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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第二節商品專賣制度

中國古代商業 吴慧 2200 2018-03-20
“山海之利,謹守勿失”,對資源性的主要商品由國家實行專賣,與“常平斂散,重在民食”——由國家管理糧食貿易、穩定糧食價格,以及“省察市肆,貪佞必斥”——由國家通過行政管理,取締不法奸商,可並稱為國家對商業的管理體制的三大支柱。 主要商品的專賣本是一種理財方法,與重農抑商既有聯繫,是抑商政策中的一個內容,但也有區別,在抑商政策被擱置後,商品專賣仍作為一項重要製度廣泛推行。 商品專賣肇始於春秋時管仲的“官山海”政策——鹽鐵專賣,此時重農抑商政策還未產生。商鞅抑商政策的“一山澤”,即仿自管仲的鹽鐵專賣。桑弘羊的“籠鹽鐵”,是對管仲、商鞅之法的直接繼承。漢以後,鐵以徵稅為常,堅持實行專賣的就是食鹽;唐後期茶、酒又先後列入專賣的範圍。宋代除鹽、茶、酒為主要專賣商品外,對醋、香藥、礬也實行專賣。元代鹽茶酒醋的專賣,控制更過於宋,鐵亦在官營之列。明清時期,酒退出專賣,開放私營;茶的專賣已日趨鬆弛(僅嚴於邊境易馬之茶),課稅不重,最後終於廢止專賣;鐵,於明初准許民間開礦冶煉出售,而徵其稅;一直實行專賣不肯放手的就只鹽一種。

專賣制度是財政和商業的結合,其早期的推行者認為,從工商業經營中來取得財政收入,勝於強制性的直接加重農民負擔的加賦增稅。 “無籍於民,去其促迫”。寓稅於榷(專賣),你買我賣,形式上並無徵籍,取之無形而人不知,是較高明的理財方法(見《管子·海王》),有別於單純的財政聚斂。專賣自鹽鐵開始;取其為生活、生產所必需,“因民之所急而稅之”(《新唐書·食貨志》),銷售面廣,略為加一點價,就可增加很大的稅入。自桑弘羊起又增加酒的專賣,與鹽不同,酒屬奢侈性消費品,因民之所靡而稅之,為選擇專賣品開創了另一項原則。鹽、酒的加價是一種“隱蔽稅”,但要真正做到“見予之形,不見奪之理”(《管子·國蓄》),“人不知貴”,“人不怨”,關鍵還在於取之要有節,即加價適當,不能太多,管仲、桑弘羊、劉晏都很注意這一點。

早期的買賣都採取民制(或官制)、官收、官運、官銷的形式,可稱為直接專賣、完全專賣,或簡稱為官賣法,如管仲、商鞅、桑弘羊的鹽鐵專賣即是。到劉晏時,鑑於官賣法中存在的問題(官府廣設機構,人員開支大;徵用舟車和勞役進行運輸,太勞百姓;住戶分散,不便於深銷到農村),進行改革,在食鹽專賣中推行了民制、官收、商運、商銷的間接專賣、局部專賣制,由於將鹽就場轉賣給商人,再由商人分銷各地,故又稱就場專賣。從商鞅、桑弘羊直到劉晏,商品專賣在不同程度上與抑商政策聯繫在一起,富商大賈從鹽鐵或食鹽的經營環節上被全部或大部分排除出去,“榷鹽之利得於奸商,非得之食鹽之民”(指劉晏)。這是封建社會初前期專賣制度的特點。進入封建社會中期——宋,商品專賣大為推廣,但已不排斥私商,在越來越多的場合下允許私商參與其事,商銷與官賣並行,而商銷在範圍上往往超過官賣,並有許多鬆動變通的形式琢磨出來(如撲買制,分攤榷鹽、酒、茶錢於兩稅或屋稅之上以及開中法、入中法等等)。官商分利,專賣制度仰仗巨商推行,與抑商政策已經脫鉤,專賣收入往往少入於官而多入於私。到晚明和清代,封建社會的末期,官府進一步把專賣商品放給特許商人,委託其經營(購、運、銷),而坐收其利。這種做法,其實於茶葉專賣中早在北宋末即已實施(官不收茶,坐取淨利),但在食鹽中卻是行之較晚。如萬曆末開始實行、清代廣泛採用的食鹽的“綱法”,才更多地假手於商人:官不收鹽而由民制、商收、商運、商銷。這是專賣制度中又一種更新的形式,可稱為“商專賣制”或“委託專賣制”。其專商世襲、各有引界的內容,是茶葉專賣中所沒有的,屬商專賣制的高級形式。官商共利(“商”指正稅商人,世襲的特權商人),唯以排斥正當商人的經營為務的這種商品壟斷政策,已盡失限制富商豪民的抑商政策的原意了。

專賣制度作為一種理財方法,在不同條件下應用,為不同的政策服務,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如果當時政權掌握在新興階級或進步階層(集團)手裡,為進步的政策(如抑商政策)服務,“取之於民”有個限度(加價合理、徵稅適當),而能以收入的相當部分“用之於民”,為國家的統一事業,為鞏固邊防、支持民族自衛戰爭的正義事業,為興修水利、賑濟災荒等公益事業,提供經濟上的保證;同時,專賣制度集權於中央,吏治比較整肅,注意懲治貪污不法行為,這樣,專賣制度主要就利大於弊,無可厚非。管仲、商鞅、桑弘羊、劉晏等人推行的專賣政策就可列入這一類型。反之,政權掌握在保守腐朽勢力或豪門壟斷集團手裡,政治腐敗、沒落的統治者向農民增稅不足,就又加上商品專賣,單純地以此作為聚斂銀錢的生財之道,高價、重稅,取之無節,而不肯多幹有利於人民之事。在各個時期裡,或是以中央集權之名,謀權宦巨室之利,專賣收入主要用於統治集團的窮奢極侈的消費上面;或是權力下移,地方擅變制度,以求贏資,猾吏從中舞弊,以求中飽;或是暗中和奸商勾結實行官商分肥以至公開地把專賣權讓給豪商,容其世業壟斷;在這種情況下,專賣制度的積極作用就會消失,而變成搜括的工具。專賣商品質次價昂,低進高出,強制生產,硬性攤派,壓榨勒索,百弊叢生,小生產者和消費者、正當的商業經營者都大受其害。王莽的鹽酒專賣,唐後期和北宋末蔡京的鹽茶專賣,元代的專賣,明清食鹽中的綱法就屬於後一類型。總之,評價專賣制度實行效果的好壞,要看是否正確地處理了財政與商業的關係,取與予的關係。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刀切、絕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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