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科普學習 中國古代的賦稅與勞役

第18章 第三節唐中葉以後的勞役及其向貨幣稅的轉變

公元780年,楊炎實行兩稅法改革。兩稅法把租庸調中的“庸”和“調”都改為以貨幣繳納。庸原來是以絹和布代役的,是用實物代替勞役。現在改庸為貨幣繳納,實際是把勞役稅改為貨幣稅了。這一改革是唐代商品貨幣關係發展的反映。國家所需要的活勞動,採用強迫徵調的勞役的方式,無論在效益上還是在民心上,都不如採用僱傭勞動好。當時著名的理財家劉晏,在他的漕運改革中,已經開始利用僱傭勞動代替徭役勞動。將勞役改為繳納貨幣,國家用所得貨幣僱人服役,當時已經有了可能。因為土地兼併的發展,使許多農民喪失土地,成為流民,社會上僱傭關係已有相當發展。兩稅法改勞役稅為貨幣稅,正是適應這種客觀情況的表現。 兩稅法雖然包括了役金,但以後徭役的徵發並未廢除,統治者為了其自身的利益,從來就不惜對人民進行雙重剝削,既徵了包括庸金在內的兩稅,又徵發徭役。

到了宋代,兩稅和徭役則正式分開。宋朝兩稅僅為田賦,不包括丁錢與徭役。兩稅之外,百姓還要負擔徭役。宋代徭役有兩類:一是職役,一是雜徭。職役的任務是做地方下級官吏,主要有主管官府財物的衙前;負責督徵賦稅的里正、戶長、鄉書手;逐捕盜賊的耆長、弓手、壯丁;傳達敕令文書的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以及負責州縣雜務的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縣州雜職、虞候、揀、掐等等。雜徭則為臨時性差役,稱為“夫役”。如在地方上修路、治水、修造官府私第等。在春天徵調的叫“調春夫”;應付緊急需要而徵調的叫“調急夫”。宋代把民戶按家資分為九等,各種職役由一、二、三、四等戶輪流承擔。下五等戶為貧困戶,免役;官戶(又稱官僚形勢戶,包括貴族、官僚)也不服役。以戶等定差,派遣勞役,這就是宋代的差役制。宋代徭役以衙前最重。衙前起源於唐代,當時禁軍與藩鎮軍中有衙內軍與衙前軍之分,衙內軍是皇帝及藩將的親衛軍,衙前軍是皇城及藩將管轄地內外的警衛軍,以後衙前軍只做倉庫運送的警衛。到宋朝,衙前役仍為管理州郡的倉庫,搬運官物,迎送官吏等。管理官物不僅要負擔所需費用,如有丟損,還要賠償,衙前戶常常因此破產。富戶往往買通官府,採取各種手段,把衙前役推到三、四等戶甚至五等戶以下貧民身上。雜徭也大都派遣到貧民頭上。繁重的徭役,既影響農業生產,也加劇社會矛盾。貧民紛紛棄田逃亡,以避重役。改差役為僱役,逐漸成為普遍的要求。早在宋真宗末年(公元1022年),就有人論列差役制的弊端。到宋神宗時期,變差役為募役的呼聲更高了。王安石變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在熙寧四年(公元1071年)推行免役法,即變差役為僱役。免役法(又稱募役法)的主要內容是:原來承擔差役的民戶,按戶等出免役錢,不再服役。政府用所收入的免役錢僱人充役。原來不承擔徭役的官僚形勢戶及女戶、單丁戶、未成丁戶,僧道戶和城市的上五等戶,也按其田產數量減半出“助役錢”。免役錢的徵收數量,根據各州縣所需僱值多少確定,並要多收20%,稱“免役寬剩錢”,供災荒年份僱役之用。熙寧十年(公元1077年),雜徭也改行僱役,應役者可以充役,也可以出錢免役,稱“納夫錢”或“免夫錢”,每夫每日出錢300—400文。

免役法由於觸犯了官僚形勢戶的利益,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大官僚現在也要納“助役錢”,這就激起了他們對免役法的猛烈反對。宋神宗死後,宋哲宗繼位,司馬光為相執政,於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廢止免役法,恢復差役法。由於差役法的恢復不得人心,以至當時“天下皆思僱役而厭差役”(蘇轍:《欒城集·三論分別邪正劄子》)。哲宗紹聖元年(公元1094年),變法派重新上台,又恢復了僱役法。以後僱役、差役彼興此廢,或差僱並行,依社會各階級、各階層之間矛盾鬥爭形勢的變化而變化。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南宋,百姓“一充役次,即便破家”(《宋史·食貨誌上六》)的情況始終未能改變。可見,由勞役稅向貨幣稅轉化,不僅取決於經濟條件,同時也受階級鬥爭情況的影響。

元朝徭役包括兵役、職役和雜泛差役。元代兵役實行軍戶制,為兵之家稱為軍戶,世代為兵。軍戶或按貧富確定,如規定富戶每戶出一人為兵,貧戶二三戶出一人為兵;或按男丁數量確定,如有的地區規定20丁出一兵;或按戶數確定,如以20戶出一兵。軍戶有四頃地的免役權和雜泛差役的免役權。但兵士的一切裝備、糧餉、路費均由軍戶自理,所免賦役,遠遠不能抵充所需費用。貧困軍戶不得不典賣田產,甚至賣兒鬻女以充役。軍戶服兵役是終身製,有的遠戍邊鎮,多年不得回歸,直至老死行伍。有的一家出三四兵,致使家無丁夫,農田盡廢。元代職役是宋代職役的繼承和發展。職役主要有為國家郵傳驛遞服務的各種“站役”;為國家製造軍器和手工業品的“匠役”;維護地方治安的騎弓手;催辦錢糧、科派雜役的鄉里正、都主首、社長和管理倉庫的庫子;路、府、州、縣等官衙中的雜職公差如侍候公堂的祇候、看管牢獄的牢子等。元代的職役也是百姓的一項沉重負擔,如承擔站役的站役戶,雖然也有四頃地的免役權,但要負責供應郵傳、驛遞及過往官吏使臣的飲食及馬匹、車船交通工具等項費用,往往也被折騰得傾家蕩產。元代的雜泛差役是指臨時徵調的築路、修城、營造官府、運送糧草等夫役或繳納的銀、鈔、車、馬等錢物。元代也有僱役制度,是指應役者本人出資僱人代役,軍戶只限丁單而財力充實人戶可以僱人代役,丁多人家不許傭僱。職役的僱役,只在至正年間(公元1341—1368年)行於浙右一帶,作用範圍極為有限。

明代規定16歲成丁,開始服役,60歲免役。徭役有三種:一是里甲之役,以戶計徵。明時百姓以110戶為一里,推其中丁糧最多的10戶為里長,剩下的100戶,每10戶為一甲,推甲首一人。每年由里長一人和甲首一人,率一甲之戶應役,10年輪流一次,主要負責催辦一里的稅糧、傳達官府命令、編排各種差役等。二是均徭之役,以丁計徵。由里甲根據丁力資產厚薄,分別等級,以定差役輕重,所以稱為“均徭”。均徭主要是供官府役使的差役,親身服役或僱人充役的,稱力差;由民戶供給或以貨幣代輸的如歲貢、馬匹、車船、草料等公用之物,稱銀差。其後力差也多以銀代輸,所以銀差範圍日廣。三是雜泛之役,又稱雜差,為臨時派遣的徭役,如興修水利、修築城池、宮院及為地方政府充任各種雜役等。

明中葉,由於土地兼併,賦役不均,階級矛盾激化,國家財政收入減少,促進了賦役制度的改革。明神宗萬曆九年(公元1581年),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實行賦役合一,將各類徭役,隨田賦一起徵收。按田地、丁額均攤,並一律徵銀。這就把徭役合併到田賦之中,將徭役稅變成了按田畝徵收的貨幣稅。從而完成了中國歷史上一直發展著的勞役稅向貨幣稅的轉化過程,結束了沿襲2000多年的勞役稅、實物稅、貨幣稅並行的賦役制度,勞役制從此開始消失了。 清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在一條鞭法的基礎上,又實行攤丁入地改革,徹底取消丁銀,將丁銀即人頭銀全部攤入田畝。丁銀原是百姓(16—60歲)向國家提供的徭役的折銀,丁銀以貧富為差,分上中下三等徵課。丁銀之外,尚有“差徭”即力役之徵。攤丁入地,將丁銀並歸田畝徵收,從此明文規定納地丁銀之民,名義上不再服徭役,“官有興作,悉出僱募”,從而徹底取消了幾千年來壓在人民頭上的強迫徭役。農民從此不再服勞役,封建國家對勞動者人身控制進一步削弱,勞動者有了更大的人身自由。攤丁入地免除了城鎮工商業者的丁銀,有利於工商業者的財富和資金的積累,這一切,在客觀上有促進資本主義萌芽發展的積極意義。

但是,封建統治者對人民的剝削決不會就此滿足於一種形式。雖然攤丁入地,賦中已經有役,但各地官府無償徵調民夫的現像在攤丁入地後仍然存在。賦外之賦,役外之役,仍然不時地加在勞動人民頭上,人民群眾並沒有完全擺脫徭役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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