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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第三節商業集團的形成,新型商人的興起

中國古代商業 吴慧 2248 2018-03-20
封建末期的明清時期,商業資本積累空前巨大。各地商人形成許多大大小小的地區性商幫,主要如徽商、晉商、閩商、廣商、寧波商、洞庭商、龍遊商、江西商、山東商、陝西商,合稱“十大商幫”。商幫是古代的商業集團,比單個經商具有更大的活動能量。 由同一地區外出經商形成商幫,其經濟上的原因主要是有的地區山稠田狹,人多地少,農業發展餘地有限,多餘人口不得不向商業方面去找出路。開始時是利用當地原料(竹、木、土)製作手工業品向外推銷,或經營本地區的特產(茶、果、木以至絲綢、池鹽),行賈他鄉,後來進而販運四方物資,形成巨大商幫。徽商、晉商、龍遊商、洞庭商即屬於這種類型。也有的地區本身商品經濟較發達,資源(棉花、茶葉、毛皮,以至糧食)較豐富,有大量的手工業品(主要是紡織業以及製瓷業)和剩餘農副產品需向外尋求市場,就在這樣的物質基礎上經營商業,積累資本,形成商幫,再不僅以原來的推銷當地產品為限。山東、江西、陝西商屬於後一種類型。也有的商幫興起和對外貿易有關(廣商、閩商、寧波商)。商幫經營的最主要的是專利商品茶和鹽;棉布、糧食、手工業原料(棉花、絲)和各種地區性的特產品以及舶來品,也無不販運。大的商幫綜合經營各種行業,構成一個整體。如與山西商人並稱為秦晉大賈的陝西商人,輸粟於邊塞(開中)、治鹽於淮揚、河東,販佈於吳越,運茶於川蜀。徽商、晉商也莫不如此。晉商是,“服賈於京畿、三江、兩湖、嶺表、東西北三口,致富皆在數千里或萬餘里外”(《五台新志》卷二《生計》)。真是走得夠遠了。

商幫中富商大賈固然不少,且占主導地位,但從人數上看,為數更多的還是中小商人。他們大都是以大戶的錢,領本或貸本經商,也有的是宗族合夥,同宗之人湊錢做本。還有許多是三年學徒期滿,受僱於同鄉大商人,當伙計,徽州一家資20餘萬的商人大小伙計就有百十餘人。商幫在外經商,有事會合,上賈居上座,中賈次之,下賈只好隨侍在側。身份不同也就是階級的不同。可是商幫採取全鄉經商,集體遷徙,同族、戚友帶一批的形式,以鄉土性、宗族性的紐帶把大家拴在一起,再加替同鄉同族辦些公益性的事,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商人內部的階級差別。 商幫——商人的集團化,聯合起來,資本足,行業多,規模巨,聯繫廣,遠程“輻射”,多角經營,機動靈活,自我調節,減少風險,增高效益。在一定的組織形式下——如會館,又有利於對外競爭,對內團結。這樣,力量既大,積累就快,明清商人的商業資本(尤其是清前期)之遠過於前代,與商人之成幫也有一定的關係。所以它確屬新事物,是明清商業發展中的一大特色。

明清商人中還有一個新的特色是,在舊式商人的趨於特權化的同時,一種新型的商人也在興起。這是商人階層的又一次分化。 明清時代,由於封建政府將專賣商品和某些官營商業假手於商人經營——如晚明和清代食鹽實行“綱法”下的鹽商,清前期的洋銅商,受委託壟斷外貿的洋商行商,這就扶植了許多顯赫一時的特權商人,這些商人實代表官府利益,官商互為表裡,致有“官商”之稱。過去沒有這麼多威勢大的特權商人,他們是明清的特產。有高度封建壟斷性的特權商人,往往強化了商業資本與土地、高利貸三結合的格局,加強了傳統的封建地主制經濟。即使尚無特權的富商大賈,其多數人也是熱衷於買土地、放高利貸,依托官府,謀求官職,在政治傾向上與特權商人屬同一類型。他們都是和封建政權同呼吸共命運的人,維護舊制度的保守勢力。

明中葉後至清代,另一部分與土地、高利貸較少(或沒有)聯繫、不具有封建政府所給予的特權、也不與官府多打交道的民間的中等商人,以至富商大賈中的一部分開明人士,則開始與生產結合,將商業資本投向生產領域,而不是投向土地。商業資本與生產結合,形式有多種。一是商人充當包買主,組織小生產者在家內生產。如清代南京蘇州絲織業中出現的由商人開設的“賬房”,即是擁有大量資本、原料、織機的大包買商的總會計處,無甚資本的小機戶則是被商人控制的小生產者。此外,在佛山的鐵釘、土針業,景德鎮的瓷器的紅爐業中也有包買主制。二是商人充當雇主,僱工生產,但生產環節並不是獨立核算的單位,僱工的工資統一由商號發放。這在農產品加工中最普遍,從礱〔long龍〕、磨直到油、醬、酒、醋都有商人雇主制,多半是前店後廠,單設作坊也是附屬的,不獨立的。大者如蘇州棉佈業中的踹房、陝西終南山的木場,也屬於這種形式。三是商人投資,開設獨立核算的紙槽、糖房、木廠,以至設廠開礦、冶鐵、鑿井、煮鹽。這些都是獨立的手工業工場,是商人與生產結合的形式的進一步發展。四是商人租地僱人種植茶、果、木、蔬菜、藥材,培育香蕈、木耳等,並與加工、運銷聯在一起。這不是手工業,而是以商品性農業為經營對象,商人支配生產,使用了非依附性的、自由的僱傭勞動,而且不是臨時性的季節性的僱傭勞動,這種種形式,正孕育著一種新的生產關係——資本主義萌芽,為商業的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新起的工商業者或亦農亦商的經營者,和與土地、商業、高利貸三結合的、與官府緊密聯繫的舊式的封建商人分屬兩種不同的類型。他們和較大規模地開發自然資源,和較為複雜的組織管理工作,和較先進的生產方式(資本主義)聯繫在一起,有其一定的歷史進步性。和春秋戰國時期新興的自由商人有過歷史的進步性類同,在封建社會末期社會制度發生巨大變化的轉折關頭,商人階層中又分化,產生出一部分順應歷史發展方向的新興力量。這部分力量也正聯合起來,嘗試參加一定的政治派別,進行反封建的鬥爭。明末的東林黨中,就有不享有封建特權,與官府少有結納的中小商人以至較大的商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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