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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第五節歷史上第一次驛夫起義

中國古代驛站與郵傳 臧嵘 916 2018-03-20
隋唐時期,在各種驛裡服役的人,一般叫做“驛丁”、“驛夫”,或稱“驛卒”、“驛隸”。從名稱來看,他們的身份比較低下。前面已提到其中的一種水驛中的“水夫”生活相當艱苦,“辛苦日多樂日少”。陸路上的驛丁,也同樣受到煎熬。他們在烈日之下,在寒風凜冽的冬天,在傾盆大雨之中,都毫無例外地要身背文書袋,匆匆奔馳在驛路上。敦煌有一幅晚唐時期題為《宋國夫人出行圖》的壁畫,就描繪了當時驛使身背布袋的形象。他們日常的任務很繁重,除途中奔跑著傳遞文書外,還要兼管掃灑驛庭等事。 更難以忍受的是當時郵驛通信制度很嚴。在唐朝法律中把郵遞過程中的種種失誤的處罰,都規定得很細。稍有差錯,便要受到嚴厲的處置。唐朝規定,驛長應負有若干責任,首先必須每年呈報驛馬死損肥瘠,呈報經費支出情況。若有驛馬死損,驛長負責賠償;若私自減去驛站人員和馬匹,則“杖一百”。對驛丁的處罰更嚴。唐朝規定,驛丁抵驛,必須換馬更行,若不換馬則杖八十。唐律還規定,凡在驛途中耽誤行期,應遣而不遣者,杖一百;文書晚到一天杖八十,兩天加倍,以此類推,最重的處徒罪二年。假如耽誤的是緊急軍事文書,則罪加三等。因書信延誤而遭致戰事失敗則判處絞刑。唐律對文書丟失或誤投,也有很重的處罰。 《唐國史補》曾記載一個負責簽發公文的員外郎的官,他處理一個從河北發配到嶺南的囚犯的文書,本應向河北、嶺南兩處發文,因夜間疏忽,只發了嶺南一地,河北未發。事發之後,這個員外郎遭到了免官的處分。洩密應受到更嚴厲的處分,唐律規定,洩露重大機密者處以絞刑,私拆書信杖六十至八十。

驛丁中,大部分是被迫服勞役的百姓,也有一部分是各種犯法的囚徒。這些人本來就倍受封建制度的壓迫,罰配到邊遠地區充當驛戶。唐朝中期以後,郵驛制度開始混亂,一些貪官污吏利用驛傳任意剋扣驛丁的口糧,使他們的生活更為艱苦。唐武宗時候,終於爆發了肅州(治所在今甘肅酒泉)地區我國歷史上第一次驛丁的起義。這次起義為首者汜(〔si巳〕國忠、張忠都是亡命的囚犯。他們從肅州一直打到沙州,一路上得到各驛戶的支持。政府得不到情報或得到的是假情報,倉皇不知所措,起義軍卻“張皇兵威”。因為平時他們都是快馬快步,“千里奔騰,三宿而至”。唐政府損兵折將,給統治者很大震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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