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宗教哲學 第一哲學沉思集

第15章 按幾何學方式證明上帝的存在和人的精神與肉體之間的區別的理由

第一哲學沉思集 笛卡尔 5535 2018-03-20
一、思維(pensee),我是指凡是如此地存在於我們以內以致我們對之有直接認識的東西說的①。這樣一來,凡是意志的活動、理智的活動、想像的活動和感官的活動都是思維。可是我加上“直接”這個詞,這是為了把附加和取決於我們思維的東西排除在外。舉例來說,出於意願的運動雖然真正來說是以意志為其原則的,但是它本身並不是思維②。 ①法文第二版:“以致我們由我們自己直接知覺它,並且對它有一種內部的認識”。 ②法文第二版這句話下邊還有一句話:“因此,散步並不是一個思維,而是我們關於我們在散步時所具有的感覺或認識”。 二、觀念(idee),我是指我們的每個思維的這樣的一種形式說的,由於這種形式的直接知覺,我們對這些思維才有認識。因此,當我理解我所說的話時,除非肯定在我心裡具有關於用我的言詞所意味著的東西的觀念,我用言詞什麼都表明不了。因此,僅僅是任意描繪出來的影像,我不把它們稱之為觀念;相反,這些影像,當它們是由肉體任意描繪出來的時候,也就是說,當它們是大腦的某些部分描繪出來的時候,我不把它們稱之為觀念,而只有當它們通知到大腦的這一個部分的精神本身的時候,我才把它們稱之為觀念。

三、一個觀念的客觀實在性,我是指用觀念①表象的東西的實體性或存在性說的,就這個實體性是在觀念裡邊而言。 同樣,人們可以說一個客觀的完滿性,或者一個客觀的技巧等等。因為凡是我們領會為在觀念的對象裡邊的東西都是客觀地或者通過表象存在於觀念本身裡。 ①法文第二版:“這個觀念”。 四、當這些東西在觀念的對象裡邊就像我們所領會那個樣子時,這些東西就叫做形式地存在於觀念的對象裡;當這些東西在觀念裡邊實際上不是像我們所領會的那個樣子,而是如此地偉大以致它們能夠用它們的優越性來彌補這個缺點時,它們就叫做卓越地存在於觀念的對象裡。 五、凡是被別的東西作為其①主體而直接寓於其中的東西,或者我們所領會②的(也就是說,在我們心中有其實在的觀念的某種特性、性質或屬性的)某種東西由之而存在的東西,就叫做實體(Substance)。因為實體是這樣的一種東西,在它裡邊形式地或卓越地存在著我們所知覺的,或者客觀地在我們某一個觀念裡邊的東西③;除此而外,嚴格說來我們對實體沒有其他概念,因為自然的光明告訴我們“無”不能有任何實在的屬性。

①“其”,法文第二版是“一個”。 ②“領會”,法文第二版是“知覺”。 ③“東西”,法文第二版是“這種特性或屬性”。 六、思維直接寓於其中的實體,在這裡就叫做精神〔或心①〕(esprit)。雖然如此,這個名稱是有歧義的,因為人們有時也用它來指風和非常稀薄的液體;不過我不知道有什麼更恰當的名稱。 ①“心”,拉丁文版是mens。 七、作為廣延以及以廣延為前提的偶性(如形狀、位置、地點的運動等等)的直接主體,叫做物體〔或肉體、身體〕(corps)。不過,如要知道叫做精神的實體是否同時就是叫做物體的實體,或者是否它們是兩個不同的實體①,這留待以後再去研究。 ①法文第二版:“兩個不同的、分別的實體”。

八、我們理解為至上完滿的、我們不能領會其中有任何包含著什麼缺點或對完滿性有限制的東西的那種實體就叫做上帝(Dieu)。 九、當我們說某種屬性包含在一個東西的本性里或者包含在它的概念裡時,這就和我們說這個屬性真是這個東西的屬性,我們可以確信它在這個東西里邊,是一樣的。 十、當兩種實體之中的一種可以沒有另外一種就能存在時,這兩種實體就是實在不同的。 第一,我要求讀者們考慮一下,直到現在使他們相信他們的感官的那些理由都是非常軟弱無力的,他們一向依靠感官所下的判斷都是非常靠不住的。我要求他們長時間地、反复地加以考慮,使他們最後習慣於不再去那麼堅強地相信他們的感官時為止;因為我認為這對於能夠認識形而上學的東西的真理是必要的。形而上學的東西是不依靠感官的。

第二,我要求他們考慮一下他們本身的精神以及精神的全部屬性,這些屬性是他們將要看出是決不能有所懷疑的,雖然他們把他們一向通過感官得來的東西都假定為完全是錯誤的。我要求他們對這一點要不斷地考慮下去,直到他們首先習慣於清楚地領會並且相信它比一切物體性的東西都更容易認識時為止。 第三,我要求他們專心研究一下不需要證明就能認識的、其中每一個的概念都能在它自身中找到的那些命題。例如:一個東西不能同時存在又不存在;“無”不能是任何東西的動力因,以及諸如此類的東西。我要求他們運用自然給他們的這種理智的明白性,這種明白性由於感官的干擾,經常被弄得模糊起來。我說,我要求他們運用完全純粹的、從他們的成見中擺脫出來的這種理智的明白性,因為,通過這種辦法,後面將要談到的公理的真實性對他們就會顯得十分明白了。

第四,我要求他們對那樣的一些性質〔或本性〕(nature)的觀念加以研究,在那些觀念裡邊含有許多屬性的一個總和,比如三角形的性質,四邊形或別的什麼形狀的性質;比如精神的性質,肉體的性質,以及再加上上帝或一個至上完滿的存在體的性質。他們要注意,人們可以確定無疑地相信所有那些東西都是在觀念裡邊,我們清清楚楚地領會它們是包含在那裡的。舉例來說,由於在直線三角形的性質裡,包含著三角之和等於二直角,在物體或一個有廣延的東西的性質裡包含著可分解性(因為凡是有廣延性的東西不管它有多麼小,我們都把它領會為不是不可分割的,至少是可以用思維來分割),所以說一切直線三角形三角之和都等於二直角,一切物體都是可以分割的這話一點也不錯。

第五,我要求他們長時間地繼續思考至上完滿的存在體的本性,此外我還要求他們雖然考慮到在其他一切性質的觀念裡,都包含著可能的存在性,可是,在上帝的觀念裡,不僅包含著可能的存在性,而且還包含著絕對必然的存在性。因為,僅僅從這一點,他們絕對用不著推理就可以認識到上帝存在。顯然,對他們來說也將同樣很清楚,很分明、用不著證明的是,二是雙數,三是單數,以及諸如此類的東西。因為有些東西對某些人用不著證明就這樣認識了,而對於其他一些人,卻要用一個很長的論證和推理才能理解。 第六,要求他們在仔細地考慮到我在我的《沉思集》裡所說到的那些關於一個清楚、分明的知覺的各種例子以及模糊、含混的知覺各種例子之後,要習慣於分辨那些認識清楚的事物和模糊的事物;因為,用例子來說明比用規律來說明要好些,並且我認為,不談到什麼東西,任何例子也舉不出來。

第七,我要求讀者們既然注意到他們從來沒有在他們領會得清清楚楚的事物中認出什麼虛假來,而相反,除非偶然,他們從來沒有在他們領會得糊里糊塗的事物中找到什麼真實來,因此他們就要考慮到,假如他們由於感官的某些成見,或者由於高興做出的以及建築在什麼模糊不清的東西上的什麼假定而懷疑理智所領會得清楚、分明的東西,那是毫無道理的。他們用這個辦法將會很容易地認為下述的公理是真實的、毫無疑問的,雖然我承認,假如我願意更準確一點的話,其中的許多條本來可以解釋得更好一些,並且應該不是當作公理,而是當作定理提出來,假如那時我願意的話。 一、沒有任何一個存在著的東西是人們不能追問根據什麼原因使它存在的。因為,即使是上帝,也可以追問他存在的原因;不是由於他需要什麼原因使他存在,而是因為他本性的無邊廣大性本身就是原因,或者是他不需要任何原因而存在的理由。

二、現在的時間並不取決於直接在它之前的時間;這就是為什麼在保存一個東西上需要一個和初次產生這個東西上同樣大的原因。 三、任何東西,或者這個現實存在的東西的任何完滿性,都不能以無或者一個不存在的東西作為它的存在的原因。 四、一個東西里的全部實在性或完滿性是形式地或者卓越地存在於它的第一的或總的原因裡。 五、從而我們的觀念的客觀實在性要求一個原因,在這個原因裡,不僅是客觀地,而且也是形式地或者卓越地包含著我們的觀念的客觀實在性。必須注意,接受這一公理是極其必要的,對一切東西的認識都完全取決於這一公理,不管這些東西是可感覺的或是不可感覺的。因為,舉例來說,我們從哪裡知道天是存在的?是因為我們看見它嗎?但是如果“看”不是一個觀念(我是說,不是一個天然屬於精神本身的觀念)而是一個任意描繪出來的影像,它就涉及不到精神;而且,如果我們不是假定任何觀念都應該有一個客觀實在性的原因,這個原因是實在存在的,那麼我們就不能由於這個觀念而斷定天存在;這個原因使我們斷定這就是天,其他的東西也一樣。

六、有不同等級的實在性或實體性,①因為實體比偶性或樣態具有更多的實在性,而無限實體比有限實體具有更多的實在性。因此,在實體裡比在偶性裡有更多的客觀實在性,在無限實體裡比在有限實體裡有更多的客觀實在性。 ①“或實體性”,法文第二版是:“也就是說實體性或完滿性。” 七、意志是自願地、自由地(因為這是它的本質)然而卻是必然地向著它所認識的善前進的。這就是為什麼,如果它認識它所沒有的某些完滿性,它就將立刻把這些完滿性給它自己,假如這是在它的能力之內的話。因為,它將認識到有了這些完滿性比沒有這些完滿性,對它來說是更大的善。 八、既然能夠做較多的或者較難的,就能夠做較少的或者較容易的。 九、創造或保存一個實體,這比創造或保存實體的屬性或特性更偉大、更艱難;可是創造一個東西並不比保存一個東西更偉大、更艱難,這已經說過了。

十、每個東西的觀念或概念裡都包含著存在性,因為我們只有在一個存在著的東西的形式裡才能領會什麼東西;然而不同的是:在一個有限的東西的概念裡,僅僅包含著可能的或偶然的存在性,而在一個至上完滿的存在體的概念裡,卻包含著完滿的、必然的存在性。 說某種屬性包含在一個東西的本性里或者包含在它的概念裡,這等於說這個屬性是真地屬於這個東西,人們可以確信它是在這個東西里邊的(見定義九)。 而必然的存在性包含在上帝的本性里或者包含在上帝的概念裡(見公理十)。 所以必然的存在性是在上帝里,或者說上帝是存在的。 這個三段論式是和我對這些反駁(指第二組反駁——譯者)的第六條的答辯所使用過的一樣;它的結論對於擺脫了成見的人們來說是用不著證據就可以認識的,就像在第五個要求中所說的那樣。可是,由於不容易達到這樣一種巨大的精神明白性,我們試求用別的辦法來證明這件事。 我們的每一個觀念的客觀實在性都要求一個原因,這個實在性不是客觀地,而是形式地或卓越地包含在這個原因裡(見公理五)。 而在我們心裡有上帝的觀念(見定義二、八),並且這個觀念的客觀實在性既不是形式地,也不是卓越地包含在我們心裡,(見公理六)它只能包含在上帝本身裡,不能包含在別的東西里(見定義八)。 所以,在我們心裡的這個上帝的觀念要求的上帝為其原因,因此上帝是存在的(見公理三)。 如果我有能力保存我自己,我也就更有理由認為我也會有力量把我所缺少的一切完滿性給我自己(根據公理八、九);因為這些完滿性不過是實體的一些屬性,而我是一個實體。 可是我沒有能力把一切完滿性都給我;因為否則我已經會具有這些完滿性了(根據公理七)。 所以我沒有自己保存自己的完滿性。 然後,在我存在的時候,要不是由我自己保存(假如我有這樣的能力的話),或者由有這種能力的別的人保存,我就不能存在(根據公理一、二)。 而我存在,不過我又沒有能力保存我自己,像我剛才所證明的那樣。 所以我是由別人保存的。 此外,我由之而得到保存的那個人,形式地或者卓越地在他裡邊有著在我裡邊的一切東西(根據公理四)。 而我在我裡邊有我所缺少的許多完滿性的觀念或概念①以及上帝的概念(根據定義二、八)。所以這些完滿性的概念②也在我由之而得到保存的那個人裡邊。最後,我由之而得到保存的那個人不能有他所缺少的(也就是說,他本身形式地或卓越地設有的)任何完滿性的概念。 ② ①“觀念或概念”,法文第二版是“知覺”。 ②“概念”,法文第二版是“知覺”。 (根據公理七);因為,正如我剛才說的那樣,既然有能力保存我,那麼假如他沒有那些完滿性,那就更有理由認為他有力量把這些完滿性絡他自己(公理八、九)。 而他有我認識到我缺少的以及我領會到只能存在於上帝自己裡邊的一切完滿性的概念①,正如我剛才證明過的那樣。所以他本身形式地或卓越地已經②有了一切完滿性,因此他就是上帝。 ①“概念”,法文第二版是“知覺”。 ②“已經”,法文第二版缺。 上帝創造了天和地以及在那裡包含的一切東西;除此以外,他能夠按照我們所領會的那樣做出我們所清楚領會的一切東西。 所有這些東西都清清楚楚地是從前面的命題得出來的。 因為我們在那裡證明了上帝的存在性,因為必然有一個存在體存在著,在這個存在體裡形式地或卓越地包含著在我們裡邊有其觀念的一切完滿性。 而我們在我們裡邊有一個十分偉大的能力的觀念,不僅天、地等等,而且連我們領會為可能的其他一切東西也都應該是由具有這個十分偉大能力的觀念的那個人創造的。 所以,在證明上帝的存在性的同時,我們也隨之而證明了所有這些東西。 我們所清清楚楚領會的一切東西都也許是由上帝按照我們所領會的那樣做出來的(根據前面的系)。 可是,我們對不帶肉體(也就是說,一個有廣延的實體(根據要求二))的精神(也就是說,一個在思維的實體)領會得很清楚;另外,我們對不帶精神的肉體領會得也很清楚(這是每個人都很容易同意的)。 所以,至少是由於上帝的全能,精神可以沒有肉體而存在,肉體可以沒有精神而存在。 現在,彼此可以離得開的這兩個實體是實際上有區別的(根據定義十)。 而精神和肉體是彼此可以離得開的(像我剛才證明的那樣)兩個實體(根據定義五、六、七)。 所以精神和肉體實際上是有區別的。 必須注意,我在這裡是使用了上帝的全能來作出我的證明的;不是因為需要什麼特別能力來把精神和肉體分開,而是因為在前面的那些命題裡我只談到了上帝自己,我除了從上帝身上,不能從別處做出證明。而且要認識兩個東西是被什麼能力分開的,這並沒有什麼要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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