漢人投旗者為妃嬪,如康熙帝的妃嬪中有年佳氏、王佳氏、陳佳氏,嘉慶帝的生母孝儀後魏佳氏等,她們的父兄,都是漢軍旗人。 “佳”是“家”的諧音。 清統治者在奉行貴族聯姻的同時,又採取民族隔離政策,首先就是所謂“滿漢不婚”。清開國前,關外的滿洲尚處於奴隸制階段。滿洲貴族大量劫掠關外邊民為他們的奴隸,當然也就禁止滿漢民族之間的通婚。入關以後,滿族統治者把“滿漢不婚”作為民族歧視政策的一部分加以推行。規定,滿人如娶漢人為妻,就要取消他享有的特權,不能上檔上冊、領紅賞,也不能再領錢糧;如果滿族姑娘嫁給漢人,不僅會被取消享有的特權,還會受到輿論的非議。清初,順治皇帝曾下諭,准許滿漢官民可自相締結婚姻,可是,“滿漢不婚”的政策仍被推行了很長一段時間。隨著滿漢雜居,滿漢間的民族融合已是不可阻擋的趨勢,民間滿漢通婚的事例已不可勝數。面對這種事實,清政府不得不表示“滿漢通婚,宜切實推行”(《清德宗實錄》卷五七七),隨即就在光緒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取消了對旗民通婚的禁令。

除推行過“滿漢不婚”的政策外,清政府還曾禁止蒙古各部之間自行聯姻,禁止漢人與蒙古族結親。清開國後很長一段時間,還曾禁止漢人與苗人通婚,直到乾隆二十六年(公元1761年),才撤消了這條禁令。清統治者實行民族隔離政策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民族通婚對清政府統治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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