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宗教哲學 精神現象學

第60章 譯後記

精神現象學 黑格尔 1042 2018-03-20
黑格爾:下卷,同上卷一樣,仍然是根據荷夫麥斯特本1952年版(Hegel:Phanomenologie des ceistes,herausgegeben von Johannes Hoffmeister,1952,Verlag von Felix M einerin Hamburg)翻譯的。在翻譯的過程中,除查對荷夫麥斯特本所據以加工的較早出版的拉松(G.Lasson)版本之外,全部參考了貝利(J.B.Baillie)1932年重版的英文譯本和伊波利特(J.Hyppolite)1939年初版的法文譯本,有些地方還查對過什徹特1959年的俄文譯本。 這個中文譯本的正文和目錄中每一篇章之下用六角括弧〔〕加入的小標題,是根據1921年的拉松本和伊波利特的法譯本並參考俄譯本中的小標題翻譯過來的。這些小標題,雖非黑格爾著作所原有,也不都能概括標題下的全部內容,但過去編者和譯者增補進去,是因為它們有助於理解各該段落的大意,所以中譯本仍採用了它們,以便讀者參考。

譯者在一些地方為了補足原文語意,繼續使用了上卷譯文用過的在必要的地方略增幾個字或一句話的辦法。凡增補的字句,也都置於六角括弧內,以表示是譯者補足的。例如"在我們〔研究現象學的人〕看來","自我〔或主體〕","自我〔或個人〕":在前一短句的六角括弧內經譯者補充文字後,就表明那裡所說的"我們"不是泛指一般的我們,而是確指用辯證法探討精神現象發展的人或讀者;而以下兩處所談的"自我"(DasSelbst),也有特殊意義,前一"自我"是指與實體相對立的"主體",後一"自我"是指與社會全體相對立的"個人"或個體。大家都知道,是西方哲學史上最晦澀最難讀的著作之一。雖有譯者增補的字句和簡單腳註,但恐怕幫助並不多。

這冊下卷丙(乙)論"精神"一章,是王玖興譯,賀麟校閱的,丙(丙)論"宗教"一章是賀麟譯,王玖興校閱的,丙(丁)論"絕對精神"一章由楊祖陶譯成初稿,經賀麟和王玖興校閱和修改過的。 的這個下卷譯稿,原已於1965年五月完成,並交由商務印書館編校付排,於1966年秋季印成校樣交給譯者。這次正式出版之前,我們又進行了認真的修改,增補了腳註,許多地方等於重譯。 本書上卷出版後,曾有不少讀者來信,對下卷的翻譯出版寄予殷切希望。現在這個下卷幾經反復校訂終於出版,深願不辜負讀者的期望。但儘管如此,限於種種條件,仍難免有欠妥當甚或錯誤的地方,譯者所加的腳註和六角括弧內的補足字句,也不免有欠妥當甚或錯誤的地方,都希望讀者多加指正。

譯者 197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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