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科普學習 中國古代生物學

第17章 第七節生物資源保護思想

中國古代生物學 汪子春 3676 2018-03-20
我國古代人們很早就認識到:要想利用生物資源,必須注意保護,合理開發,反對過度利用。在實踐中,這些認識被不斷明確並逐步深化完善。 《史記·殷本紀》裡,講了商湯愛鳥“網開三面”的故事。一次湯在野外看見有人張網四面捕鳥,並且祝禱說:“天下四方的鳥啊,都入我的網吧!”湯說:“鳥會被捕盡了!”就把三面的網撤了,他說:“不要命的鳥,入我的網吧!”這個故事表明當時已經註意到不要進行破壞性的捕獵,這是環境保護思想的萌芽。 《國語·魯語》中講述了宣公時(公元前608年)的一個故事:有一年夏天,魯宣公要到泗水撒網捕魚,他的臣屬裡革將網撕破拋在一邊,並對魯宣公宣傳了一番保護資源的道理。他說自古以來都是只在每年大寒之後,春發之時,先由掌管川澤禁令的“水虞”(官名)講述捕魚方法,才開始開放禁令,讓百姓捕撈大魚。在鳥獸懷子、水產動物成長的時候,掌管鳥獸禁令的“獸虞”(官名)就頒布禁捕鳥獸令和開放捕魚令,這是為了鳥獸得以正常生長繁育。等到鳥獸長成,而水產動物產子繁殖時候,“水虞”就執行禁止捕魚令和開放獵捕鳥獸令,以便供給鳥獸類食品。另外在山上要禁砍嫩枝小樹,在澤中禁割嫩草,禁捕子魚、子獸、禁取鳥卵、禁殺小鳥。這些都是為了使草木、蟲魚、鳥獸得以繁衍增產,這是古訓。最後宣公聽從了勸阻,承認了錯誤。從這個故事中可以看出,當時不僅在思想上重視動植物資源的保護,而且已經有了比較有力的具體措施。

荀子進一步發展了前人關於資源保護的思想。他說:“川淵深,而魚鱉歸之,山林茂,而鳥獸歸之……川淵者,龍魚之居也,山林者,鳥獸之居也……川淵枯,則龍魚去之,山林險,則鳥獸去之。”(《荀子·致士》)這裡明確地指出了生物種群與環境的依存關係。他認為只要能順應自然,根據生物資源的消長規律,合理開發利用,那麼資源就不會枯竭。 《荀子·王制》中說:“群道當,萬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長,萬物皆得其命。故養長時,則六畜育,殺生時,則木殖。”意思是說,只要養護、漁獵、採收、砍伐得當適時,那麼六畜和草木就會繁衍茂盛起來。 《王制》篇中進一步闡述了具體措施:“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黿鼉〔yuantuo元駝〕魚鱉鰍鱣孕別之時,罔罟〔gu古〕毒藥不入澤,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時,故五穀不絕,而百姓有餘糧也;污池淵沼川澤,謹其時禁,故魚鱉優多,而百姓有餘用也;斬伐養長不失其時,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餘材也。”明確指出,當草木正在開花結實時,不准帶刀斧進山砍伐樹木,不殘害幼小生靈,不能斷其生長發育;當水中魚鱉等生物正處在產卵、生育的季節時,不允許撒網下毒藥捕撈;若能不誤農時,把握好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個環節,那麼五穀就會源源不斷,百姓就有吃不完的糧食。若能嚴格遵守池塘、河川定時捕撈的禁令,那麼魚鱉等水產動物就會多起來。若能定時砍伐和養護,那麼山林就茂盛,不會出現光山禿嶺的現象,百姓有用不完的木材。荀子從關心百姓、治國安邦出發,充分講述了保護生物資源的科學道理,定出明確的目標和具體要求。他還將“以時禁發”、“養山林、藪澤、草木、魚鱉”等保護生物資源、發展經濟的任務,列為“虞師”(管理生物資源的官員)的重要職責。

2000多年前,有些保護生物資源的措施,已經形成文字,列入政策頒發的有關法律條文中。 1975年,我國的考古工作者在湖北雲夢縣睡虎地,發現了一批秦代竹簡。其中有一段田律是這樣寫的:“春二月,毋敢伐山林及雍堤木;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mi迷〕卵,毋……毒魚鱉,置罔網,到七月而縱之。維不辜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意思是:春天二月,不准燒草做肥料,不准採伐剛剛發芽的植物或獵取幼獸。不准毒魚,也不准設置陷阱和網羅捕捉鳥獸,到七月才解除禁令。禁令期間,只有因死亡需要伐木製棺槨的,才不受此限制。這段田律是先秦有關保護森林和生物資源的具體法律條文,且與其他一些文獻記載有很多相似之處,貫穿著以時禁發的思想。

《呂氏春秋》“十二紀”將有關資源保護措施,納入到“月令”的條文中去,具體如下: 孟春之月:禁止伐木,無覆巢,無殺孩蟲胎夭飛鳥,無麛無卵(不要殺小鹿和殘害鳥卵)。 仲春之月:無竭川澤,無漉陂池,無焚山林。 季春之月:田獵罼〔bi必〕弋,置罘〔fu扶〕羅網,餵獸之藥,無出九門。 孟夏之月:無伐大樹,驅獸無害五穀,無大田獵。 仲夏之月:令民無割藍以染,無燒炭。 季夏之月:令漁師伐蛟取鼉,升龜取黿。樹木方盛,無或斬伐。 孟秋之月:鷹乃祭鳥,始用行戳。 季秋之月:草木黃落,乃伐薪為炭。 仲冬之月:日至短,則伐林木,取竹箭。山林藪澤,有能取疏食田獵禽獸者,野虞教導之。 《呂氏春秋》上的這些條文,其核心思想就是要保護生物資源的再生能力。 《呂氏春秋》非常明白地說:“竭澤而漁,豈不獲得,而明年無魚;焚藪而田,豈不獲得,而明年無獸。”這是何等強烈的忠告和呼籲!這些條文被後世有關“月令”等文獻大量吸收和傳播,並成為後人制定保護生物資源律令的重要依據。

漢代,淮南王劉安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了先秦關於合理開發和保護生物資源的思想。 《淮南子·主術訓》中說:食物是老百姓的根本,老百姓是國家的根本,國家是國君的根本。所以作為一國之主的國君,上要順應天時,下要充分利用土地物產,中要合理使用人力。這樣,各種生物才能生長繁育起來,五穀才能長得好。要教育老百姓養育六畜、按時種植莊稼、修整土地、種植桑麻。要根據土地肥力高低,因地制宜地種植不同作物。丘陵山地不適合種植莊稼的,就改為種植竹木。春天可採伐枯樹幹枝,夏天可採摘瓜果,秋天收藏蔬菜、糧食,冬天則砍伐薪柴,以供百姓生活之所需。所以先王的法令規定,打獵時,不能將獸群趕盡殺絕,不能捕殺幼鹿小獸,不准竭澤而漁。不允許焚燒山林捕獵。不到十月狩獵季節,不准在野外張網捕獵。不到捕魚季節,不准撒網捕魚。不到六月鷹始擊鳥(物候)之時,不能在山間溪谷張網捕鳥。不到草木黃落之時,斧斤不能入山採伐。昆蟲未進入冬眠期,不能放火燒田,正在懷胎的獸類,不得捕殺。不准掏取鳥卵,魚未長到一尺長,則不准捕魚。豬未養滿一年,不得宰殺。這樣的話,草木的生長就如同蒸氣蓬勃發展,鳥獸的歸來就像湧流的泉水一樣,源源不斷,飛鳥的來臨,就像煙雲一樣遮天蔽日。 《淮南子》中的這些論述,是對先秦生物資源保護政策的系統總結。文中提到的有關生物資源保護的一系列具體措施,體現了中國古代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資源與農業生產緊密聯繫的特點。

古代早期的生物資源保護思想和所製訂的法規,對後世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例如唐初唐高宗曾於咸亨四年(公元673年)下詔“禁作簺〔sai賽〕(竹木編制的斷水取魚的器具),營圈取獸”。據《唐書·百官志》記載,唐時還規定,“凡郊祠神壇,五嶽名山,樵採芻牧皆有禁,距壝〔wei圍〕三十步外得耕種。春夏不伐木。京兆、河南府三百里內,正月、五月、九月禁弋獵。”據《舊唐書·五行志》載,唐中宗時,有一位負責為宮廷製作器物的尚方官為安樂公主用“百鳥毛”織成毛裙,“正看為一色,旁看為一色,影中為一色,百鳥之狀,並見影中”,價值百萬。接著,公主又命令尚方官用“百獸毛為韉〔jian堅〕面,視之各見本獸形”。由於“安樂公主作毛裙,百官之家多效之”結果“江嶺奇禽異獸毛羽,采之殆盡”。這場由公主引發的用大量珍禽異獸毛羽作服飾之風,使動物資源受到了嚴重破壞。這引起了當時一部分朝中官員的極大注意。開元初(公元713年)著名宰相姚崇和宋璟,多次上諫,要求制止。唐玄宗終於採納了姚崇的意見,“悉命宮中出奇服,焚之於殿廷,不許士庶服錦繡珠翠之服。”看來當時動物資源被破壞的情況是相當嚴重的。由於唐玄宗採取了果斷措施,終於扭轉了這一不良局面,自此以後“採捕漸息,風教日淳”。

由於人口的壓力,生物資源遭破壞日趨嚴重,因而保護資源問題,也為更多人所關注。在福建《德化縣志》上,記載了清末解元郭尚品對保護生物資源的關心和認識。郭尚品在《上白邑侯希李請禁毒藥取魚禀》一文中寫道:“自來天地有好生之德,帝王以育物為心。是以賓祭必用,(徑字去彳)〔xing形〕人釣而不網。數罟入池,三代懸為厲禁。近世人心不古,魚網之設,細密非常,已失古人目必四寸之意,猶乃貪得無厭。於是有養鸕鶿以啄取者,有造魚巢以誘取者,有作石梁以遮取者,種種設施,水族幾無生理。更有一種取法,濃煎毒藥,傾入溪澗,一二十里,大小魚蝦,無有遺類。大傷天地好生之德,顯悖帝王育物之心。其流之幣,必將有因毒物而至於害人者。”郭尚品對只顧眼前小利而不擇手段濫捕的做法感到痛心,指出濫殺不僅把水中生物斬盡殺絕,失去再生能力,而且也毒害了人類自己的身體。他建議,應“示禁四社,無論溪澗池塘,俱不准施毒巧取,如敢故違,依律懲治。此法果行,不特德邑一年之中,全百萬水族之命,且可免食魚者因受毒而生疾病……若再將毒藥取魚一事,出示嚴禁,則由仁民而推以愛物,從此鱗介得遂其生,魚鱉不可勝食。富庶之本,未必不在此矣”。郭尚品主張嚴禁濫捕濫殺,保護資源正常繁育能力,並認為這是“富庶之本”,這無疑是十分正確的。

按“左鍵←”返回上一章節; 按“右鍵→”進入下一章節; 按“空格鍵”向下滾動。
章節數
章節數
設置
設置
添加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