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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第三節後期墨家的邏輯思想

墨子與墨家 任继愈 3694 2018-03-20
後期墨家發展了古代的邏輯思想,建立了中國哲學史上最早的唯物主義的認識論的邏輯理論。 戰國時期,隨著思想上理論上論爭的發展,各家各派都注意如何運用邏輯思維規律以擊敗自己的論敵,邏輯學成為當時論戰的必不可少的思想武器。當時思想上理論上的論爭統稱為“辯”。 《墨經》對於“辯”的解釋是:“辯,爭彼也,辯勝,當也。”(《經上》)又說:“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經說下》)“辯”是雙方根據自己的見解爭論是非,而“當”者算是勝利。 “當”就是合於事實。辯爭的雙方,或是或非,就看哪一方的理由與事實相符合。與事實符合者勝利,不符合者失敗。 《墨經》對於“辯”的這種解釋,是認為事實是判斷是非的客觀標準。這種見解構成《墨經》邏輯理論的出發點。

《小取》對“辯”的作用及方法作瞭如下的闡述:“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焉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以類取,以類予。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 這裡說的“明是非”、“審治亂”、“明同異”、“察名實”、“處利害”、“決嫌疑”,是“辯”的作用和目的,這說明思想上的辯爭是包含了人的社會政治生活內容的,辯論是為了追求真理,而不是玩弄名詞概念。在辯論方法上必須嚴守邏輯規律。 “摹略萬物之然”,是說辯論時必須了解事實的真實情況;“論求群言之比”,是要了解各方面對這一辯論事實的看法,這樣就能使自己的論據符合事實而又全面。 “以名舉實”是說所運用的名詞概念必須正確地反映客觀事物。 《經說上》說:“所以謂,名也;所謂,實也;名實耦,合也。”說明凡是詞(名)都是表達事物的形式,名是說明客觀事物的。客觀事物則是被反映的內容,這是認為“實”是第一性的,而“名”是第二性的。 “以辭抒意”,辭即是判斷,以辭抒意是要求語言清楚正確地表明判斷的內容。 “以說出故”,“說”是論證,“故”是根據或理由,是說在論證推理時,對所判斷的事情要有充分的根據或理由。 “以類取,以類予。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這是辯論中的類比推論,“類”是指同類的事物和同類的概念,在推理時必須依據“類”,所謂“以類為推”,“類”成為辯論、推理的前提。在辯論中對彼此同類的事物,對方承認彼,就不能不承認此,不承認彼就不能承認此,這就是“以類取”。彼此相同的事物,對方承認了彼,我就提出此來,看他是否承認,這就是“以類予”。對於同類的事物,我承認,對方也承認,我就不能反對對方,這就是“有諸己不非諸人”;對同類的事物,我反對,就不能要求對方承認,這就是“無諸己不求諸人”。

《墨經》對於概念、判斷、推理的研究都做出了重大的貢獻。 《墨經》首先肯定“實”是第一性的,“名”是第二性的,“名”說明“實”,它主張“以名舉實”,《經上》說:“舉,擬實也。”“擬”就是摹擬的意思。根據這個原則,《墨經》把“名”分為三類,《經上》說:“名,達、類、私。”《經說上》解釋說:“名,物,達也。有實必待之名也。命之馬,類也,若實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於是實也。”“達”名是指最高的類概念,如“物”的概念包括了所有的物。 “類”名是指一般的類概念,如馬,所有的馬都包括在馬概念裡。 “私”名是指個別事物的概念,如“臧”,是奴隸的私名,專指某一事物。 《墨經》對於概念的性質有相當深刻的認識。它看到概念是反映事物的本質屬性的,事物的屬性,存在於事物之中,沒有離開客觀事物而獨立“自藏”的共相。它提出“盈堅白”的觀點,反對公孫龍“離堅白”的觀點。 《大取》說:“苟是石也白,敗是石也盡,與白同。”它認為“堅白石”是統一的整體,堅白是石屬性,如果石是白的,那麼即使把它擊碎,它仍然是白的,故白色為石所固有。堅和白只有處在不同的物體中,才互相分離,所謂“異處不相盈”。如果同在一石,堅和白便密切結合。 “堅白之攖〔ying英〕相盡,體攖不相盡”(《經說上》)。 “攖”就是彼此相接,有白之處必有堅,有堅之處必有白。堅與白各是物體屬性的一部分。人對於“堅白石”或其他事物的屬性有知與不知,但事物的屬性總是存在著的。所以說:“於一,有知焉,有不知焉,說在存。”(《經下》)“於,石一也,堅白二也,而在石。故有智(知)焉,有不智(知)焉,可。”(《經說下》)這是說,堅白雖然都含於石,但堅和白是石的兩種性質,觸石時知堅不知白,看石時知白不知堅。

關於判斷,《墨經》稱之為“辯”,它指出判斷的成立必須符合事實,即所謂“當”。要達到判斷正確,必須遵守邏輯思維規律。它說:夫辭“以故生,以理長,以類行。”(《大取》)“故”是指某一現象成立的原因,“故,所得而後成也”(《經上》)。 “故”有“小故”、“大故”的區別。 “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經說上》),是指一現象所以產生的必要條件,“無之必不然”是說沒有它現象就不能發生;“有之不必然”是說,它只是這一現象所依賴的眾多條件之一,有了它,這一現像還不一定產生。 “大故,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經說上》),是指一現象依賴的條件的總和,有了它,這一現象必然發生,沒有它這一現象必然不能發生。 “理”含有道理和規則的意思。 “以理長”是說在判斷推理時必須按照合理的規則進行推衍。 “類”指事物的類,“以類行”是說辯論的結果必須按照事物的類來分別是非同異。這些都是形成判斷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關於推理,《墨經》中提出一系列的方法,如“或”、“假”、“效”、“闢(譬)”、“侔”、“援”、“推”等。 關於“或”,《小取》說:“或也者,不盡也。”《經上》說:“盡,莫不然。”“盡”是指一概念所含對象的全部,即一類事物的全稱。這類命題主詞的外延盡包含在謂語的外延之中。 “或”是指特稱命題和選言命題,主詞的外延只有一部分包括在謂語的外延中。 “不盡然”是說不完全是這樣。這種形式的命題相當於形式邏輯的選言判斷。 關於“假”,《小取》說:“假者,今不然也。”“假”就是假設,是指假設現在不存在的情況,“今不然”就是目前的實際情況並不如此。相當於假言判斷。 關於“效”,《小取》說:“效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效”就是效法模仿,“法”就是公式或標準。 《經上》說:“法,所若而然也。”“所效者”指效法或模仿的樣式或範本。 “所以為之法”就是把這個效法模仿的樣式或範本當作公式或標準去進行推理。 《經下》說:“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若方之相合也。”即是說一類事物的公式,可以適用於這一類事物的任何個體。例如“方”作為公式,則適合於所有的方物。 《經說下》解釋說:“一方盡類,俱有法而異。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盡類猶方也,物俱然。”這是說,所有方的東西都可歸入方物一類,如方木、方石雖性質不同,但不妨害它們都是方物。如果以方物為法,推理的結果,如果“所若而然”,就是“中效”,這個判斷就是有效的,反之,如果“不中效”,這個判斷就是無效的。

關於“闢(譬)”,《小取》說:“闢也者,舉也(他)物而以明之也。”“闢”就是譬喻,即藉用具體的事或具體的物以說明一件事情或某個道理,這是辯論中常用的方法。例如墨子說:“執無鬼而學祭禮,是猶無客而學客禮也,是猶無魚而為罟〔gu古〕也。”(《公孟》)這就是用譬喻的方法和論敵爭辯。 關於“侔”,《小取》說:“侔〔mou謀〕也者,比辭而俱行也。”“侔”是齊等的意思,即用同樣的東西直接說明論點,如從“白馬是馬”,推出“乘白馬是乘馬”;從“車,木也”,推出“乘車非乘木也”。這種方法大體相當直接推論。 關於“援”,《小取》說:“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援”是援引前例或對方所說的話作為類比推理的前提。如它以“惡多盜,非惡多人也,欲無盜,非欲無人也,世相與共是之”(《小取》)為例,而推論出“殺盜非殺人也”,這就是“援”的方法。但是,他這一結論是不正確的,因為它僅僅注意到“盜”與人兩個名詞的差異,從而否認盜是人,而沒有看到“盜”與“人”兩個概念的內涵與外延有差異性和共同性兩個方面,人的外延包含了盜,所以荀子批評它是“惑於名以亂名”。 (《荀子·正名》)

關於“推”,《小取》說:“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他)者,同也,吾豈謂也(他)者,異也。”“推”即是由已知的事物推出未知的事物,具有歸納推理的意義。 “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其中的“其所不取”是指未知的事物,“其所取者”是指已知的事物,“予之也”是進行推論。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尚未考察過的事物根據(同於)已經考察過的事物加以類推。 “是猶謂也(他)者,同也,吾豈謂也(他)者,異也”,是反复推論、觀察、援彼例此,求同別異的意思。 《墨經》接觸到“矛盾律”和“排中律”的問題。 《經說上》說:“是不俱當,必或不當”,是說兩個是非矛盾的論題,不可能都是正確的,其中必有一個是不正確的。又說:“彼不可,兩不可也。”是說一對矛盾的命題,不可以兩個同時都是假的。

《墨經》在邏輯方面雖然也有個別的錯誤,如後來荀子所指出的,但是它對中國古代邏輯的發展做出的貢獻是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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