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科普學習 中國古代考試制度

第14章 第二節宋朝對太學考試制度的改革

中國古代考試制度 郭齐家 3571 2018-03-20
宋朝建立不久,國家“積貧”、“積弱”、“內憂”、“外患”,引起朝野上下知識分子的憂慮。范仲淹(公元989—1052年)是宋朝一位銳意進取、勵精圖治的改革家,曾經長期擔任地方官吏。仁宗慶曆三年(公元1043年)他為參知政事,提出了整頓吏治的主張,認為必須精簡冗員,限制恩蔭,嚴格考核,以提高官員素質。他對當時只重科舉、輕視學校教育的作法十分不滿,認為這是不問耕耘而只求收穫。在仁宗皇帝的支持下,他對科舉考試制度進行了改革,規定讀書人必須在學校學習300天以上,並且須有人證明其品行端正,才能參加朝廷的科舉考試。過去參加過科舉考試的人,也須入學校學習100天以上,方能再參加科舉考試。對於進士科的考試辦法,規定為考三場,把考試策問放在首位,以便考察考生們的真才實學,先策、次論、再次詩賦,取消考試單純背誦的帖經、墨義。還取消了科舉考試中的“彌封”、“謄錄”等辦法,強調考生要具備品德修養和治理國家的能力。由於統治集團內部鬥爭加劇,范仲淹很快被排擠出朝廷,他的改革歸於失敗,一切又恢復如故。

范仲淹在慶曆年間進行的科舉考試制度的改革失敗了,蘇軾曾為此議論道:“且天下固嘗立學矣。慶曆之間,以為太平可待,至於今日,惟有空名僅存。”(《東坡奏議》卷一)但慶曆的改革對端正當時的士風、學風也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北宋末年也有人讚道:“教養人才,士風丕變,故至今論學校者,稱慶曆之風。”而且慶曆科舉考試制度的改革,廢除帖經、墨義,改試“大義”,對新儒學——義理之學的興起起到了激活作用,“自慶曆後,諸儒發明經旨,非前人所及”(卷八)。著名的“北宋五子”一一周敦頤、邵雍、張載、程顥、程頤等就是在慶曆年間或稍後進行新儒學探索的。慶曆興學及科舉考試制度的改革也為25年後的熙寧元豐年間(公元1068—1085年)的興學和改革作了鋪墊。

王安石(公元1021—1086年)也是一位富有熱望的政治家,他在《上仁宗皇帝言事書》中提出:“方今之急,在於人才而已。”認為教育之目的全在於陶冶通經致用之人才,其陶冶之權能在國家,而陶冶之方不外“教之,養之,取之,任之”。如果國家教、養、取、任有道,則人才乃用之不窮。王安石批評當時的學校教育所傳授的,僅是對付科舉考試的“課試文章”,而這種耗盡考生精力的學校教育,不是在造就人才,而是在毀滅人才。他主張中央和地方各級行政機構都要興辦學校,嚴格挑選教師,廣泛招收有培養前途的人入學。學生不僅要讀聖賢之書,還要掌握國家法令制度。經過系統的學習和嚴格的考核,成績優秀者可直接由政府授以官職,而不必再經過科舉考試。王安石希望學校能擺脫附庸於科舉的地位,真正成為向國家輸送人才的主要場所。

宋神宗於熙寧二年(公元1069年)起用王安石為“參知政事”,開始進行變法革新。熙寧四年(公元1071年)王安石擬就考選新法,規定廢除明經科,專以進士科取人。進士科考試廢除詩賦、帖經、墨義,突出考試經義和策論。 王安石曾批評以詩詞工巧取士的做法,他作詩云: 王安石認為讓青少年“閉門學作詩賦,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此乃科法敗壞人材,致不如古。” 王安石以復興三代之製,作為改革科舉的歷史依據,並頒布《三經新義》作為經義考試的標準。他作《三經新義》的目的在於以經書施於世用。王安石親自闡釋《周禮》謂之《周官新義》。 《詩》、則由其子王雱〔pang乓〕與呂惠卿共同詮釋,合謂《三經新義》。王安石希望通過他的《三經新義》,來改變科舉以詩賦取士的空疏無物的考試內容,使科舉考試與解決社會實際問題相聯繫,並由此以振興宋朝。

當時把《易》、《詩》、《尚書》、《周禮》、《禮記》定為大經,、《孟子》定為兼經。進士科考試有四場:第一場考大經,第二場考兼經,第三場考論,第四場考策。後來又強調掌握律令和執法斷案,於是又增加了考試律令的內容。殿試只考策問,字數限在千字以上。由於取消了明經科,進士科的錄取名額有所擴大。並新立明法科,試律令,《刑統》,大義及斷案,以培養推行新法的法律人材。 太學是封建社會的最高學府,是直接為朝廷培養和輸送高級官吏的場所。宋朝沿歷代成法,在汴京設置太學,作為全國級別最高、規模最大的學府。但宋初以來,太學一直管理不善,徒具空名。王安石執政後把整頓和改革教育的重點首先放在改革太學上。熙寧四年(公元1071年)王安石擬訂太學新制,元豐二年(公元1079年)又經李定等修訂,頒《太學令》140條,使太學之法日趨完備、細密。這是中國古代最早的教育法規,重點是建立一套全面而嚴格的太學考試制度——簡稱為“三舍法”,亦稱“三舍選察升補法”或“三舍考選法”。

“三舍法”的主要內容是: 將太學生分為上舍生、內舍生和外舍生三個等級。最初上舍生定員為100人,內舍生定員為200人,外舍生不限員。報名入學者持有籍貫所屬州縣的證明並接受檢驗,經考核合格者即為外舍生。 教師每月末和每季度末分別對學生進行小考和中考,稱為“私試”,並記錄學生每月和每季度的品行和學習表現。這種平時的考核成績,積累到規定的標準,學生便可參加升舍考試。如果“私試”三次不合格,已升舍的還要受到降舍的處分。學校每年終為符合標準的外舍生舉行一次大考,稱為“公試”,根據大考成績並參考平時道德行為和學習上的表現,擇優遞補為內舍生。學校每兩年為符合標準的內舍生舉行一次“上舍試”,根據考試成績並參考平時“行藝”表現,擇優遞補為上舍生。上舍生根據累積的考試成績和平時的“行藝”表現分為三等。如果考至上舍上等,相當於科舉及第,可由政府直接授以官職;考至上舍中等的,可以直接參加科舉考試的最後一場——殿試;考為上舍下等的,可以直接參加科舉考試的省試,也可以留校擔任學正、學錄、學諭等一類的輔助教學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的職務。

“三舍法”的主要特點是賦予學校直接向國家輸送人才的職能。學校不再是科舉考試的預備場所,學生在校的學業成績相當於科舉考試的成績,優秀生可以越過科舉而直接得官,次優等生亦可參加科舉考試中的殿試或省試,這樣就大大提高了學校教育的地位和學生在校學習的積極性。 “三舍法”實施之前,太學長期為有名無實的空架子。 “三舍法”實施之後,太學面目大為改觀。後來太學發展為上舍生100人、內舍生300人、外舍生2000人的規模,可見“三舍法”推動了太學的發展。自此以後,這種“三舍法”取士便與科舉考試取士同時並行。 “三舍法”雖可將學生平日的學業品行作為升舍、應舉和授官的依據,避免了一次考試定終生的弊病,但它也有其局限性,如北宋魏泰在《東軒筆記》卷六所說,“三舍法”推行後,為了求取入學和升舍,“於是輕薄書生,矯飾言行,造作虛譽,奔走公卿之門者如市矣!”這也是實情。

王安石的改革失敗後,他內心很苦悶,在一首《讀進士試卷》的詩中,表達了他因變法主張不能實現所產生的歎嗟與惆悵之情:
他批評宋代沿襲隋唐舊制,實行詩賦取士,錄用那些沿襲固定程式、千篇一律地課試詩賦辭章的“用程人物”。他引用《世說新語·黜免》“殷中軍(殷浩)被廢在信安,終日恆書空作字”的典故,表達了他對守舊派阻撓新法實施的強烈不滿,暗示反對改革、因陳守舊是一件“咄咄怪事”。 王安石變法失敗後,“三舍法”一度被廢止,但很快又重新恢復。宋徽宗時,“三舍法”又進一步推廣。新建的算學、書學、畫學也實行“三舍法”。崇寧元年(公元1102年)地方官學也實行“三舍法”。各州學的上舍生,上等的補為太學的上舍生,中等的補為太學的內舍生,下等的補為太學的外舍生。又在京郊另建辟雍,專門容納外舍生。當時太學的上舍生增為200人,內舍生增為600人,外舍生增為3000人。崇寧三年(公元1104年)宋朝廷決定廢除科舉考試制度,完全由太學和各地方官學按“三舍法”取士,實現了王安石以學校取士代替科舉考試取士的夙願。不過完全靠學校“三舍法”取士,也有一些困難與局限。第一,地方普遍建立學校,經費有一定的困難,由於經費不足,學校難以維持,也不能滿足更多的讀書人進入學校的要求,不像科舉考試那樣,國家只需立一個考試標準,不用花費更多錢財就可以招來人才;第二,由各地學校選拔人才,容易各行其是,難以確保選才的統一標準和人才質量,比較科舉考試更易徇私舞弊,行不正之風。因此,經過20餘年的實踐,宋朝廷不得不於宣和三年(公元1121年)重新恢復科舉考試取士的製度:“罷天下'三舍法',開封府及諸路並以科舉取士;惟太學仍存三舍,以甄序課試,遇科舉仍自發解。”(《宋史·選舉志一》)雖太學仍用“三舍法”,卻僅限於以它考試升選生員,到貢舉之年,選送一部分合格生員參加禮部省試。

北宋興學和改革科舉考試制度三起三落,雖然都只是探索,但這三起三落的一個共同點就是堅持把學校教育制度與科舉考試制度緊密聯繫起來,堅持取才應本之於學校,這一點啟示了後世,致使明清時期學校教育完全納入了科舉考試制度範圍之內。
上一章| 章節列表| 下一章
按“左鍵←”返回上一章節; 按“右鍵→”進入下一章節; 按“空格鍵”向下滾動。
章節數
章節數
設置
設置
添加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