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科普學習 中國歷代婚姻與家庭

第15章 第四章宋元明清(鴉片戰爭以前)時代的婚姻與家庭

封建社會統治階級一夫一妻多妾制和平民百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式自宋代以後出現了一些變化。 皇帝作為國家最高統治者,妻妾成群的婚制被視為天經地義,得到法律和禮制的保護和確認。史載宋代沿襲唐制,后宮亦同唐相同。元代皇帝妃嬪數較宋為多,朝廷還不時派員出宮選美,滿足皇帝的不時之需。明代皇帝也擁有眾多妃嬪。清製每年選民間少女入宮成為定例,還明確規定了皇帝納妾的數量及各種封號的妾的名額。 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形式在民間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限製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道義上的限制;第二,法律上的限制。所謂道義上的限制,主要指宋代隨著程朱理學的興起,婦女的貞節被強調到無以復加的地步,相應地,男子的再娶納妾也在道義上受到了限制,宋代大戶人家一般以不置妾為貴,有的還在家規中規定,子孫如果有妻子,不許再置側室,只有年到40歲無子者,才許置妾一人。所謂法律上的限制,是指法律按地位尊卑、身份特權規定娶妾的數量,而且特別強調娶妾是為了傳宗接代,嫡妻到一定年齡不生育方允准娶妾,這一點和宋以前歷代王公貴族、官僚文人、豪富巨室置妾主要為自身享樂已有所不同。例如,明代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親王可一次納妾媵10人;世子及郡王可有妾額四人,但必須是滿25歲嫡妻尚未生子,方可選妾二人,到30歲嫡妻沒有生子,方許再娶妾二人,共四妾。將軍的妾額是三人。至於庶人,明律形式上規定一夫一妻制,同時又允准“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法娶妾,要處笞刑四十。發展到清代,納妾數沒有一定的標準,大體是按人財力而定,所以納妾現象反較宋元明各代增多了。

在妻妾關係和地位上,宋、元、明、清也嚴禁妻妾失序和重婚。元律規定:“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離之;在官者,解職記過,不追聘財”(《大元通制》)。但同時又允許蒙古人一夫多妻,因為蒙古人婚姻從本俗,“不在此限”(《通制條格·戶令》)。明律規定:“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離異。”(《大明律》) 妾制是封建社會一夫一妻制的補充形式。中國封建社會中晚期對妾的數量的限制和娶妾主要為生子的準則固然不可能得到認真實行,但無論如何,這乃是時代變化的產物,它說明,隨著時代的發展,實行妾制的時日已屈指可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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