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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第三節唐代科舉考試的手續

中國古代考試制度 郭齐家 1210 2018-03-20
唐代參加科舉考試的考生,來源有二: 一是“生徒”,即當時在中央官學與地方官學上學的在校生。只要他們在學校內考試合格,便可以直接參加朝廷尚書省主持的考試,也稱為省試。 二是“鄉貢”,即不在學校上學的社會知識青年欲參加科舉考試的,可以向所在州、縣官府報考。 報考辦法是:每年仲冬(農曆十一月),中央官學和州縣學館把通過校內考試合格的“生徒”名單報送至尚書省。 “鄉貢”則由各人帶自己的身分材料、履歷證書向所在州、縣報名。州、縣逐級對他們進行考試。合格者由地方官長史舉行鄉飲酒之禮餞行,然後送至京城長安參加尚書省的省試。無論“生徒”或“鄉貢”,送至尚書省報到後,均須填寫姓名履歷及具保結(有擔保人),由戶部審查後,送考功員外郎考試,自開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起移試於禮部。禮部命題考試的時間,大約是每年暮春(農曆三月)。所以當時有“槐花黃,舉子忙”之諺,蘇東坡後有“強隨舉子踏槐花,槐花還似昔時忙”之詩。省試發榜後,合格者再參加吏部複試,吏部發榜後,合格者才可授官。簡單地說,報考的步驟是:鄉試(州、縣考試)——省試(尚書省禮部考試)——吏部複試。

唐朝廷規定,觸犯過大唐法令的人、工商之子以及州縣衙門小吏不得參加科舉考試。如將上述不合格的士人推舉到尚書省應試的,無論是學校的祭酒還是地方官長史,都要受罰。所以《新唐書·選舉志》說:“凡貢舉非其人者,廢舉者;校試不以實者,皆有罰。”唐律對此有具體規定:“諸貢舉非其人,及應貢舉而不貢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考校課試而不以實,及選官乖於舉狀,以故不稱職者,減一等。”為了確保科舉考試的公正,有的皇帝微服私訪,多方聽取意見,考察科舉考試之得失;有的皇帝親自出題,主持考試;有的皇帝親開制舉,不許舉人稱門生於私門而不知有朝廷和皇帝。 唐代科舉考試起初由吏部考功員外郎主持,後因吏部考功員外郎是從六品上,地位較低,不便主持全國規模的科舉大考,開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詔定由禮部侍郎主持,禮部侍郎正四品上,從此科舉考試改由禮部掌管,禮部對朝廷、皇帝負責。科舉考試管理權的轉移,主司品位的提高,也相對的提高了科舉考試的權威性、嚴肅性和感召力。而且考試於禮部,銓選於吏部,也可以起到分權制衡的作用,禮部、吏部兩部可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共同對朝廷、皇帝負責。

唐代禮部下設貢院,考試、閱卷等均在貢院舉行。主持省試的官員稱作“知貢舉”,泛稱作“主司”、“主考”、“主文”和“有司”等。皇帝有時也臨時使職差遣,如以兵部侍郎、門下侍郎、戶部侍郎、中書舍人、國子祭酒、尚書右丞、太常少卿、吏部尚書、左僕射、工部侍郎、左諫議大夫、黃門侍郎、御史中丞、刑部尚書等官員充任主考官。 省試一般在京師長安舉行,但也有例外,如肅宗時正當安史之亂,士人流離,交通斷絕,省試分於幾處舉行。代宗時,值全國廣遭水旱災荒,禮部侍郎賈至知貢舉建議省試分別在京師長安、東都洛陽兩處舉行,故當時便稱知貢舉為“知兩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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