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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第七節比丘比丘尼戒

佛法概要 明旸法师 3072 2018-03-20
(一)出家僧尼應受的戒法 凡是做一個比丘、比丘尼、都應該要受持戒法。比丘、比丘尼具足戒條數,由於各部律藏的不同,在具體數字上也各有不同,《四分律》是二百五十條(比丘)和三百四十八條(比丘尼),《五分律》是二百五十一條和三百七十條,《巴利律》是二百七十條和三百十一條,《十誦律》是二百六十一條和三百五十四條。其內容,乃由“罪”的輕重,被分為八類。 第一類是波羅夷法。此被譯為“斷頭”或“被他所勝”。這是相當於世間法律的死刑,犯了這個罪的人,是被教團趕出(放逐),而失去比丘之資格。 “波羅夷”是“被打敗”或“陷入於敗北”的意思。這類裡面,有淫欲、竊盜、殺人和妄語四條。 第二類是“僧殘法”。這是第二類重罪。此罪不會失去比丘的資格,尚留存有宗教上的生命,但關於服罪和免罪等事項,應由僧團而決,屬於本項之罪,有下面十三條:(一)故意出精,(二)觸婦人身,(三)對婦人發淫猥之語,(四)向婦人說“供養淫欲法”,(五)做結婚之媒人,(六)自作超規定之高大房屋,(七)有施主時,造規定以上之大精舍,(八)以無事實的波羅夷罪,而誹謗別的比丘,(九)取別的事實附會於波羅夷罪,以誹謗別的比丘,(十)欲破僧團的和平,受其他比丘諫告亦不中止,(十一)作如此(第十條)比丘之友,不服從僧團之諫告,(十二)對自己之罪,不但不聽其他比丘之諫告,反罵其他比丘,而不服從教團之諫告。 (十三)與信者結特殊人情關係。損害清淨的信仰,而不服教團之諫告。犯了以上十三條罪的人,應在二十人以上僧侶中受處分和懺悔。

第三類是不定法。這是不決定之罪。此罪只於比丘而有,比丘尼乃無之。內容有二條:(一)於秘密(隱藏)地方,與婦人單獨(只有男女二人)對坐(坐向);(二)於不隱蔽之場所,與婦人單獨二人對坐。以上二條,被有信仰的信徒目擊時,由其信徒所告,而決定為波羅夷或僧殘或單墮等罪,看情形而決(不定)。 第四類是捨墮法。這是對於衣服、缽及其它物品,超過規定的所有(持有)或有不法態度時,其物品會被僧團沒收,且要於僧侶面前懺悔,此罪有三十條,犯了此罪的人,要於四人以上的僧侶前交出其物品(超過規定的物品)來懺悔。舍墮的“舍”是捨物品的意思,“墮”是墮地獄的罪的意思。 第五類是單墮法。此非如前項有關財物之罪,而是有關妄語、兩舌、殺畜生或飲酒等,執著心煩惱之罪,內容有九十條(巴利律是九十二條)。犯了此罪的人,必須於三僧人前懺悔。

第六類是悔過法。這是應向他人告白或懺侮之罪。內容有關“食事”的四條律而成。犯了此罪的人,應於一人之前懺悔。 第七類是眾學法。這並不是罪名,而是規定食飲的方法,說法的方法,或親近在家人時,應注意的種種“威儀作法”。違此行為者,成立“突吉羅”罪。內容有一百條,故云“百眾學”,但《巴利律》是七十五條。故意犯此罪時,應對上座比丘懺悔(對首懺),若非故意觸犯此罪時,則於自己心中懺悔(責心悔)即可。 第八類是滅諍法。此亦非“罪名”,而是規定僧團中所起紛諍的“鎮滅法”。內容有七種方法,故云“七滅諍”。由此方法,尚未能適當鎮靜紛諍時,上座即成立“突吉羅罪”。 (二)持戒得果 現在根據佛說《四十二章經》第三十七章,持戒得果文中提到《僧祇律》說:從前印度波羅奈國有二個和尚,大家約好一起到舍衛國去朝拜釋迦牟尼佛。路途很遠,天氣甚熱,二個比丘一老一少在途中走了多天,口渴難受,到處都找不到水吃,前行不久,突然發現前面不遠地方有一口水井,心中感到安慰,鬆了一口氣。二位和尚都走到井邊,看到井裡有水生大歡喜,年少和尚見水就暢飲一頓,吃得很飽,他暗裡想到:我吃了水,不但解渴,更能延長壽命,不至渴死途中,可以去見佛。老的和尚他看到水,心裡記得佛陀曾經說過:“佛觀一缽水,八萬四千蟲”的教導。認為雖是井水,水里一定有八萬四千蟲。蟲雖是微細動物亦有生命,我們吃水也是殺生。老和尚他就遵守佛戒,寧可渴死,堅決不吃井水。年少和尚對年老和尚說:你為什麼不吃水?汝渴死在此不得到舍衛國去見佛呵!老和尚下定決心不吃水,不久就因渴極而死了。他死了以後,由於精進修行,嚴持殺戒,以持戒功德,即生第二層忉利天上,得有神通。當夜就先到舍衛國朝見佛陀,聽佛開示法要,當下得到法眼清淨,證阿羅漢果。而少年和尚不持殺戒,吃水以後,過了二天來到佛所,禮拜請法。佛問:是一個人來,還是有其他人同來。少年和尚以感嘆心情把老和尚不肯飲水而渴死途中之事禀陳於佛。自以為是,不知慚愧。佛說:你是一個愚癡之人不持戒法,你說見我,實是不能見我。佛又將老比丘昨夜已先來見我聞法得道之事說了一番,這位年少比丘生大慚愧,深自懊惱,破佛殺戒,無地自容。由是發奮圖強,更加勇猛精進,持佛戒法。通過這個故事,使我們佛教弟子深深體會到持戒犯戒二種思想和行為,得到二種不同的果報,望自三思,是為至要。所以佛說:“若有比丘,於海彼岸,能不放逸,精進不懈,斂攝諸根,雖去我遠,我常見彼,彼常近我”。

(三)堅持禁戒的模範 據說:從前有一位朝山化緣的和尚,有一天,到了豪富人家,一走進門,正巧在大廳裡坐著一位少婦,聚精會神地在那裡串珍珠,聽到門聲響,知有人來,抬頭一看,只見一個穿僧衣的年輕和尚,手拿一隻銅製小引磬進來化緣。少婦急忙溜進後堂,因為倉促之間離開,竟然把正在串聯中的一顆大珍珠,隨手放在桌上。不料後來滑到地板上去了,這時天井旁走來一隻白鵝,眼看青光閃閃的大珠子,衝上去一口吞下,和尚親眼目睹這一事實。忽然,少婦想到了這顆名貴寶珠,馬上叫女傭來到大廳,可是遍尋不見。主人傭人都在想:除了這個小和尚來化緣,卻沒有別人來過大廳。隨即問小和尚,和尚默默無言,一聲不吭,即使眾人大聲嚴詰,和尚仍不開口。於是動了眾怒,一陣拳打腳踢,這位堅持戒律的尊貴和尚,任你怎樣懷疑,對他無禮,妄施刑罰。他念念不忘世尊“以戒為師”的教導,寧可有戒而死,不可無戒而生。所以難忍能忍,一片精誠,堅持到底,不發一言。這隻鵝呢,在人多吵鬧之中,不巧被人們亂腳踏死。和尚看到鵝已被人踏死,便開口說道:“您們別再打我了,珍珠已在這裡”。大家逼他快把珍珠交出來,和尚說:“在鵝的肚子裡”大家感到哭笑不得,異口同聲地說:“您為什麼不早開口呀?”和尚說“我是佛弟子,要遵守戒規。我若早說,您們勢必要殺鵝取珠,我就犯了殺戒。若說不看見,便犯了妄語戒。深覺左右為難,還是守戒第一。佛經上說:“戒為無上菩提本,應當一心持淨戒。 ”眾人聽和尚說到這裡,又是慚愧,又是欽佩,一片寂靜,眾人心中刻劃著一個深刻的印象——“世尊垂教以戒為師。 ”

(四)《梵網經》、《優婆塞戒經》不同的戒條 若使在家的優婆塞,優婆夷二眾弟子,欲發菩提心,求受菩薩戒,將來能夠直趨大乘,廣度眾生,圓滿菩提道果。只是恐怕他基本不鞏固,徒掛虛名,不能得到真實效益,所以首先要受五戒,以固其根本,然後進一步根據《梵網經》求菩薩戒法。菩薩戒法有十重四十八輕。這才是如律儀合法規的行徑。 但是依靠《優婆塞戒經受戒品》所說:對在家二眾所傳授的菩薩戒,只是六重二十八輕。這是按二部經所指示二種不同的戒品差別的規定。我們要知道在家男女居士受菩薩戒之後,雖然名義上稱為《菩薩優婆塞、優婆夷戒》,其實也是以所受的五戒為體,因為這五條戒法,乃是直趨菩薩大乘的階梯,而在家的善男子、善女人應該在六齋日,(初八、十四、十五、廿三、廿九、三十。月小廿八日起)要受八齋戒以為修行學道,仰慕出家離欲清淨生活的主要道理。以是之故,在家二眾,要受大乘菩薩戒應先受菩薩優婆塞、優婆夷戒。所以《優婆塞戒經》雲,“優婆塞戒,極為重要,何以故?是戒能為沙彌十戒,乃至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作為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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