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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前言

正義論 约翰·罗尔斯 3960 2018-03-20
在提出關於正義的理論時,我試圖把過去十幾年中我所撰寫的論文中的思想集中起來,使之成為一種條理分明的觀點。這些論文所討論的全部問題又一次被提了出來,而且一般都更為詳細。為了使這一理論圓滿無缺,對另一些問題也進行了討論。對這一理論的闡述共分三編。第一編涉及了《正義即公平》(1958年)和《分配的正義:補遺》(1963年)中所討論的範圍,而第二編的三章則分別相應地討論了《憲法自由權》(1963年)、《分配的正義》(1967年)和《非暴力抵抗》(1966年)等問題,但有多處補充。最後一編的第二章涉及了《正義感》(1963年)方面的問題。除幾個地方外,這一編的其他各章與已發表的論文並不對應。雖然主要思想基本上相同,但我試圖消除論據上的前後矛盾,並對許多論點予以充實和加強。

下面也許是我對本書目的所作的最好說明。在近代很大一部分道德哲學中,主要的系統理論一直是某種形式的功利主義。原因之一是,有一大批才華橫溢的作家都信奉這種理論,他們建立了一個無論在廣度或深度方面都真正令人難忘的思想體系。我們有時忘記了休謨、亞當·斯密、邊沁和穆勒這些大功利主義者都是第一流的社會理論家和經濟學家,他們的道德學說是為了滿足他們廣泛興趣的需要和配合一種全面的安排而提出來的。批評他們的人往往是在一條狹窄得多的戰線上對他們進行批評,指出了功利原則的難解之處,並提到了這一原則的含義與我們道德感情的矛盾。但我認為,他們並沒有能夠創立一種切實可行的系統的道德觀來反對功利原則。結果,我們往往似乎不得不在功利主義與直覺主義之間進行選擇。我們最後的落腳點很可能就是一種變相的功利原則,雖然這個原則在某些特定方面已經由於直覺主義的製約而受到了限制。這種看法不無道理;我們也沒有把握可以提出更有道理的看法。但這並不成為不去一試的理由。

我一直努力去做的就是把以洛克、盧俊和康德為代表的傳統契約論加以歸納,並將它提升到一個更高的抽象層次上來。我這樣做是因為我希望這個理論能夠得到提高。從而不再留有通常被認為是比較明顯的致命缺點。此外,這個理論似乎對正義提供了另一種系統的說明,這種說明要比傳統的佔支配地位的功利主義來得高明,或許我認為是這樣。由此而產生的理論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康德哲學的性質。誠然,我必須承認,我所提出的這些觀點並無任何獨創之處。主要的思想是古已有之,也是眾所周知的。我的意圖是要用某些簡化的方法把這些思想組織成一個總的體系,使人們能夠領會它們的全部含義。如果本書能使人更清楚地看到包含在契約傳統中的另一種正義觀的主要結構特徵,並指出對其進行深入研究的道路,那麼,我寫本書的意圖也就全部實現了。我認為,在所有的傳統觀點中,只有這種正義觀最接近於我們對正義的深思熟慮的判斷,並構成民主社會的最合適的道德基礎。

這是一本巨著,這不僅表現在它篇幅宏大。因此,為了使讀者更易於理解,這裡要說幾句話作為指南。第一章第1-4節介紹了關於正義理論的基本的直覺概念,由此出發,可以直接討論第二章第11-17節中適用於體制的兩個正義原則,然後在第三章全章對原始狀態予以說明。如果對優先問題這個概念還不熟悉的話,瀏覽一下第8節可能證明是必要的。其次,第四章的若干部分,如關於平等自由權的第33-35節,關於自由權優先的含義和康德的解釋的第39-40節,對這一理論進行了最充分的描述。至此,這些內容佔去了全書大約三分之一的篇幅,並包括了這一理論的大部分要點。 然而,如果不考慮最後一編的論據,正義理論也會有被人誤解的危險。尤其應該予以著重指出的是以下各節,即關於道德價值和自尊以及有關概念的第七章第66-67節;關於平等基礎的第八章第77節;關於自律和社會聯合的第78-79節,關於自由權優先的第82節,以及關於自我的統一和一致性的第85- 88節,這幾節全都在第九章中。這幾節再加上其他各節,仍然遠遠不到全書的一半。

各節的標題、每一章的前言和全書的索引,將為讀者了解本書內容提供方便。這一點似乎是毋庸贅言的,但我要說的是,我避免了對方法論問題進行廣泛的討論。對第9節中道德理論的性質以及第4節和第87節的理由問題,進行了概括的考慮。在第62節中還有幾句關於“善”的含義的題外話。偶爾也從方法論上提出一些看法和幾句離題的話,但就絕大部分而言,我力圖提出一種真正的正義理論。同其他理論所作的比較和對照,以及對這些理論尤其是功利主義不時提出的批評,都被看作是達到這一目的的手段。 由本書的比較基本的部分中,我沒有包括第四章至第八章的大部分,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在暗示這幾章是不重要的。或者僅僅把它們看作是應用問題。相反,我認為,對正義理論的一個主要檢驗標準,是看它在多大程度上把我們對一系列廣泛問題的深思熟慮的判斷加以條理化和系統化。因此,把這幾章的論題提出來討論是有必要的,而由此得出的結論反過來又修正了原來提出的觀點。但在這一方面,讀者有更多的取捨自由,他可以著重研究他最關心的問題。

我在寫作本書時,除了書中提到的那些人外,我還得到其他許多人的幫助。我願在這裡向其中的一些人表示感謝。有三份不同的手稿在我的學生和同事中傳閱過,我從他們那裡得到了無數的建議和批評,這使我獲益匪淺。我感謝艾倫·吉伯德對我的初稿(1964-1965年)提出的批評。他不同意當時的無知之幕的提法,為了考慮他的意見,似乎有必要把某種關於善的理論也列入本書。其結果就是以第七章中討論的概念為基礎,提出了基本的善這個概念。我還要感謝他和諾曼·丹尼爾斯,因為他們指出了我把功利主義說成是個人責任和義務的基礎這一點難以自圓其說。他們的異議使我刪去了這一論題的大部分內容,並簡化處理了這一部分的理論。戴維·戴蒙德對我關於平等問題的論述表示強烈的異議,尤其不贊成我在討論中沒有考慮地位的相關性問題。為了努力論述這個問題和其他問題,包括社會作為社會聯合中的社會聯合問題以及自由權優先問題,我最後把自尊作為一種基本的善這樣的內容加入書中。關於政治責任與義務問題,我和戴維·理查茲進行了有益的討論。雖然職責以外的工作問題不是本書的中心論題,但我在對這個問題進行論述時也曾得到巴里·柯蒂斯和約翰·特羅耶的幫助;儘管如此,他們可能仍然不贊成我的觀點。我還應該感謝邁克爾·加德納和簡·英格利希,是他們使我得以在最後文本中作了幾處修改。

一些人對已發表的這些論文進行了討論,我很幸運得到了他們寶貴的批評意見。我感激布賴恩·巴里、邁克爾·萊斯諾夫和R·P·沃爾夫對正義的兩個原則的提出和論證所進行的討論。凡是我沒有接受他們的結論的地方;我也不得不根據他們的意見把論點作進一步的發揮。我希望,現在提出的這個理論不會再遭到他們的非難,也不會再遭到約翰·查普曼的極力反對。正義的兩個原則與我所說的普通正義觀之間的關係,與S·I·本所提出的那種關係有類似之處。我向他,也向勞倫斯。斯特恩和斯科特·布爾曼表示感謝,感謝他們在這方面所提出的建議。諾曼·卡爾對這些論文中關於道德理論的觀念提出過批評,我覺得他的批評大體上是正確的,因此,我努力使這個正義理論得到提高,以免遭到他的非議。我在這樣做時,從伯頓·德雷本那裡獲得了教益,因為他向我說明了W·V·奎因的觀點,並使我相信,關於意義和分析的概念不像我所構想的那樣在道德理論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不管從哪個方面來看,它們與其他哲學問題的相關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我試圖使正義理論不受它們的限制。因此,除某些修改外,我所遵循的仍然是我的論文《倫理學概要》中所表明的觀點。我還要對A·K·森表示感謝,感謝他對正義理論所進行的尋根究底的討論和批評。這些討論和批評使我能在許多地方改進了對問題的表述。對於希望研究經濟學家所認為的更正式的社會選擇理論的哲學家來說,他的書將會證明是必不可少的。同時,哲學問題也得到仔細的論述。

許多人都對這幾份不同的手稿自動地撰寫了評論文章。吉爾伯特·哈爾曼對最初一稿的評論十分重要,使我不得不放棄若干觀點並在多處作出根本的修改。我在博爾德哲學研究所時(1966年夏),還得到其他一些人的評論意見,有倫納德·克里默曼的,有理查德·李的,還有亨廷頓·特雷爾的;後來又是特雷爾的。我努力根據這些意見來調整我的觀點,其中也包括查爾斯·弗里德、羅伯特·諾齊克和J·N·希克勒的非常廣泛而有益的意見,他們每一個人自始至終給予了很大的幫助。在闡述關於善的見解時,我從J·M·庫珀、T·M·斯坎論和A·T·蒂莫茨科那里以及與托馬斯·內格爾的多年討論中獲益匪淺。我還要感謝內格爾幫助我弄清楚了正義理論與功利主義的關係。我也必須感謝R·B·布蘭特和喬舒亞·拉比諾維茨對修改第二稿所提出的許多有益的見解,感謝B·J·迪格斯、J·C·哈桑伊和W·G·朗西曼的有啟發性的來信。

在撰寫第三稿期間(1969-1970年),布蘭特、特蕾西·肯德勒、E·S·費爾普斯和艾米莉·羅蒂不斷提出建議,他們的批評意見是有很大幫助的。在這一稿中,我得到了赫伯特·莫里斯、萊斯諾夫和諾齊克的許多寶貴意見和修改建議;這些意見和建議幫助我避免了許多失誤,使本書的質量大大提高。我尤其要感謝諾齊克在最後階段所給予的切實幫助和鼓勵。遺憾的是,我沒有能夠處理我所得到的全部批評意見,我也完全意識到仍然存在的各種缺點;我感謝他們,是因為本書從開始到現在所取得的成果,而與由於種種可能的原因書中仍然存在的不足之處無關。 斯坦福大學高級研究中心為我提供了完成我的工作的理想場所。對它在1969-1970年給予的支持,對古根海姆和肯德爾基金會在1964-1965年給予的支持,我謹表示深切的謝意。我要感謝安娜·托爾和瑪格麗特·格里芬在最後一稿中對我的幫助。

如果沒有這些好人的善意,我是決不可能完成這本書的。 約翰·羅爾斯 1971年於馬薩諸塞州坎布里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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