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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詞的產生

在中國詩歌史上,能夠和唐詩並稱雙璧的,是宋詞。 詞是一種新興的文學體裁,它與詩有千絲萬縷的聯繫,“剪不斷,理還亂”;它和詩有太多的相似之處,如果從廣義的角度看,它們根本就是一家,但是,它又與詩有著非常明顯的不同,就像國畫中的工筆和寫意,從大處講,都是國畫,但無論是材料、技法,甚至審美理想和審美趣味都有很大的區別。 詩歌在唐代,已經走到了極致,尤其是近體詩,可以說已經是集詩歌的大成,精美絕倫了,但是,它的一些弊端也就因此表現出來了: 第一,過分的雅化。唐人對詩歌的意境、興寄、格律、典麗非常講究,就連比較通俗的“元和體”詩歌都會遭人詬病,再次一點的,就直接被稱為“打油詩”了。 第二,句數和字數的嚴格規定,使其變化較少,尤其是與音樂的配合會顯得單調。

這種格律精嚴的近體詩,有一點像西方歌劇中的詠嘆調,美則美矣,但不是一般人玩得起的,在民間,大家喜愛的還是比較通俗的民歌、小調一類的東西。 在隋代,就已經出現了一種新的歌曲形式,它不像近體詩那樣嚴格地規定必須為四句或八句,每句必須為五字或七字,但又不像古體詩那麼自由;它有許多種表現形式,每一種也都有固定的程式和曲調,字數和句數也有嚴格的規定,但是形式很多,長短各異,給人以很大的選擇空間,而且它有一個最大的特點,是一定要入樂歌唱的。這種新興的歌曲形式,叫“曲子詞”,簡稱為“詞”。 當詩歌在唐代發展到極盛,其實也就是極度規範的時候,它和音樂的矛盾也就進一步地激化了。 整齊的五、七言句式,固然限制了音樂的發揮,但是,只要我們不堅持認為唐詩是一字一音的,這種限制實際上是並不嚴重的,音樂照樣有非常廣闊的發展空間。真正對音樂和演唱形成製約的,是句數,是“選詞配樂”的演唱方法。

我們都知道,構成樂曲的最基本單位,除去“動機”以外,就是樂句。若干個樂句構成樂段乃至樂章或整個樂曲。當一首歌需要把某種情感表現得淋漓盡致的時候,往往需要反复詠唱,那麼,樂句的多少就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但是,當詩歌在唐代被格律化以後,最習見的是五絕、七絕、五律、七律四種,它們分別是四句或八句,因此無論每一個樂句如何變化,一首歌一般都只有四個或八個樂句,後人說“詩又不勝方板”,指的大概應當是這種情況。 要解決這個矛盾,如許多人所說的添加“泛聲”“虛聲”“和聲”等等都是不行的,唯一的辦法是增加句數。最簡章的辦法是“疊句”乃至“重章”。王維《渭城曲》被演為《陽關三疊》,就是因為原詩只有四句,不能完全表達朋友之間那種依依惜別之情,所以把有的詩句一疊再疊,也就是一句詩反复唱兩遍,說白了,是為了增加句數,給音樂的創作留下更多的空間。

那麼,古已有之的齊、雜言詩,字數句數均無限制,不是很符合作為歌詞的條件嗎?確實,它可以達到一唱三歎的效果,也給音樂的創作留下了廣闊的空間,但是,它的過分自由,沒有規律,又使它不便歌唱。 詩歌的演唱,有“由詞定樂”和“選詞配樂”兩途。 所謂“由詞定樂”,是指先有了詞,再根據詞的長短、平仄、句讀、情緒等等因素為之配樂;所謂“選詞配樂”,是指先有了曲調,再選取相應的詩歌與之相配。如果是“由詞定樂”,即先有歌詞,再根據歌詞作曲,那麼,詩的字數句數的多寡是沒有關係的,但是,如果這樣,除少數詩歌以外,每一首詩都得重新作曲。如果是“選詞配樂”,那麼,採用同一曲調,歌詞的形式應該差不多,而過分自由,沒有規律的古詩,是很難採用現成曲調演唱的。

隋、唐時期出現的曲子詞,正是為了既滿足不同詞牌字數句數自由,而同一詞牌又在字數句數乃至平仄韻律上都有嚴格規定而產生的。它最大的好處是旋律寫作自由,絕不“方板”,而又完全滿足了人們“倚聲填詞”,即一般人只管作詞,而演唱者都可按固有的曲調演唱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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