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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第三章物質的性質

哲學問題 罗素 5076 2018-03-20
在前一章裡,儘管找不出足以證明的理由,我們還是一致同意這種想法是合理的:我們的感覺材料——譬如說,我們認為和我的桌子相聯繫的那些感覺材料——實際上是某種不依賴於我們和我們的知覺而獨立存在的東西的標誌。那就是說,超乎顏色、硬度、聲音等等對我構成為桌子現象的那些感覺之外與之上,我還假定有某種東西的存在,而顏色、硬度、聲音等等不過是它的一些現象而已。倘使我把我的眼睛閉起來,顏色就不再存在了;倘使我把我的胳膊移開而不再接觸桌子,硬的感覺就不再存在了;倘使我再不用指頭敲桌子,聲音也便不再存在了。但是我並不相信在這一切都停止存在時,桌子便也停止存在。恰恰相反,我卻相信正是因為桌子繼續存在,所以才能在我又睜開眼睛,放回我的胳膊,又開始用指頭敲桌子的時候,所有這一切感覺材料又重新出現。在這一章裡,我們所必須考慮的問題是:這個不依賴於我的知覺而繼續獨立存在的實在的桌子,它的性質究竟是什麼?

對於這個問題,物理科學提供了一個答案。不錯,這個答案不太圓滿,而且還帶幾分假設性,不過就其實際而論,它卻仍然值得注意。物理科學多少不自覺地流於這種觀點:一切自然現像都應當歸結為運動。光、熱和聲音都是由於波動而來的,波動從放射它們的物體傳到看見光或感覺到熱或聽見聲音的人。具有這種波動的東西如其不是以太,就是“粗糙的物質”;但是無論如何都是哲學家所稱為物質的東西。科學所賦給物質的唯一性質,就是佔有空間位置和依照運動規律而運動的能力。科學並不否認物質還可以具有其他性質;但是,倘使有的話,這些其他性質對於科學家來說也並沒有用處,決不能幫助他說明各種現象。 人們有時說“光是一種波動的形式”,但是,這是誤解;因為我們所直接看見的光,我們憑藉感官所直接知道的光,並不是一種波動的形式,而是一種迥然不同的東西,——一種我們大家只要不瞎就都會知道的東西,儘管我們並不能把我們對於光的知識描述給一個瞎子。波動就恰恰相反了,我們可以很好地把它描述給一個瞎子,因為瞎子能夠憑觸覺獲得關於空間的知識;而且做過海上旅行後,他就幾乎能夠像我們一樣地體驗到波動。但是一個瞎子所了解的這種波動並不是我們所指的光。我們所指的光,一個瞎子永遠不能了解,我們也永遠無法描述給他。

這種東西是我們一切不瞎的人都知道的,但根據科學來說,實際上又不是在外部世界裡所可找到的:它是由於一定的波動作用在看見光的人的眼睛裡、神經里和腦子裡所造成的東西。我們說光是波動,實際上是指,波動是那個使我們有了光的感覺的物理原因。但是,能看見的人所體驗到的、而瞎子卻不能體驗到的光這件東西本身,科學並不認為它是構成不依賴於我們和我們的感官而獨立存在的世界的任何一部分。類似的見解也可以適用於別種感覺。 不僅顏色和聲音等等是科學的物質世界中所不存在的,就連我們通過視覺和触覺所接觸到的空間也是如此。對於科學來說,主要的是科學所謂的物質應當佔據一個空間,但是它所佔據的這個空間不可能恰好就是我們所看見的或感覺到的那個空間。首先,我們所看到的空間並不就是我們憑藉觸覺所觸到的那個空間;唯有從小就有了經驗,我們才學會怎樣去摸我們所看見的東西,或者是怎樣去看我們覺得觸及我們的東西。但是科學上的空間乃是中性的,介於觸覺和視覺之間;所以,它既不可能是觸覺的空間,也不可能是視覺的空間。

再者,不同的人根據各自的觀點在把同一的東西看成不同的形狀。例如,一個小圓幣,雖然我們總斷定它是圓形的,但是,除非我們正面對著它,不然看起來它可能是橢圓形的。我們斷定它是圓形的時候,我們是斷定它具有一個實在的形狀,這個實在的形狀並不就是它的外觀的形狀,而是與它的外表無關的本身內在的那個形狀。和科學有關的這一實在形狀才佔有一個實在的空間,這個空間不同於任何人表面所看見的空間。實在的空間是公共的,而表面所看見的空間則是屬於知覺者個人的。在不同的人的個人空間裡,同一客體彷彿具有不同的形狀;這樣,實在的空間(客體在其中具有它的實在形狀)也就必然和個人的空間不同。因此,科學上的空間雖然和我們所看見的、所感覺到的空間相互有聯繫,但是並不相同;而且,它們的聯繫方式還需要加以考察。

我們暫且同意物體雖不能完全和我們的感覺材料相似,但是卻可以看成是形成我們的感覺的原因。這些物體都佔有科學上的空間,我們可以稱之為“物理的”空間。必須注意的是,倘使我們的感覺是由於物體所造成的,那麼就必然會有一個物理空間,裡邊容納有這些客體、我們的感官、神經和腦子。當我們和一個客體接觸的時候,我們就從它獲得一種觸覺;也就是說,這時我們身體的某部分在物理空間中所佔據的位置和客體所佔據的空間十分接近。在物理空間中,如果介於客體和我們的眼睛之間沒有非透明體,我們(粗淺地說)就會看見一個客體。同樣,只有在我們充分接近客體的時候,或者當客體接觸到舌頭的時候,或者當客體在物理的空間中跟我們的身體處於一個適當位置的時候,我們才能聽見它,嗅到它或者嚐到它。除非我們把一個已知客體和我們自身都看作是在一個物理空間之內,不然我們便無從陳述在不同的情況下,從這個客體我們可以得到哪些不同的感覺;因為主要就是客體和我們身體的相互位置,決定了我們可以從客體得到哪些感覺的。

現在,我們的感覺材料都是在我們個人的空間之內,不是在視覺空間之內,便是在觸覺空間之內,再不然,就是在其他感官所能給我們的那些更為模糊的空間之內。如果真像科學和常識所假定的那樣,有著一個公共的無所不包的物理空間,其中存在著一切物體;那麼物體在物理空間中的相互位置就必然和感覺材料在我們個人空間中的相互位置會多少相應。我們可以毫無困難地假定這就是實在的情況。如果我們看見路上有一座房子比另一座房子近些,我們的其他感官就會支持這座房子是比較近的這種看法;譬如說,我們循著這條路走,就會先走到這座房子。別人也會同意,這座看來離我們較近的房子的確是近一些;軍事地圖叫人看來也產生同樣感覺;這樣,一切就都表示著:兩座房子之間的空間關係和我們望著房子時我們所看見的感覺材料之間的空間關係,兩者是相應的。因此,我們就可以假定說,的確有一個物理空間,物體在這個空間所具有的空間關係和各個相應的感覺材料在我們個人空間中所具有的空間關係,兩者是對應的。幾何學所探討的,以及物理學和天文學所假定的,便是這個物理空間。

假定的確有物理空間,又假定它和個人空間是這樣相應的,那麼,我們關於它所能夠知道的是什麼呢?我們所能夠知道的只不過是保持這種相應關係所需要的東西罷了。那就是說,關於它本身是個什麼樣子,我們一點都不知道,但是我們卻能夠知道各個物體間的空間關係所產生出來的物體的排列方式。例如,我們能夠知道,日月蝕時,地球、月亮和太陽是在一條直線上,儘管我們並不知道一條物理的直線是什麼,就像我們能知道在我們的視覺空間中一條直線是什麼樣子。因此,對於物理空間中的距離關係,我們所知道的便比對於距離本身所知道的要多得多;我們可以知道一個距離大於另一個距離,也可以知道它跟另一個一樣循著同一直線進行,但是我們卻不能對於物理上的距離有直接的認識,因為我們只是在個人空間裡認識距離,或認識顏色、聲音或其他感覺材料。我們所能知道的關於物理空間的一切,就像一個天生的瞎子之能夠通過別人而知道的關於視覺空間的一切。但是,一個天生的瞎子有他對於視覺空間所永遠不能知道的事情,我們對於物理空間也有不能知道的。我們能夠知道諸多關係要保持與感覺材料相應所需要具有的特性是什麼;但是,我們無法知道造成諸多關係的那些項目的性質是什麼。

談到時間,我們對時間綿延的感覺或者對時間推移的感覺,比起鐘錶來顯然是不可靠的。我們煩惱或感受痛苦時,時間過得很慢;我們情懷愉悅時,時間過得很快;我們睡眠時,時間過得幾乎像不存在一樣。所以,僅就時間是由綿延所組成的而論,就有必要像對待空間一樣也把時間區別為公共的和個人的。但是就時間包含一種先後的次序而言,便無須加以這樣的區別了;按我們了解,事件所似乎具有的時間次序和它們所確實具有的時間次序是同樣的。無論如何,我們沒有理由假定這兩種次序是不同的。說到空間,通常這也是同樣真確的;如果有一隊人沿著一條大路前進,那麼,從不同的觀點看上去,這個大隊的形狀就會是不相同的;但是從任何觀點看去,這些人所排列的次序總是同樣的。因此,我們認為,這個次序在物理空間之中也是真確的,同時只有在需要保持次序的時候,我們才假定形狀和物理空間是相應的。

當我們說事件所彷彿具有的時間次序和它們所實在具有的時間次序是相同的,我們這裡必須防範一種可能的誤解。決不能設想,不同的物體的不同狀態與構成對於這些客體的知覺的那些感覺材料有著同樣的時間次序。把雷聲和閃電作為物理的客體來考慮的時候,它們是同時的;那就是說,閃電和空氣的擾動在擾動開始的地方、也就是在閃電所在的地方,是同時發生的。但是我們所稱為聽見了雷聲的這一感覺材料,卻要等到空氣的擾動已經遠遠達到了我們所在的地點才能夠發生。同樣,太陽光約需八分鐘才能照到我們;因此,我們看太陽時所見的是八分鐘前的太陽。就我們的感覺材料所提供的關於物質太陽的證據而言,它們所提供的是八分鐘前的物質太陽的證據。如果物質太陽在這八分鐘內已經不存在了,這跟我們說“看見太陽”這一感覺材料並沒有任何關係。這就為我們提供了一條新例證,證明必須把感覺材料和物體區別開來。

關於空間,我們看見了的是和我們看見的感覺材料與其物理的對應部分的相應關係大致相同的。如果一個客體看來是藍的,另一個是紅的,那麼我們就有理由認為這兩個物體之間有某種相應的區別;如果這兩個客體看來都是藍的,我們就可以認為它們有一種相應的類似之點。但是我們卻不能希望直接認識其所以使物體表現為藍色或紅色的性質。科學告訴我們,這種性質是某一種波動,這聽起來並不陌生,因為我們想起了在我們眼見的空間裡的波動。但這種波動其實是處在我們毫無直接認識的物理空間之中的。因此,實在的波動便沒有我們以為它們會有的那種親切感。可以說明顏色的,也可以非常類似地說明其他感覺材料。這樣,我們就發現:由於物體之間的關係相應於感覺材料之間的關係,前者就有種種可知的性質;儘管如此,但盡我們感官發現之能事,物體本身的內在性質依然是不可知的。問題仍舊是:有沒有別的方法可以發現物體的內在性質?

無論如何,就視覺的感覺材料而言,我們可以首先採用最自然的(雖然終究不是最有把握的)一個假說:物體雖然由於我們考慮過的原因而不可能和感覺材料絕對一樣,但是它們總會多少相像。根據這種見解,物體就真的有(比如說)顏色,而我們也許會僥倖看見一個客體所實在具有的顏色。在任何固定的一瞬間,一個客體所似乎具有的顏色,從許多不同的觀點看來,大體上總是極其相似的,儘管不盡相同;這樣,我們便可以假定,“實在的”顏色就是介於不同色調之間的一種中間的顏色,色調的不同是由觀點的不同而來的。 這種理論也許不可能明確加以反駁,但是卻可以說它是沒有根據的。首先,顯而易見,我們所看見的顏色僅僅取決於射入我們眼睛的光波的性質,因此,它受到光從客體到眼睛這個方向的映射方式的限制,也受到介於我們和客體之間的媒介的限制,而且除非介於其間的空氣完全清潔,不然顏色就會發生變化,再者,強烈的反射還會使顏色完全改變。因此,我們所看見的顏色只是光線到達眼睛時所造成的結果,而並不單純是光線所離開的那個客體的一種性質。因此,只要有某些光波到達眼中,無論光波所離開的那個客體有沒有顏色,我們就一定會看見某種顏色。因此,我們絲毫沒有必要假定物體有顏色,也沒有正當的理由作這種假定。對別的感覺材料也可以援引完全類似的論證。 還需要追問的是:究竟有沒有普遍的哲學論證可以使我們說,如果物質是實在的,那麼它就必然有如此這般的一種性質。上邊已經說過,許多哲學家、也許是大多數哲學家都認為:凡是實在的都必然在某種意義上是精神的;或者說,無論如何,凡是我們能夠知道的都必然在某種意義上是精神的。這樣的哲學家就叫做“唯心主義者”。唯心主義者告訴我們:凡表現為物質的,其實都是某種精神的東西;這就是說,它或者(像萊布尼茲所說的)多少是原始的心靈,或者(像貝克萊所提出的)是心靈中的觀念;照我們通常的說法,這些才“知覺”到物質。這樣,唯心主義者雖然並不否認我們的感覺材料是某種不依於我們個人感覺而獨立存在的某種東西的標誌,但是卻否定了物質的存在,否定了作為與心靈有著內在的差異的某種東西。在下一章裡,我們將要簡略考查一下唯心主義者所提出用以支持他們自己的理論的各種理由,這些理由在我看來都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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