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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第五節婦女地位

中國歷代婚姻與家庭 顾鸣塘 1541 2018-03-20
宗法家長制確立以後,女子地位開始明顯下降。禮制規定國家政權、家庭產業都由父子相繼,世代相承。既然血緣按父系計算,只傳其子,不傳其女,所以女兒生還是不生是無所謂的,生了女兒有時還是家庭的累贅,但繼嗣的可靠性卻是要保證的。所以每個家庭都非常重視生養兒子,而對女兒的出生表現出無關痛癢的態度。 《詩經·小雅·斯干》寫道:“乃生男子,載寢之床,載衣之裳,載弄之璋。”“乃生女子,載寢之地,載衣之裼〔ti惕〕,載弄之瓦。”孩子一生下來,就因性別的差異受到了父母不同的待遇,男孩睡在床上,給他包的是衣裳,玩的是玉璋;而女孩只能被置於地上,包的是衣褂,玩的是紡線用的瓦。重男輕女,男尊女卑,表現得竟如此涇渭分明,後人稱生男孩為“弄璋之喜”,生女孩為“弄瓦”,典故就出於此。 《斯干》還說生了男孩就希望他成龍成虎,能“室家君王”,而生了女孩,就“唯酒食是議”,“無父母貽罹”了,意為你長大了只能在廚下操勞,只要不給父母丟臉也就罷了。

由於擔心兒子養不大,中途矢折,所以即使生了兒子,還要再生,祈求能夠多子多福。在中,常可見到祝人子孫眾多、綿延不絕、家室興旺的祝辭。如“君子有孝子。孝子不匱〔kui潰〕,永錫爾類”、“永錫祚胤”等等。 “錫”,這裡是賜的意思,“祚胤”,泛指子孫後嗣,可見周人對生養兒子看得何等之重了。在這種情況下,做妻子的若不能為夫家生子,那她就很難逃脫厄運了,不是被棄,就是被冷落,而丈夫則可以再娶。妻子因“無子”被“出”的原因,《大戴禮記·本命篇》說是“為其絕世也”。接續煙火成了女子地位能否有保證的基本準則。 在離婚問題上,女子的地位也下降了。兩週以前,貴族婦女還保留著部分的出夫權,如劉向的《說苑》裡,就記載姜太公是“故老婦之出夫也”。到了宗法家長制確立的周代,這種權利變為男子所獨享,出妻之例,社會各階層都有。宗法家長制將權力高度集中於男子之手,夫妻間形成了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哪怕是特受寵幸的嫡妻,也無法料及自己是否被出,何時被棄。 《詩經·邶〔bei倍〕風·谷風》就刻劃了一個婦女被丈夫遺棄後的悲痛感情。詩裡寫道,那個男子剛結婚時,對妻子很好,“宴爾新婚,如兄如弟”,但過了不久,就“反以我為仇”,將妻子當作了賣不出的貨品與毒物。 《毛詩序》認為這類“淫於新昏而棄其舊室”的事情是當時的製度造成的,“夫婦離絕,國俗傷敗焉”。 《詩經·衛風·氓》的題旨與《谷風》相似,敘述了一個女子從戀愛到被棄的經過,感情十分悲憤。對於未婚女子來說,她們最怕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給自己帶來不合適的丈夫,《詩經·王風·中谷有蓷〔tui推〕》就描寫了女子錯嫁男人後莫可奈何的嘆息:“嘅其嘆矣,遇人之難矣……”後悔也來不及了。

在周代,女子在家庭中已開始逐步受到三從四德的束縛,家庭中“男外女內”的格局已經形成,中就說:“女正位乎內,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義也。”治內之婦必須以治外之男的意願為依歸,沒有獨立的自主權利,只有從屬的家庭地位,而且要遵守“外言不入於梱〔kun,即門限〕,內言不出於梱”(《禮記·曲禮》)的準則。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國家出了亂子,或者家庭破敗了,男子還要將責任推在婦女頭上,認為一切都是婦女這股禍水所導致的。據《尚書·牧誓》記載,還在周武王伐紂滅商的時候,就在誓詞中說:“牝雞無晨。牝雞之晨,惟家之索。”說母雞打鳴,這個家就要敗掉了,用來比喻婦女不能參與政事。武王聲討紂王罪狀的頭一條,就是“唯婦言是用”。後人將西周的滅亡也歸之於週幽王的妃子褒姒,說“赫赫宗周,褒姒滅之”(《詩經·小雅·正月》)。到了戰國時代的《汲冢周書》裡,甚至將應時季節現像不出現與婦人必做壞事聯繫起來,說什麼“清明又五日,虹不見,婦人苞亂;小雪之日,冬虹藏,婦不專一”,真可謂奇談怪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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