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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論

正義論

约翰·罗尔斯

  • 宗教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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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0-01-01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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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中譯本序

正義論 约翰·罗尔斯 10419 2018-03-20
美國哈佛大學教授約翰·羅爾斯的一書,自1971年問世後,在西方國家引起了廣泛重視,被視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政治哲學、法學和道德哲學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該書出版之後,受到熱烈討論,被列為不少大學課程的必讀書籍之一。由它引發的各類爭鳴或研討文章,更是汗牛充棟,目不暇接。美國著名的政治學者羅伯特·達爾表示:羅爾斯的著作在英語國家立即被承認是對政治哲學的一個根本性的貢獻。一書之所以能起到如石擊水的效應,關鍵在於它打破了西方政治哲學萬馬齊喑的冷清局面。西方政治哲學的衰落已是眾所周知,專攻政治理論的學者愛·麥·伯恩斯說:在政治學說的陽光下沒有多少新東西。這充分錶明了西方傳統思辨方法構築的理論體系的困境。羅爾斯的一書則以其獨特性和思辨性令人耳目一新。

約翰·羅爾斯1921年生於美國馬里蘭州的巴爾的摩,1943年畢業於普林斯頓大學,1950年又在該校獲哲學博士學位,以後相繼在普林斯頓大學(1950—1952年)、康奈爾大學(1953-1959年)、馬薩諸塞理工學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學(1962-)任教。作為一名從大學氛圍中產生的學者,他的整個思想體系充滿了學究氣。有的評論家把羅爾斯與柏拉圖、阿奎那和黑格爾這些思想泰斗相提並論,但羅爾斯與他們有所不同。那些思想大師均著作甚豐,涉獵頗廣,而羅爾斯的主要著作只有一本。一書,洋洋灑灑40餘萬字,實際上是一本論文集。羅爾斯在前言中表示:“在提出關於正義的理論時,我試圖把過去十幾年中我所撰寫的論文中的思想集中起來,使它們成為一種條理分明的觀點。”羅爾斯最早於1951年發表了初鳴之作《適用於倫理學的一種決定程序綱要》。基本觀念的確立是《正義即公平》(1958年)。其後陸續寫出《憲法自由權與正義概念》(1963年)、《正義感》(1963年)、《非暴力抵抗》(1966年)、《分配的正義》(1967年)等。 1969年至1978年。羅爾斯在斯坦福的高級研究中心完成了對全書的整理和加工。在這20年中,羅爾斯不斷遇到來自各方面的批評和挑戰,這促使他寫出一篇又一篇的論文來完善自己的立論,反駁對方的觀點。這樣一個過程也使得一書顯得非常晦澀難懂,概念成群。為了說明一個問題,羅爾斯往往不得不一而再、而三地發掘論據。但他的前言展示了他的思想脈絡。

,顧名思義,是研討正義的。正義觀念在人類的思想發展史和社會發展史上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正如羅爾斯所說:正義是社會體制的第一美德,正如真實是思想體系的第一美德一樣(第1節)。羅爾斯把正義觀的規定視為社會發展的基石。一書共分3編9章,第一編“理論”討論對正義的界定,正義的歷史發展,正義的作用,正義的內涵以及原始狀態等觀點;第二編“體制”分析如何用第一編確定的正義原則來剖析社會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公民生活,涉及到人們社會生活的具體層面,這裡較為詳盡地反映出羅爾斯高度思辨的正義觀的社會意義和實踐意義,以及他作為一名學者提出的解決西方社會矛盾、衝突、民瘼的方策;第三編“目的”探討倫理和道德領域中的課題,涉及善、自尊、美德、正義感、道德感情、自律等一系列課題。這一編與前兩編不同,論述和分析似都與他的正義原則稍微疏遠一些。其實羅爾斯認為這一部分相當重要,如果不考慮最後那一部分的論據,關於正義的理論也會被人誤解(前言)。的確,如果一種正義原則要想在一個社會中通行,關鍵就是人們能否接受並相信它,這就牽涉到道德心理學和正義感形成的問題。如果眾人沒有一種正義的心理氛圍和文化環境,一種正義原則就不可能被接受,這就是羅爾斯所講的“正義即公平的相對穩定性”。儘管這一編的內容不如前兩編那樣新奇,但在整個理論中是不可或缺的。

正義,歷來就是一個眾說紛壇、各執一端的價值觀念。在最早的文字記錄中,正義指一般意義上的相當和正當,正義包括全部美德和完好的道德行為模式,後來正義逐漸與平等、慈善區分開來。但正義概念依然是一個寬泛的概念,不同的思想家作出不同的界定,如柏拉圖在中提出正義就是社會中各個等級的人各司其職,各守其序,各得其所。亞里士多德相信平等就是正義,但正義又分為“數量相等”和“比值相等”,前者指平均的正義,即在平等的個人之間各人的所得在數目和容量上都相等,後者指分配的正義,即在不平等的個人之間根據各人的價值不等按比例分配與之相稱的事物。休謨認為公共福利是正義的唯一源泉。穆勒斷定正義是關於人類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規則,如此等等。在當代世界,正義依然是人們爭論的中心,尤其是在社會發展迅速、矛盾突出和社會大幅度變革的時代。羅爾斯熱衷於介入正義問題的爭論,絕非出於純學術的偏好,而是響應社會的感召。正義問題的爭論之所以引起關注,也非源自人們的主觀情感,而是因為現代社會存在著大量的不正義現象,在科學技術高度發達的西方社會,不正義現象並沒有因經濟的繁榮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為社會衝突層出不窮的一個根源。羅爾斯正是在這種氛圍下致力於正義研究的,其意圖顯而易見。如果只是純學術的產物,那它就絕對不會引起這樣大的轟動。

羅爾斯對此是明確的,他開宗明義地講,正義的主題就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者說得更準確些,就是主要的社會體制分配基本權利與義務和確定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第2節)。羅爾斯把既存的主導西方社會的正義理論分為兩大類:(一)功利主義的正義觀。羅爾斯將其概述為:如果社會主要體制的安排獲得了社會全體成員總滿足的最大淨差額,那麼這個社會就是一個井井有條的社會,因而也是正義的社會(第5節)。功利主義的基本觀點是謀取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義思考問題的思路是:每個人在實現自身利益時都會根據自己的所得來衡量自己的所失,社會的幸福由個人的幸福構成,個人的原則是盡量擴大自己的福利,滿足自己的慾望,社會的原則則是盡量擴大群體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實現所有成員的慾望構成的總的慾望體系;(二)直覺主義的正義觀(第7節)。直覺主義不從個人或群體的得失思考問題,而是通過對自身的反思來達到一些基本的原則,這些基本的原則是至高無上的。可以用來衡量各種互相衝突的正義原則。直覺主義不包括其他的衡量方法,人們依靠直覺,依靠那種在人們看來最接近正確的東西來衡量。直覺主義強調道德事實的複雜性使人們往往無法解釋人們的判斷,直覺主義認為,“確定不同正義原則的恰當重點的任何更高一級的推定標準,都是不存在的。”這兩種正義觀具有明顯的差別:一種依據功利,一種依據直覺。

羅爾斯對這兩者均不贊同。但他尤其反對功利主義。他認為在現代道德哲學的許多理論中,某種形式的功利主義始終佔據上風。道德哲學是社會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礎之一,不改變一個社會占主導地位的道德哲學,使不可能改變這個社會的各種體制。從這點出發,羅爾斯便把功利主義的正義觀當作了批判對象。從事實上看,由休謨、邊沁、亞當·斯密和穆勒等人所傳播的功利主義觀念在西方社會歷來是佔統治地位的,這些觀念原則奠定了西方政治制度、社會制度和經濟制度的基礎。然而這些體制並沒有克服社會上存在的深刻的矛盾。羅爾斯是一位改良論者,他相信要改良西方社會體制,關鍵在於改變占主導地位的功利主義的正義觀。這是羅爾斯為自己確定的目標。 羅爾斯確信功利主義的正義觀存在著幾個弊端:(一)它沒有揭示自由和權利的要求與社會福利的增長慾望之間的原則區別,它沒有肯定正義的優先原則,正義否認使一些人享受較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政治交易和社會利益不能成為妨礙基本權利的理由;(二)它假定一個人類社團的調節原則只是個人選擇原則的擴大是不足取的,這裡沒有把人們將一致贊同的原則視為正義的基礎,其原則內容無法成為調節全體人的宏觀標準;(三)它是一種目的論的理論,用最大量地增加善來解釋正當的理論,而真正的正義原則是事先設定的,不能從結果來看正義與否;(四)它認為任何慾望的滿足本身都具有價值,而沒有區別這些慾望的性質,不問這些滿足的來源和性質以及它們對幸福會產生什麼影響,如怎樣看待人們在相互歧視或者損害別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嚴中得到快樂的行為(第6節)。這裡直接表現為對功利主義的批評,也間接地批評了西方社會存在的各種不公正現象,如分配不平等,慾望至上,種族歧視,貧困問題等。

既然功利主義的正義觀不敷所用,紕繆甚多,那麼應當建立什麼樣的正義觀呢?羅爾斯的觀點十分明確:“我所要做的就是把以洛克、盧梭和康德為代表的傳統的社會契約論加以歸納,並將它提到一個更高的層次上來。”(前言)因此,羅爾斯所依據的是傳統的契約論的方法。契約論在西方有著頗為悠久的歷史,近代的一些思想大家均為契約論者,如霍布斯、洛克、盧梭等人。他們的契約思想曾在西方歷史上起過震撼人心的作用,但後來時過境遷,契約論讓位於功利主義。可以說,契約論代表了一種政治上的激進主義,功利主義則意味著一種經濟上的實惠思想。在資本主義體制確立後,功利主義取契約論而代之是不奇怪的。羅爾斯重新舉起契約論的旗子,這本身就屬別出機杼。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一言以蔽之,可稱作正義即公平的理論。得出這個理論的各項原則,首先需要說明一個前提,這就是社會契約是如何產生的。這裡就必須做一個理性上或邏輯上的假設。羅爾斯把這個假設環境稱作“原始狀態”(Original Po- sition),相當於自然狀態在盧梭、洛克等人思想體系中的地位。 原始狀態純粹是理性上的設想,在實踐歷史中無法論證。羅爾斯知道這一點,他說過原始狀態是一種純粹假設的狀態(第20節)。在確定正義觀的過程中,羅爾斯常常部分地倚重於直覺主義,他表示,正義即公平這種直覺觀點將把正義的原則著作是在一種適當規定的原始狀態中達成的原始契約的目標(第20節)。原始狀態的設計意圖是排除各種歷史的和現實的因素,給出一個純粹邏輯思維的狀態,使人們產生正義原則。在原始狀態中,所有各方都是道德的主體,都受到平等的待遇,他們選擇的結果不決定於隨意性的偶然事故,也不決定於社會力量的相對平衡。但是光有原始狀態還不足以達成正義的首要原則,還必須設定其他一些條件。

為了設定原始狀態,羅爾斯進一步提出幾個核心概念:(一)正義的環境。在這種環境中人類的合作是可能的和必需的,客觀條件包括一個確定的地理區域,體質狀態和精神狀態相似,存在著中等程度的匱乏,主觀條件包括各方都有大致相似的需求和利益,各方又有各自的生活計劃,而且還存在哲學、宗教信仰、政治和社會理論上的分歧,這樣人們就既有合作又有衝突,因而需要有一些原則來指導人們決定利益劃分(第22節);(二)正當觀念的形式限制。原始狀態中的人們還得接受某些限制,這樣他們才能有效地確定和選擇原則,這些限制是,原則應當是一般性質的而不應是特指的,首要的原則必須能夠作為一個井然有序的社會的共同藍圖;原則在應用中應對每個有道德人格的人起作用,限制的條件應當是公開的,讓每個人知曉,還要賦予各種互相衝突的要求以一種次序,最後從原始狀態推出的原則應當是決定性的,在它們之上沒有更高的標準(第23節)。這裡規定了正義原則的性質;(三)無知之幕。這個概念是更為大膽的假設,以便能運用純粹程序正義的概念。原始狀態是一種假設,它要求人們擺脫現時現刻的各種感覺和知識,在現實社會面前拉上一道大幕,使人們純粹從零點開始思考正義的原則。無知之幕假定各方不知道他在社會中的地位、階級出身、天生資質、自然能力、理智和力量等情形,也沒人知道他的關於善的觀念,他的合理生活計劃和心理特徵,各方也不知道這一社會的經濟或政治狀況。因為每個人所據有的社會地位、條件或個人氣質均會影響一個人對正義原則的判斷,必須用無知之幕將它們全部隔開,這樣原始狀態才能成立(第24節)(四)推理的合理性。原始狀態的方法要取得成功,還有一個至關重要的條件,這就是必須假定處在原始狀態中的人是有理性的。所謂理性,就是人們在選擇原則時都力圖盡量推進自身的利益,他們的選擇有前後相連的傾向,他們也具有建立正義感的能力,他們努力尋求一種盡可能高的絕對得分,而不計對方的得失如何(第25節)。當然,這樣的人也是理論上假定的人,而非現實生活中的人。現實生活中的人有七情六欲,受社會及各種背景因素制約,不可能像羅爾斯在理論上假設的那樣行動。以上四方面的條件確定了原始狀態的基本屬性,由此可以演繹出正義原則。

在得出正義原則之前。還得解決人們如何達到正義原則的問題。羅爾斯首先確定一個前提:處在原始狀態中的各方都是平等的,在選擇的過程中,所有的人都擁有相同的權利,作為有道德主體;有自己關於善的觀念和正義感的人,他們彼此之間都是平等的。人們是在這樣的條件下確定正義的原則(第4節)。根據原始狀態及各項條件,羅爾斯推論出正義原則的一般表述: 所有社會價值—一自由與機會、收入與財富以及自尊的基礎——都應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價值的不平等分配對每一個人都是有利的(策11節)。 這個一般的正義觀又可分解為兩個層次,這就是羅爾斯最著名的兩個正義原則: 第一,每一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去擁有可以與別人的類似自由權並存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權。

第二,對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應能使這種不平等不但(1)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個人的利益;而且(2)與向所有人開放的地位和職務聯繫在一起(第11節)。 這兩個正義原則與羅爾斯對社會的基本結構相配套,第一個原則用於確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第二個原則用於規定和建立社會及經濟不平等。第一個原則包括公民的基本自由權等原則,與西方傳統的價值觀並無二致。爭議最大的是第二個原則,這第二個原則大致適用於收入和財富的分配,因為在社會上財富和收入的分配往往是不平等的,但這種不平等分配應對每一個人有利,於是人們使權力地位向所有人開放來實行第二個原則。第二個原則之所以引起爭議,是因為在私有製條件下,財富和收入的分配是絕對不平等的,那麼平等原則如何才能實現呢?實質上羅爾斯的重點在這裡,其改良主義的理論出發點也在這裡。 確定了正義的兩個原則之後,羅爾斯便將它們貫徹於社會基本結構。羅爾斯將社會解釋為一種互利的合作事業,其基本結構是一種公共的規則體系,它規定了一種活動設計,這種設計使人們共同行動,以產生更大數量的利益。並按照收益中應得的份額把某些公認的權利分配給每一個人(第14節)。如何使正義原則演化為具體的製度,羅爾斯提出了“四個階段的順序”(第31節),第一階段人們接受兩個正義原則的選擇;第二階段召開制憲會議,確定政治結構的正義並選擇一部憲法,設定制度,這個階段主要是確定平等的公民權和各種自由權;第三階段為立法階段,在這個階段正義的第二個原則發揮主要作用;第四階段是具體運用規範的階段,法官和行政官員把製定的規範用於具體的事務,公民則普遍遵循規範。在這個部分,羅爾斯還深入討論了自由權概念、良心平等自由、寬容與共同利益、政治正義和憲法、參與原則、法治、自由權優先性的規定等課題,較為明晰地展現了他設想的理想的政治體制和社會制度。經過這番論述,他重新表述了第一個原則: 第一個原則:每個人都應享有與人人享有的一種類似的自由權相一致的最廣泛的、全面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權的平等權利。 優先規則:正義的原則應按詞彙式序列來安排,因此自由權只有為了自由權本身才能受到限制。這裡有兩種情況:(1)不太廣泛的自由權應能使人人享有的自由權總體係得到加強,和(2)不太平等的自由權必須是享有較少自由權的那些公民能夠接受的(第39節)。 羅爾斯用這一抽象化的標準來評判現代西方民主制度,他是持一種批判態度的。他表示,立憲政體的一個主要缺點是它不能確保政治自由權的公平價值,對此現像從未採取過糾正措施,財產和財富分配上的懸殊遠遠超出了可以與政治自由權並存的程度,但卻為法律所容忍,這種缺陷在於民主的政治過程充其量只是一種有控制的競爭,政治制度中不正義的影響比市場的缺陷嚴重得多,政治權力積聚,變得不平等,得到好處的人利用國家的強制性工具和國家法律來確保自己的有利地位。經濟和社會制度中的不平等很快就破壞了任何政治平等,普選制不足以抵消這種不平等,只要政黨和選舉經費來自私人捐助,政治講壇就會受佔支配地位的勢力的控制(第36節)。羅爾斯點明了西方民主政治的基本缺點,但他沒有作更深入的分析,值的這種改良主義傾向在論述第二個原則時表述得更為清楚。 第一個原則被確定為是優先於第二個原則的,按羅爾斯的話講,這兩個正義原則是按照“詞彙式序列”排列的,即只有第一個原則被滿足後才能滿足第二個原則(第8節)。事實上,因為第一個原則已有公論,羅爾斯並沒有作什麼創造性的論述,他花了大量的氣力來論證第二個原則。在論述第二個原則時,他提出了幾項論證:(一)反效率原則。在分配上,效率原則是不包含正義原則的,因而一個人得到全部產品的分配或其他不平等分配的方式也可能是有效率的,因而僅僅效率原則本身不可能是正義的,應當尋找既有功利也是正義的分配方式,超越單純的功利觀念(第12節);(二)差別原則。差別原則通過挑出某種特殊的地位來判斷社會基本結構中的不平等問題,這將克服功利原則的不確定性。如企業家比不熟練工人有著更美好的前景,假設他們處在最初狀態,那麼怎樣證明差別的存在是合理的呢?那就必須是這些差別有利於境況較差的人。任何差別的存在,都要能夠有利於境況差的人,有利於最少受惠者;這個原則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因為如果要實施這一原則,那就意味著對西方制度進行徹底的改造,有人甚至稱之為“社會主義的”改造;(三)連鎖關係。這裡假定如果一種利益提高了最底層人們的期望,它也就提高了其他所有各層次人們的期望,當地位最不利者獲益時,處於中間狀況的人也會獲利。如果正義原則得到實現,這種連鎖關係就會實現。經過這三個方面的論證,羅爾斯又將第二個原則具體表述為: 對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應能使這種不平等既(1)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2)按照公平的機會均等的條件,使之與向所有人開放的地位和職務聯繫在一起(第13節)。 差別原則包含著某種平均主義,同時它也反映了自由主義思潮的某些傾向,最基本的就是“平等的傾向”(第17節)。差別原則意味著:(一)補償原則。即應當對出身和天賦的不平等進行補償,差別原則不等於補償原則,但它力圖達到補償原則的目的;(二)互惠的觀念。差別原則是追求相互有利的原則;(三)博愛原則。在西方社會中,與自由和平等相比,博愛處於較次要的地位。差別原則表明了一種公民友誼和社會團結。這些均為一些理想主義的原則,羅爾斯認為西方社會沒有實現這些原則,或者說沒有沿著這個方向發展。 為了指明西方社會改良的方向,羅爾斯集中在第五章討論了社會經濟制度。他先確定了“分配正義的背景制度”,這包括:(一)分配部門。負責保持價格體系具有切實的競爭能力;(二)穩定部門。負責實現合理的充分就業;(三)調撥部門。負責維持最低限度的社會保障;(四)分配部門。負責通過稅收和對財產權的必要調整,以維持分配份額的一種大致的正義性(第43節)。社會通過調節這四個部門的活動實現正義原則。 經過對政治和經濟體制的綜合考察,羅爾斯又對兩個正義原則作了完整的表述(第46節): 正義的第一個原則:每個人都應有平等的權利去享有與人人享有的類似的自由權體系相一致的最廣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權總體系。 正義的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應能使它們(1)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義的儲蓄原則,以及(2)在公平的機會均等的條件下與向所有人開放的官職和職務聯繫起來。 第一條優先規則(自由權優先):正義原則應按詞彙序列來安排,因此自由權只有為了自由權本身才能受到限制。這裡有兩種情況。 (1)不太廣泛的自由權應能使人人享有的自由權總體係得到加強;(2)不太平等的自由權必須是具有較少自由權的那些人能夠接受的。 第二條優先規則(正義優先於效率和福利):正義的第二個原則在詞彙序列上優先於效率原則和最大限度提高利益總量的原則;而公平機會優先於差別原則。這裡有兩種情況:(1)機會的不平等必須擴大具有較少機會的那些人的機會;(2)過高的儲蓄率在總體上能減輕為此而受苦的人的負擔。 一般概念:(見前)。 至此,羅爾斯的正義論有了一個概括的輪廓。如前所述,羅爾斯的整個正義理論是改良主義的,即他想對資本主義制度做出某種修正,以緩和並協調日益劇烈的社會衝突。他在中多次表示,兩個正義原則規定了一個理想的社會基本結構或輪廓,改革過程就應朝著這個方向發展(第41節)。不過羅爾斯沒有直截了當地討論現實問題,而是將正義原則及其展開部分均置於假設的條件下,並將其提煉到高度思辨的水平。其實越是抽象的理論,其內涵就越大。正義原則、自由優先原則、對功利主義的批評、差別原則、自由的概念、分配的份額、代際正義問題、自然義務原則、非暴力抵抗、平等的基礎等問題均與美國乃至西方現實生活中錯綜複雜的矛盾、衝突密切相關。羅爾斯本人在書中並沒有花太多筆墨去描繪這些場景,而將一切現實都轉為理性概念,這為人們更好地理解他的學說帶來了困難,因而,真正弄清他的學說,需要回顧一下30年來美國的歷史。 羅爾斯的《正義即公平》一文發表於1958年,一書成於1971年。這些年間,正是美國社會風雲變幻的年代。資本主義社會固有的矛盾和衝突接踵而至,此起彼伏。經濟危機、通貨膨脹、種族歧視、民權運動、女權運動、貧困問題、抵制越戰的浪潮、學生造反……接連發生。這無疑會引起人們對社會正義問題的反思。羅爾斯置身於這樣一個時代,認真思考和觀察這些現象,並把走出困境的希望寄託於正義觀念的澄清。這自然是一個過份學究氣的想法,但他作了可觀的努力。必須指出,羅爾斯僅僅是一個改良主義者,他的目的是在資本主義的現有範圍內進行改良,而不是去改變它。 羅爾斯的主要目的在於通過用正義即公平的觀念來取代功利主義的正義觀念,從而推動社會變化。他的注意力集中在民權和貧困兩大問題上。這兩大問題在美國社會長期以來沒有得到解決,這是由資本主義社會的基本結構所決定的。他提出的自由權優先,考慮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平等自由等觀念,也都是為這些難題尋找出路。正像羅爾斯所表示的那樣,政治生活中依然存在著我行我素的權勢集團,經濟生活中依然存在著巨大的分配鴻溝,徘徊於街頭車站的無家可歸的人依然構成對製度的最大挑戰,黑人的社會地位依然令人擔憂……這些問題的存在也構成一書走紅的社會條件。只要這些問題存在,解決這些問題的討論就不會結束。 羅爾斯貶低功利主義正義觀,主張正義即公平的理論,還有以下背景;60年代之後,美國以及西方社會爆發了一場爭論-叫新保守主義與自由主義的論戰。平等與自由的觀念在現代社會中被視為兩個並不那麼協調的價值。新保守主義堅持自由是西方社會的核心價值,過份強調平等會妨礙自由的實現,自由主義者過份強調平等,不僅給社會造成種種危機,而且侵害了人的自由。而自由主義者則認為只有突出平等才能保證人們的自由。否則,政治和經濟資源的不平等分配,必然會侵害一部分人的自由。這場爭論曠日持久,代表著社會的不同勢力。可以看出,羅爾斯力圖協調平等與自由兩者。他的第一個原則突出了自由,他的第二個原則突出了平等。不過,他的總體傾向是突出平等的。因為這種爭論有製度上的根源,羅爾斯的調和努力是難以成功的。若深入地觀察,不難發現兩個正義原則之間的不協調,甚至在某種程度上的相互排斥。這也使羅爾斯的理論實際上無法產生他所希望的社會效果。受到來自兩個方面的批評,原因也在此。批評羅爾斯的人提出了種種觀點,如:沒有理由認為正義原則高於一切功利主義的考慮,無知之幕全然是人為的,政治權利絕對高於社會經濟權利並不合理,第二個原則是絕對不合理的,等等。恐怕在美國現有的社會基本結構下,正義即公平的理論難以被接受,至少難以被全部接受,因而也難以達到改良主義的目的。 正義的兩個原則帶有頗多的理想主義色彩,具有較多的道德主義因素。一種正義觀的產生需要有客觀物質條件,它不可能憑空產生,沒有成熟的社會條件,正義觀的改變就無從說起。在西方制度下,兩個正義原則沒有這樣的基礎。羅爾斯看到了這一點,他把正義的基礎放在個人的道德價值、自律、自我的統一與一致性等上面,而沒有找到客觀的基礎。整個第三編都是用於這一目的的。羅爾斯表示,他要用以個人主義為理論基礎的正義觀來解釋社會價值,說明體制、社團和交往活動中的內在的善(第41節)。對正義原則的選擇使人們產生了正義感和道德感情,而正義感和道德感情又是正義原則得以持續的條件。這成為一種互為因果的道德論證。羅爾斯還十分強調獲得人的“道德人格的能力”(第77節)。這似乎是將正義原則的實現寄託於人的道德昇華。但是人的道德和正義感受到社會條件的製約,沒有社會條件的革故鼎新,道德革新就無從談起。有時歷史運動表現為道德與歷史的交互作用,但純粹依賴道德恐怕是不完整的理論。 羅爾斯理論的這種缺點還表現在他對用觀念變革現實的信仰上。縱觀羅爾斯的學說,他認為一種完美的正義觀可以改革社會體制,幾乎沒有提及人們的物質生活方式和生產方式的決定作用。歷史唯物主義強調物質條件或社會存在對社會意識的製約作用,忽略了這一點,要改變社會是不現實的。當然。觀念不是沒有用處,但要與物質生活的發展相結合。也許羅爾斯看到了變革這些條件的難度,所以才寄望於人的內心道德的昇華。他在全書最後表示:“心靈的純潔(如果能夠達到的話)將會使一個人明察秋毫,並……通情達理地、自我克制地去行動。”(第87節)人們能獲得純潔的心靈嗎?這個簡單的問題揭示了羅爾斯本人也許抱有的疑惑。 是一部學術內容豐富、思辨難度頗大的著作,它不僅反映了西方學術界20年來爭論的主要問題,而且深刻反映了西方社會的內在矛盾,為讀者思考正義問題提供了極好的文獻。因此,我們應當感謝辛勤迻譯此書的謝廷光先生和出版此書的上海譯文出版社。 王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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