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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第十九章業是什麼

覺悟之道 那烂陀 4462 2018-03-20
諸法心先導,心主心造作,若以清淨心,或語或行業,是則樂隨從,如影不離形。 ——《法句經》 業 業在巴利語,原意為行為或造作。一切身口意所造作的有意念的活動統統稱之為業。它包羅了“思想、語言和行為”中的方方面面。一般來說,一切善惡活動構造了業的全部。但是從最高意義上講。業是所有善惡意念活動的總稱,非自覺,無作意,缺意念的行為,雖也可被稱為動作,但不構造成為業,因為,決定業的至關重要因素意念沒有參與其中。 佛說:“諸比丘,我說行(cetana)為業。眾生通過意念,由身口意作業。”(1) 除了佛陀和阿羅漢以外,所有眾生的一切有意念的行為皆稱作為業。佛陀和諸阿羅漢不列在其中,這是因為他們已從善惡之中得到解脫,根除了業的根源。即無明和貪欲。 《寶積經》說:“被斷除的是他們的(再生)種子。自私之慾不再生長”。但這並不是說佛陀和阿羅漢是消極無為,他們為了一切有情眾生的福祉和快樂不知疲倦地積極行化。他們的行為,在一般眾生的眼裡被認為完善盡美,但就它們本身而言缺乏再生的功能。他們如實了知事物的本質,最終砸碎了世俗規律的枷鎖,因果的鎖鏈。

有些宗教把不平等現象歸結為業,但是它們不同於佛教,而把無意念的行為也看成是業。 根據這些宗教,無意地害死其母是為十惡不赦之罪,無意犯有殺戮,或以某種方式傷害了有情眾生,也是罪不容免,如同一人觸火即被燒傷一樣。 “但是,這將會是顯而易見的荒唐之談,胎兒和母親將會因為使各自對方痛苦不安而有罪過……另外,以火來說明遠不是一個令人滿意的舉例:如果一人使他人行凶作惡,他自己將不會有罪,原因是,如果我們以其它物作為媒介而觸及火苗,我們將不會被燒傷。另外,無意的罪惡將比有意的罪惡更加深重:人們無意碰到發燙的電器好像要比知道自己要被燙傷承受更大的痛苦。 在業的運作之中,最為重要的特點就是心。 “當我們經歷一特別時刻,我們的一切言行都會有心或識的色彩。當我們心猿意馬時,身口意都會放蕩不羈;當我們制心一念時,身口意也得以製約。”(3)

“諸法心先導,心主心造作,若以染污心,或語或行業,是則苦隨彼,如輪隨馬足。” “諸法心先導,心主心造作,若以清淨心,或語或行業,是則樂隨從,如影不離形。”(4) 無形的心造作一切業力行為。 業不一定是指過去的行為,它包含了過去和現在的行為。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我們是我們過去的結果,我們的未來又將是我們現在的結果;從另外一種意義上講,這一點應得到補充:我們的現在不完全是我們過去的結果,我們的未來又不會絕對無誤的是我們現在的結果。毫無疑問,現在是過去的延續,又是孕育未來的父母。但是,現在不總是過去或未來的索引。業的運作是如此的盤根錯結。例如,今天的罪犯也許是明天的聖人,昨天的行善之人也許會成為今天的邪惡者。

當一位母親對自己的孩子說:“做一個好孩子,你將得到快樂,我們就會喜歡你。但是,如果你不聽話,你將得不到快樂,而我們也不會喜歡你了。”這時,她教育孩子的也正是業的思想。 同類相聚。善有善報,惡有惡報,這就是業的規律。 簡而言之,業是倫理領域中的因果規律,或正如西方人所說的“作用影響”。 業與果 kamma指行為;vipaka為果或結果,是業的相應行為。正如萬物皆有影隨形,一切有意念的行為肯定有其效應的結果相隨。業好比是具有潛在力的種子,樹上結出來的果實為果(報)。業有善惡之分,果報亦然。業為心力,果也是如此。根據業種子的性質,而有快樂喜悅,痛苦憂惱之感受。如此,於有益身心的物質環境相並行之法,如富裕、健康、長壽等名為善報(anisamsa)。

當相行的物質環境不順時,它們就叫做惡報(adinava),以貧窮、醜惡、疾病、短命等形式出現。 kamma意為世間意識的善惡形式,vipaka為世間意識之結果。 根據阿毘達磨(5),在欲界(kamavacara),業是由十二種染污意識,八種清淨意識構成;在色界(Rupavacara),業是由五種清淨意識構成;在無色界(arupavacara)業是由四種清淨意識構成。 八種出世(lokuttara)意識不被稱為是業,因為它們旨在消除業的根源。其中智慧(panna)占主導作用,而在世間意識中,主要是行(cetana)在發揮作用。 色界和無色界九種清淨意識是色界的四禪定(rupavacarajhana)和無色界的五禪定(arupavacarajhana),這些全是就精神方面而言。

人們的言行是由世間意識的最初20種形式產生的。口業是由意識,通過言語形式表達出來;身業是由意識,以身為工具而成就;意業除了意識之外,不以其它任何為工具。 此29種意念活動被稱做業,這是因為它們有能力,自然而然地產生結果,不受外來力量的控制。 作為一個人善惡思想的必然結果,這些類型的意識被叫做欲界果意識,與色界有關的五種果意識,以及與無色界有關的四種果意識叫做業果(kammavipaka)。 種什麼樣的業種,收穫什麼樣的果報,無論何時何地,今生來生;今天的收割是我們今生或前生種下的種子。 《相應部》雲:(6) 依所種之種,獲應得之果; 行善者積德,作惡者聚怨; 善種種子者,必將享其果。

業的本身就是一種法規,它自己運行,不受外界獨立主宰體壟斷。 業力繼承了將會產生相應結果的潛在能力。因生果,果釋因。種子生長果子,果子說明種子。這就是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業與果亦復如是。 快樂與痛苦是人類共同的命運。這正是如是原因的必然結果。從佛教的觀點來看,所有這些並不是萬能者或無所不知的主宰者對行善作惡之靈魂的懲罰和賞賜。神學家們試圖以此短暫的一生和永恆的未來解說萬事萬物,從而忽視了過去。他們也許會相信死後的最終裁決,也許會認為無所不在,無所不知的上帝高高地坐在天堂之上,掌管著人類的命運。人類的快樂和幸福就是它對再生者的恩賜和詛咒。佛教斷然否認平空臆造的不死靈魂,相信自然法規和正義,而這些又不是萬能的上帝或慈悲無礙的佛陀所能終結、取消或阻攔的。根據這一自然規律,行為本身給行為的造作者帶來善惡報應,無論人類的正義得到伸張與否。

有些人平白無端地指摘:你們佛教也同樣對貧窮者灌輸業力果報的鴉片,說什麼: “你生來窮困是因為你前生作惡業,他生來富貴是因為他前世行善。因此。你就認了你這一賤命吧,今生行善積德,以期來世富有。” “由於你過去的業障,你今生受到壓迫。這是你命中註定的。規規矩矩地忍受你的不幸,從現在起做好事。你肯定會在來生中好一點,快樂一點。” 佛教的業力之說並不解說這種宿命觀點,也不苟同最後的審判之說。大慈大悲的佛陀無我無私,教授業力的真理,不是想以許諾未來虛幻不實的快樂來維護富有者,安慰貧窮者。根據佛教的業力說,人們並不總是讓一成不變的需求所逼迫,因為,業不是神秘莫測的力量強加在我們頭上的命運,也不是必須服服貼貼地順從上帝所造,它是自己所作所為對自身的反應作用。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人有力量來使業力的軌跡改道。改變的程度完全依靠自己的努力。

業之因 無明(avijja),即不明了事物的本質,是造業的主要原因。佛陀在緣起法(paticcamupppada)中闡述說,業行為(avijjapaccaya)依無明而生起。 與無明為伍的是它的同盟者貪(tanha),它是造業的另外一個主要根源。不淨之業由此兩種因素緣起。世間一切清淨之業雖然同三善法,布施(alobja)、慈愛(adosa)、知識(amoha)相關聯,但它們也被認為是業,因為,他在意識深處還擁有無明和貪欲。出世善意識不被說成是業,這是因為它們旨在消滅這兩種根源。 造業者 誰為業的造作者?何人收割業的果報?這是不是有關靈魂之說的延伸? 在回答這些問題時,覺音(Buddhaghosa)尊者在《清淨道論》(visuddhimagga)中這樣寫道:“無有造業者,亦無受果人,唯蘊自輪轉,此乃正知見。”(7)

佛教說二諦,俗諦和真諦。俗諦是一般世間慣理(sammutisacca),真諦是抽象的出世真理(paramatthasacca)。 例如,我們所見到的桌子就是俗(顯)諦。從最高意義上講,所謂的桌子是由物質構成的。 在一般情況下,科學家將用水這個名詞,但在實驗室裡,他就會用H2O。 同樣的,從習慣上講,有男人、女人、有情、自我之說等。瞬息萬變的有情是由精神和物質現象構成的。它們不可能在不斷流失的兩點相續的時間上保持相同。 因此,佛教不認為有一個固定不變的實體,或行為之外有一行為造作者,思想之外有一思想者,以及在意念的背後有一作意者。 那麼,誰為業的造作者?又是誰經受果報? 意念或心力本身就是造作者。感受本身就是業報的承受者。在這些純精神之外,沒有播種者和收割者。

覺音尊者說,如屬於樹類之物,於某時刻,結出果實,即說:“樹結果了。”或“樹生果了。”同樣的,五蘊(khndhas)以人天而得名,當快樂或痛苦生起時,即說:“此人或天人快樂或痛苦”。 在這個方面,佛教徒同意的不是達斯克特,而是威廉瓊莫斯的說法: “思維本身即是思維者”。 (8) 業在何處? 一位心理學家這樣寫道:“一個人所經受的一切個人經歷,所感受的一切,所接受的一切印象,通常全部貯藏於靈魂之中。潛在意識不僅深刻地烙印下個人的經歷,而且保留了原始本能的衝動和嗜好。正如我們喜歡認為的那樣,這種衝動和嗜好不斷的膨漲,下意識地變得活躍起來。它們會以令人恐怖的力量在一意想不到的時刻爆發出來。” 佛教徒也有這樣的觀點,但作了重大的修改。所謂眾生所經受的一切經歷,感受到的影響,接受的一切印象,所發展的一切性格,神聖、庸俗、殘忍等不是貯藏在任何假定的靈魂之中,而是依存於個人的精神、物質的延續和遷流之中。因為,沒有證據說明在此瞬息萬變,輪迴不息的人生機器裡,有這樣一個容器或存藏室。簡而言之,整個業流的力量依據強大的心流(cittasantati),當時機成熟時,就會以多種多樣的形式來顯現自己。 那蘭陀王問那先比丘:“尊者,業存於何處?” “大王,”那先比丘答道,“不可以說業存於此變化無端的意識中,或身體的某一個部位。它以心色為依,在機緣成熟時自我表現出來,這就好像,不是說芒果存於樹的某一個部位,而應說,在一定時節裡。有芒果依樹而掛。”(9) 風或火不會被貯藏在任何一個地方,業也不存於體內或體外任何一地。 業是一個體力量,從一生傳至另一生。在構造一個人的性格時,它起了重要作用,解釋說明了天才、神童等不可思議現象。了了分明這一學說對於世界的安樂至關重要。 [注] (1)《增支部》,第三品,第415頁;《闡述》,第一卷,第117頁;Atthasalini,第88頁。 (2)見LV帕深,《涅槃之道》,第68-69頁。 (3)Atthasalini,第68頁;《闡述》,第一卷,第91頁。 (4)《法句經》的1、2偈。 (5)見《哲學概要》,第一章;《阿毘達磨手冊》,第一章。 (6)第一卷,第227頁;《相應部》,第一品,第293頁。 (7)第十九品,第二十經,沃淪,《佛教在傳譯中》,第248頁;《清淨道論》,第三品,第728頁。 (8)《心理學》,第一卷,第401頁。 (9)見《清淨道論》,第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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