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宗教哲學 論充足根據律的四重根

第12章 第8章總述和結論

第46節體系順序 本篇論文所論述的充足根據律的不同形式之前後順序,並不是系統化的;這樣編排只是為了使論述更加清楚明了,以便首先提出那容易認識且最少賴於別的為先決條件的形式。在這一點上,我們遵循亞里士多德的原則:“有時,學習不能從實際上是首先發生的和有關事物的真正開端開始,而是從易學的地方開始。”①但是,不同種類的根據彼此所應遵循的體系順序如下:首先應該是存在的充足根據律,存在律又首先應用於時間,作為只包含充足根據律所有其他形式的本質內容的一種簡單圖式,而且作為一切有限世界的範式。接下來要論述的是空間中存在的根據,因果律尾隨其後;之後則是動機律,最後是認識的充足根據律;因為其他種類的根據都與直接表象相關,而這最後一類則與來自於其他表象的表象相關。

-------- ①亞里士多德:第4卷第1章。 上面所述的真理,即時間只是包含著充足根據律所有形式的本質部分的簡單圖式,說明了算術之絕對完美的清晰性和精確性,就這一點而言沒有其他科學可與之媲美。科學既然是根據和推論的連接,因此都要以充足根據律為基礎。數的系列是時間中存在的根據和推論之簡潔和唯一的系列;正由於這種完美的簡潔性——無一漏免,也不會剩下任何不確定的關係——這一系列在準確性、絕對的確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已達到無可挑剔的境地。一切其它科學正是在這一方面不及算術;甚至幾何學也不例外:因為空間的三維中產生如此眾多的關係,因此不僅對於純粹的直觀、甚至對於經驗直觀來說,要想綜合地概括這些關係也是過於困難了;因此復雜的幾何學問題只能通過計算才得以解決;這樣幾何學很快把自己分解為算術問題。至於其它科學中諸多不確定因素的存在,這裡就更不予以指出了。

第47節根據和推論間的時間關係 從因果律和動機律來看,根據在時間上必先於推論。這一絕對本質性的結論,我已在我的代表作中說明過,為了避免重複請讀者參閱我的代表作①。因此,假如我們僅記住一事物不是另一事物的原因,而是一狀態是另一狀態的原因,我們就不會被康德所舉的那種例子②引入歧途:火爐是房間變暖的原因,與結果同時並存。火爐的狀態,即火爐較之周圍的熱導體其溫度較高,火爐的這種熱狀態肯定先於把自身剩餘的熱量傳遞給熱導體;現在由於每一層空氣變熱後即讓位於流入的另一層相對較涼的空氣,那麼第一種狀態是原因,隨後的第二種狀態是結果,原因和結果不斷更新直到最後火爐和房間的溫度持平為止。因此,我們在這裡找不到永恆的原因(爐子)和永恆的結果(房間變暖)用來同時發生的事情,而只能找到一個變化鎖鏈,即兩種狀態的不斷交替,其中一種狀態是另一種狀態的結果。然而,從這個例子中我們可以很明顯地看出甚至康德的因果概念也是多麼混亂。

-------- ①第二版,第二卷第四章第41頁,第一版第44頁。 ②康德:,第一版,第202頁;第五版第248頁。 另一方面,認識的充足根據律與時間無關,而只與理性有關:因此,在這裡“在…之前”和“在…之後”沒有意義。 在存在的充分根據律中,就它對幾何學的有效性而言,也同樣與時間無關,而只與空間有關,假如共存和繼起這兩個詞有意義的話,那麼我們所談的空間是指所有事物的共存。在算術裡與此相反,存在律只是確定的時間關係。 第48節根據的相關性 假設判斷以充足根據律的每一種正確意義為基礎,因為每一個假設判斷最終確實要以根據律為基礎,而且在這裡假設推論的法則總是有效的,就是說:可以從根據的存在推出推論的存在,也可以從推論的不存在推出根據的不存在;但是,從根據的不存在推出推論的不存在,以及從推論的存在推出根據的存在則是錯誤的。然而在幾何學中,我們差不多總能從推論的存在推出根據的存在,以及從根據的不存在推出推論的不存在,這種情況是獨一無二的。如我在第37節中說過的,它發自於這樣一個事實:由於每條線決定著其他線的位置,因此我們從何處開始就顯得無關緊要,即把哪條線看作為原因,把哪條線看作為結果,是無關緊要的。通過統觀整個幾何學的所有定理就很容易使我們確信這一點。在我們不但要同形狀打交道,即與線的位置打交道,而且要與獨立於形狀的平面打交道的地方,我們才發現在大多數情況下不可能從推論的存在推出根據的存在,或換言之,不可能通過使這一條件成為被界定條件而轉化這些命題。下面這個定理可提供這種說明:兩個三角形高和底相等,其面積也相等。這一定理不能轉化如下:兩個三角形的面積相等,則其高和底也相等;因為高和底是成反比的。

我在第20節中已表明,因果律不容許相關性,因為結果從來不可能是它的原因的原因;因此,相關性這一概念在其正確意義上是不可接受的。從認識的充足根據律來看,相關性只有在等值的概念之間才有可能,因為只有這些概念的外延才彼此相互包含。除此之外,只能產生惡性循環。 第49節必然性 各種形式的充足根據律是一切必然性之唯一的準則和根據。因為必然性除了有根據必有推論之外沒有別的真實和特別的含義。因此,任何必然性都是被界定的:絕對的,也就是無條件的必然性是自相矛盾的。因為必然性除了從一定的原因引出某東西之外沒別的意義。另一方面,通過把它界定為“不可能不是”,我們就能下一個純語詞上的定義,而且把我們自己遮蔽在一個非常抽象的概念之後,以避免給這一事物下定義。但是,只要問一下,任何事物之不存在是如何可能的或者甚至是如何可想像的,就不難把我們從這個避難所裡趕出來,因為任何存在都只能是經驗給予的。從而,存在之唯一的可能性就是在某一根據或另一根據被確定或存在,然後它隨之而來。成為不可避免的和從一個給定的根據產生這兩個概念,是可以互相通用的,它們之間完全可以相互代替。因此,曾受到冒牌哲學家熱烈擁護的“絕對必然存在”這個概念包含著一個矛盾:它通過一個述詞“絕對的”(即“不被任何其他事情所限定”)取消了使“必然的”成為可以想像的唯一的規定性。我們這裡又一次舉出了抽象概念之誤用的例子,揭露瞭如我在“非物質實體”、“總的原因”、“絕對根據”等等這類概念中已經指出的形而上學計謀①。我從來都不會如此堅決地主張,一切抽象概念都要接受直觀的檢驗。

這樣,與充足根據律的四種形式一致,存在著四重必然性:—— -------- ①比較第二版第一卷第551頁及以下各頁(第三版第582頁及以下各頁)關於“非物質實體”,本書關於“總的根據”,第五十二節。編者。 1.邏輯必然性,根據認識的充足根據律,一旦我們承認了前提,那麼我們必然絕對地承認其結論。 2.物理必然性,根據因果律,只要出現原因,結果肯定毫無疑問地隨之而來。 3.數學必然性,根據存在的充足根據律,在正確的幾何定理中所陳述的任何一種關係,都確實是該定理確定之關係,而且每一個正確計算也是不可辯駁的。 4.道德必然性,根據這種必然性,每一個人,甚至每隻動物,只要產生一個動機,就得被迫去做符合個體生來具有且不可改變的特徵的事情。因此,現在由這一原因而來的行為就像所有其他的結果一樣不可避免,雖然這裡較之其他情況更難預測其結果是什麼,因為很難揣摩和徹底認識個體的經驗特徵和認識所抵達的程度,這同弄清中性鹽的化學成分以及預測它的反應確定是一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對此我必須反復強調,因為那些蠢貨為了他們老太太哲學的利益,無視如此眾多的優秀思想家們的統一認識,仍然蠻橫無禮地堅持相反的主張。我不是哲學教授,當然就無需順從他人的愚蠢。

第50節根據和推論系列 根據因果律,條件本身總是被限制的,而且被限制的同樣也是條件本身,因此從“之前”的方面看,便產生了一個無限的序列。這同空間中的存在律完全一樣:每一個相對空間都是一個圖形,它有自身的限制,藉此而與另一個相對空間聯繫起來,這樣的相對空間又是另外又一個相對空間圖形的條件,由此可向各個方向推至到無限。但是,當我們就一個單一的圖形本身加以考察時,存在根據的系列就是有限的,因為我們是從一個給定的關係開始的,誠如我們隨意在任何一個特殊的原因上停下來,那麼這一原因係列就會結束。在時間裡,存在根據的系列可在前後兩個方向上無限延伸,因為每一時刻都是由前一時刻決定的,而且必然要產生下一時刻。因此,時間無始無終。另一方面,認識根據系列——一系列判斷,其中每一個都會給另一個以邏輯真理——總要在某個地方終結,即終於或者是經驗的,先驗的,或者是超邏輯的真理。假如我們所達到的大前提的根據是一個經驗真理,而且我們仍要繼續追問“為什麼”,那麼所追求的就不再是一個認識根據,而是一個原因——換言之,認識根據系列已讓位於形成根據系列。但假如相反,即為了便於它有個結尾,我們允許形成根據系列讓位於認識根據系列,那麼這不是事物本性所造成的,而總是由於一個特殊的用途:它因此是一個詭計,而且這就是大家所知的稱作為本體論證明的詭辯論。因為當通過宇宙論證明已探得一原因並使該原因成為第一因,似乎有必要到此即停止不前時,我們發現,問題並非如此簡單,因果不會停止不前,它還要繼續追問“為什麼”,因此它只能被擱置在一旁,而跟它略有想像的認識的充足根據律就被用來取而代之了;本來追求的是原因,現在給的卻是認識根據——概念本身尚需論證,而從這個概念中而來的認識根據其存在仍然是一個問題,而且這一根據畢竟是個根據,現在卻不得不作為一個原因。當然,這一概念本身事先即已為此而準備好了,出於面子上的需要,表面上顯得併非很有價值的存在這時就安放其中,以便在發現它時能驚喜一番——正如我在第7節所說明的。另一方面,假如判斷系列完全依賴於先驗或超邏輯真理的規則,我們又仍然繼續追問“為什麼”,那我們根本就找不到答案,因為這一問題沒有意義,即不知道所追問的是哪一類根據。

因為充足根據律是一切說明的定律,說明一事物即意謂著把既定的存在或聯繫歸結到充足根據律的某一形式中,而與此形式相符的存在或聯繫也必須是這樣的存在或聯繫。因此,充足根據律本身,即由它的任何一種形式所表明的聯繫,不能再行解釋;因為不存在一個可以用來說明一切解釋之源的原則:正如眼睛能看到自身之外的任何東西,卻不能看到自身。當然存在著各系列的動機,因為尋根究底的決心變成了決心使用一個完整的手段系列的動機;這一系列無疑仍然在屬於我們前兩類表象之一中的一個表象之前結束,動機就存在於其中,並且一開始就具有一種促使具體意志活動起來的能力。動機完成這種任務的事實,就是對我們認識這裡所給出的經驗特徵所作的說明,但是這一事實不能回答為什麼此一特殊動機作用於此一特殊特性這一問題;因為理智特性不在時間之內,而且永遠不會成為客體。因此,類似這樣的動機系列在某一個這樣的終極動機中能夠找到終點,而且根據這種終極環節的性質,會變為原因係列,或認識根據系列,即當終極環節是一個實在客體時變為前者;當終極環節是一個純粹概念時變為後者。

第51節每一門科學都從充足根據律的各形式中選擇最適用於自己的一種形式作為其引線 由於“為什麼”這個問題總是需要一個充足的根據,也由於它依據充足根據律把它的概念聯繫起來,且正是充足根據律把科學從純粹堆積的概念中劃分出來,因此我們稱這個“為什麼”為整個科學之母(第4節)。況且,我們發現,在每一門科學中,都有一種根據律的形式居於主導地位,在該學科中起導向作用。因而,在純數學中,存在律是其主要引線(雖然這些證明的解釋只能從認識律而來);在應用數學中,因果律則同存在律一同展現,但在物理學、化學、地質學中,因果律則完全處於支配地位。認識的充足根據律對整個科學都廣泛適用,因為在整個科學中都是通過一般認識個別;而且在植物學、動物學、礦物學和其他分類科學中,它是其處於絕對支配作用的主要引線。當我們把一切無論什麼樣的動機和準則作為說明行為的材料來加以考察時,動機律(動因)就是歷史、政治、實用心理學等的主要指南——而當我們從它們的價值和來源出發並使之成為探討研究的對象時,動機律就成為倫理學的指南。在我的代表作中,我根據這一原則對各科學進行了詳盡的劃分①。

-------- ①第二卷、第二版第126頁(第三段第139頁)。 第52節兩個主要結論 在這篇論文裡,我已盡力表明充足根據律是對完全不同的四種關係的共同表述,這四種完全不同的關係的每一種都以一個先天給予的特殊法則為基礎(充足根據律是先天綜合律)。根據統一律,我們不得不假定根據分解律所發現的這四個法則,由於它們都在一個述語中被表述出來,因此這四個法則必然源自於我們認識能力中同一個原初的特性並以此作為它們共同的根,因此我們將不得不把這個根看作是我們意識之客體的徹底的依賴性、相對性、不定性和有限性——意識本身則局限於感性、知性、理性、主體和客體——或稱之為世界有限性的最內在的起源,柏拉圖則反复貶稱這個世界為不斷生滅,但事實上從不存在,這種認識不過是一個“憑藉無理性知覺的觀念”。而且基督教徒憑籍本能,按照根據律的這一形式(時間),正確地把它稱之為暫存的事物。我已經把這種形式定義為所有有限物之最簡單的範式和原型。充足根據律之一般意義,究其大概,可以概括為:每一無論於何地何時存在的事物,都是由於別物存在它才存在的。不過,各種形式的充足根據律是先天的,即它的根就在我們的理智中,因此它必然不適用於全部存在物(宇宙),包括它在其中展現自身的理智。因為這樣一個世界,憑藉著先天形式展現自己,它只能是現象;因此,作為這些形式之結果而適用於現象的,卻不能應用於世界本身,即在這個世界呈現自身的物自體。因此,我們不能說:“世界及其萬物都是由於別物的存在才存在的”,這個命題是典型的宇宙論證明。

如果這篇論文能夠得出剛才表達過的結論,在我看來,任何一個欲把結論建立在充足根據律基礎上的或確實談到一個根據的思辨哲學家,都要指明他是指哪一類根據。人們或許認為,只要對一個根據有些疑問,就可以理所當然地要求這樣做,然後一切混亂也就迎刃而解了。然而,我們不是常常發現,根據和原因這兩個術語在不加區分的使用中被混淆了:就是聽到人們以一種一般的、無明確定義的方式談論基礎和以…為基礎、條件和以…為條件以及原則和根據原則的,或許因為有一個隱秘的意識,因此這些概念正在以一種未經認可的方式加以使用。因而甚至連康德也把物自身說成是現象的根據,而且說成是一切現象之可能性的根據①,現象可解性的原因,整個感覺系列之可能性的一個尚未被認識的根據,作為一切現象之根據的先驗客體②以及我們的感覺為什麼在所有的條件中須以此為決定條件的根據,等等。所有這些說法在我看來與康德下面所說的更有份量、更加深遠、永垂青史的話③極不吻合,他說:“事物的偶然性④本身只是現象,而且只通向確定現象的經驗的回歸。” -------- ①康德:第一版第561,562,564頁,第五版第590頁(M.米勒英譯本第483~486頁)。 ②同上,第一版第540頁,第五版第641頁(英譯本第465頁)。 ③康德:第一版第563頁,第五版第591頁(M.米勒英譯本第485頁)。 ④經驗的偶然性在康德看來其含義是指,它表明它幾乎要完全依賴於別物就這一點而言,請讀者參閱我在《康德哲學批判》第二版第524頁,第五版第552頁中對康德的詰難。 因為自康德以來根據和推論,原則和根據原則等概念,一直是在一種更不明確甚至非常超驗的意義上使用,而且現在還在這樣使用,每個人都會知道最近幾年出的哲學著作對康德是了解的。 下面是我對“根據”這個詞以及與之相關的整個充足根據律不加區別地加以使用的駁斥;就本文的主題而言,本文所作出的是跟第一個結論密切相關的第二個結論。我們認識能力的四個法則,以充足根據律為其共同表述,由於它們的共同特點以及由於所有相對於主體而言的客體都在它們之間加以劃分這樣一個事實,表明這四個法則本身是由我們認識能力中同一個初始的本性和內在的特質所決定的,而我們的這種認識能力自身則表現為感性、知性和理性。因此,即使我們設想有可能出現第五種客體,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同樣不得不設定充足根據律還將以一種不同的形式在這類客體中出現。儘管如此,我們仍無權力談論一個絕對的根據,一般的根據,正如一個一般的三角形,只是作為通過推論反思才得以成立的一個概念而存在,這個概念作為一個從另一些表像中得來的表象,只是一種以一指十的概括思維方法。誠如一個三角形或者是銳角、直角或鈍角的,同時是等邊的、等腰的或不等邊的一樣,每一個根據也同樣屬於我所指出的可能存在的四種根據中的一種。而且,既然我們只有這四類明確劃分的客體,那麼每一個根據也只能屬於這四個中的某一個,此外不可能還有別的客體,理性本身無論如何也只能名列其中;因為一但我們使用一個根據,就事先假定了這四種客體以及我們的表象能力(即整個世界),而且我們肯定把自己限定在這些範圍內,從不超越它們。然而,若有他人以一種不同的見解看待這一點並且認為一般的根椐不過是一個概念,這個概念源於這四種根據,並表達了它們共有的內容,那麼,我們就得重溫實在論和非實在論的爭論,而我則會站在後者的立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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